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社会基础及其运作机理
——以鲁中D村为例

2021-12-29 06:20苏运勋
兰州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村庄村民

苏运勋

一、问题的提出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是开展地方自治,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传统。据杨开道先生考证,乡约制度(1)关于村规民约的概念问题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看待“乡约”和“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董建辉(2006)认为“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需要区别看待。但学界实际采用的并不多,在文献梳理上大多还是把“乡约”和“村规民约”放在一起,本文也采用这种方式。最早出现于北宋熙宁九年,由吕氏兄弟首先发起并在陕西蓝田的部分地区付诸实行,这就是历史有名的《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2)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出版社,2015年,第43-68页。。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吕氏乡约》实施的时间并不长,效果也不明显。后经朱熹发掘、修正和大力宣传,《吕氏乡约》成为此后历代社会各地方推行乡约或村规民约的范本。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传统的乡规民约在形式上基本上销声匿迹。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政治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有限收缩和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农村的广泛推行,村规民约再次进入国家政权的视野,并以立法的形式写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后续修订版。

虽然说村规民约历史悠久,但不同时期其存在的村庄基础、表现形式和作用机理等均不相同。一般来说,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发挥效力,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乡约组织的宣传引导、宗族制度的家法族规和乡村精英的教化授命等治理条件之上(3)周家明,刘祖云:《传统乡规民约何以可能——兼论乡规民约治理的条件》,《民俗研究》2013年第5期。,并通过惩戒监督机制、价值导向机制和传递内化机制统统推动村规民约作用效力的发挥(4)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4期。。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村规民约发挥效力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表现在熟人社会日益分解并朝着无主体熟人社会演变(5)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重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年,第169页。,也就是从“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传统的乡约组织或宗族组织被看作是“封建残余”而被村民自治组织而取代;人口流动改变了村庄社会的人口结构,青壮年劳动力和村庄精英大多外出务工经商,等等。总而言之,现代村规民约的社会背景及其存在基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发挥效力的作用机理也自然与传统时期不尽相同。

村规民约是学界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主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广泛推行,村规民约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峰期。纵观近四十年来学界对村规民约的相关研究,发现“学者们或者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在中国农村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或者从学理的层面,研究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还有一些学者从史料出发,研究历史上曾经推行的乡约制度,或者考察古代乡约与当今乡规民约之间的文化渊源关系”(6)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这些研究为认识和理解村规民约打下了深厚基础,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既有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文献法,也就是通过各种文本记录对村规民约进行研究,这就导致了研究结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忽视了现代村规民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7)本文是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定义社会基础,即社会基础是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等各种因素总和。,特别是忽视了承载村规民约得以实施的村庄基础以及建立在村庄基础之上的运行机理。实际上,现代村规民约虽然部分转型为实体性规范,但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一种形式化文本(8)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求实》2017年第5期。。所以针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不能仅仅依靠文本资料,还需要探讨现代村规民约能够发挥效力以及发挥效力的前提条件。基于以上分析,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把村规民约放到具体的村庄场域,分析和归纳现代村规民约与传统村规民约的不同,探讨其得以发挥效力的村庄基础和相应的作用机理。在文章中,村规民约是指以村民自治组织为载体,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法律背景而制定的地方性(村庄)社会规范,也就是现代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的村庄背景及其特点

(一)田野素描

D村位于鲁中地区,村域面积1.3平方千米。全村有村民426户,1035人,有翟、陈、司等共计58个姓氏。其中翟姓有193人,占全村总人口比18%;陈姓有人口115人,占比11%;司姓有人口73人,占比7%。司姓是1994年区内劳动力转移,从20公里外整村搬迁过来的。全村主要以丘陵山地为主,境内沟壑纵横,土质贫瘠,耕地较少,解放后计算有耕地500多亩,有林地4000多亩。农作物以种植玉米和小麦为主,也种植谷子、高粱和地瓜等耐旱作物。由于灌溉条件恶劣,只能靠天吃饭,粮食产量比较低。长期以来,D村人多地少,单纯依靠农业无法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于是当地的手工业副业得以兴起和发展。宋代开始,当地就利用地下蕴藏的煤炭和陶土生产陶瓷。改革开放以后,D村相继建立了砖窑厂、煤井、石料、陶瓷、纸箱、无线电和工程队等多家村办企业,集体经济力量逐渐壮大。截至2018年底,全村有各类企业约30家,每年为村集体创收100多万元。从2007年开始,D村依托村集体经济制定了覆盖全村的福利分配体系,每年分配给村民的资金超过100万元,同时还拿出相当大一部分集体资金从事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此外,从2008年开始,D村进行了大规模的旧村改造和村级小区建造工程。目前D村级小区已建成楼房22栋,可容纳住户984户。区内水、电、暖、天然气、娱乐、健身设施齐全,成为镇域范围内规模最大、设施最完善的居民小区之一。D村由于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先后获得省级文明村、省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村、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经济强村、市级文明村等多项荣誉称号。

(二)现代村规民约的特点

D村村规民约是于2018年修订完成,虽然成文时间比较短,但在村庄秩序维系、社会教化和村庄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积极的作用。综合D村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及其文本内容,笔者概括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村规民约是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式通过的地方性规范(村庄规范)。在传统时期,村规民约与宗族相结合,大多是以宗族长老/族长带头或组织村规民约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村民民约也是族规族约。而当前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再是以宗族为主体,而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并通过一定的民主实践达成的。从这个意义来讲,现代村规民约不仅是基层民主实践的载体,也是开展基层治理的制度性社会资本(9)钱海梅:《村规民约与制度性社会资本——以一个城郊村村级治理的个案研究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2期。。

2.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农民家庭和村庄社会生活等方面,与现代国家法界限分明,相互配合。传统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法在具体内容上大致包括对自然犯(10)自然犯有偷盗、抢劫、诈骗、杀人、放火、决水和赌博等,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伦理犯和宗教犯等的处理和规定,还包括血亲复仇、宗族械斗等义务性要求的规定等(11)李可:《论村规民约》,《民俗研究》2005第4期。,这意味着传统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有许多重合的内容。D村村规民约根据村庄实际和时代背景,所设置的规范条款并不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等违背国家法的内容,是在国家法的范围之外发挥作用。

3.村规民约的权威来源主要是立足于村庄集体经济。传统村规民约是建立在族权或绅权的基础之上,通过权力文化网络发挥村规民约的效力,它虽然能够维持地方秩序,但其中包含了许多封建落后的成分。而D村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得以推行,其中关键在于集体福利分配与村规民约挂钩,如果村民不能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行为处事,那么就会影响到他们个人的福利分配以及日常生活。

通过以上几点说明,可以发现现代村规民约不管是其制定过程、合法性来源、内容形式,还是村规民约的权威来源等都与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大不相同。它本质上虽然还是维持地方自治的一种社会规范,但已经突破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对立状态,与国家法相互配合,对国家法无法涉及的社会领域积极发挥作用。此外,村规民约有一些条款是根据村庄具体情况和时代发展背景而制定,在内容设置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实践性。

三、村规民约运作的村庄基础

虽然很多地方也制定了村规民约,但要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要么毫无约束力,这主要是跟村规民约实行的村庄基础有关系。对于D村而言,基于利益关联的村集体经济和民主有为的村庄政治构成了村规民约得以运行的村庄基础,这是村规民约能够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一)利益关联的村集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地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D村及所在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日常生活交往和互动大大减少,家庭成为当地村民生活、娱乐和休闲的主要场所。此外,2008年以来D村实行的旧村改造和村小区建设工程,也改变了原来“房前屋后”的居住格局,住进了“楼上楼下”的高层小区。再加上村民现代清洁意识的提高,走家串门显得不合时宜,这也极大地缩减了村民之间互动的频次,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日益减弱,村庄社会关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甚至部分村民在附近县市购房,脱离了与村庄社会的交往与互动。这些新的村庄背景为现代村规民约的有效开展提出了挑战。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具体到一个村庄社区,作为地方习惯法的村规民约同样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这构成村规民约得以运作的重要前提。从2008年以来,基于村集体经济而制定的村民福利分配制度和村庄公共事业建设重新把每位村民与村集体关联起来,这为村规民约的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

首先是基于村集体经济制定的福利分配制度。D村的福利分配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老人劳保金。D村专门给村办集体企业时期上班的村民(60岁及以上)发放劳动保障金,每人每月大约在200—300元之间,村委会按季度发放。据村会计张主任介绍,村里每个季度发放劳保金17万元,每年发放约70万元。2.老人节日慰问。D村在每年春节、端午和中秋三个节日都会给老人发放慰问品,平均每次每个老人发放10斤油和10斤鸡蛋。此外重阳节每位60岁及以上的老人还会有村集体发放的200元慰问金。据村会计介绍,这项开支每年需要40万—50万元。3.其他福利。老人劳保金和老人节日慰问是村集体支出最大的两个项目。此外,D村旧村改造中,本村村民购买置换房可以优惠30元/平方米,搬迁到小区的本村村民可免费享受2年的物业费等等。通过福利分配制度可以发现,它主要是面对老人,然而村民大多接受这种方案。对于本村村民而言,每家每户都有老人,而且每个村民也都会成为老人,从长期来看,针对老人的福利分配其实还是面向全体村民,是比较公平的。此外,当地属于齐鲁儒家文化圈,具有比较强烈的“孝善”文化传统,所以面对老人的福利分配具有历史和道德合法性。也就是说,面向全村村民的福利分配制度不仅把每位村民与村集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福利分配制度中隐含的人文意涵和道德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村民对村集体的向心力,加深了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关联,村民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比较强烈的村集体认同,为村规民约的有效运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是依托村集体经济开展村庄公共事业建设。村庄公共事业建设不仅是村庄公共生活的有效载体,也是村庄公共性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对增强集体认同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比如为了推动丧葬制度改革,移风易俗,村集体经济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修建了村集体公墓,并对那些遵守丧葬政策的村民进行补贴。《村规民约》第七条规定,“村民去世进本村公墓安葬,村集体给予2000元丧葬补助费,600元火化补助费”。为了鼓励和引导本村村民重要教育,培养良好学风,村集体经济专门拨出一部分资金奖励那些学习成绩好且学历水平高的本村学生。《村规民约》第28条规定,“本村学生考入本科大学奖励600元,考上研究生奖励2000元,考上博士生奖励3000元”。此外,依托村集体经济组建了村红白理事会,为村庄移风易俗等提供组织保障等等。这些通过集体经济而开展的一系列村庄公共事业建设,让全体村民享受到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加深了村民对村集体的印象和好感,提高了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对移风易俗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D村依托于村集体经济,形成了覆盖全村村民的福利分配体系。在这个体系之内,村民都与村集体发生了利益关系,村集体就可以通过与每位村民的经济关系而实现对村民的整合、治理和引领。另外,依托集体经济而开展的一系列村庄公共事业建设不仅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水平,也加深了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对移风易俗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村集体经济与每位村民联系紧密,利益相关,甚至很多村民也非常积极参与到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所以村集体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还逐渐朝着文化共同体方向发展,这为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民主有为的村庄政治

作为村庄治理的制度性社会资本,村规民约即是村庄政治的产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庄政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考察村规民约是否有效还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村庄政治基础之上。村干部作为村庄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角色和行为对村规民约能否发挥作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具体一点说,村干部生产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村干部是否积极作为、村干部是否受到村民认可和拥护等等对村规民约的形成和发挥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D村村庄政治以2006年为界限,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在2006年之前,村庄政治是由当了近20年老书记家族把持。这位老书记于1979年当选村主任,后来又当选为村书记。在这位老书记在任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他通过发起和经营村集体企业陶瓷厂,让D村成为远近为名的富裕村。但是,老书记通过村集体企业控制村民,且本人性格强势,独断专行,“说错了话村民也要听着”,在任期间经常对村民动粗,很多村民私底下称他为“村霸”。更为严重的是,老书记采用不正当手段把村集体企业陶瓷厂转变成为自己家族的私人企业,村集体经济因此流失资产几百万元,这引起村民对他的强烈不满,并直接导致他村委会换届的失败。总结D村2006年之前的村庄政治,我们概括为老书记控制下的村庄威权政治,在这种村庄政治氛围下,村干部以权谋私,欺压村民,进而引起村民的普遍反对甚至对抗,基本上没有村规民约形成的政治土壤。

2006年,由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选的新书记(13)新推选的村书记是书记、主任一肩挑。上任,村庄政治生态发生改变,这为D村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新书记虽然年轻且村庄工作经验不丰富,但是他视野开阔,敢作敢为。在他当村书记十多年来,他带领村干部团队通过修路、旧村改造、村小区建设、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村庄公共文化建设和村民福利制度制定等措施,不仅提高了D村的现代化水平和村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赢得了村民的认可和拥护。D村也先后获得省级文明村、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经济强村等多项荣誉称号。在这个背景下,经新书记提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D村村规民约于2018年根据村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应该说,D村村规民约是在一个稳定、积极有为和民主的村庄政治环境下形成并发挥效力的,如果放到2006年之前那种村庄政治环境下,很难产生村规民约,就算形成了村规民约,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服务于老书记的威权统治。

四、村规民约的作用机理分析

村规民约的作用机理是指在村庄边界范围内,不受外力尤其是不受政府权力所影响的自发的运行机制及其基本模式。刘祖云等人认为传统村规民约中的惩戒监督机制、价值导向机制和传递内化机制,三大机制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共同推动村规民约作用效力的发挥(14)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4期。。应该说,刘祖云等人对村规民约内在作用机制的建构与分析逻辑通顺且能自圆其说。但任何理论的建构不仅要符合逻辑推演,更需要经受得起经验的检验。作为一种地方性社会规范,村规民约是否发挥效力实际上还需要回到村庄本身,从村庄社会里发现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把村规民约放到D村这个具体的村庄场域当中,我们认为村规民约能够发挥作用的机理有如下几点。

(一)利益重合下的价值引导机制

如果把村规民约的利益导向界定为村庄公共利益的话,那么每个村民个体(家庭)的利益就是私人利益或者个体利益。对于村民家庭而言,因为思想观念、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等不同,他们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共同的利益。实际上,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全体村民利益进行整合,从而使得村民个体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能够重合。当村民与集体公共利益重合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时候,那么就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作用。所谓价值引导是一个教育学概念,价值引导主要表现为在教育中蕴含着教育者的价值选择与预设(15)刘儒德:《论批判性思维的意义和内涵》,《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0年第1期。。这体现在村规民约当中,则表现为村规民约蕴含着村集体的价值选择和预设。与教育学意义上的价值引导不同的是,村规民约的价值引导更多是一种“合意”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村民个体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统一的结果。在这个基础上,村规民约的价值引导才具有效力。比如《村规民约》第1条规定,“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倡导乡贤文化,树立良好家风、和谐民风、美丽村风”。第30条,“男女青年结婚婚礼反对低俗,提倡文明婚姻……杜绝低俗的婚闹”。第22条,“提高自身素质,传递正能量”,第25条,“村内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15码、电动车车速不得超过10码,村内禁开远光灯,少鸣喇叭,文明行车”等等。

D村村规民约当中的这些具体规定虽然是以地方性规范的形式出现,但是它并不违背村民的根本利益,甚至符合村民的根本利益。近年来,D村所在地区通过地方工业化,为当地民众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农民收入水平得到的稳步提高。而就近城镇化则提高了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他们通过各种电视、网络等方式逐渐接受了现代化生活观念。在这个大背景下,传统的生活观念和社会秩序已经不能满足当地民众的需要,他们需要更为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以“低俗婚闹”为例,接受过现代化教育的适婚青年男女其实心理上对“低俗婚闹”是排斥的,在D村调研也没有听说“低俗婚闹”的发生。当把杜绝“低俗婚闹”放入到村规民约里,那么就从制度上防止了此类现象的发生,如此不仅可以满足适婚青年男女的婚姻需求,同时还提高了整个村庄的现代文明程度。再比如对小区内交通行车的规定,其根本是维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村民个体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从这个意义来说,D村村规民约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符合每个村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村民所希望的,当它以村庄规范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就可以在全村范围起到一个价值引导的作用。其实,村规民约最明显的价值引领作用是在于避免那些触犯整个村庄价值导向的村民,进而防止村庄内部恶性竞争和攀比的“蝴蝶效应”。

(二)组织配套下的监督保障机制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庄社会规范,不仅需要村民自觉,同时还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去维持和保障村规民约的运行。在D村,村规民约设置的许多规定大多超过村委会的能力范围之外,特别是一些需要引导和教化的规定条款,需要建立新的组织载体去监督和保障村规民约的实施。在D村,为了促进村庄精神文明建设,专门在《村规民约》文本最后附上“D村红白理事会章程”。章程里明确了理事会成员名单共计5人,同时还详细地说明了红白理事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安排。比如《村规民约》第七条规定,“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白事不雇吹手,不摆宴席,由红白理事会安排到指定地点统一就餐,费用由村民自负,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00元。村民去世进本村公墓安葬”。也就是说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在于宣传厚养薄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动。此外,红白理事会还需要承担《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红白理事会要宣传好人好事,宣传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为村庄范围的移风易俗提供了组织保障。

当然,监督和保障《村规民约》运行的最重要的组织载体还是村委会和村党组织。目前D村村委会(村干部)成员有6人,党员50人。他们构成了监督和保障村规民约运行的最主要的载体,这在村规民约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D村《村规民约》第三章“平安建设”第十五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告知村干部”,第十六条,“家庭有精神病人和误入邪教等人员……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规民约》第六章“经济建设”第34条规定,“本村各农户对承包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作为一个人口流动比较密集和经济区位比较好的地区,D村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承担了村庄安全和经济建设这两个最为重要的方面,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除此以外,村庄内部奖励和惩罚的实施基本上也是以村委会为组织载体,比如《村规民约》第3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为评选对象”。还有就是,不管是村干部、党员还是理事会成员,这些在村的精英分子都必须带头遵守《村规民约》,通过自身的示范引领村民遵守村规民约。

也就是说,村规民约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村民的自觉,还需要相应的配套组织去监督和保障村规民约的运行。其中,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是监督和保障村规民约运行的最主要的组织载体,并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如果一些规范超过村委会或村党组织的能力范围之外,那么就可以成立村庄社会组织去维护和监督相关规范的执行,这表现在D村就是红白理事会的组建。

(三)福利关联下的惩罚机制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地方性的规范和民间法,难免会发生村民“违规”的情况,所以村规民约的内容也都涉及到违反规范后的相应惩罚措施,这是维护村规民约发挥效力的重要支撑。比如北宋《吕氏乡约》专门有一节“罚式”,其中记载,“犯义之过,其罚五百……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从这里可以看出,传统时期对违背村规民约的村民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而且,不管是从传统乡规民约的存在基础,还是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共存的“双轨治理”结构,这些都默认或维护其制定的惩罚手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村规民约虽然重新在农村社会兴起,但是其存在的村庄基础已经和传统时期大不相同,且村规民约必须在国家法的框架范围之内制定和实施。在这个背景下,试图通过传统时期的罚款、开除村籍、记录档案和体罚等方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这也是国家法所不允许的。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日益减弱,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获得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部分物品或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个体化的村民进行引导和规范就显得非常棘手,所以必须寻求新的惩罚方式去规范和引导村民的行为,维护村规民约的权威。

D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发展村集体企业积累了一笔集体资产。特别是近年来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D村吸引了一批企业进驻到本村,每年仅收取土地租金集体收入就可以超过100万元。为了保证村民都能享受到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D村制定了针对村民的福利分配制度,在这个福利分配制度里,每个村民都能定期从集体经济那里获得固定的分红和其他福利。也就是说,村民与村集体已经关联在一起,成为一个村庄利益共同体。2018年,为了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也是为了实现村庄振兴,D村审议通过了《村规民约》。为了保证《村规民约》的效力,D村特意把村庄福利分配制度与《村规民约》关联起来。据《村规民约》第38条规定,“对于本年度有违背《村规民约》行为的,本人或家庭成员不参与下年度劳保工资上调”,第39条规定,“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在村委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后,拒不整改的,村委将对其停发一切福利待遇”。村庄福利发放虽然不多,但是对于居住在村庄的老年人而言确实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些福利不仅能够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进而维持较好的养老水平,同时在家庭生活中也不用过分依赖于子女,有利于家庭和谐。所以大多数村民还是非常重视村庄的福利制度,也能够维护《村规民约》的权威。

五、总结与讨论

文章采用个案研究方法,试图探讨现代村规民约得以运行的村庄基础及其作用机理。通过研究发现,村规民约作为一个实际发挥效力的地方性规范,它是建立在相应的村庄基础之上。这表现在D村就是利益关联的村集体经济和民主有为的村庄政治。在这个村庄基础之上,村规民约通过利益重合下的价值引导机制、组织配套下的监督保障机制和福利关联的惩罚机制得以有效运行,进而在村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结合D村的经验,笔者认为现代村规民约作为一个地方性规范依然还能够发挥作用,但这个发挥作用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传统的村庄社会关联显然已经逐渐消散,人口流动成为村庄社会的主要特点,村规民约试图以地方小传统(比如人情、面子、习俗、关系和村庄舆论等)来实现村庄治理和社会教化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是对于那些具有一定集体经济的村庄而言,福利分配制度把村民与村集体关联起来,那么村规民约就有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村集体(村委会)就可以以福利分配为基础,重新对村民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通过村规民约开展村庄治理和社会教化。当然除了经济基础以外(或者说经济关联以外),传统遗留下来的社会结构也能实现村规民约的有效运行。比如在南方的宗族性村庄,村规民约与传统的宗族伦理与规范结合起来,那么这种村规民约实际上也是能够发挥效力的。总而言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地方性规范,并非单独存在,而是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才能够发挥治理和教化的作用。

此外,结合D村经验还需要探讨一下村集体福利分配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村集体福利分配是建立在集体成员权的基础之上,属于成员权问题,也就是说但凡具有村集体户籍的村民都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配。而村规民约属于地方性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村规民约的形成和运作在本质上是一个村庄政治问题。那么,把基于成员权而形成的福利分配与村庄政治勾连在一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一定合适。但是从基层治理的角度来说,这体现出了基层治理的实践性和灵活性。以D村的经验来看,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仅仅依靠村规民约其实是难以实现村庄治理和村庄秩序,村规民约要立足于村民的普遍利益,并与集体经济或传统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才能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当然,也需要警惕村规民约在落地过程中可能会与国家法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影响到基层社会的良性发展等等。比如D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在村委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后,拒不整改的,村委将对其停水、停电,停发一切福利”。应该说这条规定虽然在法律界定上比较隐晦,但是它违背了半熟人社会里面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现代人道主义原则,影响村民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加大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和审查,避免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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