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发现的时候觉得就是割了点儿韭菜,都懒得报警。但后来是真的忍无可忍了!这一两个月来,隔三岔五就来地里偷菜,还换着品种偷。”原告唐某愤愤说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3次来到原告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进行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售卖,这3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事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攜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国新闻网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