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世轻世重”法制思想的 历史渊源与当代意义

2021-12-16 18:13刘尉
团结 2021年5期
关键词:刑罚司法环境保护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此“三典”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指一国应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具体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来制定和执行轻重严宽不同的刑罚和司法政策,可以《尚书·吕刑》中“刑罚世轻世重”之论归纳“三国三典”体现的法制思想。整体而言,“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古代在掌握法律政策方面,强调立法及司法适用都应着眼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适时调整立法和司法政策,法律适用之宽严尺度应以相时而定,法律之目的在于维护和重建国家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制指导思想。“重典治乱”是“刑罚世轻世重”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且在古代中国各朝代都有所体现。如韩非子主张以严刑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目标,使人们不因小利而为奸邪行为;商鞅变法中“刑多而赏少”体现的重刑主义思想;明初为强化封建中央集权,亲自编订《大诰》实现“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等等。“重典治乱”这一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乱世”在当今中国已不存在,但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反腐倡廉等领域仍然“乱象”频发,“重典治乱”在特定领域和艰深问题的治理方面,发挥着猛药去疴、除弊布新的作用。为严厉打击那些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社会不公、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腐败行为,“乱世用重典”的核心理念得以沿用。同时,适应我国法律体系的现实发展,“重典治乱”也有了新的内涵,即“重典”不再仅局限于古代社会严苛的刑罚,转而成为了囊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严厉的法律责任网络,并以健全且严密的制度体系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

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例,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政策属性明显。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总要求。为满足国家推进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事业对“硬举措”的迫切需求,自2014年史上最严环境法出台以来,我国环境法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得到了全面的强化,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健全,“重刑重罚”以及高额赔偿的环境司法案例不断涌现,体现了我国在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污染防治任务繁重的背景下“重典治乱”的决心。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之外引入了按日计罚制度,首次规定了人身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了政府环境监管职责,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在修改时也扩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我国还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流域统一监管等法律机制体制。《刑法》修正案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明确了量刑标准,加大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完善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系。2020年《民法典》明确将生态破坏作为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并确定了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还系统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和专业化水平提升,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以及完善司法解释保障环境司法规则供给,推动环境司法机制联动协作和案件集中管辖。国家从政策、立法、司法、执法等不同面向重拳出击,在强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重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事先预防和源头治理,推动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公共安全底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由此可见,源于中国古代“世轻世重”法制传统的现代“重典治乱”思想,并非是对重刑主义的迷恋,更不是要施法外之外。当下法治中国的“重典治乱”不仅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强化、处罚力度的加大,还体现在事先的风险预防和全过程的监管,体现在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更清、处理要求更细、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以及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加强,包含着依法治国、风险预防、全过程监督、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协同共治等先进法治理念。“重典治乱”有利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力度,扭转积弊领域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避免法律规定过宽、过松、过软,发挥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过程,预防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全面救济受害人权益、保障合法行为人的守法红利,为消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生态环境、貪污腐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然,“重典”可以“治乱”,但并不意味着“重典”一定能“治乱”。首先,重典必须被执行和落实才能“治乱”,这就要求监管机构有所为,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避免权力寻租;司法救济有保障,落实责任追究和权益救济;社会公众有意识,形成打击各类不法行为的广泛共识与合力。其次,要根治频发的社会乱象,仅靠重典的约束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减少不法行为,就要实现企业内控和行业自律,使企业、行业等主体自觉合法合规,并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忧患意识、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和业务能力,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刘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责编 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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