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 常运高
近年来,中小型液货船在港作业期间事故险情频发,典型的为汽油船泵舱泄漏、载运沥青和燃料油船导热油锅炉(间)起火、LPG船安全阀(取样口)漏气等,引起广泛关注。典型案例如下:
(1)2005年12月21日,“金旺油2”轮在港装载汽油期间,左右货泵进口滤器顶盖密封垫圈破损,25 t汽油进入泵舱和机舱。
(2)2013年7月19日,“兴龙舟569”轮在港卸载沥青期间,因管路导热油泄漏喷溅,引发导热油锅炉间火灾。
(3)2016年10月20日,“丰盛油8”轮在港装载石脑油期间,石脑油在右货油泵滤器密封圈处泄漏,经穿舱电缆管流入机舱,引发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4)2017年11月8日,“紫云1”轮在港卸载沥青期间,导热油锅炉间导热油泄漏引发火灾。
(5)2020年6月4日,“光汇616”轮航行途中,混合芳烃和甲基叔丁基醚在泵舱大量泄漏,并进入机舱。
上述事故险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油船泵舱设备管路使用频繁,负荷较重,汽油对承运船舶的货物管系、法兰、阀门等也具有一定的腐蚀性[1],加之泵舱相对狭小、管路密布、设备众多,给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造成一定困难,导致泵舱发生汽油泄漏的风险较高。如泵舱与机舱间的纵向舱壁气密性失效,泄漏的汽油会殃及机舱,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险情事故[2]。
导热油锅炉是装卸重质货油、沥青等高黏度货物所必需的供热来源,为满足快速换热需要,其中的导热油压力较大[3]。导热油锅炉长期在高温高压工况下工作,其管线、阀门、密封件可能因老化、材质不良、维护保养不善等原因导致泄漏事故,加之导热油锅炉及其管线高温,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因此导热油锅炉间事故风险很高[4]。
结合险情事故和笔者现场监督实践,发现多数液货船安全体系存在漏洞。具体表现为对高风险部位的辨识不全面、不充分,相关安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未制定泵舱巡查制度;泵舱巡查制度中巡查内容、职责、频次不完善或不合理;未对导热油锅炉间火灾风险进行辨识,也未制定导热油锅炉间巡查制度;制度执行“两张皮”现象严重,对于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不足、巡查不到位;公司的岸基支持不足,发现问题和隐患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管理体系中制度和执行的漏洞致使重点部位的小问题和小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最终酿成大险情、大事故和人员伤亡等失控局面。
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由国际油轮油码头安全论坛和国际航运工会在总结液货船安全规律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联合推出,列明了液货船作业期间船岸自查、互查和重复检查项目,可操作性较强,在预防作业险情事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引用了该制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进一步确立了该制度的法定地位。遗憾的是,现行通用的《船岸安全检查表》(ISGOTT 5th ed.)对液货船高风险部位检查要求得仍不够全面,如对泵舱仅有通风检查要求、未将导热油锅炉间列入检查条目等,导致国内航行小型汽柴油船舶泵舱的风险识别防控检查工作存在不足。
目前国内航行小型油船船龄老化趋势明显,沿海5 000载重吨以内的油船多为2005—2007年建造,是2008年前航运大景气背景下“大干快上”的产物,造成此类船舶在设计、造船工艺、材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同时,此类船舶适用的检验规范标准要求低,对泵舱等重点部位的检验重视不足,如要求此类船舶泵舱可燃气体探头报警极限为30%LEL,但由于泵舱可燃气体探头位置大多在花铁板以上,如有少量可燃气体泄漏,花铁板以下封闭区域内挥发油气很快被机械通风抽出,花铁板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很难达到探头报警低限,如其报警,则大概率是可燃气体已经大量泄漏。当前此类船舶已步入运力更新期,因预期价值不大,船东投入不足,因此船舶技术状况落后,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液货船重点部位船岸联合检查“双确认”制度是为有效管控液货船重点部位的高发风险而设立的,主要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和国家标准《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关于泵舱安全作业的规定,结合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将自查、互查和重复检查理念引入对液货船重点部位的风险管控上,更具针对性地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双确认”制度将汽油船泵舱和重质货油船导热油锅炉间列为液货船重点安全部位,由船岸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高频次的联合检查,检查由船员与码头值班人员具体实施并相互监督,对结果进行共同确认,从而克服单人检查盲区,使对重点部位的检查更准确、全面和客观。海事和港航管理机构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制度不影响船舶和码头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采取其他适当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举措的执行。
对装卸汽油、石脑油、柴油、二甲苯等轻质液货的船舶,重点对货泵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货泵、管线、阀门、法兰、滤器等有无跑冒滴漏,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有无异常油气味,花铁板以下液位变化情况等。对装卸重质货油和沥青的船舶,重点对导热油锅炉间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包括导热油锅炉及附属装置相关管线、阀门、法兰有无跑冒滴漏等,地坪是否清洁无油污,是否堆存可燃杂物,是否有裸露电缆,是否有起火可能等。
检查自船舶靠妥码头泊位开始至解缆离泊结束。在此期间船岸双方对船舶重点部位应开展持续性的联合检查和复查确认。检查必须切实开展,不得走过场、“两张皮”,检查结束后由船岸双方检查人员共同在记录表中签名,不得提前填写、事后补填或他人代填。液货船靠泊期间重点部位巡查检查记录表应放置在易于拿到的地方,以备管理机构抽查。
“双确认”制度中对重点部位的检查要求为最低标准,鼓励对靠泊船舶采取更高的要求。制度还要求船岸双方充分做好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码头对作业船舶风险评价、作业程序和信息确认制度等的沟通、理解与执行,在船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开展任何作业。
针对现行《船岸安全检查表》中没有明确要求对泵舱与导热油锅炉间等高风险部位进行检查的问题,“双确认”制度细化明确了相关检查要求和执行方式,并对“现场核实、共同确认、实际检查、重复检查”理念进行提炼,形成了针对重点部位、时间间隔较短、持续性联合检查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督促船岸双方高度关注液货船作业易发风险,减少对探测报警系统的过度依赖。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时间间隔,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避免大泄漏、大险情、大事故的发生。
“双确认”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检查要求、检查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明确了液货船重点部位谁来查、查什么、什么标准、怎么查、如何处理,为液货船在港期间船/岸双方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依据。还通过持续检查、记录、反馈,实现了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留痕和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船岸双方抓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有利于堵住管理漏洞,不断提升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海事部门发挥电子设备远程监控作用,通过回放或者远程直播等方式查看“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在现场监督中,对“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证、考核,查看船方与码头人员对于重点部位检查情况。交通港航部门通过回放或者远程直播等方式查看港口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通过实地检查的方式抽查港口对于“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海事、港航部门对于船岸双方的“双确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促使船岸双方加快规范船岸检查行为,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双确认”制度是对船岸安全检查这一船岸双方法定义务的创新,充分考虑了当前内贸中小型液货船平均船龄较长、公司管理水平和船员素质都有待提高的实际。在制度设计中无须船岸双方额外配置人员和设备,而是通过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实现了较高的安全收益“性价比”。
液货船重点部位船岸联合检查“双确认”制度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港口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切实保障了汽油、燃料油等重点民生物资的海上运输安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双确认”制度实施以来,船岸双方对于重点部位出现风险和隐患等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使船岸双方树立了正确的安全理念,夯实了安全理论基础,提高了安全专业素质,强化了船岸双方预防液货船安全事故的相关知识。
“双确认”制度实施以来,船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不断提升。明确了液货船重点部位谁来查、查什么、什么标准以及怎么查,规范了船岸安全检查行为,使液货船重点部位巡检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实现了对液货船高风险部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早排查、定时排查、联合排查,有效提升了船岸双方抓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制度实施以来,推动开展泵舱等重点部位联合检查“双确认”液货船500余艘次,船岸双方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210余项,包括货泵机械密封滴漏、管线阀门渗漏、泵舱阀门应关未关、可燃气体探测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失灵等较大隐患,打通了落实主体责任“最后一公里”。
“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提升了液货船泵舱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性。船岸双方对安全隐患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小隐患”发展成“大险情”。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了“东城油××”轮泵舱沙眼汽油滴漏、“华晨×××”轮泵舱滤器柴油滴漏、“日油×”轮货泵机械密封柴油滴漏、“润玖×”轮邻货泵机械密封二甲苯滴漏等5起泵舱滴漏险情。该5起泵舱滴漏险情均是在执行“双确认”检查时被第一时间发现并得到成功处置,确保了液货船泵舱等重点部位的安全。
“双确认”制度实施以来,海事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增添新抓手。发挥电子设备远程监控作用,通过CCTV监控录像回放或者远程直播等方式查看“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设置高清摄像头对准到港船舶泵舱口,选取特定时间段,查看船方与码头人员有无进行联合检查;对于不能及时巡查的船方与码头人员及时通报,要求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发挥现场核查作用,对“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海事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巡查或者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查看相应记录表格,对于泵舱、导热油锅炉间等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船方与码头人员对于重点部位检查情况,如果发现相关安全隐患,要求其及时整改排除。
“双确认”制度有利于交通港航部门更好地落实监管责任。通过监控录像回放或者远程直播等方式查看港口“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港口对于“双确认”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排查船岸之间的安全隐患,实现船岸界面间风险分析管控到位,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督促码头提升自身管控风险的能力。
液货船本质安全维护涉及船舶建造、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需要各相关领域和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在当前形势下,“双确认”制度的有效实施,能最大限度降低液货船险情事故,提升液货船本质安全,有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海事、港航等职能部门监督责任落实有抓手,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同时,“双确认”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装卸汽油、石脑油、柴油和二甲苯等轻质液货的船舶以及装卸重质货油和沥青等船舶,而在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中,液化气船舶的压力安全释放阀、取样口和压缩机间等重点部位因为易发生险情事故而越来越受到关注。“双确认”制度设计理念中对于重点部位持续性的关注与检查,也有助于提升液化气船舶的作业安全。因此,“双确认”制度在适用场景方面十分广阔,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