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机制研究

2021-12-16 14:55李翔龙王庆金黄帅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技术转移军民融合协同创新

李翔龙 王庆金 黄帅

摘 要:本文在共生视角下研究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机制,分析政府干预下“学研机构—军民融合企业”的主从博弈策略,探讨“政企学研”组成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在独立生存合作、协同创新合作和联盟共存合作三个阶段的运作机理。主要考虑两种政府干预情境:一种是针对一般技术创新,政府不进行补贴激励;另一种是针对高精尖技术创新,政府会对其进行补贴激励。针对两种政府干预情境和三个演化阶段,采用主从博弈分别确定学研机构的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转移费用以及军民融合企业的边际收益。研究表明: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業采用成本分担机制共同进行技术研发,有助于提高技术创新程度;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机制可使创新生态系统获得帕累托改进;在大部分情形下不存在使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都满意的创新成本分担契约;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创新生态系统的双重边际效应,获得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技术转移;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12-0133-11

一、问题的提出

军民融合的实质在于军民双方通过技术合作、标准衔接和知识产权共享的方式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而开展军民之间技术融合创新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国防科技发展战略的重点。伴随着全球技术竞争的日趋激烈,单纯依靠军民融合,企业很难完全具备开展技术创新所需的全部资源要素。创新生态系统是在企业无法实现单独创新的情况下为达成创新目标而形成的一套协同整合机制,其通过对创新生态系统内各创新主体创新成果的汇聚整合向客户提供有效的创新解决方案。

有关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视域主要从国家、区域、产业、企业四个层面展开,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创新生态系统的内涵特征[1]、运行机理[2]、要素构成和发展模式[3]等方面。军民融合创新生态系统是从生态学视角来研究军民融合创新系统,是由军、政、产、学、研、金、服等创新主体基于促进国防建设和个体成长融合发展这一共同目标而彼此联系在一起,具有系统、复杂、开放、松散的特征并不断演进发展的网络结构。当前,在军民融合领域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成为提升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能力及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新模式[4]。然而,我国军民融合创新生态系统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系统内产方(军民融合企业)和学研方(高校、科研院所)存在较为严重的相互脱离现象,双方之间缺少受制度规制的合作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国防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5]。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军民融合企业和学研机构等各创新主体通力合作[6],分析及明确不同合作模式下产方和学研方的合作策略选择并给予相应配套的支持和保障,对推动军民融合领域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和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效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相关主题文献的分析研读并结合专家访谈意见可知,学者多从宏观层面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产学研合作创新问题进行研究。如张明亲等[7]认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开展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研发的重要源泉,对军民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具有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董晓辉等[8]认为,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创新优势,为有效构建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和推动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然而,现有文献中从微观层面采用建模方式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开展定量的研究较为少见,且大多是将军民双方企业作为利益相关主体构建博弈模型。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实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到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学研机构的重要作用,但相关研究大多采用演化博弈揭示其演化路径,缺少从共生视角讨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机制和契约设计问题。

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基于共生视角对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过程和创新主体间的协同机制进行探究。基于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借鉴共生理论、协同创新理论和主从博弈理论[9],考虑政府干预情境,构建“学研机构—军民融合企业”双主体主从博弈模型,分析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策略,探讨创新成本分担契约和利润共享契约的设计和影响,以期揭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规律,为实践中的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运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参考。

二、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模拟框架及三个阶段

本文考虑由政府、军民融合企业和学研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学研机构对技术进行创新研发投入,再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进行生产,军民融合企业需要支付技术转移费用。在这里,考虑两种政府参与情况:一种是针对一般技术创新,政府不进行补贴激励;一种是针对高精尖技术创新,政府会对其进行补贴激励。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模拟框架如图1所示。

技术创新生态系统遵循生态系统演化发展规律,本文将其演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和联盟共存合作阶段。

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独自进行技术创新,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两者是独立生存、合作交易的关系。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分别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学研机构先给出技术创新程度决策和技术转移费用决策,军民融合企业再给出边际收益决策。

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各自分担一部分技术创新成本,但仍采用分散决策机制,即两者是独立生存且部分协同合作的关系。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首先商定创新成本分担契约,分别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学研机构先给出技术创新程度决策和技术转移费用决策,军民融合企业再给出边际收益决策。

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深度融合,作为一个联盟整体进行决策运作,采用集中决策机制,再采用适当分配机制分享利润,两者是联盟合作关系。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组成的联盟体先确定利润分配机制,在追求总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共同给出技术创新程度决策和边际收益决策。

三、政府无补贴情形

本部分针对政府不为技术创新提供研发补贴的情形,先分析独立生存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联盟共存合作三个阶段(以下简称“三个阶段”)学研机构的技术转移费用和技术创新程度,以及军民融合企业的边际收益决策。在此基础上,分析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决策以及利润的影响。基于对三个阶段的对比,探讨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演化趋势和作用机理。

(一)无补贴情形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最优策略

1.独立生存合作阶段

在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独立研发技术,并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获得技术转移收益;军民融合企业则需要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技术转移支付的成本。因此,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写成如下形式:本文涉及变量的符号进行定义和说明:pij:企业边际收益(决策变量);eij:技术创新程度(决策变量);wij:技术转移费用(决策变量);dij:市场需求量;a:市场潜在需求规模;k:技术创新成本系数,k>1;λ:市场消费者对技术创新的偏好,0<λ<1;θ:学研机构技术协同创新成本分担系数,0<θ<1;s:政府对技术创新的边际补贴额度,s≥0;δ:学研机构的利润分享比例,0<δ<1;ΠOij:学研机构获得的利润;ΠFij:企业获得的利润;ΠOFij:学研机构和企业获得的总利润。

i=1表示独立生存合作阶段,i=2表示协同创新合作阶段,i=3表示联盟共存合作阶段。j=n表示政府不提供补贴的一般技术创新情形,j=s表示政府提供補贴的高精尖技术创新情形。假设产品的市场需求量dij与企业边际收益和技术创新程度有关,与企业边际收益负相关,与技术创新程度正相关,即dij=a-pij+λeij。

2.协同创新合作阶段

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依据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将共同承担技术创新成本。首先,学研机构独立研发技术,并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获得技术转移收益。其次,军民融合企业则需要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技术转移支付的成本,此外还需要减去承担的部分技术创新成本。因此,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3.联盟共存合作阶段

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组成联盟体共同运营决策,追求总利润最大化。联盟体收入为销售收入,再扣除技术创新研发成本。因此,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总利润函数可以分别写成如下形式:

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组成的联盟体总利润也是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生存状态下的最高利润,因此,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共生目标就是在整个系统获得最高利润的前提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实现共生共赢。在此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采用利润分享机制,利润分享比例的确定原则是帕累托改善,确定方法有很多种,如Shapley值法、议价法和利润同比增长法等。这里,首先,采用利润同比增长法确定利润分享比例,即δ=ΠO1n/ΠOF1n。其次,再通过仿真分析探讨可使帕累托改善的协调比例区间。

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采用主从博弈的逆向求解方法,可确定不同情形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最优策略,再代入公式,可得各主体的利润情况,如表1所示。

(二)分析和讨论

1.技术创新程度

依据表1,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情形,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技术创新程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越大,学研机构的技术创新程度越高。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2: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要高于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甚至当军民融合企业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高于一定阈值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远超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

推论1和推论2表明: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情形,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采用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技术创新,而且军民融合企业分担的创新成本比例越高,激励效果越显著,但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只有当军民融合企业分担的创新成本比例高于一定阈值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实现新高。军民融合企业承担的创新成本越多,即学研机构的研发成本越小,这必然会导致其提高技术创新程度。换句话讲,当采取适当的创新成本分担机制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是最适合技术创新的阶段,这是因为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创新成本分担机制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对提高技术创新程度产生直接影响,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共同进行技术创新投入,因此,可有效提高技术创新程度。然而,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运营管理是站在全局视角,以系统总利润为目标,从系统优化角度进行决策,虽然也会促进技术创新,但产生的作用属于间接影响,效果在一定条件下要劣于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影响。若军民融合企业分担的创新成本比例不是很高时,创新成本分担机制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发挥不到极致,无法使得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超过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

2.学研机构的利润

如表1所示,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情形,独立生存合作、协同创新合作和联盟共存合作三个阶段的学研机构利润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学研机构利润的影响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3: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其利润逐渐降低。

推论3表明: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成本分担系数与学研机构利润呈反比,这符合人们的直观认知。若学研机构创新成本分担比例变高,则研发投入成本压力变大,导致其提高技术转移费用,并降低技术创新程度,最终压迫市场,因而学研机构获得的利润逐渐降低。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学研机构利润,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4: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学研机构获利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而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的利润是最低的。

推论4表明: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只有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的获利才是最高的,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系统消除了双重边际效应,实现系统总利润最大化,因此,学研机构的利润也会提高。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由于军民融合企业分担了部分学研机构的创新成本,因而有助于提高学研机构的利润。

3.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

依据表1,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情形,三个阶段的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变化趋势如图4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军民融合企业利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5: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军民融合企业利润逐渐提升。

推论5表明: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系数与学研机构利润之间是正比例关系,军民融合企业承担的创新成本比例越低越好,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创新的成本分担机制是完全对军民融合企业不利的,军民融合企业也没有动机去进行联合技术创新。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6: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获利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军民融合企业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利润最低。

推论6表明: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的情境,同样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的获利才是最高的。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系统中所有参与主体化为一个整体,消除了双重边际效应,实现系统总利润最大化,因此,军民融合企业分得的利润也会较高。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只对学研机构有利,会损害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因此,军民融合企业在这个阶段获得利润最低。

4.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利润

依据表1,针对政府不提供补贴情形,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变化趋势如图5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7: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先快速增加,到达一定点后,利润开始逐渐下降。

推论7表明: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系数与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只有当成本分担系数落在中间区域,才对系统最为有利。成本分担机制的本质是为了降低双重边际效应,但本文研究发现,只有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担技术,才会使成本分担机制发挥作用,否则其不仅不会降低双重边际效应,相反可能还会扩大双重边际效应,使得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整体蒙受损失。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8: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利润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只有当学研机构承担创新成本较高时,系统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利润才会高于其在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利润。

推论8表明:当政府不提供补贴时,虽然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只对学研机构有利,会有损于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但是站在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整体角度考虑,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系统整体收益。由于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唯一的目标就是最大化整体利润,消除了系统内部的双重边际效应,也消除了技术创新和收益双重目标的冲突,在保证总利润达到最佳状态的情况下,再进行利润分配,因此,这个阶段系统获得的利润也即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盈利上限。

5.协调比例区间

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除了用等比增长的方式来分配利润,还有许多其他方式可实现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利润再分配,图6中展现了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实现共赢的协调比例区间。

四、政府补贴情形

本部分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提供研发补贴的情形,先分析三个阶段学研机构的技术转移费用和技术创新程度,以及军民融合企业的边际收益决策。在此基础上,分析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决策以及利润的影响。通过比较三个阶段,探讨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演化趋势和作用机理。

(一)补贴情形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最优策略

1.独立生存合作阶段

此阶段学研机构独立研发技术,并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获得技术转移收益,同时还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贴;其次,军民融合企业则需要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技术转移支付成本。因而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分别写成如下形式:

2.协同创新合作阶段

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依据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将共同承担技术创新成本。首先,学研机构独立研发技术,并将技术转移给军民融合企业,获得技术转移收益,同时还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贴;其次,军民融合企业则需要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技术转移支付成本和承担的部分技术创新成本。因此,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分别写成如下形式:

3.联盟共存合作阶段

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组成联盟体共同运营决策,追求总利润最大化。联盟体收入为销售收入,再扣除技术创新研发成本,加上政府提供的技术创新补贴。因此,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总利润函数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ΠOF3s(p3s,e3s)=p3sd3s-ke23s/2+se3s(10)

聯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组成的联盟体总利润也是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生存状态下的最高利润。因此,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共生目标就是在整个系统获得最高利润的前提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共生共赢。在此阶段,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采用利润分享机制,利润分享比例的确定原则是帕累托改进,确定方法有很多种,如Shapley值法、议价法和利润同比增长法等。这里,先采用利润同比增长法确定利润分享比例,即δ=ΠO1s/ΠOF1s。再通过仿真分析探讨可使帕累托改进的协调比例区间。

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采用主从博弈的逆向求解方法,可确定不同情形下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最优策略,再代入公式,可得各主体的利润情况,如表2所示。

(二)分析和讨论

1.技术创新程度

依据表2,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提供补贴的情形,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变化趋势如图7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技术创新程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9: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分担技术创新成本比例越大,学研机构技术创新程度越高。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程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0: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程度要高于独立生存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程度,甚至当军民融合企业分担技术创新成本比例高于一定阈值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程度远高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程度。

推论9和推论10表明: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的情形,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采用创新成本分担机制依然可以有效促进技术创新。同样,当军民融合企业分担创新成本比例高于一定阈值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程度实现新高。

通过分析政府为技术创新提供补贴的比例系数对技术创新程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1:政府补贴力度越大,越有助于技术创新。

推论11表明:政府补贴对技术创新有显著正向作用。政府补贴力度越大,越能缓解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压力,因此,可提高技术创新程度。

2.学研机构的利润

依据表2,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提供补贴的情形,三个阶段的学研机构利润变化趋势如图8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学研机构利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2:当政府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其利润先大幅度降低,降到一定点时,利润再缓慢提升。

推论12表明:当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系数与学研机构利润的关系变得比较复杂,不再保持单调关系,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取决于创新成本分担系数的区间。与通常的直观认知有所差别,通常人们认为,共同研发有助于提高军民融合企业利润,但推论3则说明这一结论并非总是成立,产生这一有趣现象背后的作用机理亦比较复杂。成本分担机制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缓解学研机构研发投入成本压力,促进其提高技术创新程度;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军民融合企业的成本负担,这将促使军民融合企业提高边际收益,有可能因此而缩减市场份额,一边是技术提高创造的盈利,一边是市场缩减带来的损失,若学研机构创新成本分担比例较高,则对其不利,损失大于盈利,此时,成本分担机制将损害学研机构的总利润。只有当创新成本分担系数落在恰当区间内,成本分担机制才有利于学研机构,即学研机构分担成本较少时,其获利将陡然增长。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学研机构利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3:当政府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的利润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只有当军民融合企业承担创新成本较高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的利润才会高于其在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否则,没有必要采用成本分担机制来共同研发技术。

推论13表明: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的情形,只有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学研机构的利润才是最高的,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系统中所有参与主体化为一个整体,消除了双重边际效应,实现系统总利润最大化,因此,学研机构的利润也水涨船高。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若学研机构承担的创新成本仍然较高,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发挥的正向作用微乎其微,即技术创新提高不明显,但此时其负向作用却被凸显出来,即通过加重军民融合企业的成本压力而导致最终的市场份额缩减,增值难以抵抗损失,因而使学研机构的利润有所下降,低于不采用成本分担机制时的利润,即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利润。换句话讲,联合创新不一定是好事,如果没有恰当的创新成本分担机制保障,那么联合创新就是好心办坏事,有损自身利益。

3.军民融合企业的利润

依据表2,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提供补贴的情形,三个阶段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变化趋势如图9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军民融合企业利润的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4:当政府提供补贴时,在協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先快速增加,到达一定点后,利润开始逐渐下降。

推论14表明:当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系数与学研机构利润之间的关系亦同样复杂,不再保持单调关系,会有增有减,但是增减趋势与学研机构利润变化趋势正好相反,这个现象亦会违背人们的直觉,军民融合企业承担技术创新成本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保持适当水平才会得到最优结果。结论产生的内在作用机理比较类似,正是因为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具有两面性,若军民融合企业承担成本过高,便会增加其成本压力,挤压获利空间,若军民融合企业承担成本过低,技术创新程度提高不显著。因此,只有满足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的成本分担契约才会发挥最佳作用,从而使军民融合企业获得高利润。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5:当政府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获利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只有当军民融合企业承担创新成本较低时,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利润才会高于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否则,成本分担机制将会损害其利润。

推论15表明: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的情境,同样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军民融合企业的获利才是最高的,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系统中所有参与主体化为一个整体,消除了双重边际效应,实现系统总利润最大化,因此,军民融合企业分得的利润也会更高。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若军民融合企业承担的创新成本较高时,成本压力就会一边倒向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只能通过提高边际收益予以应对,这样就会丧失一部分消费者群体,得不偿失,军民融合企业的获利降低,甚至低于独立创新阶段。同理,只有恰当的创新成本分担机制才更有利于军民融合企业发展。

4.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利润

依据表2,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提供补贴的情形,三个阶段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变化趋势如图10所示。

通过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成本分担系数对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影响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6:当政府提供补贴时,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随着学研机构分担的技术创新成本比例变大,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先快速增加,到达一定点后,利润开始逐渐下降。

推论16表明:当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系数与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之间的关系继续保持复杂,增减趋势大体上与军民融合企业利润变化趋势相同,只有当成本分担系数落在中间区域,才对系统最为有利。成本分担机制的本质是为了降低双重边际效应,但通过本文研究发现,只有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担技术,才会使得成本分担机制发挥作用,否则,双重边际效应不仅不会降低反而还可能会扩大,使得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整体蒙受损失。

通过比较三个阶段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7:当政府提供补贴时,独立生存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阶段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利润都要远低于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只有当学研机构承担创新成本较高时,系统在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利润才会高于其在独立生存合作阶段的利润,否则,成本分担机制将会损害技术创新生态系统。

推论17表明:针对政府为高精尖技术创新提供补贴的情形,由于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唯一目标就是最大化整体利润,消除了系统内部的双重边际效应,也消除了技术创新和收益双重目标的矛盾,在保证总利润达到最佳状态的情况下,再进行利润分配,因此,这个阶段系统获得的利润也即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盈利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当学研机构承担创新成本较高时,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可以获得帕累托改进。但是,有时在系统获得帕累托改进的区间内,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无法针对成本分擔机制达成约定,或者说不存在使得双方都满意的成本分担系数,这时单一的创新成本分担机制难以再正常运作,需要补充契约来完善,实现双契约共同运转,如成本分担—利润共享契约。

5.协调比例区间

在联盟共存合作阶段,除了以等比增长的方式来分配利润,还有许多其他方式可实现技术创新生态系统利润再分配,图11展现了学研机构和军民融合企业实现共赢的协调比例区间。

五、结 语

本文模拟构建由政府、军民融合企业和学研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政府干预情形下“学研机构—军民融合企业”双主体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策略,探讨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机制。考虑两种政府干预情境:一种是针对一般技术创新,政府不进行补贴激励;另一种是针对高精尖技术创新,政府会对其进行补贴激励。依据生态系统演化发展规律,本文将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演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独立生存合作阶段,协同创新合作阶段和联盟共存合作阶段。针对两种政府干预情形和三个演化阶段,采用主从博弈分别确定学研机构的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转移费用以及军民融合企业的边际收益。在此基础上,侧重分析协同创新合作阶段的成本分担机制对学研机构、军民融合企业以及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影响,并纵向比较不同演化阶段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趋势走向,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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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田翠香.环境税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主从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20,(9):95-104.

(责任编辑:杨全山)

收稿日期:2021-10-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军民深度融合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演化路径及治理机制研究”(20AZD095)

作者简介:李翔龙(1987-),男,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技术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研究。E-mail:chnqdlxl@163.com

王庆金(通讯作者)(1972-),男,山东临沂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技术经济和军民融合发展等研究。E-mail:wangqingjin 2005@126.com

黄 帅(1990-),男,辽宁铁岭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供应链运作管理和平台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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