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①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广场化司法的典型代表,从司法活动范式的维度剖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丰富广场化司法理论内涵的需要,更能够对拓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中的创新应用路径提供助益。本文立足个案应用视角,依托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探究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当代价值,并就其应用路径提出了系统构想。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既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学理划分,更代表了两种具备对应特性的司法活动组织范式。即决定着法官需要以什么样的形式来组织审判活动,怎样控制解纷活动的走向,依据哪些因素来决定纠纷的处断结果。可以从以下几项要素分析。
1.司法活动开展的空间要素。剧场化司法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首先表现为活动开展于专门设立的、固定的场所。广场化司法则发生在广场或其他公共空间,如古代的“游街示众”、近现代的“公审大会”等,其依存的场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的特征。
2.司法活动的开放性要素。剧场化司法存在的“剧场”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进入的无间隔、透明空间。尤其是通过剧场,司法活动被分割为“庭审活动”“庭外活动”两部分,隔绝庭审活动与庭外的交流,特别是庭外活动对庭审走向的干预。①参见魏爱慈:《司法的剧场化效应与广场化挑战》,上海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而广场化司法则不存在上述可触及性(accessibility)障碍,露天广场没有专为司法特设的营造之物,如固定的坐席、隔离的区域、境界的护栏等,任何人可以依照不同的路径自由进入和参与到司法广场。身处司法广场的个体不存在因不了解专业法律知识形成的陌生感和异己感。
3.司法活动的主体要素。剧场化司法活动由职业化的法官主持。法官发挥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并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技术和能力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由此产生了专业化的司法。②参见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396页。而在司法广场中,由于缺乏空间间隔,身处司法广场的个体,尤其是司法活动的主持人与听众之间并不存在身份差别。因此,广场中所有个体会形成一个公共主体,使广场化司法成为一项公共活动。
4.司法活动的互动性要素。在边沁比喻下的“司法剧”之中,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旁听人等在剧场中扮演不同角色,“舞台”与“看台”之间具备严格的距离界限和区域界限,观众不可能进入舞台,其意愿更不可能影响“演员”的表现。法官需要与法庭内外的主体保持适度的空间距离,必须且只能“以法律的立场和姿态”来处断纠纷。而广场作为一个透明无隐的公共活动之地,身处其中的主体间人与人直接照面,表演—观看界限被模糊。广场化司法成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表演”的场所。①参见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4页。由此,各方主体之间保持着不间断的意见互动和相互影响。
5.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素。剧场化司法更加强调秩序的意义,主张“正义必须用看得见的方式伸张”。②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要求审判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司法仪式,剧场中任何违反程序和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官的警告甚至处罚。同时,还具有高度发展的现代司法仪式,如统一制式的法官服装、法袍、法槌使用规范、庭审规范等。而广场化司法则更加倾向于“实质正义”,更多通过浅白平直的日常生活语言、惯习来裁断矛盾纠纷,在司法活动的组织上呈现出随意性的特点。
6.司法活动的裁判依据。剧场化司法活动作为社会高度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在纠纷处断逻辑上尤其强调严格遵循统一规范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杜绝来自政治、经济、道德舆论等社会因素的干扰。广场化司法的裁判依据则具有非法律性的特征,广泛吸收并参照神权、行政权、公众意志、社会惯习等非理性因素,把裁判结果诉诸于人们直观、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情感,而疏于严谨复杂的法律逻辑和程序规范。
7.司法活动结果的产生过程。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在司法剧场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威,疏离于社会意志之外,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得出裁判结论。正如卢梭对古罗马广场集会的描述,“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又是公民。”③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光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19页。广场化司法的纠纷处断过程渗透着参与群众的集体意志,对于当事人乃至旁听“观众”的意志表现出高度的回应性。
基于前述分析,可以将广场化司法互动范式归纳为在不特定的、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内进行,依靠高度灵活的程序组织,通过法官和身处广场的受众共同参与和深度互动,并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权、公众意志、社会习惯等因素裁断矛盾纠纷的个案纠纷裁断模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的一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审判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的代表性成就。相关研究将其内涵表现总结为:其一,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群众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客观公正裁判奠定基础;其二,走群众路线,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关注群众的呼声,在司法中贯彻民主精神;其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始终坚持边区法制各项规定;其四,服务民众,诉讼手续简便利民。①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第5版。上述论述是立足方法论维度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宏观概括。围绕个案的审理,组织一次马锡五式审判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1.强调在纠纷发生现场办案。“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最为显著的外在表现,被评价为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践源起。②参见刘方勇、廖永安:《回归价值本源:巡回审判制度的考证与思索》,载《湘潭大学学报》2013年3月刊。这一现场办案的审判模式目的是:一方面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主动司法行为实现诉讼成本转移、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效果;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在纠纷发生现场展开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信息,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官事实查证能力的不足,改善事实认定效果。
2.强调在纠纷处断过程中整合多种社会权威资源。1944年,《解放日报》刊登的奥海清审判事迹的报道中描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原型:两户人家发生地界权属纠纷,法官召集当地乡长、村主任、邻居及两家当事人约二十余人,现场勘察地形后,就地打起一堆火,一边烤火抽烟,一边议论地界,不过两个小时就把问题解决了。③参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同年,边区高等法院进行的审判方式调研中,将审理方式归纳为三类:(1)法庭判决多少?(2)在群众中公开判决多少?(3)经过群众判决(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多少?④参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搜集召开推事、审判员联系会议所需材料的指示和子长、甘泉县政府等的材料》,全宗15-67。可见,群众参与判决,即引导与案件相关的基层干部、乡里长者、邻居等共同参与纠纷调处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具标志性的行为范式。依靠整合各级行政资源、民间的话语权威、血缘亲情、人之常情等,⑤参见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使行政力量、习惯力量及舆论导向等共同作用于纠纷化解,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始形态。
3.强调调判结合。谢觉哉在《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判决与调解解决,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⑥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页。要求针对不同的案情,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尤其注重调解。通过调解缓和法律规范与民情风俗之间的张力,转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纠纷在合议的基础上快速且彻底解决。
4.强调法官的“主持人”作用。对于马锡五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开展审理工作,在以封捧儿与张柏婚姻纠纷案为原型创作的《刘巧儿告状》文艺作品中有着生动体现。庭审中,马锡五以主持人的身份宣布“今天开这个会,是为尊重乡亲们的意见”,以商谈者的身份询问参加庭审的群众代表:“你们大家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以调解者的身份与当事人对话,“你们两个遂了心愿,可是两家老人打架,又吃了官司,两亲家关系搞不好,这可怎么办呢?”①袁静:《刘巧儿告状》,东北书店1947年版,第39页。尤其是在解纷方案的决议阶段,马锡五通过不断提出可能的纠纷化解方案,引导群众判断试错,使当事人、参与纠纷化解的群众在讨论过程中发现自身原有意见的荒谬之处。同时,引导当事人“不断转变角色”,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引导当事人逐渐趋向认同最佳纠纷处断方案。②参见刘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法律与文学》,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可见,虽然马锡五召集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并吸纳和回应其出于政治、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方面的解纷意见,但是真正掌控庭审节奏并决定纠纷处断结果的仍然是法官。这要求法官在这一多方参与的司法活动中成为真正的控场者。
5.强调对法律权威的维护。马锡五指出,我们尊重群众的意见,但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所以对群众的意见不是无条件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为依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③参见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页。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作为基本内容。吸收但是并不以社会舆论、群众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始终是矛盾纠纷处断最主要的标尺和底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活动范式是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一种子类型,立足于前述个案活动范式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着不同于传统广场化司法活动的显著特性。
从空间要素看,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活动不但场所是非固定的,而且呈现出强调接近纠纷发生地的“在地化”特征。从司法活动的开放性要素看,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广场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存在一定的过滤性,即注重挑选对纠纷化解具备影响力和关联性的人群,如基础政权组织成员、德高望重者、乡邻等。从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素看,虽然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广场不具备规范的组织流程,但是需要法官充当隐形的“导演”真正主导司法活动走向。从司法活动的互动性要素以及解纷结果的产生过程看,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活动虽然吸纳来自法官之外主体的解纷意见,但是真正决定纠纷处断结果的是法官。从司法活动的裁判依据看,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活动广泛吸收并参照行政权、公众意志、社会惯习等非理性因素,但是法官有责任确保活动过程及结果始终不得背离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导向,也即司法的权威在解纷活动中要更加彰显。
表1 三种司法活动范式的差异表现
作为一种司法活动范式,广场化司法和剧场化司法均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局限。诚然,近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程表明,由广场化向剧场化演进代表了司法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在当代司法实践尤其是人民法庭中依然富有生命力。
1.立足新时代,广场化司法因应司法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不可否认,广场化司法活动因其场域的开放性、组织流程的非制式化及注重实质理性轻视形式理性等特性,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之复杂性、专业化需要。①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但是,司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审理”与“治理”是其肩负的两项基本职能。尤其中国司法必须回应中国问题,当代中国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问题,任何国家的司法必须分担国家治理的职责。②参见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指明了司法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和功能。广场化司法所具备的特性使其能够有效回应社会治理需要,并在个案中灵活整合各方治理资源,高效达成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效果,反而成为剧场化司法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2.立足于社会结构现状,广场化司法对司法权威存在着强化而非消解的实质影响。重纠纷解决、轻规则治理是广场化司法不可忽视的缺陷。但是,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应用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消解。回溯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初衷即在于与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国统区司法争夺法治话语权和制度正当性,并且获得了边区群众的实际拥护。当代中国的宏观政治背景、经济社会构成和发展现状已经迥然于陕甘宁边区时期,但是从社会结构、治理体系、基本规范、思维方式等方面进行整体衡量,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乡村从本质上仍然为乡土社会。①参见高其才:《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依存的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遑论我国中西部地区,以山东省沂源县为例,全县近58万人口,手机(包含非智能老年机)保有总量尚不足50万台;乡村人口构成普遍呈现“3860”结构(绝大部分人口为留守妇女和老人)。在边远乡村和基层社区,广场化司法所特有的主动亲民而非高高在上的法官、简易直接而非“繁文缛节”式的解纷流程、多元高效而不晦涩难懂的解纷方案,更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基于信赖亲近的信任感,而非“敬而远之”式的畏服。
3.立足于纠纷化解全流程,广场化司法更具成本集约效果。如前文所述,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强调简化流程,让法官前出到纠纷发生现场办案。立足于具体个案的办理环节和应用此种司法工作模式的法官视角,无疑是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转嫁给司法机关承担。但是立足于该起纠纷化解的全流程和宏观司法体系的视角,应用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处断矛盾纠纷则是节约司法成本的有效途径。首先,通过到纠纷发生地现场办案,能够弥补当事人、法官调查能力的不足,提升案件事实认定效率;其次,通过营造司法广场引入社会权威力量介入纠纷化解,在法官与非诉解纷主体之间实现了纠纷调处工作量的均担;再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重在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通过多元调解达成更加贴合当事人需要的解纷方案,能够在一审乃至诉前实现案结事了,对于人民法院是一种减量减负的整体利好。
不可否认,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相较于剧场化司法范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需要在限定的应用场景内,才能更好发挥出其效用价值。
1.以社会治理为主要应用领域。基于场域开放性、程序灵活性等特点,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与强调理性、规范的审判程序存在紧张关系,但是应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的社会治理领域则不会受此限制。且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注重与多方解纷资源互动、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趋向与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吻合,天然是肩负司法治理职能的有效载体。
2.以传统民事纠纷为主要治理对象。广场化司法产生于社会关系和专业化分工相对简化的前现代社会,并不足以胜任强调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商事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利益关涉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将之限缩于标的相对简单、争议焦点不脱离生产生活常识、与当事人日常环境和社会惯习差异性不大的传统民事案件,能够有效规避其在领域专业性和程序规范性方面的缺陷。
3.以基层司法机构为主要应用场所。“接近群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当前,现代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诉讼服务体系覆盖相对薄弱的是边远乡村,传统民事纠纷相对集中的是基层社区。因此,在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应用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更有利于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动、开放的司法服务效能,更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整合基层解纷力量,更有利于解矛盾于萌芽、终矛盾于始发。
2021年,淄博中院立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市开展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建设。围绕继承“坚持党的领导、就地化解矛盾、手续简便利民、依靠群众办案、严格秉公执法”的马锡五司法精神,提出“三型”党建、“四优”诉服、“四联”治理、“四强”保障的人民法庭建设体系。尤其是通过“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这一创新办案平台的应用,将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有机融合到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治理工作体系。1-9月份,全市人民法庭办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在全市一审民商事案件总量的占比超过60%,全市法院收案数量同比下降17.69%,实现“收案下降、质效提升”的效果。
目前,该院在全市乡镇综治中心、重点村居园区建设有57处“法庭E+” 巡回智慧法庭,是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创新载体。“E”表示巡回智慧法庭是依托互联网构建的,不占用专项人员和物质资源。“+”体现了法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具象化为六项任务。
1.诉讼代办。聘请村居书记、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兼任“法庭E+”便民联络员,负责与人民法庭日常联络,指导、协助辖区内群众办理网上立案,执行协助送达、执行等审判辅助事务。
2.网上办案。依托“法庭E+”在线诉讼系统,对不方便到庭的当事人,开展互联网视频调查、调解、开庭等诉讼活动,把庭审现场设置到企业车间、农忙地头、棚户区街口和困难当事人家中,实现当场立案、线上开庭、即时缴费、立出文书、直接送达。
3.联动调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预警、会商研判、联动调解,把矛盾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4.指导民调。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通过庭审观摩、定期培训、法官说法、总结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个案指导,增强调解能力。
5.完善民约。通过微法庭微信群,帮助乡村社区完善乡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基层社会规范,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6.法治宣传。依托设置在基层网点的远程视频端口,提供巡回审判、庭审直播、以案释法等服务,实现在线法律咨询点单服务,涉民生权益典型案例点单观看。实现巡回审判入户、庭审直播到村、以案说法下乡。
案例一:李某等与陈某劳动纠纷。该市某区法院在区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设立“劳动争议微法庭”,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解纷渠道,开展劳动争议纠纷的化解工作。2021年9月,该平台受理李某等与陈某劳动纠纷。李某等五名辅导老师曾长期在陈某开办的培训机构从事舞蹈、钢琴、架子鼓等培训工作。近两年因疫情影响,陈某拖欠李某等人劳动报酬4万余元。李某等催要未果后到工会寻求帮助。工会受理咨询后,依托“法庭E+”平台,对接劳动争议微法庭的速裁法官。法官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启动一案一群聊模式,与工会派驻劳动争议微法庭调解员开展联动调解。法官通过群聊,引导当事人充分交流各自诉求、申明案件事实,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等快捷、零诉讼成本的优势,指导调解员优化纠纷化解方案。经指导法官和工会派驻劳动争议微法庭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陈某与李某等五人达成限期支付的协议,并明确约定: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场由双方当事人、指导法官、人民调解员署名,并利用“法庭E+”智能巡回审判设备加盖法院公章,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实现当场调解、当场出具调解协议、当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当场结案的一站式解纷效果。
案例二:谢某甲与谢某乙、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告谢某乙、候某某系原告谢某甲祖父母。2017年,谢某甲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原被告双方就谢某甲父亲遗产继承以及谢某乙、候某某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因二被告年过八十且患有疾病,承办法官应用“法庭E+”智能巡回审判设备在二被告家中开庭。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书记及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时到庭审现场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承办法官、村委会书记、调解委员会主任多方调解,双方就遗产继承和赡养问题一并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法庭E+”平台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在纠纷发生地和网络端设置司法广场,引导村居书记委员、网格员、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广泛应用司法确认程序,有效改善了司法活动的可触及性、场域开放性和解纷实效性。这一实践样态在证明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应用于当代司法活动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的同时,更揭示出其应用要点:
1.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应用实质是对治理工作模式的重构。从马锡五携卷下乡、现场调解到“法庭E+”法官依托微信群聊开展多元解纷,其工作形式均脱离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业务范畴。因此,应用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本质是系统化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表现。从工作理念上,需要法官接受走进开放场域、以无差别化的身份与非诉解纷主体协同办案的环境转变。从工作模式上,需要法官突破程序限制、让渡一定权威、更加深度地在解纷方案中回应非法律要素的影响。而达成这一转变的前提是需要法官在自我认知上将“治理”与“审理”并列视为本职和本分。
2.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应用伴生着对司法资源配置格局的重整。虽然相较于广场化司法,司法的剧场化本质上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司法活动方式。①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但是,立足于淄博经验,对司法广场的营造更加需要法院在纠纷发生的前端投入充分的资源。尤其是对于强调在纠纷现场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社会生活的同时,需要人民法院营造更加多元而非制式的工作平台、投入更多精力整合非诉解纷工作力量。否则,将会因人民法庭和一线办案节点工作压力陡增而难以为继。
3.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应用离不开对司法能力的重塑。巡回审判、谈话式审理、实地调查研究是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表现形式,支撑马锡五审判方式应用效能的核心是人格魅力型法官的存在。尤其是“法庭E+”的实践表明,基于解纷场域的高度开放和意见互动的频繁性,决定了在广场化司法活动尤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应用过程中,法官不仅要承担“演员”的角色,更要肩负起“导演”的职责。这一职责既体现在对解纷进程的把控能力,更体现在对解纷资源的整合能力以及对法治精神的诠释能力上。因此,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应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相较于司法剧场更高的要求。
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将之嵌入基层司法办案流程需要把握应用要点,并强化资源配置和能力建设等系列配套措施。
有选择性开放的司法广场的营造和前出到纠纷发生地的办案模式所需要的工作力量和资源整合能力是当前人民法庭、速裁团队等一线办案节点所不具备的。因此,需要以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向基层和纠纷萌发的诉前阶段倾斜为应用前提。
1.推动办案力量下沉。根据法庭E+经验,每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少于2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3名人民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1名司法警察。且人民法庭庭长、办案团队长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优秀法官担任,确保人员配备与其职能和办案任务相匹配。同时,实行面向人民法庭的个性化考核机制,将辖区的诉源治理工作情况准确折算入考核指标,全面反映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绩效。
2.推动办案职能下沉。人民法庭要对其管辖的案件,承担起诉前调解、协助立案、保全鉴定、繁简转换、审理送达、判后答疑、灵活便捷缴费退费等“接办一体”职能。可以探索在人民法庭设置法庭案件派驻执行团队,就近办理传唤、调查当事人等执行业务,构建法庭直接执行机制,使基层的司法广场具备满足矛盾纠纷化解全流程需要的能力。
3.有机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在当前党委政府推动乡镇社区综治中心实质化建设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将法院的诉源治理平台整体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引导调解机构、调解组织入驻法院两种形式,搭建起联络基层村居书记、网格员、调解员的渠道,将之作为开放式司法广场的常驻力量,为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前提条件。
“法庭E+”的实践亦表明,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有着不同于普通广场化司法的特殊性,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四项要点:
1.以认知转变摆正在司法广场中的角色定位。《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明确了法治力量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任务和职责。周强院长同时强调,“要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有效发挥桥梁、窗口作用,贯通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公平正义的各条‘防线’。”以法治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宏观政策导向来关照微观个案审理,可以明确法官在司法广场中扮演的角色是“导演”而非“主演”。即法官在司法广场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广场、整合非诉解纷力量参与纠纷调处、为当事人的自助解纷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在广场上的解纷活动进行到末端时入场,提供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托底支持。
2.以前置常态的诉非联动保证司法广场的开放性。作为一个兼具多项治理功能的开放性场域,司法广场是要依附于法官、非诉解纷力量、不特定当事人的联动关系而长期存在的。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以法官与村居、调解组织的长期联动为必要前提,诉非联动并不是空耗工作时间和司法资源的虚功。需要法官把司法介入的节点提前到矛盾纠纷产生之前,以“无处不在、不事不扰”为原则,通过入网格、加微信群、进工作站等形式,搭建与村居两委书记、驻村法律顾问、网格员等工作力量的常态联络渠道。依托诉源态势信息共享、支持调解、指导制定乡规民约,确保非诉解纷力量真正参与到司法广场之中。
3.以严格依法的流程把控保证法官对司法广场的主导权。“当事人说事、乡里说理、法官说法”是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核心环节。“法官说法”的要点在于:第一,主持解纷程序,把控司法广场活动的节奏和走向;第二,释明纠纷所涉及的法规、法理,引导当事人明确各种行为选择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确保解纷方案严格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背离法律规定;第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结合善良风俗、乡规民约,以乡音土语讲清依据法律规定预设的权利义务分担方案,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审查引导案件实质性化解。依托司法广场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需要法官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多元解纷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在从事多元解纷活动中秉持最低的形式理性,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保持最低限度的合法性审查。即参照《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等情形。同时,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赋予非诉解纷机构对司法广场内的既有规则进行灵活解释和创新适用的自主权,尤其是对送达方式、解纷形式、解纷流程、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条款范围等解纷环节形成非正式的规则、惯例,法官要相应减少对解纷活动操作流程的程序性约束。
马锡五强调,“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司法干部必须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和艰苦的作风。”①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有着不同于机关庭室的案件审理风格,传统民事纠纷具有不同于商事纠纷的裁断重点,这是基层司法的普遍规律。应用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除基本的司法职业素养外,需要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法官具备三种个性化职业能力:
1.群众工作能力。依托一线岗位锻炼、法官教法官、法官结对子等形式,确保人民法庭的法官掌握能听善讲乡音土语的能力、引导和掌控谈话节奏的能力、探究乡土人情和案件背景情况的能力、与基层干部打交道的能力,做到能说当事人听得懂的话语、能讲当事人可接受的道理、能找到当事人可信服的解纷助手、能摸清当事人的真实心思,熟悉驻地民风习俗,掌握驻地辖区社情民意。
2.调查研究能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行为能力薄弱始终是需要基层法官长期面对的现实国情。这进一步要求法官摒弃主观主义审判作风,立足具体案件审理需要、立足当事人诉讼能力和诉求,结合音、视频技术手段,对一些重大案件,主动依职权到案发地调查研究,通过了解案件背景信息和周边群众意见,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尤其需要利用指导诉前调解的有利时机,主动探究案件背景信息,提前固定案件事实,辅助形成内心确认。
3.纠纷调解能力。要把马锡五强调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法官的基本工作能力,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将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工作就在党的领导下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东方审判经验”。立足新发展阶段,因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要求,当代司法工作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理应突破“坐堂问案”的司法剧场,在更加开放的司法场域内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多元化司法需求。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是从个案解纷维度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应用价值的一种解读,也是对当代人民法庭传承创新人民司法红色基因的实践检视。淄博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经验,印证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在新时代基层司法实践中具有的强大生命力,不断探究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实践路径,有利于提升基层司法效能,强化个性化司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