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浩文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职务犯罪,是指拥有国家公职身份人员或参照国家公职管理的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1]。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实招、出重拳、下猛药,一连串“虎贪”“蝇贪”相继落网,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24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1.8万件,处分60.4万人,其中处分金融系统违纪违法人员9420人;全国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6.6万人主动交代问题。“天网2020”行动追回外逃人员1421人,其中“红通人员”28人、监察对象314人,追回赃款29.5亿元[2]。透析职务犯罪心理诱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和手段虽然不尽相同,但其不正常心理却有规可循,主要表现在:
(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特权心理。有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把特权思想与物欲相结合,使得“权钱”联姻,甚至“班子”联手,导致滥用职权、疯狂敛财。
(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享乐心理。有的向往“酒绿灯红”“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追求吃要花样、用要高档的享乐主义,蓄意挥霍,毫无节制,甚至为达到享乐目的不择手段,即使明知违法犯罪,也要“潇洒走一回”。
(三)当官不成捞一把的补偿心理。有的当个人职务升迁得不到满足时,求得补偿的心态迅速恶性膨胀,信奉“堤内损失堤外补”,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某些便利条件,大肆贪污、受贿。
(四)船到桥头车到站的失衡心理。有的自知官龄进入“更年期”、权至今生“最高处”,无法接受期望与现实的差距,心生不满,妄图仕途不通“走财路”,以致最后时刻“把鞋湿”。变积极作为为“胡作非为”,虎头蛇尾,晚节不保。
(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贪婪心理。有的把分管的工作、所处的岗位当作捞取实惠的“桥头堡”,凭借“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有利条件,监守自盗,从中渔利。该心理还会在犯罪行为后,不断强化,直至失去控制[3]。
(六)打肿脸面充胖子的攀比心理。有的受地方少数人畸形消费的刺激和影响,把一些获取不义之财的暴发户当成“偶像”,为心理上的满足而逞强好胜,攀比、模仿心理便迅速外化为犯罪行为。
(七)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有的以为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不会暴露[4];有的自恃是上级的“红人”、单位的领导,目无法纪、恣意妄为;有的企图通过“权力”运作,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内心的恐惧感[5]。
带着知其然的思考,深入“地平线”以下“挖”其所以然。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受犯罪心理的支配,是异常心理与错误思想在一定条件下的恶性发展和外化,其主要原因是:
(一)社会诱因增多,不良心理需求恶性膨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对人们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增大。部分公职人员看到社会有些人员或是曾经共事的同事下海经商后收入迅速增加,少数人甚至靠非法手段一夜暴富,之间的收入、消费反差增大,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刺激,由羡慕“眼红”到心理失衡,由简单模仿到攀比摆阔,进而导致个体不良心理需求的畸形发展。这种畸形需求若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满足,不良心理将会转化为作案动机,促使行为人铤而走险寻求非法途径来实现。
(二)不正之风作祟,形成小范围的心理定势。一是社会上不正之风仍有一定“市场”,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等“糖衣炮弹”,无孔不入、“狂轰乱炸”,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工作决策中,意志不坚者成了“俘虏”,听人摆步。二是个别人运作上面“关系网”,捆住下面“原则网”,把个体犯罪与集体“犯规”交织在一起,使个体尝到“大树底下好乘凉”的甜头,集体则以私下通气了、会上通过了为“规则”,玩“法不责众”的“游戏”。三是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在涉及下属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常常接受“小意思”,对于抱有不纯目的的人,凭借手中便利条件予以迎合,以破坏公权力为代价,“理所当然”的收取好处、谋取私利。
(三)依法惩处不力,加剧不健康心理的发展。一是少数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常以个人行为代替纪律约束,以个人好恶“发号施令”,有的认为这是“有魄力、敢办事”,盲目效仿,以至于知法犯法,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二是贪污、贿赂犯罪手段诡秘,不像刑事犯罪容易被发现,特别是核查涉案问题时间长、程序复杂,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提取到强有力的证据,容易使犯罪主体产生侥幸心理。三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未被揭露,或是议论较多却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分子暂时逃避制裁,或是发现问题后“降格”处理,使其他人员心理失衡,产生了犯罪的心理萌动。
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抓好职务犯罪心理和行为的预防工作,应着力在“四威”上下功夫:
(一)加强教育引导,严明法纪威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必须以教育引导为突破口,增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要以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一系列党纪、国法、作风新规为主要内容,抓好廉政勤政和警示教育,引导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与单位基本教育、专项教育和重大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融入经常性思想工作之中,保证教育内容、时间、人员落实;要把抓好基层教育和抓好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教育结合起来,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增强教育针对性;要通过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剖析反面案例、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加大教育力度,汲取经验教训,筑牢思想防线。
(二)强化约束机制,发挥监督威力。机制“滞后”,监督“失范”,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促使掌权人钻制度的空子,或是无人监督下滥用职权。要完善监督机制,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机关内部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要制约权力运行,坚持合理配权、科学分权、规范用权,使权力运行更加公正、高效、廉洁;要根据岗位需要赋予职权,明确权力行使的原则方法和相应责任,做到权责均衡、权责一致;要落实公示制度,做到日常性事务定期公开、阶段性事务适时公开、临时性事务及时公开、涉密性事务在知密范围内公开;要建立起横向有监督、纵向有制约的网络体系,设立以举报电话、来信来访为依托的监督平台,确保人人事事时时都在监督之中;要定期搞好人财物管理使用等重点部门的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应坚持先审后用、先审后离,有效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带病离任”等问题的发生。
(三)严厉惩治犯罪,增强心理威慑。“廉洁之士,顺畅康庄道,安然度人生;贪婪之徒,终日惶惶度,沮丧赴黄泉”。防患于未然、惩治于已然,是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基本途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先期预防可以减少惩治的案例,严格惩治方能威慑犯罪的蔓延扩散,因此打击职务犯罪,必须坚持预防和惩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做到“防打并举、标本兼治、固本强基”。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程序和协作效率,做到对案件线索深挖细究,对实名举报及时回馈,对交办案件按时办结,对协作事项积极配合,确保打击职务犯罪的程序机制不受阻、威慑态势不松懈。坚持依法依纪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措施合法合理,避免过度执法、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案卷材料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达到排他性标准,从而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量刑合理,实现“法律效应、政治效应、社会效应”三者的有机统一。坚决破除查办案件影响单位建设、班子政绩、领导升迁、内部团结等严重错误思想,加大对掩盖案情、对抗调查、私下串通、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整治,实现勇于担责、敢于揭露的依法治理氛围。
(四)净化人际环境,铸造官德威仪。“公生明、廉生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良好的为官形象是无声的命令和威仪,纯洁的内部关系是共同成长的阳光和沃土。要按照“十六字方针”,抓好党委班子建设,着力解决“一班人”为谁当官、怎样做人、如何用权的问题,真正做到为民服务“真”、行使权力“正”、为人行事“慎”、为公立业“实”,防止集体“犯规”;要坚持“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加强自身“官德”修养,按照热爱事业、乐于奉献,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谦虚谨慎、贞守气节,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要求,自觉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批评、自我净化、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觉排除“官”位上的主子心态,“官”场上的奴才心态,“官”职上的补偿心态,“官”风上的享乐心态,“官”律上的侥幸心态,“官”道上的妒忌心态,达到“淡泊名利,宁静致远”“在下位而不卑,在上位而不骄”“破镜不改光,兰死不改香”的为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