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架构、优势及展望

2021-12-28 19:54:59王先位
理论建设 2021年6期
关键词:攻坚体系制度

王先位

(中共岳西县委党校,安徽 岳西246600)

贫困治理是一个综合性全面性长期性问题,重要的是应从根本上为消除贫困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是我国打赢反贫困斗争的重要法宝。我国现已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系统梳理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科学总结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优点与不足,全面评估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在推动反贫困事业中的作用与效能,旨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反贫困制度,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以便更好地阻断脱贫户返贫,遏制边缘户致贫,接续推进相对贫困治理。

一、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

自新时代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我国建立了脱贫攻坚责任、政策、投入、动员、监督、考核等六大制度体系。这六大制度体系是党带领人民在中国特色反贫困道路上创造历史性成就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我国反贫困斗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与所构建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反贫困制度体系分不开的。

(一)责任体系

责任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强化扶贫开发工作领导责任制,把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1]反贫困必须强化责任制,紧紧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基于我国脱贫攻坚工作中央全面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牵头抓总、市(地)县级层面具体抓落实、各定点扶贫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各民主党派、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合力攻坚的责任制度,以及一把手负责制和“省对中央”“市(地)对省”“县对市(地)”“乡(镇)对县”等层层签订反贫困攻坚责任书制度,形成了中央、省、市(地)、县等层面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主体责任链条,明确了脱贫攻坚期间贫困县党政正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的“双不”制度,压实了反贫困一线总指挥的责任。明确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制度,规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精准对接。建立了严格的工作责任到位与不负责任、工作成效显著与造成不良影响的鲜明奖惩制度,给予前者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精神奖励及奖金等物质奖励,并且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于后者则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这种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了贫困治理各方主体责任。

(二)政策体系

在推进反贫困斗争的进程中,我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尤其在新时代的脱贫攻坚战中,中央顶层设计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的通知》《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关于开展挂牌督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诸多贫困治理政策文件,形成了产业、就业、金融、教育、生态、社会保障等反贫困配套制度或实施方案,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发挥了引领和指导作用。各地在探索与实践中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出台和完善了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发挥了贯通政策落细落实“最后一米”的作用。通过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政策体系,保证了我国反贫困事业有科学系统的政策支持。

(三)投入体系

我国在推进反贫困事业中,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制度。反贫困,资金保障是基础。在新时代脱贫攻坚战中,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主体+主导”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财政优先保证脱贫攻坚资金需求的资金保障制度和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共担投入制度得到了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呈现两大特点:一是财政投入资金总额达1.6万亿元,投入力度大;二是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比例约为4∶6,投入结构合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加金融资金对扶贫开发的投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要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资金。”[1]在新时代脱贫攻坚战中,扶贫再贷款、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土地增减挂指标、扶贫协作地区援助、社会帮扶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制度优势凸显,仅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土地增减挂指标、扶贫再贷款、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这三项就筹措资金10多万亿元,为反贫困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反贫困,人是决定性因素。以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为主要内容的集中精锐力量投向脱贫攻坚一线的人力投入制度,共有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25.5万个驻村工作队、200万名乡镇干部和数百万名村干部参加了脱贫攻坚战。充足的人力投入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力量。

(四)动员体系

我国反贫困斗争的动员体系坚持以政府引导、多元主体和群众参与的动员理念为引领,以政治动员、思想动员、社会动员、舆论动员等为基本路径。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发出了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号召。在脱贫攻坚战中,通过自上而下签“责任书”、立“军令状”等制度,实现了层层压实责任、分解任务、传导压力的纵向政治动员和组织动员;通过横向的东西部扶贫协作与结对帮扶及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制度,广泛组织动员了社会力量,实现了贫困地区依靠外部支持发展以解决内部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构建起“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大扶贫格局;通过“智+志”精神扶贫制度,有效动员了贫困群体主动融入、积极参与贫困治理;还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微信、微博等舆论宣传方式,动员和发动了更多潜在对象参与反贫困斗争。这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全社会广泛参与、合力攻坚的动员体系,凝聚了全社会力量,引领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汇聚起反贫困斗争的磅礴力量。

(五)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为赢得反贫困斗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我国在推进反贫困事业中,建立了适应各阶段推进反贫困工作顺利开展的监督制度。新时代的脱贫攻坚战更加注重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中央层面进行了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针对“四个落实”开展了监督检查,建立的《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推动了工作落实,解决了突出问题。各民主党派把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推动了反贫困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强化了自身领域的制度建设,充分履行职能并发挥作用,通过查办案件、专项审计等,加强了对反贫困工作重要领域和重要岗位的监督,保证了工作运行透明、资金利用高效、项目实施到位等目标的实现。通过12137扶贫举报电话监督方式,畅通了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了社会和公众监督。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保证了党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得以真正高效落实。

(六)考核体系

我国在反贫困斗争中建立的中央单位、省级党委和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单位等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制度,是推动脱贫攻坚战中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是赢得反贫困斗争胜利的关键一环。通过组织跨省、跨市、跨县和随机抽选高等院校等第三方单位进行交叉、回避、轮换式考核评估,保证了考核评价的程序及过程公开化、规范化。各地在反贫困实践经验总结中,也形成了一些检验反贫困成果的自检自评制度。这种纵向的逐级考核评估、中央“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考核评估、横向的异地考核评估、抽样考核评估、面上考核评估等,构成了“纵横两主轴、点面两结合”到边到底的贫困治理成效考核评估体系,并且明确了考核评估结果最终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强化了考核评估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通过反贫困成效考核评估体系,杜绝了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被脱贫”现象,确保了脱贫过程与结果“双真实”。这种严格规范、较真碰硬的考核评估体系,提高了反贫困的质量,确保了反贫困成效经受住实践和历史检验。

这六大体系构筑了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这个制度体系中最根本的是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2]151。

二、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四大优势

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一个重要分支,具有系统、科学、理性的特质,在脱贫攻坚战中彰显了四大优越性。

(一)彰显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

贫困是人类的共同敌人,摆脱贫困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反贫困事业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工作繁重。纵览古今,放眼世界,除中国和中国共产党外,还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其他政党能够真正地解决绝对贫困这个千年难题。只有在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特别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挥、部署、督战下,坚持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统一部署、出台重大政策举措,统一指挥、制定重大行动计划,才能消除绝对贫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还具体体现在:坚持省负总责,省级党委和政府在坚决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和行动计划的前提下,确保责任制在辖区内的市(地)、县、乡、村层层落实;坚持市县抓落实,市(地)、县党委负责人扎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执行和落实反贫困政策;通过“党的五级书记”抓扶贫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全党上下共同参与,东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单位、各定点扶贫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各民主党派、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和个人职责。基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人口众多、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不尽一致的现实情况,这种强大合力的领导体制,能够摆脱一时一地权宜之计和狭隘思想的局限,克服一些国家存在的党派纷争、决策迟缓、政策摇摆、行动不力的弊端,避免利益集团偏私的痼疾等,推动反贫困斗争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和良好态势,保证了消除绝对贫困既定目标的成功实现。

(二)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优势

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建构、设计及其运行,无不彰显或呈现特定的价值取向、价值关怀[3]。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也秉承特定的价值取向和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消除贫困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通过不断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解决最基本的吃饭、穿衣、住房、医疗、教育等需求,实现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消除贫困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其中,特别是让贫困群众真实行使参与权、选择权、决定权等,使其能够全方面、全过程“介入+融入”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方式的选择、扶贫资金的分配、扶贫资源的配置、扶贫项目的规划、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项目的监督和考评、扶贫项目的利益共享等实践中。比如说,基层实践中形成的“四议两公示一公告三步骤”的贫困人口识别制度中的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四议”制度,以及贫困群众和村民代表“评议+票决”选择扶贫方式及产业发展项目等制度,能够有效矫治、避免和杜绝帮扶指标“人情化”、帮扶措施随意化、产业发展同质化等倾向,确保贫困人口识别程序公开透明和结果公平公正,确保扶贫项目、扶贫资源和扶贫资金等能够精准、高效地使用到贫困户身上,能够实现“扶真贫”的愿景和目标。在我国推进反贫困事业进程中,通过实地走访、组织座谈、集体会商等方式,倾听、了解贫困户的需求意愿,与贫困群众一起分析、探究致贫的根本原因,让贫困群众能够有效参与、深度介入,诸如易地扶贫搬迁居民聚集点房屋的规划与修建、扶贫产业的选择与实施,能够自己推选易地搬迁、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等理事会、监督小组成员,保证了贫困群众全程参与和全程监督。基于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充分保障和行使,很大程度上解决和避免了产业发展供需矛盾问题,保证了扶贫产业供需有效匹配。这种以贫困群众介入为根本手段的参与式扶贫制度,充分激活贫困群体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愿,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和脱贫志向,提高贫困群体自主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实现“真扶贫”的愿景和目标。

(三)彰显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在推进反贫困事业中,中国共产党科学地将反贫困事业纳入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在“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制度和东西部帮扶协作、地区对口支援机制下,集全党全社会之力,聚全国各方面资源,通过因村因地因人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兜底等反贫困路径,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改变生活面貌和精神状态,最终实现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成功摆脱绝对贫困,成为世界上率先完成消除绝对贫困目标的国家,创造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这种举国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制度鲜明特征的集中体现,在反贫困斗争中显示了巨大优越性。基于集中投入人力的动员制度,全国各个地区、各行各业都积极投身到消除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行动中来,所以才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保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集中发力”的合力攻坚局面才能真正形成;基于集中投入资金的保障制度,消除绝对贫困的精准扶贫才获得巨大的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才有了根本性变化,贫困地区的产业才能兴旺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创造全面消除相对贫困新的更大奇迹,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发挥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四)彰显了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价值优势

反贫困的终极目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为全体人民在推进反贫困事业的道路上逐渐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中的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制度,聚焦中国西北和西南最险峻、最高寒、贫困发生率最高的“三区三州”财政资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东西部扶贫协作、中央单位及军队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等多项支持措施,落实了东部9省(自治区、直辖市)14个市“一对一”结对中西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别东部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实际情况结对帮扶一个及以上中西部贫困县(市、区、旗)。中央单位全面对接、定点帮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部队按属地范围就近就地定点帮扶革命老区、民族边疆地区和深度贫困特困地区的贫困村。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改善和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到发挥自身优势搭建扶贫平台,积极贡献自身力量,合力打赢“三区三州”反贫困战场最艰巨的战役。通过执行一系列反贫困制度和措施,实现了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群众“一步跨千年”的历史性大跨域,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反贫困“志智双扶”制度,通过引导贫困群众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唤醒了贫困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振和重塑了贫困群众的精气神,实现了贫困户由被动脱贫转变为主动脱贫,升华了全国人民的精神境界,极大促进了全体人民精神上的共同富裕。

三、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的未来展望

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2]127。在新时代的新发展阶段,实现高效阻断返贫、遏制绝对贫困复归,将我国反贫困事业推向更高阶段,集中精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

(一)推动返贫和新致贫风险监测预警制度与防止返贫和新致贫即时响应制度的有机衔接

尽管我国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贫困工作一劳永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亲们脱贫后,我最关心的是如何巩固脱贫、防止返贫,确保乡亲们持续增收致富。”[4]由于致贫原因的复杂性、返贫诱因的多样性、边缘群体和脆弱群体的易贫性等因素影响,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和世界经济下行等巨大冲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脱贫人口出现返贫,一些边缘人口陷入贫困。因此,必须建立返贫和新致贫风险人口即时识别、跟踪瞄准、动态监管、预警响应等系列制度。毫无疑问,系列制度的基础是返贫和新致贫风险人口监测信息报送制度。实践中应延续完善脱贫攻坚中的网格管理制度,把各村(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设置返贫和新致贫风险人口监测与识别的网格员、预警员和信息员,建立返贫和新致贫风险人口预警制度,构建好返贫和新致贫风险人口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对已有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拓展其信息传递、汇总、比对及智能筛选、动态评估等功能。重点是建立区别对待有劳动能力及无劳动能力的返贫和新致贫人口即时响应制度。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返贫和新致贫人口,通过发展产业、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劳务协作、提供公益岗位、小额信贷支持以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带动发展等实现劳动增收致富;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返贫和新致贫人口,通过进一步完善低保、医疗救助、特困救助、残疾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兜底保障等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阻断贫困,遏制贫困复归,还必须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尤其要充分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商业保险保障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阻断返贫、防止新致贫中的重要作用。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在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农业、土地、交通、水利、教育等政府部门及社会资源多维度推动贫困治理的制度。

(二)推动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

乡村振兴战略是面向农村的更大范围的、更具根本性地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以及相对贫困问题的又一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5]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于农村的经济建设、生态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新高度新标准,以产业、生态、乡风、治理、生活等五个方面“二十字”的目标要求,对根本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农村相对贫困问题提供了新的实现路径。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处在由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转向具体对策和微观施策的过渡期[6],应以中央明确的“二十字”目标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科学评估各类支持脱贫攻坚、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及政策,按照“保留一批、优化一批、强化一批、取消一批”的总体思路,分类确定需要接续的、完善的、强化的、取消的反贫困制度及政策。既要把脱贫攻坚期形成的制度及政策成果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制度政策体系之中,增强制度及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和扩展性,使原有的反贫困政策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决落实好中央的政策,及时对原有的制度及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细化工作举措和办法,避免出现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断崖式减少的“政策悬崖”等问题,变“悬崖效应”为“缓坡效应”,均衡推动农业农村全面发展。

(三)推动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与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机衔接

新型城镇化战略是改变农村及欠发达地区落后面貌、缓解相对贫困的必由之路,基本路径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目标是通过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内的公平博弈权利的制度下,消除城乡融合发展鸿沟及破除城乡均衡发展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土地、宅基地等相关配套政策是必然要求。其中,坚持和完善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真正落户城镇,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的户籍制度是重中之重;对于暂不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还要建立和完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制度,以此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的品质,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相对贫困问题的逐步解决。

(四)建立新时代发展取向型社会保障制度

制度上保证不产生绝对贫困是反贫困胜利的最终标志。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本性的预防、减少绝对贫困及阻断返贫、遏制新的贫困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我国建立的兜底性保障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手段,具有“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但是,社会保障兜底可能会造成极少数贫困人口形成“等要靠”的救助依赖心理及“恶性攀比”等不良现象。因此,要推动中国特色反贫困制度体系微观层面归并优化整合,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归并整合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与反贫困开发性制度,推动其功能从单纯的兜底保障向促进发展转变,形成保障与发展一体推进、联动反应、全面协调、综合高效的新时代发展取向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这一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作用和兜底责任不可偏废。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好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的力量,支持壮大脱贫攻坚期建立在群众家门口的扶贫工厂、扶贫车间等,落实好就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制度,增加返贫和新致贫人口的市场参与机会,提高经济发展的溢贫效应,增加返贫和新致贫人口的收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利用社会的力量,推行以工代赈获取劳务报酬,为有劳动能力的返贫和新致贫人口提供保洁员、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变过去的单纯救助为附有条件的转移支付等,调动其个人的积极性,提高贫困家庭及个人的自主发展能力、实现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稳步提高,进而实现良性循环。

(五)建立以反贫困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反贫困法律体系

反贫困是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的三位一体,即法律手段反贫困是根本,行政手段反贫困是工具、程序,经济手段反贫困是实质[7]。过去我国反贫困工作更多的是赋予“政治任务”的色彩,依靠政治、经济手段推进,依靠行政命令、大规模财政和人力投入等。由于反贫困是系统工程,兼具复杂性、顽固性和长期性特点,过去反贫困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以往的反贫困政策存在一些暂时性和随意性特征,政策的变化、中断必然会导致反贫困工作的中断以及贫困者预期利益减少;再比如,反贫困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职责任务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到位,反贫困资金的挪用、渗漏、流失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问题和现象的解决,法律手段是治本之策。因此,从可持续、长效机制的角度来说,必须重视发挥法律在反贫困工作中的前导和保障作用。法律手段反贫困能克服行政性反贫困手段的临时性、不确定性等缺陷,而且能保障反贫困斗争的长期性、稳定性、法定性。鉴于反贫困的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应为反贫困专门立法。制定国家反贫困法,确定反贫困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是能够确保反贫困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高效率的制度前提和重要基础[8]。在反贫困的进程中,我国建立了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在内的反贫困制度和社会保险法、慈善法等社会保障法律。但是这些制度和法律还不够系统完善,比如说,失业保险受益面有限,医疗保障兜底覆盖面不宽,社会保障制度预防性不足。另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业制度与促进就业、教育资助与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医疗救助与防止因病返贫等方面联动性不强,刚性和力度不够等现象。这就需要推动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与反贫困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衔接,加快推进部分贫困治理制度法治化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反贫困法为核心,以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障法等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为支撑的反贫困法律体系。

四、结 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只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构建和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特征的一体化反贫困制度和法律体系,继续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稳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国家战略,就一定能从根本上阻断返贫、遏制绝对贫困复归并解决好相对贫困问题,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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