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大 蔡洪岩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辽宁鞍山 1143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为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是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确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在新《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强化对农村入地收益分配问题的优化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由于土地承包关系固定,“生不增死不减少”的土地政策,导致农村土地人地匹配效率低。土地收益不均衡等问题严重。[1]
老宅荒宅长期闲置导致严重的土地浪费;农民大范围的宅基地长期闲置,不仅没有为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也没有带来集体收益,这种现象导致严重的土地浪费。
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对经营性的建设用地收益分配不均匀,管理混乱,农民缺乏选择权利,集体利益受到侵占等问题。在公益性的建设用地不足问题,不仅没有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而且带来了一定的生活压力。[2]
土地征用主要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政府拿走了土地收益中的大部分,农民只能分到很小的一部分,而且缺乏谈判协商的机制,导致利益分配不公平现象。在土地征收方式上,只是进行货币补偿,对农民的未来发展没有进行妥善安置,影响了农民的长远利益。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缺乏灵活性,难以实现大规模的流转。土地流转费用较低。此外,在农村多存在熟人之间的土地转租等形式,多以口头形式约定,缺乏合同意识,导致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农村村委会对流转收益的分配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农民却没有利益分配的权利。
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时候,要确保农民的权益,结合市场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提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征收农民土地的时候,要注重根据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不仅要实现货币补偿,还要对农民的长远发展进行妥善安置,确保其持续发展。征收收益要和集体农民进行公平分配。结合市场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土地补偿费用,确保农民的正常的生活水平。[3]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提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收益不仅要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社会保险等,还要注重农民的长远生计,积极发展公益性事业,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贵点要求,制定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的土地收益分配的权利。此外,要注重对政府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果征收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征收用地的收益,按照一定的规范,对其进行量化,将其公平分配到成员权的村民手中。[4]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要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正视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可持续性发展。坚持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使农民的利益不受损。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节约土地资源的同时,推进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动力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