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主体的身份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界定问题的探讨

2021-12-24 12:18云南河北孙恒振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21年6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选举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云南 王 杉 河北 孙恒振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界定问题,是必修2《政治生活》教学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多年来,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一线教师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笔者发现,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与我国宪法中的规定有关,大家的争议大多数是因为对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政治主体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的原理进行分析,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一、问题的缘起

思想政治学科教材必修2《政治生活》第1 课中,有如下表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受这段文字的影响,不少教辅资料上提出了“只有选举和被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才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不是行使选举权,而是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属于一种政治参与”的观点。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说明其参加了选举,根据教辅资料的观点,认为村民参加了选举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显是难以自圆其说的。针对这种情况,修订的《教师教学用书·必修2·政治生活》对此作了如下说明:

“首先,选举权在国家层面,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其次,选举权在社会基层民主层面,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政治生活》教材在表述选举权的具体内容时,为了降低难度,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利的法律条文未作完整表述。但是,这并不表明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或居民选举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就不是选举权。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或者选举居委会成员都是公民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行动,是选举权的一种,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

《教师教学用书》中的这个说明,使一线教师确认了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为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也是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这个说明并没有彻底解决教师的疑问,而且又增加了新的疑问,比如:选举和被选举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被选举为班委会成员等,算不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是行使“公民的选举权”还是“村民的选举权”?

从与一线教师的在线探讨中,笔者发现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存在很大分歧。

二、正本溯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究竟包括哪些

《现代汉语词典》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释义如下:

选举权:①公民依法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②各种组织的成员选举本组织的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①公民依法享有的当选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被选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②各种组织的成员享有的当选本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的权利。

从这两个释义可以看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很多种,不同组织的成员,享有在该组织中的选举权,即不同的政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关于对《教师教学用书》中的说明的分歧,根源就在于书中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拘泥于公民这个单一的政治主体范围之内,以致于把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权利表述为“公民的选举权”,弄清楚这一点,相关所有的疑难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公民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选举和被选举为村委会成员的权利,是村民的基本权利。

在中国共产党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为党代会代表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权利。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为团代会代表的权利,是共青团员的基本权利。

县人大代表在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市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县人大代表的基本权利。

市人大代表在选举省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省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市人大代表的基本权利。

总之,不同政治主体享有不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界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首先要先确定政治主体的身份。

讨论中有教师提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才有选举权,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怎么在班委会成员的选举中有选举权?笔者的回答是:宪法中的选举权是特指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涉及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可能规定权力机关之外的各种机关、组织的选举资格问题。

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3 条就明确:团员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大家知道,共青团员的年龄下限是十四周岁,无论他们是否满十八周岁都是在团内有选举权的,而这并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线上交流时,还有老师提出,教材中的选举权是政治权利,学生选班长不属于政治权利。这种理解是对政治权利的误解,表达自己的意愿,如言论、出版等都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自己认为哪位同学可以担任班干部,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实质上就是行使政治权利,也是一种政治参与,也就是在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其实,从《教师教学用书》引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也可以证明“不同主体享有不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比两部法律中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不难看出,人大代表选举的主体是公民,村委会成员选举的主体是村民,《教师教学用书》把这两个选举权称之为“公民的选举权包括两个层面”的表述是有失严谨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在国家层面,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基层自治层面,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一道有较大争议的模拟题

几年前曾经有一道影响较大的名校模拟试题(湖北八校2017 届高三第一次联考第21 题)涉及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的问题,该题如下:

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解释的执行,将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这体现了 ( )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③人大代表行使了表决权,使相关法律得以通过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

A.②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④

【答案】B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参会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他们与人大代表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主体,具有不同的政治身份,他们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行使了表决权而不是人大代表行使了表决权。所以该题答案选③,笔者认为是有失严谨的。

在线上交流时,有老师认为该题的答案没有问题,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属于全国人大代表”,所以选项③正确。该老师提出:试题中“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可以理解为“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行使表决权”。很明显这是把“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包含关系颠倒了,因为参加表决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一种“特殊的人大代表”,而不是普通的人大代表,普通的人大代表是没有资格参加这个会议的。能够在人大常委会上行使表决权,是因为其“具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身份”,而不是因为他们具有“人大代表”的身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也具有人大代表的身份,难道其行使权利也是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吗?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男老师在家里管教孩子,是在行使做父亲的权利。按照反对者的逻辑,家庭中的父亲属于男性,他管教孩子是在行使男人的权利,如果这个人还是中国国籍,那他就是“属于中国人”,我们能不能把他管教孩子的行为称为“行使中国人的权利”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原因就在于管教孩子不是所有中国人的权利,就如同试题中并不是所有人大代表都有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权利,所以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就不能说成“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更不能说是“中国人行使了表决权”。

什么身份行使什么权利,是指凡是具有这种身份的人都具有这种权利的时候,才可以表述为“什么身份的人在行使权利”,我们教师批评学生是行使教师的权利,不能因为教师“属于人”,而把教师批评学生称之为“行使了人的权利”。

以人大代表为例,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场合(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乡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场合是乡人大、县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场合是县人大……全国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场合是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参会者的身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只能表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决权”,而不可能是让“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

不同的政治主体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在不同的选举活动中,不同的政治主体享有的是不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人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选举,都是因为其具有“公民身份”,行使的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们在以其他身份参加的选举中,享有的不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基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才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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