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困境、模式与经验启示

2021-12-29 15:52叶文显
林区教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学分

叶文显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陕西 咸阳 712046)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法学院系由当初的“五院四系”增加到如今的600多所,法学人才规模由当初的几千人增长到如今的几十万人,法学学科体系进一步完善[1]。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人才培养显得愈发重要。尽管法学人才培养在数量上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人才培养的质量与结构仍然不能有效满足高速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法学领军人才匮乏、涉外高端法律人才稀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滞后、法学专业就业亮“红牌”等诸多问题开始显现,法学人才供需矛盾逐渐突出。随着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与智慧教育时代的到来,国际高科技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纠纷日趋增多。与此同时,西方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海外法律纠纷日益频繁,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不再适应急剧变动的社会需求,法学人才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迫切需要我们加快调整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便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加从容地应对国内外纠纷挑战、切实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和迎接智慧教育时代的到来,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二、国内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1.美国的JD/MBA型培养模式

JD/MBA是美国的工商管理硕士与法律博士的联合培养项目,其主要采用完整的职业教育模式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实践人才[2]。如哈佛大学JD/MBA项目由法学院和商学院共同完成,前两年分别在两个学院进行课堂知识的专项学习,后两年在两个学院交叉进行实践课和案例研讨课的综合学习,且校内有丰富的职业资源以保障学生有足够的实践机会。美国的法学人才培养设有高强度的写作和泛读训练,旨在培养具备律师一样的思考习惯和阅读能力[3]。总体而言,美国的JD/MBA培养方案学分要求高,学生通常面临职业资源争夺与就业安置的巨大压力。师资力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教师非常重视案例研讨式教学,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培养。

2.英国的三阶段培养模式

英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具有典型的职业教育与训练特征,其人才培养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三年的校内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第二阶段为一年的校内法律技术训练,第三阶段为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学徒制实习,以促使学生进一步熟悉法律文件与法律业务[4]。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设有较高的门槛,学生在入学前必须取得统一升级考试的A等成绩,入学后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为讨论课和讲座课。

3.德国的二阶段培养模式

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为目标,重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尤其注重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与司法考试环节,其培养过程可以概括为“四年的理论学习(结束前需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两年的带薪见习服务(结束前需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两次司法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法官资格,从事律师、法官、公证与检察官等职业。律师事务所、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在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学习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互动式教学,教学过程中常常采用讨论课、专题讲座、讲授课、课外讲座、练习课等多种形式。课程设计上不仅包括大量的法律专业课程,还开设了许多人文学科课程。

4.日本的三元型培养模式

日本的三元型法学人才培养包括法科大学院教育、法学研究科教育和法学部教育,其中法科大学院旨在培养法学实务型人才,法学研究科旨在培养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法学部旨在培养具备法律素养的社会人[5]。法学部教育除了开设一些法律基础课程外,还会开设一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外语类课程,教学过程中会大量使用判例分析,授课方式主要为演习课和讲授课,其分别针对法学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完成法学部教育的绝大部分毕业生会进入银行、企业或从事公务员工作,极少数学生可以顺利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和一年半的司法研习所研习,最终从事律师、检察官或法官等法律职业[6]。法学研究科教育主要培养高水平的硕博法学人才,其中硕士课程学制为2年,需要修完30学分和完成毕业论文,博士课程学制为3—6年,需要通过外语考试和博士论文审查。法学研究科教育课程设置包括法学专业课、语言课程和教养课程,其中专业课的教学方式主要为专题研讨会和研讨课。法科大学院教育坚持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的原则,基本学制为3年,采取小班教学方式,广泛采用讲授、报告、调查、案例、研讨和诊所式教学。教师队伍方面,至少有20%的专职教师会从律师、检察官、法官中选任,以保障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

5.法国的二元型培养模式

法国的法学教育属于典型的二元型结构,具体包括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两种类型,其中职业教育仅提供职业资格,不提供学位。高校主要负责学生的学术教育,着重讲授法律基础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各地的律师学院和法官学院负责学生的职业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在职业教育阶段会接受司法专项实习、司法系统轮转实习等高强度的职业化训练,学术教育结束后想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学生也可以继续报考职业教育[7]。法国的法学教育有着严格的阅读与写作能力训练,其课程体系除了开设法学课程外,还会开设一些财政学、经济学、历史学和外语课程,每一门主课通常采用判决评论的形式进行考试。由于存在留级制度和严苛的考试制度,学生通常怀有强烈的学习紧迫感。

(二)国内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1.“四跨”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着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和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注重教学过程中的跨学校学院、跨学科专业、跨国家地区和跨实践理论[8]。具体来说,跨学校学院培养过程中不仅注重校内院际间的跨学科融合与跨学院选修课,还注重国内名校间的跨校课程与跨校交流,以建立校际间、院际间的协同培养机制;跨学科专业培养过程中不仅注重道德和公益精神的培育,还注重学科专业的深度融合,给学生提供了“通识+专业”的课程体系以及“法学+ X”的双专业学习模式;跨国家地区培养过程中不仅设立了国际交流基金,开设了国际小学期课程,还设立了海外实习基地并形成了国际名校交流培养机制;跨实践理论培养过程中不仅注重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科竞赛的实践作用,还注重法学诊所式教学、司法实务仿真式教学以及庭审实况、案例卷宗等同步式实践教学。

2.“五个梯次”与“248”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构建了高校与实务部门在“五个梯次”方面的协同育人机制,认为高校与实务部门应该共同参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建设、优质教材开发、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团队组建和课程体系设计[9]。要重点建好校内和校外两个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方面,可以从实务训练、模拟实验、课堂认知和观摩认识等四个实践平台入手,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方面,可以从立法、检察、执法、顾问、审判、公证、法律和开放创新等八个实务专训环节入手。

3.“142”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重点关注了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纲(人才培养方案)、四柱(教学方法、教学课程、教学团队和教学模式)和两翼(开设法科讲堂与改革考试模式)[10]。具体来说,改革的前提是要及时制定与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相配套的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重点环节是教学方法、课程、教学团队和教学模式的变革,改革的重要保障为开设法科讲堂与变革考试模式。

4.实践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的重要特征就是具有证据搜集能力,而物证实验室是培养“能上法庭,能出现场”的实践型法学人才的重要场所[11]。物证技术与证据调查的教学模式方面,可以采用兴趣小组、与实践部门合作以及物证实验室的产学研等多种模式。实践型人才培养不仅可以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合作单位的物证资源开展模拟现场取证活动以及物证技术参观活动,还可以实施“请进来”战略,邀请校外专家进校开展物证技术方面的讲座与交流。

5.一流学科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提出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院校应避免同质化定位,每所院校应制定符合自身校情的独特定位。一流学科应具有国际化的研究视角,可以进行教师、学生或师生组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2]。

6.国际化型培养模式

该模式不仅提出了涉外政治、涉外法律事务以及涉外法学研究的精英人才培养目标,强调了涉外法律实习、涉外实践教学以及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还构建了由国际法律课程、交叉学科课程以及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所组成的课程体系。

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我们发现,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是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进一步分析不同模式的异同点,我们得到如下经验启示:

(一)国外培养模式方面

首先,国外法学教育制定了具体的培养目标,如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为目标,而日本的法学教育则以培养法曹为目标。其次,国外对司法考试比较重视,司法考试在学生入学资格筛选、毕业资格审核与职业资格取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德国和日本的“理论学习+第一次司法考试+见习或研习服务+第二次司法考试”模式,之后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再次,国外对不同背景的法学人才进行了分类培养,并建立了有效的转换机制,如法国的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相结合的二元型培养模式,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教育、法学部教育与法学研究科教育相结合的三元型培养模式。然后,国外高校与国家相关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充实了实践型专职教师的数量,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可能直接参与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如法国的律师学院和法官学院直接负责学生的职业教育,美国和日本的法学教师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最后,国外法学人才培养设有大量的阅读与写作训练,学生会面临学业与就业方面的巨大压力,有着强烈的学习紧迫感。如美国和法国的法学学生会接受高强度的阅读与写作训练,与此同时,美国学生会面临职业资源争夺与就业安置方面的压力,而法国学生会面临留级制度与严苛的考试制度方面的压力,日本学生也会受到通过率极低的司法考试方面的压力。除此以外,国外高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1—2年的集中实习实训模式以及高度重视实践能力的提升环节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二)国内培养模式方面

首先,国内学者对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不同办学层次和办学目标的高校也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如针对教学过程方面的“142”型培养模式和“248”型培养模式;针对动手应用能力方面的实践型培养模式;针对涉外政治、涉外法律事务以及涉外法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化型培养模式;针对综合能力提升方面的“四跨”型培养模式;针对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一流学科型培养模式。其次,国内法学人才培养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变革,如“四跨”型培养模式和“142”型培养模式;国际化型培养模式注重开设大量的涉外课程、涉外实习和涉外实践教学,注重建设国际化师资队伍;一流学科型培养模式注重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配备、纸质与电子资源提供以及教学方式选择。再次,国内法学人才培养也注重实践能力提升。如“五个梯次”与“248”型培养模式中注重与实务部门在“五个梯次”方面的协同育人机制,注重从四个实践平台和八个实务专训环节建好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型培养模式中注重司法实践教学、立法实践教学和法律实践教学;“四跨”型培养模式中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法学诊所、司法实务仿真、庭审实况和案例卷宗等实践教学环节。最后,国内部分高校注重法学人才的个性化发展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如清华大学开设了跨院选修课21学分、院内选修课11学分、院内限选课31学分(含双语限选课),合计可以自由选择的学分为63学分,约占课程学分的46.32%,约占人才培养总学分的40.13%;中国政法大学的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分别为40学分和13学分,合计可以自由选择的学分为53学分,约占人才培养总学分的29.12%。除此以外,国内高校普遍重视法学人才培养的各类学科竞争。如中国人民大学非常重视各类模拟法庭和挑战杯比赛,中国政法大学注重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科竞赛的实践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内外双循环格局的逐步建立,社会上亟需大量的能够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仲裁的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于是国内众多学者开始研究涉外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如沈开举认为,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可以选择精英化的教育培养模式,以避免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汤维建则建议在充分利用留学法律人才的同时,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金旭则认为,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应该朝着拔尖型人才遴选、国际化就业、师资与课堂国际化、专业能力与语言技能融合等方向推进,这些观点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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