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永
(云南省彝良县农机管理站,云南 昭通 657600)
彝良县地处云贵川3省8县结合部的乌蒙山区,农机作业环境恶劣多变,若不加强维修保养,其使用寿命和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及时维修保养是有效保证农机具良好技术状态和效能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使用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20年6月底,彝良县共有农业机械8.243万台(套),总动力达14.266 8万kW;有农机维修网点53个,都是以换件维修为主,其中县级维修网点4个,乡、村级维修网点49个;农机经销商兼售后维修29个,主要分布在县、乡两级,零部件销售兼维修18个,主要分布在乡村集镇,村组流动维修服务6个;每个维修点从业人员1~2人,维修场地一般20 m2~60 m2,全县农机维修收入每年约400万元;有农机维修人员96人,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青黄不接,绝大部分从业者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系统的维修理论知识,都是靠经验来诊断排除农机故障,返修率高,维修质量不能保障。
随着农机化的快速发展,对农机维修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农机维修服务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1 农机维修点多面广,难监管
彝良县53家农机维修网点分布于全县所有乡(镇)、村,县级维修网点4家,占7.5%,乡、村维修网点49家,占92.5%。农机维修点多面广,几乎都在乡村一级,人少事多,工作量大,很难保证全面监管到每个维修网点。
2.1.2 农机监管人员少,监管不到位
全县共有农机监管人员24人,其中县级专职人员9人,乡镇兼职人员15人,且流动性很大,不稳定。负责全县的农机推广和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农机培训考试、农机质量投诉等工作,每个人都一兼多岗地超负荷工作,导致农机维修监管无法全面监管到位。
2.1.3 多部门监管,未形成合力
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农机、市场监督、工业等部门对农机维修行业都有监管职责,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都是各自为政,未形成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监管力度不大。
随着农机化的不断发展,彝良县农机维修行业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该县农机维修网点以1~2人的家族、作坊式个体经营为主,几乎都是兼营维修,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呈现出小、散、弱的特点。
据调查统计,彝良县90%以上的农机维修网点只有千斤顶、电焊机、切割机、砂轮机、扳手、手电钻等常用设备,且设备陈旧、落后、不全,缺乏先进的检修设备、仪器,只能靠经验判断和排除农机故障,从事简单的换件维修。
全县有农机维修从业人员96人,13%的具有初中文化程度,87%的都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无农机维修从业资格证,绝大多数都是师带徒、父带子。未经过正规、全面、系统的培训学习,缺乏农机维修专业基础知识,维修技能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农机维修的需要。
据调查,全县农机维修经营不规范:一是大多数维修点只有营业执照,有的有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中没有农机维修,维修人员几乎无职业资格证;二是维修网点几乎都无相关维修管理制度;三是都未建立健全农机维修配件进、销(用)、存台账和维修登记台账;四是未规范保存农业机械维修的相关记录、台账档案。
通过调查了解,由于没有统一的农机零部件标准,每个生产企业都是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导致同一产品不同品牌、种类之间零部件不通用,同一品牌不同产品间零部件也不完全通用,造成农机维修零部件的库存增加,无形中增加农机维修成本,也无法保证农机维修质量。
建议农机化主管部门把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提上议事日程,与农机技术推广、培训、安全监管、投诉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将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机化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和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农机维修服务[1-3]。
农机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GB/T 22129—2008)、《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16)、《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引导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标准完善设施设备、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经营条件,守法经营,严格执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机零部件标准,严格贯彻落实,特别是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农机零部件,否则从严、从重快速处罚,增大违规成本,从源头保证农机零部件通用,减轻农机零部件的储备负担,保障维修质量,促进农机维修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1)鼓励和引导成立县级农机维修行业协会,主要提供和推广应用农机维修所需的新设备、新技术,负责农机维修技术的更新、迭代和推广,线上线下培训、指导下级维修网点的业务开展,及时解决维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协助成立乡镇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机销售及售后维修保养、农机零部件销售及维修服务、农机维修设备仪器的检测和使用、维修新技术推广、指导下级网点开展维修业务等。3)成立村级农机维修服务网点,主要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维修个体户等形式存在,及时解决农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维修的,联系上级维修机构指导处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加以落实;要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检查;要与市场监督、工业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大农机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机维修服务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整治,净化行业环境,维护发展秩序,保障合法权益。
建议政府结合实际,从“资金、用地、人才、体系”等方面,综合研究,制定出台一套扶持培育农机维修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借鉴国内外先进、完善的农机维修发展经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发展农机维修服务产业;从金融、税收上采取政府贴息、降低利率、信用贷款、减免税费、返税等措施扶持农机维修服务业发展;把农机维修所需的各种设备、检测仪器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降低投入成本,优先满足需要;适度、科学地放宽农机维修用地管制,满足用地需求,给予农机维修技术人才培训一定补助,切实发展壮大农机维修服务产业。
1)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维修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强化农机维修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严把从业入口关,实行农机维修持证上岗;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机培训学校、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作用,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维修保养知识培训、讲座、竞赛、实操技能比赛等活动,切实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保养技能;3)强制要求农机生产企业定期培训其售后维修人员,进入厂区跟班学习,更新知识,切实提升维修人员的维修服务技能。
按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县级应保障农机维修服务投诉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等,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协会搭建起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长效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机维修服务质量有奖投诉、举报制度,严格保密投诉者信息,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机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引导农机维修服务者推行服务承诺,在服务场所公开维修服务项目、价格、配件来源、质保等信息;主动向送机维修者提供维修清单,完整、真实、清晰地记录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维修项目、材料工时费、农机用户签名等信息,作为消费者维权依据;自觉建立农机零部件进、用(销)、存台账,规范记录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生产批次、生产日期、零部件合格证,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地址,使用日期、更换的农机具、送机维修者签字等信息;成立农机维修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共同约定发布行业服务规范、服务公约,搭建交流学习平台,提高维修技能水平,倡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4]。
总之,农机维修服务是确保农业机械安全、高效作业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农机化的主要保障措施,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后盾。因此,应高度重视农机维修服务发展,提高维修技能水平,把农机维修服务提上议事日程,持续推进农机维修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