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2021-12-17 02:43李柏民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问题

李柏民

摘要:随着辽西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利用已经上升到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势必要求我们以新的姿态管好用好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本文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土地资源利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土地问题事关农民切身根本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矛盾和问题突出,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本文立足辽西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改进提出了相应的克服对策。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撂荒现象严重

土地撂荒,这是在新时代下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这种事情的发生,却不是单独出现,而是有群体性征象。农民把多年以来梦寐以求的土地白白闲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农村土地大面积撂荒反映出中国社会转型期独有的社会特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一方面,机械化的生产解放了大批农业劳动力,打破了原来对于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农村,走入城市,在城市之中发挥自己劳动力量。另一方面,中国长期二元经济体制,城乡差别之大,城市工价大幅度上涨、农资价格节节攀升,农产品价格却长期相对处于较低价位。加上农业本身生产方式投入人力资本多,收益时间长,劳动生产率低,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迫使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1.2土地市场流转失范

土地虽然成为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眼中的“鸡肋”。但是,在现行户籍制度条件下,农村的土地依然是他们心中最后的立足之所。为了使自己外出时,能够让土地继续带来收益,往往与村集体(往往是村委会)、企业开发商等达成非法交易。主要有:一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而且大量转租土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就私自转换土地使用用途。用租赁的土地建企业、度假村、游乐场等。二是直接出卖。直接出售土地给个人用作修房盖屋或者用作墓地,或者出售土地给一些以泥土为生产资料的个体私营企业,如砖坯厂等,大量土地被挖掘,土壤表层被严重破坏。三是变相出卖土地。以买卖房屋、林木为名掩盖买卖土地的事实。当前,农村土地非法流转现象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大量农用地非法流转,一方面造成国家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大量的农业用地被破坏或者转作非农用途,使本来就短缺的土地资源雪上加霜。

1.3土地权益纠纷上升

土地的大量撂荒伴随着土地的非法流转,使农村农民围绕土地导致的矛盾和冲突增多。概括起来,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农民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到位,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经营权,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或者多留村干部掌握的“机动地”;二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农民私下不规范流转土地造成的纠纷,以及子女之间围绕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的继承导致的冲突,还有一些属于划界不清导致的矛盾;三是农民和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非法征占土地、改变农业用地用途以及以租代征;四是上级部门非法截留、挪用、占用、挥霍土地补偿款,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矛盾激化。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影响到对于土地的长期投资和规模经营,降低了土地效益,而且个别地方因为调处机制不完善,出现大规模农民集体上访事件,甚至酿成暴力流血冲突,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2土地资源利用存在问题的克服对策与措施

2.1改变耕作方式

首先,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做好配套政策支持,做好服务。对于愿意从事规模化、机械化种植的个人或者企业,政府应该给予政策倾斜,比如提供化肥、农药等农资所需品的一条龙服务,提供技术上的咨询,开通绿色通道。在粮食等作物进入市场前也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及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其次,因地制宜,探索新的耕种形式,变撂荒土地为规模化种植土地。北方平原较多,规模化种植比较利于实行。南方尤其是丘陵地带、云贵川地区,梯田多,山间土地多,这些土地如何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种植,需要探索出一条路子。需要政府各级官员和学者共同做出努力。

2.2完善土地法规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的支持与保护力度。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条件下,要尽快实现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目标,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政府的有力支持与保护。一方面政府及其领导人要进一步提高加快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动与正确引导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各类行为主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尽快进行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出台农地发展权的法律制度农地发展权的设定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农地发展权的定价问题、流转问题、收益分配问题等内容都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这就要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理论界及实践界要加强农地发展权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为国家尽早对农地发展权的立法提供相关的成果支持。

2.3规范土地流转

推进土地流转,盘活现有农村土地。对于撂荒土地或一些农民无力甚至不愿耕种的土地,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包或其他方式把土地经营使用权转移到种田能手手中。对于荒地、荒滩、荒山等,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单位和个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国土、纪检监察、民政、农办、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纠纷协调裁决机制,保护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2.4创新管理模式

一是政府要从自身做起,规范政府征地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农地征用申请与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农地征用时的“转用价格”,充分考虑农地本身的价值和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价格,绝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加强监督与管理,防止农地征用后闲置现象的发生,把土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适度放开搞活农地所有权市场,建立农村集体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农民个人之间(即实行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之间及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土地股权的交易)的多向流动关系。三要依法培育完善的土地產权交易组织,可在县、乡建立土地产权交易所及其它土地交易的中介组织。

参考文献:

[1]宋江涛.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14):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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