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璇,金宗强
(天津体育学院,天津 301617)
近年来作为第三方力量的体育社会组织不断成长并得到重视,成为体育社会建构的重要力量。规范社会体育组织,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是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重要行动方针。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是鼓励社会力量与学校体育深度合作、重点开展校园体育建设并加快贯彻落实体教融合的关键步伐。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改变青少年体育活动低参与率的现状,找到学训矛盾的恰当出路,是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研究的重要课题。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正是积极扭转该现状的一次必要实践,二者的深度合作,将会推进体育运动更好地融入学校体系,同时也将丰富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途径。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不单单是简单的加入和合作,其中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博弈,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在满足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我利益满足之间协调和权衡的复杂过程。从目前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开展状况看,虽有个别地区涌现出合作典范,但大部分学校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往往因不同利益方的利益溢出和萎缩阻碍行动进程而未形成燎原之势。鉴于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利益主体和执行困境并探索可行策略,以期推动高质量合作进程,落实体教融合。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由股东(stockholder)一词演化而来的,指股东作为公司股份持有者,企业各项活动所带来的利益盈亏与股东利害相关。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地位逐渐被弱化,“股东至上”合理性受到质疑。众多学者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研究,其中以Freeman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影响目标实现以及受到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不同研究者将众多利益相关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分类,如Frederick将其分为了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而美国学者Mitchell和Wood使用评分法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了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三类。
无论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都在一定时期满足了广大青少年的体育需求并丰富了体育公共服务范围。随着市场需求的提升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参与还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我国有3亿多青少年急需构建多功能、多项目的社会体育组织体系承担体育赛事组织、技能培训、健康知识传播、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单纯强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数量和种类并不能改变青少年主动参与体育的质量,因此要让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以寻求更深层次的融合机制,切实保证高质量、成体系的参与。
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指受政策制定与落实过程中具体行为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归纳出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相关利益主体,分别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系统、俱乐部系统以及决策系统(图1)。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如地方政府及各级部门、学校和俱乐部等主要利益相关者将会直接影响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决策、行动及目标实现,此外大众媒体、赞助方等次要利益相关者会对行动的实施及目标实现具有间接影响。本文只讨论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俱乐部进校园行动中的利益诉求,因此下文不涉及对次要利益相关者的探讨。
图1 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利益相关者构成关系图
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完整的“利益生态”,彼此的力量博弈是社会体育俱乐部能否顺利进入并合理融入校园的关键因素。目前体育俱乐部进校园还处于实践阶段,需要借助政策力量推而行之,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只有与政策关联最强的核心利益者才更能切实推进这一行动扎实开展。因此,了解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在行动实施过程中利益求同、减少冲突。
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行动指挥者,把握着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行动的整体实施,从制度高度加强学生体育参与、增强学生体质健康的顶层设计,拥有最高的话语权。学校体育是培育青少年民族精神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必要手段,学校作为政策执行主体之一肩负着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使命,而社会体育俱乐部除了自身发展壮大的目标之外还履行着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二者在利益相关者系统中有着较高的影响力。教师与教练员因其角色定位不同使其在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中的利益诉求表现出较大差异,同时也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歧义的两类主体。学生主体是该系统中最中心利益主体,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执行的好坏将由学生的持续发展表现出来。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影响力及角色功能如表1所示。
表1 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影响力和角色功能
政策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进程起着引导、教育、警戒、预防和支撑作用,完善的政策体系是双方得以合作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政府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期望从宏观上对推进二者深度融合予以政策支持和保障,但在过程中不免会忽略政策对现实状况公平性的感知。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仍呈现西部地区较为缓慢且与中、东部地区差距较大的趋势,且该趋势具有一定延续性。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弱势地区中缺乏倾斜和照顾,则体教融合获得成果仍会显示出较大的地区差异。地区间发展程度不均衡情况下学校场地资源和教师配置问题突出,致使政策对学校差异的适用性也面临挑战。
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是开展学校体育的有效补充,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管理模式、竞赛经验等弥补学校专业化教学、训练和竞赛的不足,为学校体育发展提供动能,协作建立全范围全周期的学校体育和职业体育培养一体化模式,真正满足学生体质健康和全面发展需要。但在俱乐部进入校园后二者都将面临服务成本的增加。首先,为满足学生教学、训练的需要,学校与俱乐部将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以场地扩建和购买教学器材与辅助设备,招聘大量高水平专业教练与教师,给双方带来不小的资金压力,加之培养人是一个持续性过程,短期内很难得到正向回报。另外,体育运动深度开展意味着学生将会进行大量且专业化训练,学校与俱乐部同时承担着监管和保障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的责任,如今学生安全问题作为社会焦点尤其会给学校带来舆论压力和极端社会关注。
学校教师和俱乐部教练作为身处不同系统的两类教授者在面对学生时所秉持的教育理念及所施方法应是截然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二者的教学目标和教学结果的不同。在俱乐部进校园后,体育课“谁来上、上什么、怎么上”谁就成了摆在所有人面前的现实问题。学校教师和俱乐部教练员的合作亟须制定可执行、可评价、可监督的标准,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分工不清和界限冲突。
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初衷是因仅学校体育未能有效提升学生体育运动参与、切实增强学生体质健康而寻求合作以期壮大干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学生额外负担。如今繁重的学业压力已经让学生和家长陷入超前焦虑,原本的体育课也已被视为阻碍学习的“边缘课程”,尤其是大部分家长在面对孩子锻炼身体和升学之间果断选择了后者,造成对体育锻炼普遍的重视不足。而俱乐部的进入意味着将会占用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更会让一些学生与其家长陷入抗拒。甚至有些家长因对体育的偏见也并不会接受自己有体育天赋的孩子未来走向体育职业道路。因此,在目标主体这一利益相关者中,体育俱乐部进校园也是困难重重。
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是深化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要明确中央及地方教育、体育等的政策制定主体、学校和俱乐部等的执行主体、教师和教练等的操作主体以及学生及家长的目标主体的权利和应有职责,统筹四大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契合点以形成合力。因此,要夯实制度顶层设计,从制度意义上规范好主体的职能范围和行动路线,构建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协同治理机制。政策制定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收集和听取基层意见,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
即使有制度和道德框架的制约,在利益面前任何一方也都有可能冲破束缚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采取违规行为,因此,为了系统整体的健康持续发展,引入可靠的第三方机构来执行监督和评价环节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对有意向与学校展开合作的社会体育俱乐部进行资质、能力和专业水平评估,在源头上保证质量;二是对不同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政策制定和行动路线进行规引以防出现制度偏移;三是对学校和俱乐部开展活动的具体措施和行动予以监督和适当干预,杜绝双方可能出现的形式主义和消极怠工现象。只有强化监督评估机制,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才能有序展开。
社会体育俱乐部与学校的合作必然带来资源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双方在前期投入如政府支持资金、场地、信息等资源要素的分配比例以及未来后备人才培养产权归属问题是否能达成一致,这些都是合作过程中需要经过利益博弈进而明晰的重要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对资源缺乏一方的补偿机制,充分了解多主体现实状况和需求,做到补偿性公平和差异化公平;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核心利益主体间资源互动,依照具体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做到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现今社会大众对体育升学的支持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暂时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尤其是未建立起高效的体育升学链条。深化体教融合,就要对人才培养体制进行改革,明确和落实体校学生、体育特长学生、优秀运动员学生3种不同类型学生在校学籍、学制、培养方式、教学模式等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创新体育人才培养方式,做好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管理工作与体育、教育系统的衔接。
明晰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各类相关利益主体,了解其各自的利益需求,对于更好地解决学校体育难题、推进体教融合进程有着重要意义。在未来合作中要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职责、平衡资源投入和利益分配,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以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构建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以期切实推进体教融合工作,助力体育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