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慧媛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沈阳 110004)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转换进程中自然村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大规模村庄合并、农民上楼,这一“撤村并居”政策在全国多地广泛开展,带来成效的同时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与隐患。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几种典型村庄规划与建设模式,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撤村并居”带来的问题进行客观地归纳总结,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些想法、建议,希望对今后相关研究工作,起到一定助力作用。
在农村劳动人口大量转移及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避免产生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同增长的现象,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进城落户农民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其宅基地,二是政府通过征收宅基地,并且建设住房安排农民集中居住,这种“撤村并居”的形式退出宅基地。由于土地供需矛盾,第二种形式广泛存在于各地宅基地退出进程中。具体是由地方政府为了换来建设用地指标,采用土地复垦、整理的方式,增加相应的耕地,让土地发展权得以转移。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民向城市转移,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为“撤村并居”提供了条件。
近几年来,国内各地都实施了“撤村并居”,并且各具特色,主要表现为以下代表性地方实践。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江苏省增加了就业机会,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就业。部分村镇随着农民的外迁,形成“空心村”。当地政府将几个空心村统一合并,建设公寓住宅,集中居住。做法极大改善了农村的居住环境,在客观上提升了农村资源利用效率。随着江苏省提出“2010年前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2020年总体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决定和村镇布局规划编制的落地。当地政府加快城镇化进程,将土地整理节余后的建设用地指标直接用于工业建设。并力争20年—25年内,将省内二十五万个自然村撤销合并为四万多个统一居住区,这种村庄演化的发展规律,逐渐演化成江苏省的普遍做法。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出现了社区这种居住形式,除了城市里面广泛存在的社区形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也随着工业化发展进程逐渐兴起。为了整合当地资源,保障生活质量,村民在保持现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合并整合原有农村行政单元,形成一个新的社区集体。在山东省发布的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中提出“新农村社区”是在规划的引导下,科学建设农村居民点,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管理高效、基础公共设施完备、分布合理、生活便利的“多村一社区”的社区体制,逐步转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宅基地使用更加集中,农村居住条件大大改善;土地流转利用将更加集中,生产效率和土地使用效能得到提高。
河北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意见,启动了“农村新居民千村示范工程”,宗旨是为了通过加快村庄改造,改变村庄脏乱差的现状,从而提升农民的生活条件,转变村民的生活状态和生产方式,保障民生建设。任务确定到2012年,在政府引导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树立样板,做好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完成河北省内15%左右的行政村村庄改造目标并且建成7500个较高标准、各具特色、多种类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批新居民建设示范村。
撤村并居在促进城乡一体化、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建设用地供给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农民意愿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不能兑现、集中居住耕种不便等。“撤村并居”需要同时考虑多方因素,如基层组织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土地、宅基地、社会保障等。为了让“撤村并居”顺利开展,需要辩证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撤村并居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宅基地无人居住的问题,但是在实施进程中,本应该由经济发展推进村庄演变,却逐渐变成地方政府着力推进的政绩工程,农民集中居住成为了缓解用地指标紧缺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推进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不切实际,没有进行村庄规划,用现成的城规进行村庄建设,没有考虑村民收入以及地方经济水平,这违背了发展规律,不符合社会变迁的一般进程。
撤村并居实现了有限土地的高效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理性选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主观意愿占很大的主导作用,农民意愿常常被忽视,因此最终农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收益,反而受损。更有甚者,滥用行政权力,在村集体、村民不知情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在补偿方面,各别政府也未与村民协商赔偿费用额度,单方面以较低的补偿标准和费用,征用村民宅基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撤村并居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便,虽然集中居住,但务农仍然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的主业。可是,与传统农家平房院落相比,高层楼房农具、粮食等存放极其不便,而且农民大多距自家农田、耕地较远,动辄便要走好几里,十几里,大大增加了农民的麻烦与务农成本。对于一辈子居住农村房屋的老人在“上楼”之后,大多不适应;另一方面,农民的生活开支大大增加,从短期看由于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农村的生活水平不会发生明显的下降,但是长远看,由于需要支付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原来没有的支出,还有由于“上楼”后转变生产方式放弃农耕的农户,蔬菜、禽蛋等自给自足的生活必须品也需要去市场购买,农民拥有的存量资本因不断消费而逐渐减少,生活成本的大大增加、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撤村并居这一工程需要平衡好中央、地方和撤村农民的三方利益,是否“撤村并居”应统筹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改变政府决策为引导,优先考虑农民的需求和意愿。针对“撤村并居”中出现的几点问题,给出如下几点意见建议。
要充分掌握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由规划部门牵头,形成联动机制,结合土地、建设、民政等部门力量,共同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综合考量各社区农村的土地开发情况、村庄发展规律,确定建设模式、规模和标准等。在统筹协调城规、土规、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科学编制社区规划,在规划建设住宅、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的同时,要同步建设农具粮食储备库、社区医疗卫生室、污水处理中心、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文娱中心、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充分实现农村社区一张图规划。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稳定的可支配收入来源才是生活的保障,也是影响农村居民的幸福感最为重要的因素,集中居住后,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幸福感提升,影响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一方面,国家制定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政策时要保证农民利益群体代表的参与;另一方面,在撤村并居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加就业渠道,利用当地的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通过向农民政策倾斜,增加就业机会和岗位,形成能够保障当地居民增加收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幸福指数的稳步上升。
要充分保障农民主体性地位。撤村并居的正确实施应该在保障农民满意度的前提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广大农民受益者,因此农民是撤村并居建设的主体。政府必须做好全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引导,给与资金扶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让农民发挥主动、能动和创造性,真正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管理与服务。只有充分满足农民的诉求,保障农民的利益,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