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权力网络视角下的国家权力自主性
——兼论迈克·曼对国家回归理论的发展

2021-12-28 16:27徐志国
理论月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基础性自主性市民

□徐志国

(南京理工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国家回归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浮现的理论潮流,反对弥漫于社会政治理论的“社会中心论”的理论范式。国家回归理论重新发现了国家权力所具有的自主性特征,提出了国家中心论的理论主张。不过,目前看来,国家回归理论并没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中心论也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前西方学术界大行其道的治理理论体现出来。该理论以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为基础,强调公共服务提供的“去国家化”和“网络化”。在“国家中心”与“社会中心”的争论中,也有一些学者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的权力自主性①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研究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学者中,社会学家米格代尔十分具有代表性。他反对国家回归理论所含有的“国家中心论”倾向,提出“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国家的自主性与国家所处的社会背景相互影响,不能脱离国家来谈社会,也不能脱离社会来谈国家。曼的社会权力网络理论将国家权力看作是四种权力网络中的一种,实质上也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分和互动。相对于米格代尔对经验主义比较研究的重视,曼的理论倾向于历史社会学的宏观解释。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3-15.。社会学家迈克·曼有着“当代韦伯”之称,他在多元社会权力网络的视角下,将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研究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文拟对他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的逻辑进行剖析,探讨其在推进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中所做出的贡献及其启示。

一、从社会中心论到国家回归理论

自主性的“国家”概念是近代西方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在政治哲学家黑格尔那里,国家是居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伦理实体,对以个人私利为导向的市民社会起着伦理上的规范作用;社会学家韦伯则将国家看成是“合法垄断暴力的组织”[1](p61),其理性化的形式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制度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进入平稳发展的繁荣时期,也许是为了彰显西方的自由民主与社会主义全能政治的不同,西方社会理论发展逐渐形成以社会中心论为主导地位的理论范式[2](p1-2)。社会理论家哈耶克忧心忡忡地告诫,自由的社会秩序只能经由自发的秩序形成,维护西方文明需要在政治实践中避免“建构主义的谬误”[3](p534-553);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将国家理解成社会系统运行的一个环节,其功能主要在于完成社会需要的转换;多元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视国家为公共政策中各利益集团斗争与妥协的平台,并无自身的意志;治理理论家R.A.W.Rhodes也认为,随着多元社会力量的兴起,国家已经变成了分殊化、碎片化、多中心的制度复合体,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不再是核心的角色,公共管理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无政府的治理”[4](p652-667);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虽然承认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它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其运行归根结底还是由市民社会的力量所决定。

不过,理论的真理性最终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20世纪60年代之后,社会中心论的理论主张在实践中逐渐遭遇困境:一方面,多元主义民主制度无法应对种族冲突、利益集团分利、社会不平等引发的困境;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推荐的以削弱国家为导向的“民主”药方连连失败,亨廷顿也不得不重新构建以秩序为核心的政治发展理论。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以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和埃文斯(Peter B.Evans)等为代表的政治学者提出的国家回归理论,像投入平静湖面中的石子一样,打破了社会中心论的理论迷信,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国家自主性权力(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在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该理论强调,国家远非像多元论者或结构功能论者认为的那样,只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的平台或被动反映民众要求的转换器,它也不可能被直接或间接地还原为“经济”“阶级”“文化”等因素,而是在权力上有着自主性的组织实体,可以独立自主地根据国家的利益和理念进行决策,对社会进行规制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说上述理论成果是学者们在长期理论研究中的敏锐发现,那么自2019年开始,美国对中国发动的贸易战和科技战则淋漓尽致展现了美国国家所具有的权力自主性。在这一过程中,包括总统、国会和参众两院的美国政府及潜藏于政府内部的“深层国家”(deep state)[5](p30-33),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其国内的企业与中国脱钩,以一种近乎歇斯底里的情绪对以华为为代表的中国科技公司进行疯狂打压。在单靠政府力量无果的情况下,美国继续运用谎言、阴谋、威胁等各种方式离间其西方盟友与中国之间的友好互惠关系。美国政府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全球化的贸易互惠规则,也与美国国内大部分的商业利益和主流的意识形态相悖,受到了美国各大跨国公司及主流媒体的批评。不过,这些都阻挡不了美国政府不顾社会各界力量的反对,全方面打压中国发展进步的决心。可以说,美国政府在中美贸易战和科技战中的表现生动地呼应了“国家回归论”学者的先见之明。

按照国家回归理论代表人物斯考切波的看法,国家自主性权力指的是“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6](p10)。也就是说,由全体官僚组成的国家组织,它的权力不能被简单地还原为阶级或任何一种社会力量,而是成为一种自为的组织(organization-for-itself)。在关于国家自主性权力理论的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自主性权力来源于何处?尤其在一个多元主义的民主社会中,掌控国家机器的权力精英为何能够摆脱其本阶级或各利益集团的要求,从国家理性的观点出发独立自主地制定对内与对外的政策?“国家回归”派学者对此有两个方面的回答:一方面,他们继承了社会学家韦伯的“国家是合法垄断暴力的组织”的观点,将国家看成是独立的组织实体;另一方面,他们都认为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形成是与国家的内外结构冲突联系起来的。他们的理论受到18世纪的德国学者奥托·辛策(Otto Hintze)的影响。辛策通过对欧洲近代历史的研究发现,国家的起源和军事活动密切相关,“所有的国家组织原初都是军事组织,或者为了战争而形成的组织,这可以被看成是比较历史的一个确信的结论”[7](p18)。在辛策的基础上,查尔斯·蒂利提出“战争制造国家和国家制造战争”的论断,将国家的起源看成是统治者进行领土扩张和竞争的副产品。政治精英发动战争的行为类似有组织的犯罪,他们使用权力和地位渗透社会,并凭借暴力抽取社会的财富[6](p230)。斯考切波综合了马克思和韦伯的国家理论,认为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国家的国际体系”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政治精英获得独立自主的操作空间,由此使国家能够独立于其他一切的市民社会力量[8](p31)。社会学家米格代尔虽然在他的政治研究中倡导“社会中的国家”的理论视角,同时也不忘指出国家组织研究中不能忽视国际因素所具有的重要影响[9](p137)。

从广义上来说,社会学家迈克·曼也属于“国家回归”学术潮流中的一员,他的政治权力网络研究同样在倡导国家自主性权力的重要性。不过,曼认为以往的研究虽然成功地将国家自主性权力与国家的中央组织因素及内外结构冲突联系起来,但总体来说在理论视野上还不够宽阔,没有理解国家权力自主性产生的本质。例如,斯考切波、蒂利等人将国家自主性权力与军国主义(militari⁃am)自外向内的影响联系起来,形成了具有“国家中心论”的理论观点[10](p2)。曼则以国家组织的“社会—空间”特征为基础,探讨国家组织与市民社会的双向渗透过程,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研究视角。正是以领土界分及对领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形成的中央化的组织控制,国家权力才获得了相对于市民社会中其他权力网络的自主性。曼对国家权力自主性理论的研究包含在他以社会权力网络分析为基础的历史社会学的分析中,构成了十分严密的理论体系。在本文中,我们只关注其中三个最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国家及国家权力自主性?为什么领土界限是国家自主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机制决定了不同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差异?对这三个问题的梳理可以清晰地展示曼以领土空间为基础的国家权力自主性理论的内在逻辑。

二、多元权力网络与国家权力自主性

关于国家的概念,曼吸纳了韦伯及其继承者的观点,以混合性的方式进行定义,认为它主要包含领土、组织制度和功能三个方面的要素。从领土方面来说,国家必须拥有一个场域,一个空间,划定与其他政治体间的界限;从组织制度方面来说,国家位于各种分殊化制度的中心;从功能方面来说,国家垄断了对全体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则制定活动。综合这些因素,曼认为国家研究应当聚焦于国家组织和政治精英所占有的权力的性质,它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中其他权力网络间的关系。曼没有将军事暴力因素纳入国家的概念中,认为它属于市民社会中的另外一个权力网络,与国家权力相关但并不属于其本质内容。

在曼看来,国家自主性权力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市民社会中其他权力网络的存在。人类“社会”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多元重叠以及社会空间交差而成的权力网络构成。人们参与社会的目的是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权力网络则是人们实现自身需要所创造出来的工具。从性质上来说,权力网络包括分配型和合作型两种,前者是一种零和关系,一方增强意味着另一方的减少;后者是一种互惠关系,必须经由参与者平等地合作才能形成。从满足人类需求的内容上划分,社会权力网络共包括四种主要类型,它们分别是意识形态、经济、军事和政治(国家)。人们对生活意义的追求产生了意识形态的权力网络,对社会生存和需要的追求出现了经济的权力网络,对安全和防卫的需求产生了军事的权力网络,而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必要的秩序和正义的需求则产生了政治的权力网络。曼认为,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中,这四种网络都有一定的自主性,有着自己的运行逻辑。它们交叠在一起,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复杂的运行体系。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网络,其自主性就表现在它的产生与发展不依赖于市民社会中其他的权力网络,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还原为这些权力网络。政治权力网络以特定的领土空间的存在为基础,有着领域边界的限制。在此区域范围之内,国家组织凭借所处的中央地位和所垄断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将一个社会与其他社会分割开来,使此区域范围之内的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的网络构成保持相对稳定。由此,曼认为,正是国家划分了社会的边界,构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的前提,“一个社会是一个有边界的单元,它包括相对强的和稳定的互动;也就是说,与那些超越边界的互动相比它是内在模式化的”[11](p13)。

在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内容方面,曼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分类,将之区分为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前者是一种居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精英可以在不与市民社会团体包括占主导地位的阶级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决策的能力;后者是一种为完成国家职能而需要的执行性权力,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以及在后勤设施支持下通过这个领域执行政治决定的能力”[12](p189)。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能够穿透并且中央集权式地通过它自己的基础设施协调市民社会的行为的权力。

国家基础权力的增长取决于政治控制的后勤技术(logistical techniques)的发展。后勤技术包括劳动分工、文字、度量衡以及通过道路、船舶、电信网络的提高形成的人们之间资源和信息的快速交换。正是通过这些机制和设施,国家权力得以渗透市民社会,达到规范社会秩序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从纵向关系上划分,国家基础性权力可以区分为政治精英与行政官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功能方面划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则包括税收、军队招募、经济调控、政府雇员、信息交流基础设施、货币等内容。曼特别强调,国家基础性权力作为一种合作性网络,它的运行是双向的。通过它不仅国家可以向社会辐射影响力,社会也可以据此影响和渗透国家。基于这两种国家权力的区分,曼指出,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强既可以指国家专制性权力的强,也可以指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强。在人类历史发展中,这两种类型的权力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四种类型的国家形态,即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均弱的封建制,专制性权力强而基础性权力弱的帝制,专制性权力弱而基础性权力强的民主制,以及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均较强的威权制。

在明晰了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内涵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为何具有自主性。曼首先提出了两个一般性的原因。第一,自主性的国家权力有必要性。曼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有权威的社会比无政府的社会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任何一个社会若要存续下来,都需要一个垄断性的中央权威,制定各种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第二,国家需要完成的功能是多样性的,既包括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也需要对经济、意识形态和军事等权力网络进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功能包括国家内部秩序的维持、军事保卫和进攻、沟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济再分配四个方面。这些多样性的任务很难被还原为单一的最终因素,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性的、中央性的、包容性的国家组织来承担和推动完成,政治精英也由此获得了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进行操纵的空间。不过,曼认为上述两个方面虽然为国家自主性权力提供了一定的说明,也被“国家回归”派学者多次提及,但是它们还没有触及国家权力自主性的本质。这是因为,国家并不拥有可以独立于经济、意识形态和军事等权力网络的特殊手段,国家职能的完成也只能借助于这些权力网络,它们不能构成国家权力独特性的最终根据。国家权力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在领土空间划分和组织化权威的意义上混合地使用这些手段来实现自身的目的。因此,曼认为,领土的中央控制性(the ter⁃ritorial centrality of the state)才是国家权力自主性产生的最重要原因。“政治权力关系在历史的意义上仅仅是在一块特定领土的基础上对其他的权力资源进行制度化。一旦建立起来,也就展示出它的自主性”[13](p948-949)。在此处,中央控制性指的并不是中央集权,而是指一个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权力中心,据此可以为社会制定权威性的规范。

正是国家的空间界限特征使得国家不能被还原为经济、意识形态和军事,获得了相对于意识形态、经济和军事等权力网络的自主性。意识形态、经济、军事这三种权力网络有着自身的结构与功能,能够按自身的特点保持运行的逻辑。经济和意识形态都是弥散型的权力网络,前者重视互惠得利,后者寻求认同和影响,常常会跨边界运行。军事组织追求物理性的打击能力,虽然在现代社会中主要在领土范围内活动,但它的保存并不以领土为界,并且还存在游击队、军事封建制等多种形式。国家与这些因素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是以特定的领土为界限的,一方面需要将特定的社会关系限制在领土范围之内,以中央辐射的方式为社会制定规范和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只有国家组织才能成为领土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起应对领土之外的实体或力量挑战的责任。正是基于“社会—空间”的中央化管理对于国家组织的需要,曼才将国家在本质上看成是一个地方(a place)、一个场域(an arena)或一个社会空间组织(a territorially-cen⁃tralised form of organization)[12](p185),国家据此获得了它的权力自主性的源泉。

“社会—空间”的中央化管理为国家自主性权力提供了基础,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国家来说,国家自主性权力的特征是根植于现实境况之中的,是由其形成机制决定的。国家的自主性权力包括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和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因此特定国家的自主性权力的形成机制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关于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和专制性权力的获取机制,曼提出两个相互联系的论断,即“1.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来自于处于特定时空中的领土中央集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功利,这是市民社会本身所无法提供的;2.国家专制性权力的大小程度来源于市民社会力量对一经建立后的领土中央集权管理的那些形式的无力控制”[12](p201-202)。国家基础性权力和国家专制性权力两者并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它们的辩证发展决定了国家的自主性权力构成状况。

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产生来源于国家组织对市民社会提供服务的功用性,如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协调指挥军事征服或防御所产生的效益,后发国家以集权协调方式回应先发国家的竞争等。当一个社会出现了这些需求,任何一个市民社会团体本身无法提供该服务,只有国家作为凌驾于整个社会的代表才有条件完成这些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团体可能会将自身的权力资源自愿授予国家,使国家获得执行政策所需要的基础性权力。当国家一旦获得这种基础性资源之后,市民社会可能丧失对国家决策权的控制,从而使国家拥有了专断性的权力。不过,曼认为,在古代社会,由于支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后勤技术的不发达,中央政府就会无法持续地将权力渗透到地方,地方国家权力就会逐渐被地方的国家代理人所攫取,使国家组织“封建化”和“联邦化”。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支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后勤技术大大提高,国家的基础性权力也会得到增强,从而使得社会关系的领土属性变得明显。不过,曼认为,支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后勤技术是中性的,并不只属于国家,也可以被市民社会团体,特别是其中的公司企业所利用。一个发达国家信息技术网络既可以增强国家的权力,也会增加民众的权力,关键是看哪一方能够对这些技术进行更有力的控制。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组织控制了支持基础性权力的后勤技术,也控制了经济、意识形态和军事等所有资源,从而建立一个任何市民社会力量无法挑战的专断权力;另一种是市民社会也掌控一部分的支持基础性权力的后勤技术,相应也获得了一些基础性权力,从而得以与国家组织展开权力竞争,最终迫使国家决策受到市民社会的约束。前者的典型代表是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后者的典型代表是西方民主国家。

曼认为,在西方社会从古代向现代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的专制性权力的大小没有一定的规律,呈现出动荡的无规律状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强或弱的政府都同时存在。在有的社会,政治精英可以成功迫使其他市民社会群体服从,而在另外的社会中,政治精英则只能根据市民社会的共识行使职责,其具体状态取决于国家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关系的对比。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则呈现线性增长状态,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渗透能力也越来越强,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将越来越会受到国家权力的约束。

三、曼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启示

“国家回归”学派对国家自主性权力的重新发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揭示我们在政治发展中进行国家建设的必要性。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意识形态的束缚以及实现其全球战略的目的,全力在世界发展中国家推行以“自由民主”为旗帜的政治发展观。抛开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不谈,西方国家极力推行的这种政治发展路径在客观上摧毁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性权力,使许多发展中国家陷入“失败国家”(failed state)、“弱国家”(weak state)的陷阱[14](p28)。正如“国家回归”理论家斯考切波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中所观察到的,革命的发生并不是来自自下而上的反抗,而是在国内阶级斗争及国际压力的双重作用所导致的国家自主性权力的崩溃下自然发生的。“我们只有严肃地将国家看成是一套宏观结构,才能理解社会革命的转型,国家应该适当地被理解为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经济冲突展开战斗的一个场所。”[8](p30)因此,为了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我们必须理解国家权力自主性构成的基本原理和构成条件,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有效国家的存在,将国家建设放置政治秩序建设的优先地位。

曼的国家权力自主性理论是一种综合了韦伯等古代国家理论以及国家回归派并将之推到一种新高度的国家理论。在曼的理论中,组织化的支配、多元质异性的对内对外功能、对领土范围内的空间及社会关系的中央控制,构成了国家自主性的主要源泉。国家对领土及其区域内的社会关系的中央控制是国家权力自主性之所以产生的本质因素,它不仅是前两者产生的前提,也构成国家专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区分的基础。曼将国家自主性理论放置其四种社会权力网络之下探讨,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国家权力如何与市民社会中的其他权力网络——意识形态、经济、军事等相互作用,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曼的国家权力自主性理论提示我们,在当前时代,国家建设需要处理好国家组织与全球化以及国家的专断权力、基础性权力与社会力量间的关系。首先,全球化从基本方面来说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而更深层次可以发展为意识形态的全球化。经济和意识形态作为弥散性的权力网络,它们的流动与扩散并不以国家领土为界。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说,全球化的发展确实增进了人们的经济收益及精神的丰富。不过,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两个权力网络,它们的自主发展可能会引发与国家支配权力间的强烈冲突,这一点可以从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巨大权力对主权国家的威胁中表现出来。同时,国家作为一种基于固定领土的组织,它寻求获得国际社会权力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往往以零和博弈的观点来看待这种权力关系,由此可能与对资本利益的追求相冲突。国家为了保护其中央组织的控制力,会对外来的意识形态和国际资本持一种警惕态度。统治者甚至可能会利用所掌控的国家支配力来控制、切断这些全球的自发联系,从而使国家走向封闭化。这些已经十分明显地表现在中美之间多类型的冲突中。因此,全球化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张力是结构性的,难以完全消除,明智的政治家需要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以实现最大化的收益。其次,曼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要求我们重新反思治理理论中国家的作用。当前西方的治理理论十分强调政府的空心化、碎片化,将政府看成是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性质上相似的实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形成一个多中心的治理网络。曼的理论提示我们,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一个具有制度自主性的实体,其作用不应当被减少,而是要在复杂社会背景下转变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方式,在治理过程中起到核心引导和规范作用。政府作为一个在特定的“社会—领土”空间内进行集权化管理的组织实体,它需要承担起多个方面的复杂功能。所有的这些职能目的必须由国家组织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利益代表才有可能,其他任何市民社会的组织目标都可能无法很好地体现整个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理性。国家在治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它要求公共决策设定相应的游戏规则,确保政策的决策过程不脱离国家的目的。再次,国家建设还需要加强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以适当的方式对之进行管理与控制。依照曼的观点,国家权力自主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它意味着国家能够有效地渗透到市民社会中。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十分依赖于社会的信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基础设施的发展既可以由国家组织提供,也可以依赖市民社会的力量建设而成。过度挤压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将会破坏它提供社会基础设施的能力。不过,市民社会过度自主式的发展也可能会对国家权力构成挑战。如果两种力量竞争过于强烈,将会使国家的自主性遭到威胁。基于此,国家的决策体制中应当引入社会力量,并实现以国家为主导的协商式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

曼作为一位社会学家,他的国家理论具有严格的方法论基础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不过,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例如,在曼的描述中,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专制权力较弱,基础性权力较强;威权型或一党制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都较强;不过曼认为,总体来说后者的基础性权力不如前者更强,实质上认为前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国家类型。曼的这一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防治战役中,美国虽然是最发达的民主国家,但其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却表现得十分专断,远离了主流民意和科学家的判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剧烈冲突极大地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度,疫情几乎处于失控状态。与美国政府的表现相比,中国政府能够在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尊重科学,动员和调度庞大的社会资源,以滴水不漏的高效率方式进行预防和救治,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提示我们政治体制与国家的基础性能力之间有着更为复杂的因果联系。另外,曼在研究中常常将国家基础性权力当作正面性的能力,有一种在规范性方面认为基础性权力高于专制性权力的倾向。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政治生活,就会发现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如此。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说,国家专制性权力和国家基础性权力,“两种权力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被用于好的或坏的目的。在当代的利比亚、索马里,以及毒品泛滥的拉丁美洲,由于缺乏足够的中央化的专制权力,人们的生活十分悲惨。同样,基础性权力也可误用,或过度使用,以及被侍从主义的方式使用”[15](p3)。由此可见,纵然曼对于国家理论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洞见,其具体结论仍需要在复杂的政治生活中接受事实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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