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作用研究
——以小黄村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为例

2021-12-28 23:57王春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大歌侗族社员

王春阳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对于遗产而言,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保护的目的和手段都要通过具体的“传承”来实现,因此必须依赖与遗产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来完成。他们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他们为适应周围环境而世代相传并被不断再创造的产物。以往的研究和实践,许多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或掌握经济资本的企业视为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忽视了更大范围的“一般人”的作用,造成了非遗社区及社区居民的“缺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非遗的保护和开发[1]。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社区、社区居民及其组织的主体地位逐渐被重视,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是非遗保护传承的真正主体。而社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取决于社区是否有自己的自治及其组织的严密程度。

国外研究遗产地社区自组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自组织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自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自组织在提高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的作用、自组织如何介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2]。国内研究主要从作用、动力、机制的角度分析遗产地社区自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以及自组织与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关系[3,4]。受此启发,本文以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框架,对小黄村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这一侗歌自组织的形成及发展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并分析总结该自组织参与侗族大歌保护传承的成效。研究遗产地社区自组织何以产生、如何运行,以及如何作用于非遗保护传承。希望在丰富有关理论研究的同时,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研究。

一、侗歌自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小黄村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高增乡,地处都柳江以北。先后被贵州省文化厅和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侗族大歌之乡”“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之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的主要发祥地和传承地之一。小黄村历来就有集体歌唱和组建歌队(或称歌班)的传统。未婚的男女以宗族血缘为单位,按性别设立歌队,平常接待外寨访客,外出赛歌、学歌、传歌、游访。为了满足侗族大歌保护传承和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政府等他组织的帮助下,于2015年在原有歌队成员中新选拔组建了小黄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自愿、自治和民主治理是其主要特征,社员入社和退社自愿。目前合作社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职责,一是保护传承侗族大歌,包括外出进行文化汇演、比赛和在社区内组织民俗活动;二是在保护传承侗族大歌的基础上承接游客到村内参观侗歌表演节目、参与相关民俗体验活动,并通过商铺生产销售当地民族特色商品,开展非遗旅游活动。经历了初创阶段和发展阶段,侗歌合作社的社员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创立了自己的文化品牌,目前已经成为当地侗族大歌保护传承的主体和核心利益相关者。根据侗歌合作社社员数量、业务范围、展演次数的变化,将合作社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2015年成立至2017年为初步形成阶段,2018年至今为发展阶段。

(一)侗歌自组织的初步形成阶段

自组织系统是指,无需外界特定干预指挥,能自主自发组织、演化,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走向高级,从而形成有结构的系统,其组织力来自系统内部[5]。自组织理论认为,当一个系统具备了开放性、非平衡性,并且内部具有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和涨落这些基本条件时,此系统的形成演变就是自组织的。侗歌合作社在形成阶段就具备了这些条件[6]。

第一,侗歌合作社是开放的,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物质、人员和信息交流。在2014年,根据村寨侗族大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旅游的需要,社区精英组织有意愿组建合作社的居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建立侗歌专业合作社,在获得支持后,由小黄村村委会通过集资募款、接受国家30万元拨款等方式,为侗歌合作社的组建筹得必要资金支持。在2015年,小黄传歌河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正式挂牌成立,社员15人,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组织机构,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合作社也外出汇演和比赛,例如侗歌合作社组织带领了40位小黄歌手参与侗族大型歌剧《珠郎与娘美》的演出,与黔东南艺术团深入交流。

第二,侗歌合作社内部处于非平衡状态,在此状态下合作社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差异化的行为模式。合作社通过民主选举,组成理事会,承担合作社相关事宜;由村主任、村支书及财务人员组成监察会,引导和监督合作社日常运营。各社员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在年龄、阅历、性格、行为模式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合作社内部成员与外部人员或组织在竞争、合作中得以不断融合,致使整个侗歌合作社内部处于差异化的非平衡状态。

第三,侗歌合作社的各组成要素存在差异和相互作用。合作社内部分工明确,有总领合作社事务的理事长、宣传运营的副理事长、乐器生产的社员、演唱曲目的歌手等,他们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存在差异,因此要依靠社员们相互协作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四,涨落作用推动着侗歌合作社的形成。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状态在不断变化,影响系统的平衡状态。在合作社成立之前,由村委会协调村寨内的歌手、歌师参与活动演出。由于小黄侗寨歌队较多,很多时候村委会无法及时与他们联系沟通,影响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外出展演机会的增加和游客数量的增加,更多的社区精英参与了小黄侗族大歌的保护传承和旅游项目,希望组建一个能够代表社区利益并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下,利用国家资金帮扶,侗歌合作社正式挂牌成立,并推选出了专职人员负责合作社的运营、宣传、排演、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侗歌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自组织形成之后会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继续发生演变。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产生序参量,它能够指示新结构的形成,反映新结构的有限变化,是用来描述系统内部各要素的集体运动。序参量往往有多个,是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竞争与协同的产物,在序参量形成的过程中,系统会从有序跃升到更高级的有序,自组织起来。对于侗歌合作社而言,影响其发展的序参量主要是经济因素、思想意识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等[7]。

第一,经济收入的改变会对侗歌合作社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一样,能获取实际经济收入是侗歌合作社能够生存的内生动力之一。2018年,是合作社人员变动最大的一年,这一年增加了16位社员。合作社经营范围也有所扩大,比如加强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侗族大歌的保护传承。发生改变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前一阶段的经营中获得了成效,有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第二,社员思想意识的转变也影响着侗歌自组织的发展。近三年来,经过大量的汇演、比赛,社员思想意识发生了较大转变,逐渐开始信任合作社,也认识到侗族大歌是小黄侗寨实现发展的特色所在,保护传承侗歌是每一位村寨居民的责任。例如,社员通过改编传唱侗歌来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这些环保侗歌逐渐在歌班中传唱,不仅使小黄侗寨的环境保护取得了成效,也使侗歌焕发出生机。

第三,政治法规因素也会影响自组织的发展演变。政府作为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可以通过改变外部条件对自组织施加影响。比如,侗歌合作社组织举办的“聆听天籁·不夜小黄”主题展演活动,从江县非遗中心给予合作社每场展演300元左右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员的积极性。自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演变与发展与序参量的变化密切相关。

二、侗歌自组织在侗族大歌保护传承中的作用

(一)丰富非遗保护传承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人类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在实践中得来的,所以非遗保护传承离不开实践,需要通过丰富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创造性转化或创新性发展。侗歌合作社自筹备成立以来,使得日常化的侗歌展演频率更高,尤其是在2017年以来,平均每天会有两三场侗歌展演,既使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展演次数有所下降,但也会有不间断的侗歌展演;应邀参加的国内外各种文化活动也有数十次之多。目前,由合作社负责,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小黄中秋传歌节活动和侗族大歌赛活动。在外出比赛时,也能够组织小黄歌手积极参与,多次获得奖项。比如,2019年柳州市以“相聚紫荆花城 唱响侗族大歌”为主题,举办了全国“侗族大歌·芦笙踩塘”邀请赛,侗歌合作社组织的小黄歌队荣获最佳风采奖。这些富有活力的实践活动都直接推动了侗族大歌在小黄社区内部的保护传承,使得社区居民的文化自信和自豪感得到加强。

(二)提升社区居民保护传承非遗能力

侗歌合作社组织参与的展演活动和比赛,不断锻炼着小黄居民演唱侗族大歌的技艺,居民保护传承侗族大歌的能力得以提升,侗族大歌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创新。例如,2013年从江县推出的中国第一部侗族大歌剧《珠郎与娘美》在北京、贵阳、广州、桂林等城市演出,侗歌合作社组织了社区优秀歌手共40人参与其中。此歌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侗族大歌与侗戏这两大非遗文化相结合,合作社成员深受启发,随后就创作出了侗族婚俗展示节目,将侗族大歌与侗戏相结合,展现小黄婚礼、生育等习俗。“行歌坐月”①也增加了更多的侗戏元素,人物诙谐幽默、场景生动,与以往相比舞台性更好,观众接受度更高。

(三)维护非遗保护传承环境

要想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关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传承群体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维护适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环境。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这种环境不仅是自然环境,也是人文环境。离开这些特定环境,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得到原生态的传承[8]。侗歌合作社通过记录侗族大歌、教唱歌、举行少儿侗歌大赛等方式,使得小黄侗歌传承的人群得以保持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壮大,维护了小黄侗族大歌保护传承的文化环境。例如,合作社成员自发组建的录音团队,历时一年多记录下500多首侗歌,合计2000多段,涵盖了70%-80%的小黄侗歌,甚至保存了濒临失传的古老侗歌。2020年9月1日在新黔鼓楼戏台举办的少儿侗族大歌大赛,激发和鼓励了小黄儿童学习侗歌的意愿。侗族大歌在小黄的保护传承环境得到维护,保护传承的人群得以保持乃至壮大。

(四)激发旅游发展对遗产保护传承的正效应

旅游资源的适度开发可以减少发展遗产旅游的消极影响,扩大积极影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社区居民及其组织广泛参与的旅游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会产生积极效应[9]。

第一,社区自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旅游项目能够使得此项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特色被再发现。例如,随着前来小黄的旅游者、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增加,即兴创作的礼俗歌曲数目也在增多,尤其是敬酒歌。

第二,强化遗产地社区的民族认同。侗歌合作社组织小黄居民外出展演比赛或到其他景区进行侗歌展演,包括在村寨内侗歌合作社侗歌展演的常态化演出、吸纳小黄居民参与侗歌旅游活动有关环节、带动居民到各大中城市进行文化打工,由此获得的赞誉和实质性的经济收益不断强化着小黄居民的文化认同和传承意识。

第三,促进社区居民文化和资源保护意识的萌生。通过侗歌合作社,小黄侗寨居民切实享受到了侗歌旅游发展的红利,深度参与遗产旅游发展,逐步意识到保护传承侗歌大歌对于自身和小黄侗寨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居民社区的文化保护意识越强,保护传承侗族大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就越高,为侗族大歌的保护传承提供了内在动力和观念支撑。

总之,确立并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及其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主体地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10]。近年来,具有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民间力量不断崛起,逐渐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领域的活跃参与者。作为能代表社区自发力量和权益的民间组织,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小黄村传歌和侗族大歌专业合作社凭借自组织独特的参与机制,依靠自身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尤其是熟练的侗歌演唱技艺,直接参与或作为组织者间接参与侗族大歌收集整理、展演、活动举办、比赛等相关侗族大歌保护传承的环节,从而取得相应成效。但是,依旧面临着知识技能水平有限、管理方式待更新、参与能力不足、提供的文化服务较单一等困境,需要地方政府等他组织的辅助,加强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协同作用。任何系统的组织过程都存在着自组织与他组织的相互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也不例外,在地方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旅游企业之间构造一种新型的互动关系,构建以社区自组织参与为主、其他组织作用为辅的模式,对实现侗族大歌有效保护、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行歌坐月”是侗族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一种方式,如果双方在对歌中建立了感情,就会互赠定情信物,随后相知相恋,最后结婚。男人们首先集体相邀,带着琵琶、牛腿琴等乐器到女生歌队的歌堂外敲门,在经过具有戏谑意味的简单对歌之后,女方就会把门打开,在接下来的整个长夜里,双方的歌声都没有停歇,到了夜半时分,便各自相互依偎,坐于屋角山盟海誓。侗歌合作社便将此场景以侗戏的方式表现出来,戏中有一位不会唱侗歌的男性在其他人都成双成对的时,他最后都没找到恋人,以前在小黄歌唱的好的人就算经济条件稍差也会令人刮目相看,可以找到合心意的对象。节目全程贯穿着侗歌对唱,场景热烈,引人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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