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淑红韩雪梅房 琳张亚强苏 祯
(1.商洛学院,陕西 商洛 726000; 2.三峡大学,四川 宜昌 443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2020年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目标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农村贫困的终结,我国将进入以解决相对贫困为贫困治理目标的新阶段。
2020年后的贫困性质为绝对贫困的可能“复发期”,应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主;贫困性质将转向相对贫困[1]。相对于由物质财富匮乏造成的绝对贫困问题,相对贫困与财富、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有关。造成相对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分配不平衡[2]。发展的不平衡带来收入差距问题,而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不同层次家庭收入的绝对数差异上,而且体现在收入来源的差异上。研究表明农村家庭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趋势,不同层次家庭的不同来源收入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是不同的[3]。且收入多样化成为农户抵御风险冲击、减缓贫困脆弱性发生的重要工具[4]。分配不平衡体现在低收入群体家庭不仅收入低,家庭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但基本生活仍然拮据的状况[5],且在整个农村家庭中的占比较大。疫情之下,农民工城乡流动性压力增大;刚越过绝对贫困线,收入不稳的家庭面临返贫的风险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已经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贫困治理思路。左停等提出通过开发式扶贫和保障性扶贫相统筹的来应对新的贫困问题[6]。叶兴庆等认为未来减贫政策需要转向缓解相对贫困,以缩小收入差距、为底部人群提供更多上升机会为目标[7]。白增博等提出在相对贫困下要把解决农村老年贫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扶贫”向“防贫”转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养老保障供给水平[8]。孙久文等指出未来中国应该实现由权利保障向能力培训的贫困治理手段转变,2020年后,中国应该以低保和扶贫两项制度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来解决城市和农村的贫困问题[9]。总之,针对绝对贫困扶贫阶段还未解决的问题,以及2020年后相对贫困面临的新贫困问题,部分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上提出了相关对策;部分学者从微观角度对具体的相对贫困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本研究针对2013~2019年间的陕西省农村常住居民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收入来源进行相对贫困分析,来识别2020后陕西省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范围,针对目前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相对贫困特征,提出2020年后陕西省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措施。
陕西脱贫攻坚力度大、成效显著。全省贫困人口由2013年底的410万人降到2019年底的18.34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5.1%降到0.75%[10]。2019年陕西省全年实现57.88万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 022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4 31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12.3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约3.49万人。2015~2019年,陕西累计向贫困地区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27.38亿元,其中向63个革命老区县投入216.94亿元[11]。
虽然陕西省贫困发生率大幅降低,绝对贫困人口问题在2020年末完全退出绝对贫困线,但是部分已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外出务工收入占比高,且不稳定。基层人才匮乏、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工资性收入成为此类家庭获取收入的重要途径。疫情影响之下,巩固扶贫成效是2021年的首要任务,特别是绝对贫困线附近的群体,且农村收入性的相对贫困问题已经凸显,因此,需要提前进行预判,并在相对贫困治理政策上做好规划,以便从容应对新的贫困问题。
绝对贫困的识别对象是现有农村贫困者,相对贫困的识别对象则是潜在收入贫困者,与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有关。收入水平是衡量贫困与否的重要指标,低收入家庭收入高于绝对贫困线,但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或中位数收入,收入不足且来源不稳是相对贫困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收入来源,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4部分。收入来源结构变动能够反映出不同收入层次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情况,从收入来源差异的视角,探索农村相对贫困的缘由,从而在收入来源层面探索有效的扶贫措施。研究对2013~2019年陕西省农村居民收入5等份组中各类不同层次家庭的收入来源结构进行分析,资料来源于2013~2017年《陕西省统计年鉴》,因2018年和2019年统计资料中未列出农村居民收入5等份组数据,根据2017年的数据及2018和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年增长率,预测出2018年和2019年农村居民收入5等份组中的相关收入来源数据。通过计算整理,得出2013~2019年农村居民收入5等份组中不同层次家庭的收入来源结构变动趋势如图1~图4。
由图1可见,工资性收入对低收入户的贡献利率高,而对中低、中等和中高收入户的贡献率次之,对高收入户的贡献率较小。在不同层次家庭中低收入户更倚重于工资性收入。
图1 2013~2019年工资性收入占比变动趋势
由图2可见,经营净收入对低收入户的贡献率很低,而对中低、中等和中高收入户次之,对高收入户的贡献率高。高收入户在经营净收入中更具优势。
图2 2013~2019年经营净收入占比变动趋势
由图3可见,财产净收入对低收入户的贡献率很低,而对中低、中等和中高收入户次之,对高收入户的贡献率高。高收入户在财产净收入中优势突出。
图3 2013~2019年财产净收入占比变动趋势
由图4可见,转移净收入对低收入户的贡献率高,对中低的贡献率次之,对中等、中高和高收入户较小。
图4 2013~2019年转移净收入占比变动趋势
农村不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间的差异,体现农村不同层次家庭在收入上的相对贫困程度,对于识别相对贫困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本研究对2013~2019年之间农村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下图5。
图5 农村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趋势
从农村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趋势线变动来看,农村内部不同收入群体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差异较大。2013~2019年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中低与中等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整体呈递增趋势,逐年增幅较为显著,而中高与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递增显著,尤其是高收入组从2013年的14 847.9元增长为2019年的28 419.3元,年均增速达到11.43%。总平均接近中等水平,可见低收入户、中低和中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远低于中高和高收入户水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间收入差异大。
另外,计算不同年份内其他层次家庭与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值,得出的变动趋势线如图6所示。可见低收入户与其他层次家庭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逐年增大,形成了以总平均为界的低收入层和高收入层两大群体。低收入层是处于总平均线以下60%的家庭,包括低收入、中低和中等收入家庭。高收入层是处于总平均线以上40%的家庭,包括中高和高收入家庭(如图7所示)。
图6 农村低收入户与其他各组之间的比值分布
图7 低收入层与高收入层分布
为了进一步识别农村相对贫困群体,对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异进行比较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农村相对贫困线的确定和相对贫困政策的制定。首先,对城镇低收入户、农村中高和农村总平均收入进行比较,其发展趋势如图8所示。
由图8可知,2013~2019年城镇低收入户、农村中高和农村总平均都呈现递增趋势,但是从2016年起农村中高收入递增趋势显著,且与城镇低收入户间收入差距逐渐增大,这说明农村中高群体收入已经迈入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其发展已经超过城镇低收入户水平,但是农村总平均水平远低于城镇低收入户和农村中高群体的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图8 城乡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
其次,对2013~2019年城乡间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低收入户与总平均之间进行相对分析比较,其比值变动趋势如图9所示。
图9 城乡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数比较
可见2013~2019年农村内部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间、低收入户与总平均的比值呈上升趋势,农村内部收入差异在逐年扩大,贫富两极分化加剧。低收入户与总平均之间的差异也在逐年拉大,意味着低收入户的收入水平在逐渐远离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贫困问题突出。而城镇内部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间、总平均与低收入户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呈下降趋势,相对收入差距在逐渐缩小。但是,贫富差异也较为突出,只是差异程度比农村较小。
从以上陕西省农村相对贫困特征分析可知,目前陕西省农村存在的相对贫困问题有:
其一,从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结构来看,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是低收入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效应显著,使得他们对劳务和支农政策的依赖程度较高。但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自我发展能力难以有效提升。从高收入户的收入来源来看,其主要优势在经营净收入上,但是其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也较高,财产净收入虽然在收入来源结构中占比较小,但是与其他层次家庭相比优势比较突出,可见高收入户的收入优势是收入来源结构呈现均衡化发展趋势,更具抗风险能力。
其二,不同收入层次家庭间收入差异显著,60%的家庭收入低于总平均收入线,处于低收入阶层;40%的家庭收入高于总平均收入,处于高收入阶层;且20%的家庭收入水平达到城镇中低家庭的水平。因此,农村内部收入差异分化显著,同时具有多层分化和两极分化的特点。农村相对贫困问题复杂而多变,治理难度大。
其三,从农村内部不同收入层次家庭及城乡间的收入比较可见,农村现有的相对贫困群体是处于农村总平均线以下60%的家庭,相对贫困程度高、涉及群体范围广、层次间差异大、扶贫政策制定难度大。
陕西省农村不同层次家庭间收入差异显著,如果不进行适时的调整,将会加深贫富两极分化和多层分化趋势,使得贫困问题更加复杂多变,治理难度加大。因此,在相对贫困治理政策上,应更加专注于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均衡问题,增大对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扶持力度,缩小收入差距。
2020年末虽然低收入家庭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是,因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低,又受疫情影响就业难度加大,低收入户仍然面临生存压力。2021年首要的问题是巩固扶贫成果,不断提高和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制度,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扶持力度,从社会制度保障上稳定和巩固部分自我发展能力差的群体。拓宽收入渠道,提升经营净收入水平,使得低收入群体在产业发展中寻找出路。
已有研究表明,贫困的深层次原因是受教育程度和贫困文化迭代。良好教育的缺失、思想观念的匮乏是阻碍低收入群体脱贫因素的首要根源[12]。教育扶贫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能力的基本条件,因此相对扶贫政策的制定更应将关注如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作为消除贫困的重要任务,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以教育为切入点解决贫困问题是消除贫困“治本”措施。
从陕西农村发展来看工资收入依然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稳就业是当前最急迫的问题。这要依据陕西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安排就业。如就生态保护安排一批贫困人员就业,不仅可以解决部分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也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扶持各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壮大,增加就业机会。给农村电商引入大学毕业生就业,不仅能引入新的发展动力,也能弥补农村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农村就业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的努力。需要广开言路,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出适合地方发展的相关就业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和农民都将被纳入市场经济的范围。只有接近市场、加入市场才能有更多就业机会,才能有增加收入的机会,才能有发展的机会。如:近几年的消费扶贫能将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纳入市场的范围,极大的刺激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了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得更多的贫困人口受益。消费扶贫政策的实施,将积极推动低收入群体不断加入市场,不断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缩小城乡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