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7日晚10点左右,在四川绵阳市丰谷镇佳乐舞厅内,21岁的叶书平在与他人打斗中打中围观者蒋某。后蒋某与同行者巩显春拦住叶书平讨要说法,叶书平持刀刺伤两人,巩显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8日,绵阳市公安局对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但此后长达27年的时间里,叶书平消失了。2019年,叶书平被捕。本案一审时认定被告叶书平构成1979年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二审中,检方却将“故意杀人”指控变更为“故意伤害”。但叶书平认为,因为1997年我国刑法的一处修改,此案可能已经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换句话说,叶书平即使涉嫌犯罪,但刑法已经“放过”了他。当新旧刑法“冲突”,27年旧案还能否追诉?
隐姓埋名27年,妻子不识枕边人
2019年6月1日晚上8点左右,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某餐厅内宾客满座。邓平和妻子、朋友正在一起吃饭,几名大汉突然冲到桌前,审视一番邓平之后,用四川话向他发问:“你是不是叶书平?”
已经被控制住的邓平没有反抗,也没有说太多的话。面对妻子和朋友的满脸疑惑,他只对妻子淡定地说了一句:“你回去吧。”随即,他跟着这群陌生人上了车。
带走邓平的陌生人是来自千里之外的四川绵阳刑侦警察。邓平也有另外一个尘封了27年的名字——叶书平。
时隔两年多,黄芳回忆起丈夫邓平被四川警方带走当天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他们提前给我们打了电话问在不在家,说是要给我们办理证件,然后就找到了我们吃饭的饭店。”黄芳说,警方在饭店里简单询问了她丈夫的一些情况后,就把他带往乌鲁木齐临时羁押。
第二天,叶书平被刑事拘留,同时被押解回绵阳,于6月14日被检方批准逮捕。
“警方当时叫他叶书平,我一直以为他们认错人了。在这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谁是叶书平,更不要说他干了什么事。”黄芳说。
警方是如何在叶书平潜逃27年后在新疆找到他的?
叶书平被批捕后,绵阳警方曾对外披露,当年21岁的叶书平与被害人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他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后潜逃”。案发后叶书平被列为网上命案逃犯,但是警方多次抓捕都未成功。
绵阳警方在2019年追逃工作中,综合运用传统侦查方法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嫌疑人及重点关系人进行缜密排查,确定了当时居住在新疆昌吉州的邓平和叶书平极为相似,后将其抓获。
叶书平在消失的27年里干了什么?
黄芳说,她和叶书平是在2009年认识的,当时叶书平在新疆昌吉做一些建筑工程类生意。
“我觉得邓平人还不错,对我也挺好”,两人于2014年在新疆结婚生子。但叶书平从未向黄芳提起过自己的真实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叶书平持有一张新疆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其住址、出生年月、姓名均进行了更改。黄芳说,叶书平从未提起过在绵阳还有亲属,“叶书平出事后我到了绵阳,是通过当地派出所才找到了他的家人,他的家人都以为他不在了”。
丈夫被逮捕,黄芳在惊讶之余更好奇的是,叶书平在1992年的那个夜晚,在佳乐舞厅内究竟干了什么事?
持刀刺死人,一审被判无期却要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一审起诉书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叶书平与朋友周龙明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佳乐舞厅玩乐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某引发打斗,不过打斗很快被劝开。叶书平和蒋某继续来到舞厅一楼外的人行道上。此时,被误伤的蒋某和被害人巩显春找到叶书平,要求就误伤一事讨说法并发生纠纷。
检方称,争斗中,叶书平持刀刺伤蒋某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显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8日,绵阳警方对案件立案侦查。警方2019年给出的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巩显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案2019年11月被公诉后,绵阳市中院2020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1979年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護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没有认可。法院认定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上诉状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法院一审采信的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被害人,以及一审对案件诉讼时效、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请求四川省高院改判自己无罪。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绵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发当晚佳乐舞厅冲突中,叶书平和周龙明从舞厅下楼后,巩显春和蒋某上前拦住叶书平,蒋某称“自已被误伤要打回来,并动手打了叶书平”。
叶书平一方认为,法院对于案发事实没有清楚认定,是被害人巩显春不法侵害在先,叶书平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叶书平通过书信表示,一审认定其持刀乱捅事实均是斗殴参与者的说法,没有非参与殴打者亲眼看见他捅刺巩显春,“胡乱捅刺只有旁观者王某一人所述,而且还是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一审法院判决中引用的多名证人证言称,当晚叶书平和其他人在舞厅发生冲突误伤蒋某后,遭到蒋某和巩显春的拦截。蒋某和巩显春先对叶书平
新旧刑法“冲突”,27年旧案能否追诉
以“一拳打在矮个子(叶书平)的背上”“就朝那娃(叶书平)肚子上打一拳”的方式进行攻击,叶书平才拿刀伤害巩显春和蒋某。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认可叶书平是正当防卫,但对巩显春在案件中有过错作出认定,称巩显春、蒋某在前一纠纷尚未平息、有可能继续发生打斗的情况下,以被误伤为由上前挑衅并首先动手打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所以可以酌情对叶书平从轻处罚。
黄芳称,即使按照绵阳市中院一审通过言辞证据认定的事实,巩显春和蒋某等人并非是为了“琐事”而是无事生非。“无端侵害叶书平,危及叶书平人身安全,有重大过错且手段明显过激。面对巩显春和蒋某等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叶书平无奈之下被迫防卫”。
新旧刑法“冲突”,27年旧案还能否追诉
1992年4月17日发生的这起舞厅血案,除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外,公安机关在事发27年后才对叶书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是否应该受到1979年版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限制,也让案件成为法学界争议颇大的问题。
叶书平一方认为,案件发生在1992年4月,应该适用案发时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该版刑法规定,公检法机构只有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现行的1997年版刑法将追诉期限扩大为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叶书平2019年6月1日在新疆被绵阳警方抓获后,次日被绵阳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叶书平一方据此认为,叶书平涉嫌参与了1992年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在超过最长追诉期20年后的第7年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叶书平在新疆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记录,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四川省高院应当依法宣告叶书平无罪。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中,只对叶书平一案民事赔偿是否超出诉讼时效进行了说明,判决正文没有处理刑事部分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
查閱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可以发现,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对于叶书平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最高检对于与叶书平案类似的“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评析认为,案发时警方已经立案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认为,绵阳警方案发时就将该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确定要对其采取拘留、拘传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必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其立案、侦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认为刑事追诉的启动”。万淼焱认为,叶书平一方对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限制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取决于当时警方是否发出拘传或者拘留通知书,而不以被告人是否归案为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侦查机关27年间并未对叶书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所以追究叶书平的刑事责任仍受1979年版刑法追诉期限限制。“刑事追诉时效已过,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并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存在程序违法”。
2021年10月22日,四川省高院完成了此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检察官当庭将公诉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其他指控未发生变化。截至发稿前,该案尚未终审宣判。
(《重庆晨报》 胡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