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理论探析

2021-12-20 09:24郭兴全
人文杂志 2021年11期
关键词:治本公职人员一体

郭兴全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11-0028-11

腐败问题是影响一个国家人心向背、制度更替、政权兴衰的重要变量,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建党百年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在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同时,也一直在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简称“三不腐”机制),聚焦“关键少数”的腐败问题,促使公职人员因打击和震慑而“不敢腐”,因制度和监督而“不能腐”,因觉悟和自律而“不想腐”,“三不腐”机制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进而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历史性成就,探索出一条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

随着“三不腐”机制不断成熟定型,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三不腐”机制的整体构建展开研究。李桂荣、苗庆旺等人的研究分别从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一体推进“三不腐”协同性等维度,提出必须深刻把握其内在逻辑,加强顶层设计,相互照应衔接,把“三不腐”贯通而不是割裂地、具體而不是抽象地抓实抓好;二是对“三不腐”机制的运行展开研究。祝福恩等人将“一体推进”作为研究核心,提出从协同同向同频发力和抓住“关键少数”等方面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蒋卓庆提出通过惩治腐败、权力运行、政治文化等方式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三是对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架构展开研究。一些学者分别从“三不腐”机制的生成机理、理论贡献、规律把握上不断深入研究,取得初步进展。学术界对于“三不腐”机制的研究成果,从多个维度把握新时代腐败治理的基本规律,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彻底胜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成为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础。然而,现有研究对“三不腐”机制的内涵挖掘、生成机理、运行机制及其保障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如何用系统观念实现“三不腐”机制各要素、各子系统协同推进还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为学界深入研究留下了一定空间。

1.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坚持系统观念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习近平指出:“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坚持唯物辩证法,就要从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去把握事物,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认识论方法论,系统观念是指凭借系统思维分析厘定事物内部各要素的联系,从而探寻事物发展的本质,最终在整体层面上总结事物发展内含的客观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系统观念能够有效协同整体和部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不论是我们党进行伟大社会革命还是进行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都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2.坚持系统观念重在一体与协同

系统观念重在一体与协同。治理理论蕴含着多元性、平等性和互动性,现代治理的核心价值就是协同与一体。现代协同理论认为,一个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取决于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或组成部分的协同作用发挥状况,各子系统之间协同得好,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就可以发挥好,反之亦然。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决定了我们党必须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为深刻的原因。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进行社会革命还需要党的自我革命作保证,这就需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在全面,更要抓住重点,腐败治理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点。这样,进行社会革命就形成国家治理系统,进行自我革命就形成政党治理系统和腐败治理系统。不论是国家治理系统还是政党治理系统和腐败治理系统,都是由多元要素构成的一体系统。现代治理需要坚持系统观念,重在一体与协同,没有一体就不需要协同,离开协同就谈不上一体。因而,系统内各组成要素、各子系统应是协同共生的。

3.腐败治理需要坚持系统观念

腐败就是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从狭义上讲,腐败行为是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这里涉及权力、公职、职责、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腐败治理涉及治理的主体、客体、战略和方法以及特定时期的反腐败形势、特点以及制度环境等多个要素,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发展、全面、系统的观念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综合治理。在主体上,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等机构都是腐败治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客体上,一方面,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监察对象,亦即腐败治理的对象,这其中“关键少数”是重点。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在第三章“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作了细化;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是腐败治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列举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8章和第9章分别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在反腐败战略上,既要坚持标本兼治,又要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在方法措施上,反腐败主体主要通过道德约束、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和司法处理等方式,运用“四种形态”对腐败行为依纪依法处理。因而,坚持系统观念是腐败治理的内在要求,必须秉承整体、系统、联系和发展的原则看待和解决问题,坚持用矛盾分析方法来解构反腐败系统中的多重关系,深刻把握腐败治理系统内含的本质和规律,实现腐败治理系统内部全要素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达到腐败治理系统整体的效用最优。

1.“三不腐”机制的内涵

系统有效运行需要机制作保障。“机制”一词,原指机器的内部构造及其工作原理,随后被生物学和医学研究借用,指生物机体结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对社会现象和制度运行的分析研究,是对事物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规律的本质说明。机制是系统运行的动力源泉,一般是依靠多种方式、方法的共同运用而发挥作用的。腐败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国民普遍认为某个职务最终应由国家负责,则滥用此职务牟取个人或者团体好处就是腐败。由于腐败产生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汇处,因而,腐败治理作为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体制机制作保障。

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核心要素构成的“三不腐”机制,是在现有反腐败体制条件下,腐败治理主体充分运用监督执纪执法制度资源,实现反腐败目标的一个集制度、战略和方法的有机组合,是体现系统观念的有效腐败治理机制。在整体上,“三不腐”机制是由各个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分别来看,各个要素又相对独立而且自成系统,分别发挥着其在腐败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敢腐依然是前提,不能腐最为关键,不想腐才是根本。因而,“三不腐”机制实际上是由不敢腐机制、不能腐机制和不想腐机制三个子系统共同构成的一个新时代管党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制度和机制组合。

2.“不敢腐”机制是前提

“不敢腐”机制是腐败治理主体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滥用权力违纪违法甚至贪腐犯罪,依纪依法予以惩治的一套制度和机制的总和。“不敢腐”机制之所以是“三不腐”机制的前提,是和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的形势紧密相关的。在腐败发生率大于惩治率之时,只有通过执纪执法惩治腐败,惩处贪腐者,才能对那些欲腐未腐的公职人员产生极大震慑作用,进而在短时间内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初衷。

敢于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滥用”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公职人员之所以顶风作案,不仅在于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公共权力存在“公属”和“私掌”的内在矛盾,更在于“权力滥用”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如果“滥用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得到及时的惩处,腐败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那么对于敢于腐败者个人来说损失有限,损害的只是公共利益。而且,滥用权力的低風险高收益会让贪腐者产生侥幸心理,变本加厉,继续运用“无成本”或者“低成本”且“低风险”的公权力进行权力寻租获取更大的非法私人利益,进而导致更大的权力滥用,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公职人员“不敢腐”的关键在于加大权力滥用者的成本。公职人员腐败的成本是其进行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亦即失去公职人员职位身份以及受到刑罚的成本。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必须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打虎”“拍蝇”“猎狐”永不停歇,加大腐败被揭露和惩治的风险,让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进行权力寻租时付出远远高于其各种收益的成本,这样才能使其在行使权力时审慎用权。同时,高压反腐对那些意欲贪腐者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震慑,产生敬畏打击的心理,增加其对腐败成本和严重后果的心理预期,促使其尽快收敛收手,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不敢腐”机制重在打击权力滥用,震慑意欲贪腐者。惩处权力滥用的腐败分子是反腐败斗争中最为坚决、最直接、最有力的正义行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以惩治腐败为主要特征的“不敢腐”机制,其基本功能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采取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等手段及时发现,依据党规国法予以精准打击,以维护党规国法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获得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正面打击,对潜在的权力失范者产生有效的震慑和阻吓作用,警示意欲贪腐者及时收敛收手,免于重蹈覆辙。

3.“不能腐”机制是关键

“不能腐”机制是指腐败治理主体通过健全法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划定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把“关键少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制约具有扩张性的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越轨。同时,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执纪严明使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挤压腐败机会,使意欲贪腐者无机可乘。“‘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对‘一把手’的监督仍是薄弱环节。”“不能腐”机制之所以是“三不腐”机制的关键,就在于“不能腐”机制抓住对“一把手”监督这个重点,重在预防腐败,能够有效降低腐败的发生率,巩固“不敢腐”机制的成效。

优化机构设置,健全腐败治理体制机制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前提。纪检监察机关是实现公职人员“不能腐”的重要主体,既需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划定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又需要执纪执法监督,防范权力越轨。我们党在百年来的不同历史时期,把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改革作为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分合合,不断优化职能结构,把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作为其重要使命,始终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完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关键。腐败治理制度是实现公职人员“不能腐”的法治保障。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是党和国家专门的监督制度,既是规范纪检监察机构自身活动的制度体系,又是通过职权配置和职能活动的规范监督全体公职人员履职用权的制度体系。治理腐败的国家法律,是预防和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我们党在百年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建立起符合当时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具体制度,领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

党的纪律监督是促使公职人员“不能腐”的有效手段。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公职人员队伍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占到了绝大多数,只有强化纪律监督,执纪严明,才能筑牢预防腐败防线。在我们党百年来的不同历史时期,既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当时问题的纪律规范,又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腐败深渊。

4.“不想腐”机制是根本

“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不想腐”机制是腐败治理主体通过教育使公职人员坚定理想信念,铸造坚强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对腐败收益、风险和成本的理性评价和正确预期,弱化腐败动机,提高自律认知和道德修为,自觉抵制权力寻租的诱惑。公职人员做到“不想腐”,既有赖于廉洁自律,更有赖于将党的教育和引导等他律要求内化为“不想腐”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自觉,树立起廉荣贪耻的价值取向,抑制腐败动机。“不想腐”机制之所以是“三不腐”机制的根本,是由于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职人员内心的腐败动机、缺乏廉洁自律的意识和崇廉尚德的觉悟。因而,“不想腐”机制作为“三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弘扬清廉文化、锤炼道德修为、传承优良作风,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自觉做到知行合一、谨慎用权。

通过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是构筑“不想腐”思想堤坝的根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解决好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是促使公职人员“不想腐”自觉的必然要求。建党百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从思想上建党,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多种教育方式方法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使公职人员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把约束转化为自觉,以一以贯之的思想教育有效筑起了公职人员“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厚植廉政文化土壤,是涵养“不想腐”思想境界的前提。“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廉政文化凝结着廉政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政治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营造崇廉尚廉氛围,能够有效防止腐败文化乘虚而入、侵蚀人们的灵魂,涵养公职人员“不想腐”的思想境界。建党百年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我们党形成的以廉洁理论、廉洁制度以及廉洁作风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廉政文化,有利于引导崇尚廉洁的社会文化环境,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文化土壤。

坚持以德治党,是锤炼“不想腐”道德修为的基础。“道德高尚是公职人员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有赖于制度的力量,发挥党规国法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同时还要借助道德的力量,特别是发挥政风官德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范畴,有助于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道德建设作为塑造公职人员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的工程,不仅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补充,而且是锤炼公职人员“不想腐”道德修为的灵魂工程。建党百年来,通过党的思想道德建设引领全社会思想道德,成为保持公职人员自身纯洁和防止腐败滋生的坚实基础。

持之以恒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砥砺“不想腐”思想品格的重要保障。党的作风是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不正之风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扫除作风的顽瘴痼疾,教育和引导各级公职人员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思想侵蚀,以党的优良作风带动政风、社会风气和家风好转是促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自觉的治本之策。建党百年来,我们党逐步形成、确立和发展了一整套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人清廉政治本色,有效解决了一些党员干部艰苦奋斗精神衰退,难以抵制腐败诱惑的问题,成为党的巨大精神财富和政治优势。

1.生成机理

“三不腐”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系统观念的有效腐败治理机制。机制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既统筹联动又各有侧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三不腐”机制的核心要素,在腐败治理中承担的使命、采取的策略、实现的具体目标既有统一性又互为补充,构成腐败治理的共同体。

“不敢腐”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就需要在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之时,腐败治理主体依纪依规依法强化对腐败的惩治力度,通过纪检监察“四种形态”之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和司法处理等惩治之剑,加大腐败机会成本,提高腐败被揭露并惩治的风险,使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向畏惧心理转变,由畏惧被惩治向畏惧党纪国法转变,着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现公职人员因打击、震慑和敬畏而“不敢腐”的目标,为“不能腐”的治本之策创造廉洁的从政环境。“不能腐”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就需要腐败治理主体不断完善党规国法和腐败治理体制机制,扎实扎牢制度之笼,通过优化权力结构、划清权力边界,实施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严明执纪,强化权力监督实效,挤压违纪违法空间,压缩权力滥用机会,使意欲贪腐者无能为力,形成无奈心理,找不到腐败机会,实现公职人员因制度和监督严密而“不能腐”的目标,进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之目的。“不想腐”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就需要腐败治理主体通过政治思想教育、警示教育、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家庭美德,赓续红色基因,提高公职人员的精神境界、道德自觉和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廉洁从政价值取向,在公与私之间做出正确选择,养成自律心态构筑起拒腐防变思想之堤,实现公职人员因觉悟和自律而“不想腐”的目标,将腐败动机扼杀在萌发状态(见图1)。

圖1 “三不腐”机制生成机理图

“三不腐”机制的生成,既是反腐败标本兼治战略的具体运用,又是其延伸和扩展。“三不腐”机制实现了由标本兼治向“标本协治”战略的转型。所谓标本兼治,就是将惩治腐败同预防腐败结合起来,既注重夯实治本基础,又敢于运用治标利器。然而,标本兼治战略方针虽找到了反腐败战略的主要构成要素———“治标”和“治本”,抓住了反腐败问题的本质和要害,但是,如何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问题,标本兼治战略并未完全解决。而反腐败“标本协治”战略的核心内涵,就是为了取得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用系统观念处理好治标与治本之间的辩证关系,抓住腐败治理的主要矛盾,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实施“标本协治”战略,需要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的特殊阶段,把严惩腐败作为重点着力降低腐败存量,优先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体现“不敢腐”机制作为“三不腐”机制前提的作用和地位。与此同时,查找腐败多发高发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腐败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之后,及时转移腐败治理重点集中力量治本,通过制度和监督,特别是严明执纪,涵养廉洁文化底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着力遏制腐败增量,发挥好“不能腐”机制的关键作用和“不想腐”的核心作用,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

2.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反映的不仅是构成机制各组成要素、各子系统各自的运转情况,更重在说明各组成要素、各子系统承担的具体功能,相互之间配合、协作的状况,共同构成一个内在平衡、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维持机能的有机系统。“三不腐”机制各组成要素、各子系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环节都是衔接配套的协同架构。因而,“三不腐”机制的运行机制,就是“三不腐”机制运行各主体在特定的体制条件下,为实现一定的腐败治理目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反腐败战略,依据党纪党规国法按照一定的环节和程序,各组成要素、各子系统有效运行、相互作用的一种互动关系(见图2)。

图2 “三不腐”机制运行图

“三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确定明确的目标。腐败问题对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力最大、杀伤力也最大,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政治上把握坚持和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三不腐”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三不腐”机制作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机制运行的目标可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针对腐败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

通过去存量、控增量、防变量,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远期目标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把腐败的发生率控制在低水平、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形成全社会崇尚廉洁的氛围,建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三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坚持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需要运用发展、全面、系统的观念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综合治理,这就需要“三不腐”机制各要素、各子系统在时间上连通、在空间上贯通、在内容上覆盖,形成腐败治理的整体合力。这也是基于系统观念推进“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问题。在时间上连通,是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对于推进“三不腐”机制运行的腐败治理主体而言,要久久为功,不间断不歇息,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不论是在职、转岗还是退休离岗后,任何时候发现问题,只要还在行政违法追究时效、犯罪追诉时效内,都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即使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根据《条例》,监察机关都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在空间上贯通,主要是指不论腐败分子是藏匿在境内还是潜逃境外,对于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各种类型腐败存量一经发现都要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在内容上覆盖,主要是指腐败治理主体运用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各要素、各子系统同向发力,对于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衔接纪法予以处理,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净化政治生态,共同致力于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实现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目标。

“三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体现现代协同理论的基本精神。系统和一体贵在协同。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需要各机制要素、各子系统充分协同发力,正是系统观念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根据反腐败形势不断变化而具体运用的重要成果。“不敢腐”机制成效的巩固,还有赖于“不能腐”和“不想腐”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不能腐”作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关键,在制度和监督上既要重点突破,又要与“不敢腐”“不想腐”机制协同推进。“不想腐”是根本,但是教育也不是萬能的,还需要法治作保障。

“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体制制度环境作保障。作为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其发挥作用的基本制度和体制机制环境。从宏观层面来看,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时期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对腐败治理成效具有决定作用。政治环境决定着特定时期腐败治理的决心和力度,是“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从中观层面来看,特定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法治反腐水平等因素是“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的体制保障;从微观层面来看,公职人员行政伦理规范状况、社会环境的清廉状况等是“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的环境保障。只有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优化制度和体制环境,才能保障“三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需要坚持反腐败“标本协治”战略。在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方法论上,应当区别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善于抓矛盾的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在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这一对矛盾之中,哪一个是主要矛盾,哪一个是次要矛盾,在什么时候以治标这个矛盾为主,什么时候以治本这个矛盾为主,都要仔细分析腐败和反腐败形势以及标和本这对矛盾的具体状况。治标与治本都是反腐败这个大系统内的子系统,在反腐败斗争中并不是均衡采取治标与治本手段,而是要根据治标与治本这对矛盾,哪个是主要矛盾,哪个是次要矛盾,协同好“不敢腐”治标与“不能腐”和“不想腐”治本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治标与治本的协同作用,实现反腐败斗争战略由“标本兼治”向“标本协治”转换,实现反腐败彻底胜利的阶段性目标。法与德、标与本、惩与防、纪与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影响“三不腐”机制有效运行的几组重要因素,坚持反腐败“标本协治”战略,用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法德协同、标本协同、惩防协同、纪法协同、责任协同等方面进一步突破。

坚持反腐败“标本协治”战略,是基于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协同好法与德、标与本、惩与防、纪与法、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等影响腐败治理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叠加效应和综合效能,不断提高腐败治理效能。因而,基于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法治与德治、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执纪与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间的协同关系。

1.处理好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协同关系

法治与德治是腐败治理的基本理念,既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总和,是调节社会关系、培育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等活动的动力。思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既需要党规国法作为基本规范,也离不开思想道德的规范引导。“不能腐”机制重在法治反腐,腐败治理主体需要在科学判断反腐败形势的基础上,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全过程,完善反腐败法治体系、建立高效的廉政法治实施体系、培育廉洁法治环境。“不想腐”机制重在实现廉洁自律的基本目标,离不开道德的规范引领,需要公职人员重品行、正操守,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本色。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就要协同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推动法治、德治贯通,使道德和法律协同发力,倡导《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个执政党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严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管党治党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提出的行为规范,避免公职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和第九章列出的多个罪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条例》所列举的15项监察措施惩戒权力越轨者,防范腐败发生。同时,处理好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协同关系,还需要在反腐败法治取得长足进展之时,提高道德的法治化水平,制定出台有关党的思想道德的党内法规,进一步发挥道德在实现“不想腐”目标上的积极作用。

2.处理好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协同关系

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问题,事关反腐败斗争成败,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重大战略问题。在腐败治理中,治标中的“标”主要是指腐败的不同表现形式、造成的可怕后果和导致的严重危害。“不敢腐”机制重在治标,即针对已发生腐败问题的不同程度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和治理,治标很显然属于事后补救,并不一定能够挽回腐败造成的损失。治本中的“本”主要是指导致腐败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不能腐”和“不想腐”机制重在治本,即通过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反腐法治、强化权力监督,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因而,“标”是腐败的外在表现,“本”是腐败产生的内在原因;“本”决定“标”,“标”反作用于“本”。治标必须瞄准治本,才能事半功倍;治本只有从治标入手,才能有的放矢。由此,腐败治理要科学运用辩证法,坚持标本协同,不应该刻板区分“标”与“本”,要克服“标”与“本”的人为割裂,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必须贯彻系统观念协同治标与治本,处理好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当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腐败处于高发阶段之时,需要充分发挥“不敢腐”的治标功能,着力降低腐败存量。在腐败问题不再突出后,就集中力量发挥好“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治本功能,通过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法治、严明党纪、强化监督,净化政治生态,遏制腐败增量。当前,用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要实现反腐败战略由“标本兼治”向“标本协治”的系统升级,适时转向以治本为主的新阶段,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通过强力治本巩固“不敢腐”机制业已形成的治标成果。

3.处理好惩治与预防之间的协同关系

惩治与预防是腐败治理的基本方式。惩治是遏制腐败和铲除腐败分子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不敢腐”机制的首要方式是惩治。惩治的优点是见效快,既打击腐败分子,还震慑意欲贪腐者,又可获得民心,但是惩治很显然是一种事后措施,并不能完全挽回腐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而且惩治属于一种被动的应对,成本较高,并不具有长期性。与惩治相比,“不能腐”和“不想腐”机制重在预防,具有主动性、低成本性、长效性,是一种从源头上遏制、从根本上降低腐败发生率的有效方式。预防作为一种主动性的腐败治理措施,需要依赖廉洁教育、制度建设和有效的权力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惩治是腐败治理的基本手段,预防才是腐败治理的根本目的。“不敢腐”机制的惩治手段虽以打击权力滥用为主,但其震慑意欲贪腐者避免权力越轨的预防功能也不能忽视,然而,只惩治不预防,腐败就会象割韭菜一样永远也割不完。“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预防手段虽以治本为主,但只预防不惩治,就会使腐败黑数越积越大,难以巩固惩治腐败的既有成果。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从方法论上要处理好零容忍惩治腐败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之间的协同关系,惩治重点要聚焦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自身贪腐和“衙内腐败”交织、境内腐败和境外腐败交织五个方面,预防重点要聚焦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强化政治监督,净化政治生态,培育廉政文化。

4.处理好执纪与执法之间的协同关系

纪律和法律是腐败治理的重要方法。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于公职人员中中共党员是大多数,严明纪律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一种底线要求。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总和,是推进“不能腐”机制的基础。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树立法治信仰是对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纪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这是由党的先进性质决定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执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必须敬畏党纪党规,这并不是一个高要求,而是底线要求。曾经一度,我们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当作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其实模糊了纪法之间的界限,降低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要求,导致很长时间形成“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怪圈。大量事实证明,凡违法者无不始于违纪。只有严明党的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违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就要协同好执纪与执法之间的关系,推進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坚持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严明执纪、公正执法司法,提高“不能腐”机制的效能,使法治反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常态。

5.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间的协同关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大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党章对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职权和基本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有职权和任务就有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落实和监督追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党委(党组)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监督是腐败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监委在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中履行的协助职责、监督执纪问责专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只有上下齐发力,才能避免出现中央反腐“九级风浪”、地方和基層反腐纹丝不动的问题。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不仅是一个宏观要求,更需要上下同心,共同筑起建设廉洁政治的一道道防线,要突出管党治党责任,协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杜绝权力寻租机会。

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创新了腐败治理理念、体制、机制、战略,推进了腐败从发生、发现到惩治全周期管理,实现了腐败治理全要素统筹联动、同向发力、效应叠加,是我们党百年来在管党治党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形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征程上,运用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首先,需要实现机制内部全要素协同配合、各司其职,达到腐败治理系统整体的效用最优;其次,发挥好治标与治本的协同作用,实现反腐败斗争战略由“标本兼治”向“标本协治”转换;最后,进一步处理好法治与德治、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执纪与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间的协同关系。

然而,“三不腐”机制由于其通俗易懂的表述,往往容易被认为只是一个非常简单、不需要进行学理研究的小问题。其实,在“三不腐”机制貌似简单的表述背后,既有对腐败发生机理的深刻洞察,又有对腐败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三不腐”机制的实践成效充分证明,这既是一个体现系统观念符合中国反腐败实际的基本方针,又是一个借鉴清廉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经验的成功尝试,反过来又为国际反腐提供了中国经验。深入研究“三不腐”机制,既需要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支撑,也需要跟踪研究我国腐败治理的理论前沿和实践进展,还需要有国际视野,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的反腐败经验。反腐败永远在路上,随着腐败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三不腐”机制的研究就需要基于系统观念不断跟进,不仅要理论自洽,更要实践有效,避免陷入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咨政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的窘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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