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述:遗嘱自由,但有边界

2021-12-28 20:00戴蕾蕾
新传奇 2021年49期
关键词:立遗嘱继承人份额

戴蕾蕾

立下遗嘱,是不是一定会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名男子去世后,其父亲与妻儿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但这一次,法官却没有按遗嘱分配遗产,这是为什么?公開资料显示,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是遗嘱自由是否意味着完全自由?“遗嘱自由”需要满足哪些形式要件?

男子生前立遗嘱,名下房产给父亲

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本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但这一次,法官为何没按遗嘱分配遗产?这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刚刚公开的一个案例。

被继承人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遂成讼。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法官:遗嘱设立须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焦点落在两个方面:如何界定花都某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范围?如何继承处理丘某的遗产及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花都某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花都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而丰顺某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

此外,由于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法官认为,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据了解,“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

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置无效。

“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通过判断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

此案审理的法官表示,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仅需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问题。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形的,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

法官表示,公民处置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故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保护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了我国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对于倡导公民公正法治、家庭和谐友善有积极引导意义。

遗嘱自由是否意味着完全自由

由中华遗嘱库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上,遗嘱自由成为论坛的一个重要议论话题。公开资料显示,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是遗嘱自由是否意味着完全自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一位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许多规则的增设和修改更加突出对遗嘱自由的尊重。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保障遗嘱自由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要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遗嘱,但是这种“自由”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

“在形式自由、程序自由和内容自由三个方面,遗嘱自由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虽然,遗嘱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遗嘱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仍然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李军晶说。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如果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但对于某些个案,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陈凯建议,普通老百姓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最好寻求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帮助。

需要满足形式要件的遗嘱自由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表示,对遗嘱自由来讲,遗嘱自由既体现在内容上,更体现在形式上。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遗嘱类型具有法定性,现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类型有7种,超出这7种形式之外的遗嘱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中华遗嘱库推出“微信遗嘱”服务,受到广大网友的欢迎。据陈凯介绍,微信遗嘱仅仅用于传递信息和情感,寄托对亲友的叮咛嘱托、祝福问候、隐私秘密和财产线索等信息,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

此外,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法律针对各类遗嘱规定了具体形式,比如申领、注明年月日和见证人等。一份遗嘱确实符合法定的几种类型,但如果其中的形式要件不满足也会归于无效。

据该法官粗略估计,北京市一中院近3年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大概是500多件,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瑕疵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占比大概是20%。

该法官所在的团队通过抽样调查发现,样本案件呈现出3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形式符合且意思真实,一份遗嘱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当事人还必须举证遗嘱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审理思路、审查思路是最为严格的审判标准,采用这一思路的判决占比大概是8%;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追求,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如果意思真实也可认定遗嘱有效,占比大概是22%;法院只审查形式是否符合,只满足形式要件,推定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形式有欠缺的一概认定无效,不允许补录证据,占比大概是70%。

该法官表示,之所以有这样的考量不仅是形式合理是法律效力实现之必需,也在于尊重遗嘱自由对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法治周末报》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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