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溺婴习俗的治理及其历史启示

2021-12-28 10:36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习俗救助法律

白 贤

(咸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咸阳 712099)

溺婴,原本是指将初生婴儿置于水中溺杀,后来则泛指父母或近亲属一切危害到新生儿生命的行为。因为溺婴意味着终止了对新生儿的养育,故在古代又称“生子不举”。溺婴作为一种惨无人道的社会陋行,在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1],但中国古代社会表现得尤为触目惊心[2],故而长期以来受到当事人和研究者的重视。历代统治者也曾采取众多措施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但效果往往并不是很理想,有关溺婴的记载依然史不绝书。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溺婴问题及其治理举措,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颇具有启示意义。

一、宋代社会溺婴习俗的普遍

早在先秦时期,《韩非子》中就有父母对于初生的孩子“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说法。很多学者据此断定先秦时期民间已有溺婴之俗。秦汉以来,历代史书中也都不乏相关的记载,可以说成为一种社会性痼疾。及至宋代,溺婴之俗遍及各地,逐渐呈现出普遍化、常态化的趋势,显然算得上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两宋时期,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富裕的地方也多见溺婴的习俗,如福建地区不喜欢多子,乃至于“以杀为常”;两浙地区衢、信、严、饶等州的百姓每每担心被人丁所累,待生了孩子后,“率多不举”。广南西路的民间社会也有“生子多不举”的记载。或许是受此时代风气的影响,许多士大夫家庭也不能免俗。据称宋代名儒胡寅在初生时,也曾经险些被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北宋名士杨时曾惊讶于福建地区的建、剑、汀、邵武等八州百姓“多计产育子”,其风气之盛,连士人也习以为常,“恬不知怪”。试想如果士大夫家族尚且如此,其他寻常百姓之家的情况可想而知。以上这些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之处,但也并非空虚来风。宋代溺婴之盛,涉及阶层之广,应当是可以想见的。

与其他历史朝代类似,在宋代的溺婴行为中,也以溺杀女婴最为普遍。如史称赣州地区“俗憎女,生则溺之”。对于溺婴最为多发的福建地区,生男稍多便不肯养育,因此“女则不问可知”。如宋代杰出的士大夫苏轼即亲历岳、鄂之间的山野之人,“尤讳养女”。

由此可见,溺婴现象在宋代社会极为常见,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但引起了宋代的士大夫阶层的高度重视,而且有不少士大夫发声谴责了这种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溺婴之举,既有悖于儒家“慈爱”“孝悌”的伦理,又不合民间“多子多福”“虎毒不食子”的朴素共识,还会因为折损人口、减少赋役而不被国家法律所容许,甚至历代政府都有打击溺婴的行为。那么,我们在此不禁要问:如此违背伦理、逆反人情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为何会在儒家伦理极端强化、法制文明高度发达、人文气息极为浓郁(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对溺婴之举的广泛声讨或许与此人文环境有关,其他朝代的溺婴行为未必逊于宋代)、社会保障制度堪称“发达”的宋代成为一种“习俗”?宋朝政府是如何关注并解决这一问题的?治理效果如何?

二、宋朝政府对溺婴习俗的整治

面对溺婴之风的蔓延,宋朝政府主要从法律惩治与社会救助两种渠道来整治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法律惩治方面,宋朝法律有明确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南宋高宗时曾下诏,凡是存在“杀子”行为的家庭,父母、邻保以及收生之人,都要受到“徒刑编置”的处罚,此举不可谓不严厉。宋代地方官也一再被要求务必晓谕民众,制止溺婴行为的发生。如依据《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地方州县官必须将关于溺杀子孙的相关条约和赏罚禁令在粉壁上加以公示,并规定地方监司也要在每季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北宋俞仲宽在知剑州顺昌县时,即曾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中德高望重的人加以广泛宣讲,竟因此救活了小儿千余人。一篇《戒杀子文》居然可以挽救上千条幼小的生命,这固然说明了地方官的善政,但也从一侧面反映出当时溺婴行为的普遍以及社会危害之严重。

此外,宋代还有“孤幼检校”之法以图保障孤幼儿的生命和权利。所谓检校,是指官府为失去父母照顾的遗孤儿查核财产,并委托遗孤儿的亲属代为保管、照顾遗孤儿,被委托人从所保管的财产中,根据具体需要,定量向遗孤儿发放生活费用,以保障其生活和成长,即“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3]。为了切实保障孤儿的权利不受损害,宋代法律还规定了检校财产受到保护,如果被委托人私用检校财物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要受到“徒二年”的处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宋代的检校法律在制度设计上不可谓不严密。

在社会救助方面,一般学界普遍认为宋朝的社会救助体制相对完善,放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都是首屈一指的。张文先生将宋朝政府对婴幼儿的救助,分为预防性救助、补救性救助和辅助性救助三个方面。其中,预防性救助主要是指对孕妇、产妇进行补贴,以及通过蠲免丁税的方式来达到救助婴幼儿的目的。补救性救助是通过官府兴办的救助机构,收养失去父母或遭到遗弃以及没有亲属抚养的婴幼儿童。辅助性救助是鼓励民间收养孤儿、弃儿,并立法加以保护,作为政府救济的补充而存在。宋朝除救助孕妇和新生儿外,还救助被遗弃的幼儿。[4]如果此法得到真正贯彻,对解决溺婴问题应该是很有效的。

宋朝政府还特别重视发挥民间社会救助的力量。对于被遗弃的幼儿,政府鼓励民间收养,并制定相应的养子法令。《宋刑统》卷12《户婚律·养子》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去者,徒二年。……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为消除收养者的后顾之忧,法律还特别规定“将来不许认识”。所有这些举措,正如很多法史专家所描述的那样,充分考虑到天理、国法、人情等诸多因素,的确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那么,如此周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什么不能解决宋代社会的溺婴问题呢?

三、溺婴习俗整而不治的原因及启示

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宋朝政府的种种治理措施,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宋代的溺婴问题,宋代文献中关于溺婴记载依然比比皆是。这又是什么原因所致呢?

首先,来自于传统因素的影响。早期溺婴之风的出现,多半与原始信仰与生育礼俗有关。如先秦、两汉时期之所以有“讳举五月子”的习俗,据说是因为“五月生”的孩子会给父母带来灾难。宋代社会的溺婴之举想必也会受到此类习俗的影响。

其次,宋代社会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比如,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传统义利观的重大变化,见利忘义、有利必争,使一些地区的社会风气恶化,成为溺婴发生的重要诱因。再比如,宋代灾荒频发,天灾人祸不断,灾荒也是溺婴习俗盛行的重要原因。据邓云特先生《中国救荒史》的统计,两宋前后四百八十七年,遭受各种灾害,总计八百七十四次,这样的灾害强度与广度远过前代。每当灾荒之年,人们无奈之下纷纷抛弃幼婴。又比如,宋朝内部之间以及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战争不断,兵连祸结之下,百姓流离失所之际,自身性命尚且难以自保,发生溺婴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

但以上情形均非常态,未必会演化成俗,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宋一代,溺婴成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宋代赋税之重,以致达到不堪养育儿女的地步。对于此,宋代士大夫们有着普遍的共识,关于这方面的论述比比皆是。如北宋蔡襄上奏说,因为广大南方地区地狭人贫,终年辛苦佣作,结果仅仅能维持最低的温饱,其间如果不能输纳,就只好父子流移,逃避其他的地方。发展到最后,往往只能被迫选择“生子不举”。礼部尚书刘大中认为,民众“不举子”的真正深层原因,即为“赋税烦重,人不聊生所致”。南宋时期,各地的身丁钱更为普遍。据《淳熙三山志》的记载,真宗咸平初年,“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有奇”,可是到了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由此可见,宋代的身丁钱往往远超正常夏税的数额,可见身丁钱是宋代普通民众最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堪重负之下,结果便造成了“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的人间惨剧。由此可见,宋朝繁重的税收政策,是造成有宋一代生子不举风气盛行的重要原因。在贫困不堪和死亡威胁面前,儒家伦理和法律规范只能让步于现实的生存困境。对于下层的广大贫苦无依的百姓而言,“溺婴”恰恰是为了“求生”。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宋政府对溺婴陋习的整治可谓不遗余力,但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陋习。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是两个方面:

一是宋朝政府并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溺婴之俗缘于不堪重负,不去减免赋役,只一味补救,无异于缘木求鱼。但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宋代庞大的官僚机构与军队数量,使得赖以维持其运转的赋税徭役相当繁重,几乎到了广大民众不堪忍受的地步,与之同时,繁重的赋税却有增无减。正因为此,宋代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伴随王朝始终。二是在腐朽的封建体制下,这些法律条文与救助举措往往流于形式,如在看似完善的检校制度中,孤幼所得的财物常常被地方官员中饱私囊,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又如“为贫而弃子者”精心设计的慈幼局也很快“名存实亡”。其他许多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也与此类似,宋人称之为“官司行赈恤,不过是文移”[5]。更有甚者,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即使号称减免赋役的“善政”,最后也难免沦为加剧百姓负担的“恶政”,难以走出已经被历史一再证明的所谓“黄宗羲定律”。

总之,溺婴陋俗是一个社会问题,然而根子出在体制上。溺婴也绝不仅仅是社会和法律问题,亦关乎政治和人性。所谓“溺婴”习俗,不过是“恶政”的伴生物而已。因此,不从源头上清除“猛于虎”的“苛政”,无论怎样补救,“溺婴”的“陋习”也不会消除。纵观整个封建帝制时代,皆是如此。这也是看似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惨绝人寰的溺婴风俗并存于宋世的根本原因所在。此外,常识告诉我们,制度设计和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是两回事,尤其在封建官僚体制下,这种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有改变腐朽的封建制度,才有可能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减免民众的负担,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溺婴之类的社会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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