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便 红
(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419)
《管子·心术》道:“刑者,恶之末也。”《后汉记》载,“《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刑必用,用必有度,有度则康治。然而,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加之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使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尊严。《明史》曰:“为人君者,父天母地子民,皆职分之所当尽。”[1]7044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皇帝对臣民有主宰、支配甚至生杀大权,且臣民必须遵从。这使在封建皇权统治下,人们的所有行为都以服务皇权为最终目标。因此,虽有法定的刑罚制度,法外刑却屡见不鲜,其与法内刑地位平等甚至高于法内刑而存在,“这不仅显现出封建专制统治下人治残酷的一面,而且展现了人性的特点与社会文明的程度”[2]7。
明代廷杖制度是法外刑的典型代表。廷杖贯穿整个明代且与国运相始终。直至崇祯末年,仍不愿丢弃祖宗的法宝——廷杖[3]801。《明史》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1]7331关于廷杖的渊源,沈家本认为:“廷杖为有明一代粃政,然其事则不始于明。如东汉世祖之杖丁邯,明帝时九卿皆鞭杖;隋高祖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唐玄宗之杖蒋挺、姜皎于朝堂,皆前事也。东汉之捶扑,以左雄之言而除。隋高祖性虽猜忌,亦尝以高颎等切谏,殿内去杖。开元时,以张说之言而止,未有如明代之廷杖直与国运相始终者也。”[4]338“《明志》称廷杖之制自太祖始,今考太祖三十余年中,实无明文创制此制,又以六年之诏证之尤信,然则太祖特偶一为之,而不图其后世之因而甚焉。是故用法不可不慎,以为创自太祖则非也”[4]337。因此,说明代廷杖始于明太祖是正确的。洪武八年(1375),茹太素①上疏奏事,言辞有所触犯,明太祖大怒,在朝堂对茹太素使用杖刑。茹太素是明代第一个受廷杖的朝臣。洪武十四年(1381),明太祖将工部尚书薛祥②廷杖致死。但是,如果认为明太祖是使用廷杖的创始人,是不正确的。沈家本认为,廷杖汉代就有,“东汉初,丁邯被选为郎,嫌官卑职小,托病不赴任,光武帝刘秀大怒,就命令武士用头号大杖对他予以责罚”,“东汉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常被鞭杖”[4]323。这是汉代使用廷杖的确切证据,北魏、金及元延续使用廷杖。
廷杖被明太祖的后继者继承,在充分发挥其威力后,廷杖使用次数愈频、受罚人数愈多、惩罚手段愈狠毒。那么,渊源已久的廷杖为什么到明代达到兴盛?在明代又产生了怎样的时代扭曲?这是笔者将要阐释的问题。
作为拥有至上权威的封建王朝统治者,为了自己及其子孙的万代统治,寻求一切可以为之服务的工具。前朝的灭亡使新王朝统治者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求江山稳固、国祚绵延,明代也不例外。明初统治者明太祖朱元璋被称为草根皇帝,由于其身世的特殊性,造成了明代特有的刑罚现象,这种现象被其后世子孙作为明证传承下来。
《说苑·理政》曰:“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刑之目的,在于维护皇权,有惩前毖后的功效,历代统治者皆知用刑来巩固至上的权威,重视立法,以法治民。明代统治者不外如是。朱元璋开国之初,就十分重视立法工作,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政权初定,朱元璋认为“治乱世必用重典”。《律令直解》洪武元年(1368)完成,《祖训录》洪武六年(1373)完成,《律令宪纲》洪武六年颁行,《大诰》四编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依次颁行,《皇明祖训》洪武二十八年(1395)定名颁行。
明代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洪武元年十二月《律令直解》制定,颁行郡县。明太祖对大理卿周祯等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义,颁之郡县,使民家喻户晓焉。”[5]225《明大诰》颁布后,明太祖下令“全国军民从诵习”、户户有此一本、家藏《大诰》者罪减等,甚至科举考试都以《大诰》命题。《大诰》与《明律》同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洪武《教民榜文》,民间子弟十八岁者或十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二编三诰诚以先人之言为定,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称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且不犯刑宪,永保身家”[6]337。
然而,几千年的封建史,是一部政治斗争剧烈、阶级矛盾尖锐的历史,统治者必须运用王之权术来巩固皇权的无上性。他们既懂法治,也深谙人治,于是法外刑应需而生。作为草根皇帝的明太祖,在奋斗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所遇所历,都成为其稳固江山统治的“宝贵经验”。廷杖作为明代之前使用过的刑罚,成为明初统治者有迹可循并大肆运用的合理借口。廷杖的使用,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明统治者对其的“自由发挥”,使其在明代呈鼎盛之势。
人有人格,物有物品。多数古人对于精神的追求甚于物质。于谦的“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陶渊明的“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人邪”,这些诗句表达了高洁之人对于崇高精神的追求。明代作为典型的封建专制王朝,统治者不会放过任何对皇权有利的工具。统治者对朝臣身体的公开惩罚,不仅满足了皇权至上的自豪感,还通过对朝臣肉体的凌辱,以达到对其精神的凌辱。这对于受罚者来说是双重打击,特别是精神凌辱使其更无法忍受,这种双重凌辱对旁观者也能起到震慑作用。这种一箭双雕的王之权术,在统治者眼中是御下的有力武器。
1.凌辱与统治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汉初贾谊说:“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士大夫等上层阶级触犯刑律,若犯重罪则将其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残害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这是对士大夫等上层阶级的保护,特别是对其精神上优越性的保护。林俊谏廷杖疏云:“又闻古者挞人于朝,与众辱之而已,非必欲坏烂其体肤而致死也,亦非所以待士大夫也。”[4]337解缙在给明太祖的万言书中说:“大臣有过恶当诛,不宜加辱。”[1]7126可见,在封建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上层社会精神上的优越感已超越生命而存在,甚至成为一种社会文化而流行。“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又因正旦朝贺,怒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骇然”[4]336。统治者利用这种深入人心的文化意识,通过精神上的凌辱来达到御下的目的。
(1)廷杖行刑地的公开性 “凡杖者,以绳缚两腕,囚服,逮赴午门外”③。廷杖大多执行于午门外,受刑者身穿囚衣,被押到午门广场,司礼太监宣读皇帝的谕令。受刑者臀部受刑。成化前,朝臣受刑不脱去衣裤,或者穿着厚棉衣,或者外裹一层毛毡,即便如此,受刑者数月无法起身。到宦官刘瑾监刑时,必须去掉受刑者的衣裤,杖其臀部,被杖死者多数。到了明末,甚至在金銮殿上使用廷杖。“崇祯十六年,吴昌时被弹劾,思宗朝堂审问,吴辩驳,思宗怒,吩咐用刑,阁臣蒋德璟为之讲情,无果,旋用刑”[4]337。当时蒋德璟、魏藻德在场,蒋德璟为吴昌时讲情时说:“在金銮殿上用刑,是大明朝三百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明思宗说:“吴昌时这厮,也是三百年来未有之人。”于是明思宗命用刑打断吴昌时大腿,吴昌时昏死过去。“不久,蒋拱宸亦触怒思宗,思宗大喝一声:‘打’,行刑校尉即对蒋当头一杖,纱帽顿成两半”[2]197。此时的廷杖行刑虽已无特定的地点,且不分场合、不讲方式,但都是公开行刑,行刑地具有公开性。
(2)廷杖行刑方式的随意性 廷杖行刑者可根据皇帝的授权、司礼太监的态度决定行刑后果的不同,监刑太监有决定朝臣生死的权力。明代廷杖分为“着实打”与“用心打”。所谓“着实打”,即用力打、卖力打;所谓“用心打”,即往死里打。行刑者凡听到“用心打”时,就会用大力、下狠手,行刑者每打5下即换人。朝臣性命是否能保,取决于监刑太监的脸色与脚尖。“午门廷杖,司礼监、锦衣卫使分坐左右,列校行杖之轻重,匪独察二人之语言辨其颜色也,黠者每视其足,足如箕张则囚可生,靴尖一敛则囚无生理矣。以朝臣之死生恣阉竖武夫之喜怒,真可叹息痛恨也”[4]338。胡太初《画帘余论·用刑篇》言:“行杖者或观望声势,或接受贿赂,行谴之时,殆同儿戏,此非所以使人畏,乃所以使人玩也。”[4]339
明代廷杖行刑地的公开性与行刑方法的随意性,就是对朝臣凌辱的公开性与随意性。古人重礼而尊礼,尊礼而重精神,精神的凌辱较之肉体的痛彻要严重得多。明太祖常与侍臣论大臣礼,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5]806侍读学士詹同进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4]335精神的凌辱虽可为皇权的巩固起到作用,然而慑于此种凌辱,朝臣大多明哲保身、争相贿赂甚或投机取巧、结党营私。“公卿之辱自古未有”,以长久统治而言,此举弊大于利,得不偿失。
2.震慑与统治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5]336。明代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以稳定皇权。但政权初定,统治者内心的惶恐加上政治斗争的激烈,导致法外刑的存在并肆意泛滥。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使皇帝拥有绝对的的权威,皇帝的决策、命令不能违抗,致使虽有明确的法典、法规,却无科学完整的法制系统,皇帝在执法中可以随意改动既定的律文,随时发布新律文[2]4。在专制统治的淫威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处于弱势地位,皇权使用法外刑时,法律无力反抗与阻止。明太祖颁布《大诰》四编,其中《大诰》前编74条,成于洪武十八年十月;《续编》87条,成于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三编》43条,成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大诰武臣》32条,成于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7]27。这些是明太祖对臣民发布的训示和其直接处断的典型案例汇编,这些案例的创制超出了五刑,创历史之严酷。廷杖没有明确地被列入明代法典,却在实践中被统治者娴熟使用,无不体现着人治高于法制的特性。
明代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将法外刑——廷杖发展为一种制度且长期存在。明代廷杖使用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寒蝉效应,使得“天下莫不骇然”,对朝臣起到了震慑作用。
(1)廷杖使用的原因不尽相同 成化十五年(1479),汪直在诬陷马文升、牟俸等人时,认为给事御史李俊、王浚等56人包庇马文升等,于是对李俊、王浚等20人施行廷杖[4]336。成化十八年(1482),“南御史李珊等以岁祲请振。帝摘其疏中讹字,令锦衣卫诣南京午门前,人杖二十,守备太监监之”[8]831,史称“南京行杖”。此事件是皇帝因为大臣上疏中的错字而使用廷杖。嘉靖初年(1521~1524),明武宗卒,朱厚熜过继给明孝宗做子嗣,成为明武宗的弟弟继承大统,即明世宗嘉靖皇帝。朱厚熜即位后下旨免去“本生”的称呼,并给亲生父亲加皇帝谥号,群臣舆论哗然,认为明世宗的做法不合大礼,跪谏其改变主意;明世宗大怒,廷杖其中16人,这就是明史上著名的“议大礼事件”。此事件中,皇帝因为一己私利而使用廷杖。嘉靖十二年(1533),郭君弼上书皇帝:近期彗星的出现是上天的警示,恐有不好的大事发生。因此触怒明世宗,明世宗命人对其拷打后拉到午门外施行廷杖。此事件中,皇帝因为不愿听不好的事情而使用廷杖。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父亲去世。当时,张居正的改革刚刚开始,此时离开必使改革功亏一篑。于是,张居正做出了唯一的选择——夺情。张居正此举受到许多大臣弹劾。而年幼的万历皇帝也离不开张居正,不想让其回乡守孝3年。于是,万历下旨将带头弹劾张居正的吴中行等5人廷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江陵夺情”事件。直至明灭亡前,廷杖依然为统治者使用。崇祯十三年(1640),江西巡抚解学龙以“忠孝”为由向朝廷举荐黄道周。解学龙说:“我明道学宗主,可任辅导(相)。”崇祯一听大怒,下令将二人入狱,以“伪学欺世”之罪重治,由于几位大臣力谏,为他们求情,改为廷杖80,充军广西[3]801-803。可见,明代廷杖使用原因具有不确定性,由统治者和掌权者依心情和利益而决定是否使用。
(2)被廷杖人数之多超乎想象 正德十四年(1519)春,宦官江彬鼓动明武宗南巡,群臣纷纷上书劝谏明武宗不要听信江彬的奸佞之言,劳民伤财,这就是“正德南巡之争”。明武宗大怒,传旨将上疏进谏的兵部职方司武选郎中黄巩、兵部员外郎陆震等数人下诏狱,将翰林院修撰舒芬等107人罚跪午门外5天。5天之后,明武宗又下令在午门对舒芬、黄巩等人各施杖刑30~50,被杖死者11人。几天后,明武宗又下令将已下诏狱的黄巩等人予以廷杖,两次共打168人,打死15人[4]337。嘉靖初年的“议大礼事件”,被明世宗廷杖的134人中16人死亡[9]273。朱国祯《涌幢小品》载,审理李福达一案时,张璁、桂萼倚仗武定候郭勋的权势,杖朝士40余人,其中有被杖死者[10]21。
(3)廷杖手段残忍怵目惊心 《明史》记载,赵用贤、吴中行、艾穆、沈思孝和邹元标等一起受廷杖。吴中行被廷杖后昏死,灌药后醒来,医生为其割腐肉几十块,股间深挖约一寸,几乎挖完了肉;赵用贤被廷杖后抬到家时,烂肉开始脱落,有似巴掌大小,他的妻子将脱落下的肉用盐腌后藏起来;沈思孝被廷杖后,回到家,医生将其烂肉剜去,割取活黑羊腿上的好肉,塞入他的皮肤内,缝好敷药,流放途中,仍血流不止;邹元标被廷杖后虽痊愈,但每逢天阴,胯骨间隐隐作痛,晚年竟不能弯腰作揖。崇祯十七年(1644),熊开元和姜埰直言进谏,明思宗大怒,熊开元被廷杖,其间又与其他酷刑相交替,先受拶刑,再受杖100,又夹1次,再打50棍,2天后又夹1次,打50棍,再剥光衣服打40棍,致其奄奄一息,九死一生;姜埰在午门受廷杖,四肢被缚,无法动弹,只露出屁股和大腿受杖,行刑杖折断几根,姜埰昏死过去,被抬回家后,医者用刀割去烂肉约一斗,其弟采用流行秘方,口对口喂人尿,他才慢慢苏醒,后虽逐渐康复但青痕直到膝盖以下[2]197。
不论对臣民进行身体的凌辱,还是精神的凌辱,对于明统治者而言,都是维护皇权至上的工具。不仅要学会用,还要用到好处、用到妙处,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然而,严刑峻法不足以震慑臣民,使之禁“恶”,明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明太祖晚年意识到严刑峻法不足以教化臣民,“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4]338。因此,洪武三十年(1397)以后,《大诰》所规定的重刑基本舍弃④,但廷杖这种法外的刑罚却为其后继者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并逐渐演化成一种制度而长期存在。
法外之刑历代都有,作为明代统治者备受青睐的廷杖制度,意在维护其“家长式”的权威统治。然而,廷杖在明代中后期失去了它原有的历史效能,呈现扭曲之势。在宦官专权、党同伐异的局面下,宦官利用廷杖的“威势”以权谋私、排除异己,甚至把控朝政,致使朝廷上下人人自危,“辱公卿犹可言也,王振、刘瑾、魏忠贤之徒叠起而得志,率由于此”[4]337。与此同时,伴随这种变态刑罚的,是另一种扭曲的朝臣状态——主动要求受此惩罚,以达到名垂千古的目的。
明初统治者深谋远虑,禁止宦官干政。“初,太祖禁中官预政。自永乐后渐加委寄,然犯法辄置极典。宣宗时,袁琦令阮巨队等出外采办。事觉,琦磔死,巨队等皆斩。又裴可烈等不法立诛之。诸中官以是不敢肆”[1]7351。到明中期,宦官权力逐渐扩大,加上其和皇帝日常的亲密关系,容易导致宦官专政。
1.宦官擅权专政
廷杖由司礼太监监刑,这就放大了宦官的权力。司礼太监虽听从皇帝的命令,但可根据自我意愿进行监刑,廷杖的“着实打”“用心打”,即有力证据。行刑者仔细辨听司礼太监的言语,观察其面部表情,然后做出行刑轻重的决定。此时,囚生囚死,掌控自如。宦官权力的放大,后果极为严重,他们或与朝臣勾结,或把持朝政、党同伐异,更有甚者,假传圣旨、残害忠良。“盖监杖用内官,行杖用卫卒,士大夫既悬命其手,则欲小人之不归诚于彼,而君子之不触其祸难矣”[4]337。明英宗时,“及英宗立,年少,振狡黠得帝欢,遂越金英等数人掌司礼监,导帝用重典,御下防大臣欺蔽。于是大臣下狱者不绝,而振得因以市权”[1]7351。宦官王振迎合皇帝意愿,加上皇帝年幼无知,受其蒙蔽,致其干涉朝政。然而,当时的太皇太后非常倚重杨士奇、杨荣、杨溥(史称三杨),有事即派宦官到内阁同他们商议,然后再进行裁决。此时,王振不敢肆意妄为。太皇太后去世后,王振的权势逐渐增大,“帝方倾心响振,尝以先生呼之。赐振赦,极褒美。振权日益积重,公侯勋戚呼曰翁父,畏祸者争附振免死”[1]7352。“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率受此辱,而殿毙行杖习为故事矣”[4]336。至此,王振在朝廷上的权势达到顶峰,廷杖成为其擅权专政、谋取私利的有效工具。
2.宦官党同伐异
宦官专政期间,培植党羽、排除异己,谋取私利。“成化年间,宦官汪直乱政,曾将给事中李俊、王浚等五六人各廷杖二十。御史许进得罪汪直,也被廷杖,几乎致死”[2]192。宦官刘瑾专政时,党同伐异,暴虐成性,专设机构为排除异己而用。“正德元年,杀东厂太监王岳,命丘聚代之,又设西厂以命谷大用,皆刘瑾同党也。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4]337,东西两厂、内行厂,成为专为刘瑾服务的机构。朝臣如有忤逆刘瑾的,他就伺机观察,然后妄加罪名,进行报复。刘瑾不仅颠倒黑白、迷惑圣听、曲意矫旨、欺上瞒下,还假传圣旨,随意对朝臣使用廷杖,以此惩处不服从自己的人。“加酷烈焉,且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4]337。廷杖在刘瑾排除异己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凡逆其者,都会受到廷杖。《明史》载:“正德元年,刘瑾逐大学士刘健、谢迁出京师,士人共怒,给事中艾洪、南京给事中戴铣、御史薄彦徽等二十一人,或独自具名、或几人联名,上疏请保刘、谢二人,亦弹劾刘瑾及另两宦官马永成、高凤。刘瑾在武宗前添油加醋、进献谗言,请得圣旨,二十一人皆逮捕,各廷杖三十。王守仁,时任兵部主事,上疏救戴铣,刘瑾假传圣旨,廷杖五十,死去活来,贬为贵州龙场驿丞。”[2]19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引查嗣瑮、查浦语:“正德初年,南京御史李熙劾奏某贪官。触怒刘瑾,故求武宗圣旨将之廷杖三十。”[4]336廷杖作为宦官排除异己的工具一直被使用,魏忠贤将廷杖的任意使用发挥到极致。天启年间(1621~1627),魏忠贤专政,并与客氏狼狈为奸,迫害异己手段残忍、阴毒,致使满朝文武不敢忤逆。《明史》载:“当是时,忠贤愤甚,欲尽杀异己者。顾秉谦因阴籍其所忘姓名授忠贤,便以次斥逐。王体乾复昌言用廷杖,威胁廷臣。未几,工部郎中万燝上疏刺忠贤,立杖死。又以御史林汝翥亦予杖。廷臣俱大詟”[1]7371,“又杀廷弼,而杖其姻,御史吴欲中致死。”[1]7372由此可见,凡是违反魏忠贤的意志、侵犯其权威者,都会受到残酷的廷杖。魏忠贤专权时,朋党之争激烈,其利用此种酷刑,排斥、铲除异己,以达到擅权专断的目的。顾宪成在给皇帝上书中说:“忤魏忠贤者,率指目为东林,抨击无虚日。借魏忠贤毒焰一网尽去之。杀戮禁锢,善类为一空。”[1]7382
明代中后期,宦官为了擅权专政,党同伐异,对于违反自己意志的人,进行残酷报复,在把控朝政的同时培植党羽,并把党羽亲信安插在重要的位置,以备不时之需。廷杖成为宦官惩处异己的得力工具。
正德年间(1506~1521),刘瑾专权,廷杖被其运用到极致。刘瑾等宦官甚至可以以自己的意愿对朝臣施行廷杖。然而,对于当时的一些朝臣来说,廷杖带来的“荣誉感”已超过了身体上的疼痛,只要不死就可以提升自己在文官系统和读书人中的名气,以至于形成了“想成名,挨廷杖”的畸形“成名之路”。
1.宦官创设廷杖新方法
宦官刘瑾创设了廷杖的新方法,其阴毒程度,让人无法想象。“闻诸恶少年行习行杖时,先缚革为二人,一置砖于中,一纸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置砖者,视之若轻,徐解而观,则砖都裂。杖纸裹者,视之极重,而纸无伤,能如是则入选”[4]339。大意就是,在考核的时候,用皮革做2个人,一个用砖填满,另一个外面裹层纸。参加考核的人在打的时候,打砖时手劲显得很轻,但是砖裂了,打纸时显得下手很重,但纸却没有破,这样的人才可以算得上合格。正德以后,嘉靖、万历等朝也都采用刘瑾创立的这套方法。“下下严峻,然后人自畏服,初不在乎数目之多,徒为行杖者卖弄耶”[4]339。其实廷杖让人害怕的不是受刑数量的多少,而是行杖者在行刑时的任意性所导致后果的不可预测性让人畏惧。沈家本感慨道:“以朝臣之生死恣阉坚武夫之喜怒,其可叹息痛恨也。”[4]339
2.朝臣受杖动机扭曲
廷杖的扭曲不仅限于以上所述。起初,有朝臣直言劝谏,触犯了皇帝,皇帝大怒,对其进行廷杖以示权威。受刑者虽然遭受了皮肉之苦,但却因敢于在朝堂上对皇帝面折廷争而扬名天下。如此,不仅可以得到时人的敬仰,还可以名垂“竹帛”,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满足。这种可以“名垂千古”的榜样使更多的朝臣为了名留青史而主动要求受廷杖之刑,以健康甚至生命换取舆论的同情,以期站在道德的至高点,受廷杖演变为至上的荣耀。言官,从朱元璋开始便从制度上给予广泛而重大的职权。言官的职责是规谏皇帝,弹劾、纠察百司、百官,巡视、按察地方吏治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皇帝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都在言官的监察和言事范围。所以,明代言官身份独特、职权特殊,并以群体的面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股威慑力量。但到了明代后期,言官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谏言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利无害、博取名声的行为。谏言被皇帝接受是他们的功劳,如果言辞激烈惹怒皇帝受一顿廷杖,还可以名流千古,无论如何都是可为的。但根据历史资料来看,历朝历代的言官名留青史的不多,在这为数不多之中,以明代最多。黄仁宇评价:“有的人却正好把这危险看成表现自己刚毅正直的大好机会,即使因此而牺牲,也可以博得舍生取义的美名而流芳百世。”[11]85
明代中后期,廷杖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其邪恶、扭曲、变态的作用。廷杖制度成为宦官专权的手段、朝臣留名青史的工具。康德曾经说过:“从扭曲的人性之材中,造不出什么直的东西。”[12]23当然,廷杖在一定时期不仅维护了君主的至高权威,更为其专制统治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利用这种变态的方式控制并强迫朝臣接受皇权的至高无上,显然是违背人性的。虽然,这种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是暂时的、不可能长久的。
廷杖到了明代成为常态化,且上升为一种制度。由于统治者使用廷杖的随意性,对朝臣具有震慑作用。多数朝臣臣服于廷杖的淫威之下,虽有正义之士,但所起作用微乎其微。“掌权者”利用廷杖的威力,党同伐异、谋取政治及经济利益。沈家本说:“廷杖残毒状,以上二说言之为详。吾尝谓明祚之亡,基于嘉靖,成于万历,天启不过扬起焰耳,是可为太息流涕者也。”[4]339纵观历史,民主法治、以人为本才是国家兴盛的根本。作为代天牧民的皇帝,理应宽以待民、躬勤政事,而非峻法震慑、荒诞暴虐。权力不是封建帝王随心所欲的工具,而是为民谋利的公器,舍私心以为公,安邦以治民,才是最优之选。
注 释:
① 茹太素,晋宁路泽州(今山西晋城泽州县大阳镇)人,洪武年间官至户部尚书.《明史》对其的评价是“以平允称”“抗直不屈”等.“以平允称”是说其高超的办事能力,“抗直不屈”则是其高尚的政治道德品质.茹太素是有责任心、原则性,正直、爱国的忠臣.
② 薛祥,字彦祥,无为(今安徽芜湖)人,跟随俞通海归附朱元璋.任工部尚书第二年,因亲属犯罪,朱元璋认为薛祥包庇不报,毙于杖刑之下.薛祥死后,其子薛能等4人,谪往琼州,遂为琼山人.薛祥是第一个被朱元璋杖毙的官员.
③ 关于这句描述的出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按中认为,这句描述似《明史稿》之文.沈家本认为此描述不是出于《刑法志》,而更像是出于《明史稿》.
④《大诰》在明太祖死后销声匿迹,但《大诰》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一席之地,为后世研究和批判封建重刑主义提供了鲜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