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探究
——基于财政补贴、市场竞争、产品管理视角

2021-12-27 16:39◎李丹,魏
理论探讨 2021年1期
关键词:经办补贴经营

◎李 丹,魏 帅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30

一、引言

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重要手段的农业保险,我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便已进行初步探索。1949年后,农业保险受到更多关注,但受客观条件制约,1958—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处于停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快车道[1]。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为0.88%,农业保险密度为286元/人,业务规模位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二。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既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抉择,也是农村金融业强化自身水平的需要,还标志着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农村建设全面开展的阶段,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能在防范化解“三农”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上精准发力,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72.48亿元,同比增长17.35%,占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5.2%;提供风险保障38,061亿元,同比增长9.85%,反映出农业保险需求呈增加趋势。从新结构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迅猛发展的原因是农业保险的发展始终与各时点经济体的资源禀赋及结构相契合,遵循比较优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2003年,龙文军和郑立平借鉴“科学发展观”思想,提出利用农业保险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2]。2004年,国家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随后衍生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为制度创新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3]。吕晓英和李先德将系统动力学模型用于农业保险政策分析,检验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4]。李新立利用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构建评价模型,总结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和效果[5]。徐婷婷和荣幸基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已进入政府诱导发展和市场自发发展融合的阶段[6]。这些研究为同期农业保险的实践明确了方向,并为未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概念后,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转型升级的理念逐步成为指导实践的必然要求和理论研究热点,并于2019年正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现有研究基于经营主体、实务从业者、风险保障以及政府、经营机构和投保方三方主体协同配合的视角提出了相应建议[7][8][9][10]。

尽管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财产险发展仍显缓慢,印证了新结构经济学中政府要给予软制度和硬设施保障的理论。国内学者对此提出“政府引导+强制度+市场机制”等建议,但较少回顾2004年以来农业保险政策和制度的“精华”与“糟粕”,较少触及农业保险政策和制度的试错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财政补贴、市场竞争、产品管理视角,系统梳理十几年来农业保险政策与制度演变轨迹,以历史发展观视角统筹认识现有政策和制度基础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未来高质量发展路径。

二、强基础助力高质量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与制度的演变

(一)保费补贴种类及范围逐渐扩大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有力的保障性基础为先决条件,从2004年至今,我国一直通过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来夯实保障性基础。诸多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11],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就没有农业保险市场[12]。国际常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分类有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等[13],其中,保费补贴为我国采取的主要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有关精神和政策指导可分为三个重要时期,对应三个重要时期,财政部有三次相应的重要实践。

1.补贴政策预热期+初次试水实践期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因地制宜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拉开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序幕。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的第三条聚焦农业保险,提出要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最终酝酿出首部试点办法,即财政部于2007年施行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展效果反馈良好后,财政部随即决定开始保费补贴的推广应用。

2.推广应用实践+补贴政策改革期

2008—2009年,财政部印发并分别于同年施行《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及补贴险种。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提出9个方面29条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二十九条再次强调要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此外,2013—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出新要求,财政部更加注重保费补贴种类及范围的优化升级。

3.优化升级实践+补贴政策减负期

为缓解产粮大县财政支出压力,2016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并于年底出台新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综合规定了玉米、能繁母猪、森林、青稞等15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与保费补贴比例,在提高了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大豆保险保费补贴力度的同时,还鼓励各地对特色险种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201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份的部分试点县不再负担县级保费补贴。为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2017—2019年,农业农村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年度《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明确了农业经营主体在投保上述15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2019年又纳入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时的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鼓励财政条件允许的地方政府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

(二)市场竞争与约束条件逐步规范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以规范的经营基础为补充条件,多年来,我国通过为农业保险市场营造良好环境来优化经营基础。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2013年,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农险业务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2015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提出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相关标准可适当降低。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国务院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从政策层面降低了保险经办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生产活动存在差异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环境也千差万别,故中央允许各省份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具适用性的市场竞争政策。目前,各省份农业保险市场竞争类型主要有多家竞争、有限竞争和无竞争(协会)等。多家竞争体现为各家保险经办机构均可来本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政府乐见其成并期盼借此优化市场结构;有限竞争的形式较多,既可以是政府分配多家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份额,也可以按地区、按险种划分竞争边界,政府还能和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共保,但也有一省只允许一家或两家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的情况;无竞争(协会)模式是在特定领域由非营利性的“协会保险人”(特殊保险组织形式)提供农业保险,如渔业互助保险(渔业互保协会)、农机互助保险(中国农机化协会安全互保工作委员会)等。

各地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与竞争政策虽不尽相同,但中央和地方政府均提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适度竞争,以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来规范市场,力求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良性经营环境。一方面,在多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竞争的地区,通过绩效考核确定下一年度的承办资格,净化和规范当地农业保险经营市场。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为例,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对本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考评完善进入退出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在政策上明确对考核不合格或达到退出条件的旗县区级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并将考核结果优劣作为引入竞争的依据。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通常给予开发新型农险产品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政策优惠,维持农业保险工作的持续开展,巩固市场经营环境的稳定性,同时要求经营者强化自身经营水平,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以保证在本地长期持有农业保险承办权,共同营造良好经营环境。2019年10月,为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银保监会草拟了《关于强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2020年6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给予农业保险共保体中阻碍竞争、抑制创新、“搭顺风车”的机构两年的整改过渡期,并建立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退出机制。

(三)产品种类及服务管理更重需求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精准的服务为助力条件,多年来,我国通过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管理来拓宽服务基础。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地方特色险种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逐步形成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即因地制宜、专项奖补地方特色农产品、兼顾新形态农业风险转嫁需求。

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在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份进行奖补政策试点,对针对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一年的试点期限结束后,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不仅提出要推动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还鼓励地方建立针对性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并鼓励各地探索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2020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份,将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此外,农业保险也是脱贫攻坚的有效助力手段,可减少优势特色农产品经营主体“因灾致贫”的后顾之忧,如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扩大品种覆盖面和加大保障力度。由此可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管理有助于稳定本地特色农产品的供应,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强效的“惠农”作用[14]。

在鼓励创新险种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均提出相应要求。在宏观层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6年发布《农业保险服务通则》,规范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服务七大质量要求,并从实际操作方面全方位地规范了对内约束、对外服务、投诉处理的流程。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指出,为使用农业农村部信息直报系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点对点提供信贷保险互联网服务,探索相关涉农信息数据共享共用。2020年,银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力度的通知》,将农业保险的“增品、扩面”作为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重要一环。在地方政府层面,以2017年《安徽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例,要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三、统筹认识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与制度基础

(一)逐步健全的保费补贴政策提供了保障性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与补贴标的范围逐年扩大,使得更多农业经营主体得以受惠。2007年,财政部选择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等省份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为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中央与省级财政均承担25%的保费;2008年,试点范围增加了河北、山西等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种植业补贴险种标的进一步覆盖了花生、油菜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农作物,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35%和25%的保费,并新增了能繁母猪(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50%和30%的保费)、奶牛(中央与省级财政均承担30%的保费)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养殖品种的养殖业补贴险种标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可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别高达80%及60%,但此时仍有9个省份未纳入补贴范围;此后,财政部逐步拓展保费补贴区域及标的并上调保费补贴比例,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区域覆盖至全国,基本涵盖三大主粮、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和林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随着各级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逐年加大,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意识逐渐增强,农业保险市场更加活跃。2007—2018年,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由51.8亿元增长至572.65亿元,各级政府保费补贴总额由40.6亿元增长至428亿元,年补贴比例平均达到75%—80%。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费率是包括分保、研发、经营费用等的综合费率,虽然中央财政仅给予保费补贴,实际上亦支持了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险种开发、产品定价等活动,但是保费补贴年环比增速低于原保费收入年环比增速,且扣除补贴后的保费收入变化幅度较大,如2010年和2014年分别跌至-24.89%和-2.48%,反映出农业保险规模较为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数额波动较大等问题。

财政部还设定了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以2008年被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黑龙江省为例,非垦区现行中央、省级、县(市、区)级和农户种植业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为0.4∶0.25∶0.15∶0.2[15],而中央财政一并承担了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份额,以较高比例(65%—72.5%)补贴垦区,且保障品种、范围、标准都远高于非垦区,这种差异化保费补贴有力地支持了规模化农业,减轻了农业大省财政负担,但也导致垦区内外存在巨大的差异,致使一省之内农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加突出。

尽管部分地方财政具有保费补贴减免资格,但目前大多数地区依旧按照“县(市、区)、省级、中央”的顺序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保费补贴,由于部分财政能力较差的农业主产区难以负担相应的保费补贴数额,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得不到中央财政补贴,既给财政弱区造成经济压力,又拉大了地区间农业保险发展差距[16],产生补助累退效应[17],从长远看制约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持续提高,阻碍了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由此可见,目前的保障性基础距离高质量发展目标的达成还有一定距离。

(二)日益完善的市场竞争政策提供了经营性基础

我国政府坚持并完善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使市场环境更加清朗。近年来,银保监会坚持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多数省份银保监局均建立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制度,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18年年初,银保监会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9张罚单,合计罚款405万元,3名高管被取消任职资格,3家分公司被责令禁止开展农险新业务一年。2019年年初,内蒙古银保监局因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下发了5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机构罚款共计145万元,个人罚款共计52万元。2020年年初,新疆银保监局对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属两家分公司下发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机构罚款共计55万元,警告相应分公司副总经理并罚款共计10万元。四川银保监局因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公司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整顿市场秩序的作用。

目前,政府与农业保险市场、银保监会的边界仍存在三种不清楚的情况。一是政府“越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规制,当多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均有意向进驻某地农业保险市场时,如果当地政府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效果的科学评价体系,便需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物力才能遴选出合适的机构,甚至出现个别政府有偿分配农业保险市场资源,破坏正常经营的现象,使农业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流失,农业保险效率下降。此类情况表现为部分政府过多干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截留保费、拖欠保费补贴,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短路”,在出险后难以按照保险合同正常赔付而不得不与政府“商定”赔偿方案,最终损害参保农业经营主体的应有权益。二是政府“缺位”。在多数地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违规后的约束和处罚力度相较于“业务利益”(1)指农险业务为机构、个人及地方政府政绩带来的“私利”。较小,也未建立违规机构负面清单,结果是当事人仅被罚款却未受到任何从业禁止类处罚,涉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被清退出市场。三是归属“有别”。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归属银保监会监管,而渔业互保协会、中国农机化协会安全互保工作委员会归属农业农村部和民政部管理,专业性不强导致监管的有效性较差[18]。

除了边界不清楚以外,由于信息共享的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较难处理数据失真问题、监管机构较难获得实时业务数据、职能部门较难建立起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任,这种不通畅的涉农信息开放和传输渠道阻碍了政府与农业保险市场的信息共享。

(三)更富特色的产品管理制度提供了服务性基础

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及推广,使农业保险服务范围及能力逐步提高。针对重要大宗农产品的传统农业生产风险,已逐步形成“全面推广、主要补贴”的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随着土地有序流转,新形态的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多,显现出更加具体化、特殊化的新型风险保障需求。在综合实际情况与保险业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数保险、大棚保险、农民(渔民)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涉农方向)等一系列涉农保险,以及“保险+融资+担保”金融支农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实际需求,此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亦处于领先水平[19]。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增添了产业扶贫的信心,增强了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动力。具有“地标性”社会意义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多数是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如内蒙古自治区的牛羊肉、海南省的橡胶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可为其提供风险保障,有效促进各地优势特色农业的规模化发展。目前,农牧大省(自治区)均已关注到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化解需求,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险种并给予奖补政策支持,制定了多样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部分地区在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下,利用新型涉农保险实现“农业保险扶贫”服务。以甘肃省保险扶贫试点为例,不仅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生产性风险的“防风墙”,而且进一步利用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化解融资风险,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保险在线宣传、咨询、承保、理赔、融资技术的运用,稳定了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的生产经营,加大了对春耕春种的金融支持,使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得到逐步改善,助力减灾止损维稳[20]。

目前,在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及服务的管理中还存在诸多共性和个性问题。首先,多数省份的农业生产条件还未达到气象指数保险的硬件标准,易导致基差风险,适用性有待提高[21];其次,部分省份生搬硬套其他省份的制度,没有真正了解当地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新需求;再次,“一刀切”的保险费率不符合不同市县的实际情况,没有形成“本地化”的、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部分政府官员甚至将风险区划责任完全推卸给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忽视了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最后,个别省份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有名无实”,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22]。以上四个方面问题,从长远计,不利于更好地服务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减缓了农业保险密度扩大的进程,阻碍了农业保险农民得实惠格局的建立,可见目前的服务性基础距离高质量发展目标的达成还有一定距离。

四、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未来路径

从上文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与制度的回顾式研究可以看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开启以来已形成较为坚实的保障性、经营性、服务性基础,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负担更轻、受惠面更广,农业保险市场风气更加清朗、更加合规,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更加注重特殊需求。现有政策与制度试错实践中的经验,清晰地反映出目前农业保险与高质量发展目标间的差距,必须认清不足、正视距离、秉要执本、守正创新,从以下路径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一)以“多险种+多层次”保障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

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财政补贴标的种类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渐覆盖民生基本需求的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推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借助财政补贴的杠杆撬动作用独立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从而赋予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险种选择空间并提高其投保主动性,以达到提高农业保险深度目的。在构建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过程中,应以财政补贴基本险为基础,降低此类产品的农户自缴保费比例甚至免缴;以增加附加险或商业险供给的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比例来对等提高保障额度,满足不同需求主体的高保额投保意愿,实现农业保险密度的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可将多层次农业保险嵌入当地的乡村振兴工作计划,不仅为农产品提供基础的成本保障,而且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综合险、融资工具等,从而逐步达到“一户多保”的风险控制预期。

(二)以“地区间+品类间”差异化补贴政策实现保费补贴相对公平

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财政应在现有的农业主产区减免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考虑逐渐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的保费补贴,减轻当地财政压力,以缩小省级政府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负担差距。政府应考虑到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险种品类不同、面临的风险水平不同,对其提供差异的保费补贴。为小农户投保提供更高比例的补贴,相当于提供几近免费的低保障“基本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提供正常比例的补贴,但通过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政策导向的、适合当地农业经营模式的各类保险业务,相当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全面的、较高保障水平的“附加险”,进而实现保费补贴在品类间的相对公平。

(三)以明晰的政府权责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结构

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只需当好“裁判员”,并做好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数据支持、监管检查、违规处罚等非经营工作,避免干预过多而影响市场的正常适度竞争。中央和地方层面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应划分政府各部门间的工作权限,督促各部门协调合作,在政府与银保监会的协同上尽量做到专业专职专管。利用国内、国外有利形势构建完善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大灾之年,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不起或超出责任范围不予承担的情况下,多方分担、共同赔付,构建包含政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再保险机构(2)2020年8月,银保监会批准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农业再保险机构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在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结构。最重要的是政府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专项检查与绩效考评,提倡适度竞争并建立负面清单,加大对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最终形成规范、良性发展的农业保险市场结构。

(四)以“向内监察”和“向外公开”方式加强监管合规和社会监督

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可在现有中国银保信农险平台基础上引入农业保险信息区块链,通过传感器等设备实时上传共享标的的种植、养殖数据,破解农业保险数据失真难题,实现农业保险风险管控和精准赔付。向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利用区块链简化和加速公开承保、查勘、赔付等一系列办理流程;银保监会应利用区块链中的真实业务数据提高对违规行为处理效率,消解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谎报瞒报的可能性;气象和水利等职能部门应向信息区块链提供自然条件数据,助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识别风险。向外,政府应监督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到“五公开”“两到户”,提高查勘定损理赔效率,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农业保险市场建设情况。

(五)以动态费率的制定和实施补齐农业保险基础设施短板

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应转变思想,主动补齐农业保险基础设施短板,通过“请专家”“进田间”“搞测算”完成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使其更具适用性和实用性。基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正视自身的展业难易程度、精准确定运营管理费用,并向上级机构如实汇报,从而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参考标准。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应该在此项工作中发挥协调作用,督促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探索一省之内、一市之内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营风险序列,加速制定科学动态的农业保险费率机制,为丰富当地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提供农民急需的农业保险服务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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