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示范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培育低碳新业态、提升绿色影响力等措施,以产业优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宣传推广、项目示范为抓手,在“一园一特色,一园一主题”的基础上,形成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案和实施路径,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示范园区先于全社会在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 20%。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 2。
日前,CCTV 1 台《焦点访谈》播出《能耗超低,建筑变绿》专题。在访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田国民表示:住建部下一步将制定强制性标准,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在适宜的气候区,全面强制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同时,通过制定《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为加快军队营区绿色低碳建设,军委后勤保障部近日下发推进军队营区绿色低碳建设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末,新建建筑普遍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具备条件营区全部实行物业社会化管理、驻城市部队绿地率不低于 2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35%以上。指导意见从营区规划抓功能布局减碳、工程建设抓绿色建筑降碳、营区管理抓节能节约减排等方面,提出 16 条具体措施,创新营区营房建管模式,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逐步形成军事设施全要素全流程全寿命的“大环保”格局,推动生态文明与战备训练协调发展。
“十四五”期间,云南省将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充分发挥云南绿色能源、森林碳汇资源禀赋优势,科学制定实施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推动落实各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行动计划,让碳达峰目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高度协调统一。
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2 年,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机制初步形成,试点示范项目取得显著进展。到 2025 年,高品质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社区全面创建,建成一批标志性项目,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逐步宪善,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 2035 年,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样板全面实现,建筑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空间品质优良,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国际领先绿色低碳智慧典范,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蓝图全面形成。
日前,《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规划》提出,至“十四五”期末,黄浦江两岸地区基本建成体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集中展示区,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公共客厅和具有区域辐射效应的滨水生态走廊;苏州河两岸地区初步建成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范区,基本建成多元功能复合的活力城区、尺度宜人有温度的人文城区、生态效益最大化的绿色城区。
近日,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浙里安居”品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城镇商品住房稳定供应,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增加,配套设施更加健全,居住功能更加齐备。滚动打造 600 个以上美丽城镇省级样板,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98%,白蚁防治环保型新技术应用达到 95%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 35%,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 70%,居住品质明显提升。
日前,成都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全面发展绿色建筑。到 2025 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 100%执行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不低于 70%节能标准;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老旧建筑的节能、减排、节水、降噪等绿色化改造,同步改造率达到 80%以上。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鼓励绿色住宅使用者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发挥绿色住宅使用者的监督作用,《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质量验收方法,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