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健康观视角下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优化

2021-12-25 07:16曲绍旭梁德友
关键词:老龄化居家养老

曲绍旭,梁德友

(1.南京理工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2.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理念的转变:从积极老龄化到老年健康观

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19年7月17日纪念“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25周年活动上发表致辞时指出“世界各国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需要促进健康的积极老龄化和提供充分的社会保护”。我国的老龄化问题也较为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数量为17599万人,占总人口(140005万人)的比重为12.6%,超过联合国对老龄化国家的认定标准(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超过7%)。此外,在医疗技术进步、生活质量提高、健康意识提升等方面的推动下,人口的预期寿命也会不断延长[1]。可以预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老年人口将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正如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联合颁布的《新时代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报告2018》中所预测的那样,到21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为4.87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3[2]。

老龄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与其消极应对,不如积极面对”的口号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开展老龄化政策的主要理念。世界卫生组织(WHO)也于2002年4月提出了积极老龄化(active aging) 的概念,并从“健康”“参与”“保障”等角度构建了积极老龄化的测量指标体系。毋庸置疑,积极老龄化的提出改变了以往“社会撤退论”对老年人的消极看法,在生理、精神、制度等层面提高了人们对老年人、老龄化、老年政策等方面的认知程度。对我国来说,积极老龄化理念的引入不仅能为老年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提供有益参考,而且也会逐渐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程度,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双向发展。因此,国务院在2017年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将“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自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识意愿显著增强”作为未来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但以现实来看,“积极老龄化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干预研究多处于试点阶段”[3],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和实践在现实中的推进依然任重而道远。以笔者之见,积极老龄化是一种综合性、多元性、系统性的理念,需要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支持,对“未富先老”甚至“未备先老”的我国来说,需要采取渐进性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积极老龄化的介入过程,而抓住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是实施政策介入的首要条件。以目前来看,“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仍是积极老龄化的基石”[4],健康行为与健康理念既是衡量积极老龄化的首要前提,又是老年人社会参与相关保障的重要指导。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的老年人已经不能满足身体健康的基本需求,对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甚至社会健康的关注会越来越高。因此,当前需未雨绸缪,明确以老年健康观为主的政策设计理念。

老年健康观的理念对老年人社会政策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在老年人的社会政策中,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无疑占据着重要的位置[5]。因此,本文在理论分析与逻辑关系阐释的基础上,将老年健康观的理念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设计相结合,以此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

二、理论的阐释:何为老年健康观?

顾名思义,老年健康观就是老年人对健康的看法与观点,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和社会健康[6]等观念。老年健康观是一个动态性、历史性的概念,与其他健康观一样,“已被历时性地建构为一种具有特定逻辑的价值理念、话语体系和实践活动”[7]。老年健康观之所以如此多变,其主要原因在于此观念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老年健康观的影响因素既包括内在的生理、心理、精神等因素,又涉及外在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8]。同时,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是相互影响的,老年人内心的观念与外在的环境息息相关[9],因此外在因素对内在因素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而内在老年健康意识在向外“映射”的过程中又会影响老年人的行为,这会进一步固化人们对老年人群体的社会认知,进而会影响社会地位、群体文化等老年健康观的外在因素。以上因素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经常处于交织、更迭的状态,进而不断改变老年健康观的构建、嬗变与整合。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许多老年人尚处于温饱状态的边缘,健康意识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逐步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亦逐步提高,老年健康观的意识也逐渐成熟。我国老年健康观在形成过程中所历经的外部影响因素较为复杂,观念也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从生命历程角度看,我国多数老年人都经历了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等历史性事件,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已经形成一种群体性共识,对健康观的理解多带有历史的烙印和时代的记忆。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较高的生活水平使得老年人更加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生活,对健康也更加关注,现代化的老年健康观也在逐步形成。

在老年人生命历程复杂性和现实社会价值观多元性的共同作用下,现有的老年健康观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其一,层次性。表现为老年健康观会随着老年人原有职业、收入水平、家庭结构的不同而表现出层级化的状态。例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年龄越高的老年人,对自身的健康评价更为积极,也更具有积极的健康观[10]。再比如,有学者认为有配偶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比无配偶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要高,且有配偶的老年人具有更为积极的健康观[11]。其二,区隔性。表现为城乡老年人健康观存在着较大差异,甚至处于隔阂的状态。农村老年健康观的影响因素较为单一,多集中于疾病、家庭状况、生活方式等方面[12],其健康观侧重于身体健康观。城市老年健康观的影响因素相对复杂,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诸如家庭关系等心理因素[13]和邻居关系网络、朋友关系网络等社会因素[14],其健康观表现为身体健康观、心理健康观、精神健康观和社会健康观等类别。由是观之,农村和城市老年健康观的差异多由两者的居住方式、风土人情、文化特色所决定,较难调和,会长期处于一种隔阂的状态。其三,传播性。表现为老年健康观更加容易在群体内传播。老年人的群体意识较强,倾向于在公共文化生活中找寻群体归属感[15],在群体性的社会互动中,信息交流机制更加容易建立起来。在这样一种机制下,健康信息的交流程度也更为频繁,部分老年人因此而形成的健康观也趋于一致。老年健康观的传播程度会因成员构成、区域范围、观点类别、传播渠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亦有可能会形成扭曲甚至错误的老年健康观,应当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老年健康观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要从“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的角度出发[16],以更为宏观、多元、体系化的角度来加强对它的理解。

老年健康观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表现在:其一,老年群体素质提升的重要推力。通过引导、培育等方式在老年人群体中形成积极的健康观,有利于加深老年人对自身生理健康、社会健康的认知,进而会在素质提升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这在客观上提升了老年群体的整体素质;其二,老年社会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老年健康观的推进会进一步突出老年人个人生理条件、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这也会增加相关政策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对这些影响因素的针对程度,进而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其三,积极老龄化推进的重要保证。积极老龄化是联合国的重要部署,我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理应积极响应其相关政策的普及。积极老龄化理念在我国的实践不仅要关注老年人的尊严、价值与参与[17],而且要注重健康理念的普及,因为积极老龄化根植于健康老龄化[18],后者是前者推进的重要保证。

因此,当前应在把握老年健康观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其在社会政策领域中的适用性。基于此,本文以老年健康观为视角,探讨其对养老政策的指导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养老政策优化的路径。

三、逻辑的相关:老年健康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作用分析

老年健康观在老年群体中一旦形成,便会形成规模效应,而这种规模效应对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政策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以现实观之,老年健康观并非对所有的养老服务政策都具有同样的影响力,机构养老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较为被动,因此其(主观意志的)健康观很难改变机构养老运行的方向。社区居家养老政策的服务对象既包括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又包括身体健康的老年人[19],而后者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容易形成整体性的老年健康观。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老年健康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作用,以此理清两者间的关系。

老年健康观不仅会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老年人)对养老相关政策的态度,而且会改变服务政策提供者(养老服务主体)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而改变服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效果。即是说,老年健康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影响既涉及人的行为与意识等主观因素,又涉及制度运行及效果评析等客观因素,是一种综合的影响。如若对以上所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则会因“面面俱到”而弱化研究的中心思想。因此,需要从社会政策的某一侧面作为突破口,探究老年健康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间的关系。本文从社会政策基本要素的角度出发对以上所述的关系进行研究。社会政策基本要素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对象、政策资源与政策运行机制[20],这些要素包含于社会政策的运行过程中,能更为全面地探究老年健康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作用。

1.对政策主体的作用:引导服务主体的目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较多,既包括专业化的服务主体如康复机构,又包括半专业化的服务主体如社会服务机构、社区自组织等。不同服务主体在服务方式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康复机构主要采取专业化的服务方式,社会服务组织采取综合性(专业化的社区社会工作与行政工作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社区自组织的服务方式较为随意,专业化程度较低。在多样化服务方式的影响下,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甚至冲突性的服务目标,例如,社会组织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需要社区自组织的有效配合才能达成服务目标,但部分社区自组织“组织内成员福利提升”的目标较为明确,与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外部资源(以社区老年人整体福利提升水平为目标)较难进行有效沟通,进而影响整体的服务质量。由此看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规范自身的服务目标。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论认为,社会政策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1],而“健康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个体对象的基础”。因此,社会政策目标应围绕人的健康发展进行设计,而老年健康观也应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目标。

老年健康观的引入能进一步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老年健康观能有效提高老年人对健康的理解程度,进而会加强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程度,这也使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服务目标愈加集中于老年人健康,单一性和针对性的目标效应愈加明显。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减缓理念的冲突来引导目标。老年健康观的引入会突出健康介入、健康管理的服务理念,进而会优化服务相关主体围绕老年人健康而设置的服务内容。由于理念的一致性而导致内容的趋同性,有利于减缓服务主体服务目标的冲突程度。其二,通过优化服务主体任务配置来明晰目标。在强化健康观念的基础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之间会围绕此理念逐渐形成相关的任务配置,康复机构专注于专业化的康复服务,而社工机构及自组织会逐渐关注心理康复服务。这会减少因服务主体专业性和针对性的不同而导致服务目标的冲突性。

2.对政策对象的作用:规范服务对象的分类

从我国“9073”的养老服务体系布局来看,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是分开运行的,但将“社区养老视为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并列的第三种养老模式是一种认识的误区[22],因为无论是从服务衔接还是从服务成本的角度来看,都应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进行融合[23]。但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融合的结果之一就是拓展了服务对象的种类。目前,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类型的老年人,包括低龄老年人(60~69岁之间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70岁及以上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健全老年人、日托老年人、全托老年人等。服务对象的多样自然导致服务需求与服务目标的多样,这在客观上有可能会降低服务的精准性。

老年健康观的提出会改变人们对老年人的认知,愈加强调将健康理念融入到对老年人的理解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与否逐渐成为老年人分类的重要标准。从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将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划分为非身体健康类老年人,对他们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将其他老年人划分为身体健康类老年人,对他们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看,将心理评估(根据老年人心理健康状态抑郁量表测定)没有达到要求的老年人划分为非心理健康类老年人,对其实施心理干预服务,将其他类老年人划分为心理健康类老年人,对其开展常规性的社会服务。由此可见,老年健康观的引入不仅能简化对老年人分类的标准,而且以之为基础的分类方式也较易操作,避免服务对象分类造成的评判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

3.对政策资源的作用:优化服务资源设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较为困难,这是因为:其一,服务内容复杂性影响资源整合。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老年人个案工作、小组活动、社区社会工作、自组织建立、外部资源的介入等,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这些内容的服务主体、方式与方法各不相同,在客观上影响整体服务资源的整合。其二,服务目标差别性影响资源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主体的服务目标存在较大差别,例如,康复机构的服务目标在于通过专业化康复工作来提升老年人身体健康水平,目标具有单一性,而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自组织的服务目标却集中于融入社区、生活便利程度有所提升、团体意识有所增强等多样化的目标。在多种服务目标的影响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很有可能会背离最初设定的主要目标而逐渐偏向有利于自身服务开展的目标,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服务资源整合的力度。

老年健康观的引入会促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开展的服务内容愈加集中于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社会健康等内容。在服务内容集中化(以健康为中心)的有力推动下,服务资源的整合也会进一步优化,表现在:其一,以健康为核心的服务资源整合。在老年健康观的指引下,服务主体会根据自身能力、服务范围、项目设置等要素来完善或创新与整合相关的服务资源,例如,社会组织会更加关注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相关服务,康复机构也会在原有服务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康复、精神康复相关的服务内容。在此基础上,两者的资源能有效整合在一起;其二,资源整合的目的性愈加明显。在不断强化老年健康观的前提下,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观、心理健康观、精神健康观和社会健康观会逐渐明晰,服务资源的供给目的性(以健康为中心)愈加明显。此外,服务资源安排的递进关系也会逐渐显现出来,即首先满足内部的诸如身体、心理健康观资源安排,之后再满足外部的诸如社会健康观的资源安排。

4.对运行机制的作用:完善服务政策评估体系建设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是服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目前来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评估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方也只是制定符合其实际的评估标准,参考性不足,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养老服务制度的发展。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包括:其一,服务主体较多会抑制评估机制的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较多,不同主体开展服务的对象、目标等方面不尽一致,其服务范围、质量等也各不相同,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估不同主体的服务内容,评估机制难以形成。其二,服务内容复杂会阻碍评估体系的建立进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涉及内容较多,且不同服务内容在专业化程度、服务范围、人员设置等方面也有所差别,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对所有内容进行评判,客观上限制了评估体系建立的进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评估的重点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的结果[24],对老年人服务感受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应成为服务评估的重要依据。以之为基础,本文认为老年健康观应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评估的依据,这是因为:第一,老年健康是最为核心的服务目标,有利于加强评估的针对性。毋庸置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最终目的在于提高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以及社会健康水平。老年健康观的引入能有效引导评估的方向朝向以上目标。根据老年健康观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所开展的服务内容,能逐步形成内容相似、方向相同、目标一致的服务项目,进而促进一致性服务评估标准的建立;第二,老年健康内容的多样性能促进评估体系的完善。老年健康涉及身体、心理、精神、社会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此外,老年健康观可以拆分成不同评估指标,分门别类地对服务内容进行评估,进而形成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四、路径的优化:老年健康观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优化研究

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政策目标较模糊。一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较多,不同主体的服务目标不尽一致,影响了服务整体目标整合的进度;另一方面,老年人的需求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为满足不同老年人的不同需求,相关的服务主体会设置多种服务目标,客观上降低了整体性目标设置的效果。第二,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首先,政策内容不够聚焦。现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所涉领域甚广,包括经济领域(如《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科技领域(如《关于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社会领域(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如此众多的领域会使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开展的服务愈加多元化,难以形成精准化的服务模式;其次,购买服务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服务内容的多元化设置,使得政策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也缺乏针对性,服务效果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第三,政策评估制度不健全。一方面,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标的权重设置没有突出某一服务种类的主导地位,无法构建层次分明、主次有序的评估体系,客观上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另一方面,现有的评估内容多围绕某一服务项目而单独设立评估指标,缺乏全面性的评估理念。

由前文分析可知,老年健康观的理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因此,在其指引下,结合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方面着手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优化提出建议。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老年健康观视角下政策目标制定的优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目标的多元性不仅增加了服务实施的成本,而且也加大了政策评估的难度。在老年健康观的指引下,老年人的需求也逐渐明晰,围绕满足需求的政策制定也愈加具有针对性与精准性。

“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依据”[25],老年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个体性需求,又有社区融合、社会关系建立等社会性需求。毋庸置疑,在不同条件下,人们的需求亦呈现出不同的方式。对老年人来说,其需求的多样性、多元性等特征体现的更为明显。因此,当前应在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供给层次和供给顺序的相关工作[26]。从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角度出发,包括健康需求在内的生理需求是老年人最为根本的需求之一[27],但健康需求是多层面的,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与社会健康等方面。因此,应在满足多元健康需求基础上,采取渐进性的方式,逐步满足老年人的其他需求,最终从整体性的角度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老年人健康需求的满足要以健康政策为前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要围绕此完善相关的服务政策:其一,要关注于全面健康观的政策制定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5日印发并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这说明全面健康、全民健康的理念是未来社会政策规划的重要趋势。基于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应以全面健康观为其政策制定的重要前提。首先,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凝练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理念,包括“健康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的发展目标、“健康产业”的相关指标、“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工作任务等内容。其次,将相关理念与政策的制定方向相结合,包括:开发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连续性保障能力的政策,以此明确服务能力提升的目标;制定鼓励促进社区居家服务机构连锁化经营、层级化经营的政策,以此达成产业化发展的指标;完善社区内康复与社区居家协同发展的政策,以此完成健康老龄化的工作任务。其二,要关注于渐进式政策体系的建设。在全面健康观的指引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定的关注焦点也应从推动老年人单一的身体健康观转向至推动身体、心理、精神、社会等全面健康观。全面健康观具有内容多样性、目标多元性、层次梯度性的特征,实现这一观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一蹴而就。建议在渐进式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全面健康观的政策体系。首先,推动渐进式政策逻辑的形成。相关部门要认识到老年人身体健康观、心理健康观、精神健康观与社会健康观的逻辑关系与递进关系,并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规制提高以上观念的形成,如明确心理健康与社会健康的关系,推出结合性服务政策,又如在其他健康政策制定中强调身体健康的基础作用。其次,完善渐进式政策体系的建设。在明确政策逻辑的基础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进一步明确身体健康观的基础性、心理健康观的提升性、精神健康观的保障性以及社会健康观的引导性,以此形成渐进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2.老年健康观视角下政策内容设置的优化

(1)原有服务政策的优化

老年健康观的引入在提高管理部门健康服务意识的同时,也会进一步促使相关部门优化与健康观相关的政策内容。首先,促使身体健康观的形成贯穿于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身体健康观的形成既是其他健康观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顺利开展的首要目标,因此要将完善身体健康观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一是要在《健康中国2030》的政策指引下,突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提高身体健康方面的地位,以此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身体健康意识。可采取的方式包括:突出康复服务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比例;提高社区养老医疗水平;颁布诸如体检、用药、就医等与老年人身体健康相关的促进性政策。其次,通过其他健康观来创新原有的服务政策。老年人心理、精神、社会健康意识的形成对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以上意识形成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优化原有的政策效果。采取的方式包括:采取捆绑性政策,如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推进身体健康与社会健康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规范,如出台相关政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理、精神、社会健康服务的标准进行规范,加强以上服务内容的输送。

(2)购买服务政策的优化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年健康观的指引下,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也应随之适当地改变。本文建议围绕健康类别来完善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其一,按照老年健康观的类别来制定相应的购买服务计划。对开展身体、心理、精神、社会健康服务的主体、资质、内容进行规划,并推出相应的购买服务计划,如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硬件设备、人员资质、服务标准等进行规范,并在其基础上提高服务效果。其二,制定老年健康服务的标准。只有明确老年健康服务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服务,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质量。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角度观之,老年健康服务标准的制定需要关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注重弹性。老年健康服务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而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高低会因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主客观因素而不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标准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弹性,以此提高标准与政策执行的契合度;二是要关注衔接性。一方面,如前所述,老年健康观所涉及到的相关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基于此,老年健康服务的标准要注重服务内容的衔接,如身体健康服务标准要作为其他服务标准制定的重要前提,社会健康服务标准中要明确其他健康服务内容指标的完成等;三是要注意可行性。老年健康服务标准的制定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老年人的主观条件,二是环境、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自身条件。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使得标准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操作性。

3.老年健康观视角下政策评估执行的优化

在老年健康观深入发展的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评估方式也应随之转变,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在评估内容设置上要突出老年健康服务的地位

如前所述,老年健康观会逐渐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在这一发展趋势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内容的设置也应发生变化,主要包括:一是要设置老年健康内容的整体比重。以目前来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所涉及内容的分类主要以项目为主(包括上门服务、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内容),虽然也涉及到健康服务的内容,但多与其他项目交叉,体现不出健康服务的整体优势。因此,建议突出健康服务的比重,在现有的评估内容中增加有关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以及社会健康的评估内容,并将以上内容作为服务项目评估的重要标准,以此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朝向健康服务的方向发展;二是要分类细化老年健康的评估内容。为突出健康服务的评估内容,要对身体、心理、精神以及社会等健康服务指标进行细化,在细化相关服务指标时要注意框定不同健康服务内容之间的界限,防止因评估内容的重合而影响评估的精准性。

(2)在评估方式选择上要体现全面健康评估的理念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方式决定了评估的质量。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多采取“单一项目”的评估方式,缺乏整体性的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增加其幸福感,如果没有全面健康评估的理念,以上目标很难达到。因此,在老年健康观的引导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方式也应转向全面健康评估的理念,需要做到:一是要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健康服务方面的连续性(需要连续开展从身体健康到社会健康方面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服务效果高低的重要标准。二是要综合、灵活地利用“主观+客观”“问卷+访谈”“座谈+个案”的评估方式,从整体性上把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整体健康观目标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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