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关键词】乡村振兴 乡村金融 金融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纳入规范性和合法性轨道,开启了乡村振兴法治化的进程。该法明确规定了金融部门的相关条款,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出了法律性要求,也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全新视角。
现代金融是经济的血脉,更是社会的润滑剂。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更需要全新、正确的金融意识。金融意识不仅是金融部门的意志,也是党和政府的意愿认识,更是围绕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的全社会共识,金融意识覆盖以下四个方面。
融合意识。金融不仅仅是资金、产品的提供,突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使金融与其他要素融合,才能构建优化的乡村金融发展生态。融合是金融服务理念,更是金融服务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城乡融合的内容,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为金融的服务方向、功能发挥提出了新要求。
科技意识。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拓展了乡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数字乡村建设及平台经济下农村场景的丰富,决定了今天的乡村金融必然是以科技为特征。数据是金融的重要生产资料,平台是金融的主要生产方式,广袤的农村和广大的农民需要依靠科技增强获取金融资源的意识与能力。
普惠意识。金融的普惠性保障了大众获取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得性。乡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普惠金融在农村的落地实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可以看到涉农金融既是普惠金融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当前《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正式施行,让普惠金融落地农村有了法律保障依据。
契约意识。契约意识的核心要义在于:培育信用文化,构建信用制度,确立信用变现机制。乡村振兴最需要培育市场主体的履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其信用隐藏在乡土社会之中。农村碎片化的信用信息没有形成体系化的信用环境和信用制度,农民朴素的信用观、未激活的信用资产没能转换成基本的契约精神,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的作为和作用。金融促进不再仅仅将经济的增长作为追求目标,而是以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基本要求。这决定了金融促进不仅是资金的投入,还是信用、资源、科技、人力的叠加与复用;不仅要促进金融自身在乡村的发展,更要促进乡村金融发展环境的优化。
促进农村的全面进步。乡村金融区分于传统金融,要注重发挥金融的社会功能。除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更要体现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对社会的服务功能,也就是推动农村的全面进步,这已成为时代对乡村金融的要求和使命。《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走城乡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之路,顺应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提出大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融合,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性要求。城乡融合的时代命题,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刻划了新路径,金融的科技赋能、资金的融通融汇、数据的互通互联,契合乡村振兴发展诉求,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通过乡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和金融资源对社会其他有效资源的带动促进城乡之间的有序流动,通过金融助推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金融科技实现智慧政务在乡村的落地等,都是该法期待的金融作为,也是该法赋予金融的法律任务。
促进农业的全面升级。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乡村产业振兴更是乡村发展的希望之路。随着我国从科技农业全面进入智慧农业的新阶段,大数据在农业市场预测、农业种植、农产品上行和农资产品下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平台、产品为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新道路。《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政策要向农业农村倾斜,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今天的金融业借助互联网平台,融合电子商务、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具备了精准画像、精准投放、精准服务的条件。产业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其他的社会资源一样离不开金融部门。该法从财政投入、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乡村振兴基金、债券发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提出了要求。因此,要充分利用金融的经济优势、海量的数据优势、发达的科技优势、成熟的信用优势在金融与农业之间架起资金、服务的桥梁。
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该法第4条明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这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第一次被写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中,也是把党的意志转换成法律规范的代表,体现了该法鲜明的政治特色和人本屬性。只有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乡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振兴。为此,金融业的基本任务在于:一是因地制宜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为生产端的成本到加工端、销售端的变现提供信贷和保险投入,突出农民自身信用的金融资源获得,为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创设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二是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以金融之力加大对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小农户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有效衔接;三是创新金融赋能的模式方式,为农民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促进责任的全面落实。责任是法律的核心,是法律强制性、约束性的集中表达,也是贯彻落实法律的重要制度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对金融的责任约束,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定责任。乡村振兴不再只是一种号召,而是法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社会相关主体的法定责任。该法63条至66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乡村的条款,既有对党委政府的要求,也有对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要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不只是金融部門、金融业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国家首次从立法上厘清金融责任源头以及部门、行业的边界,既是立法的思路,也是乡村振兴的基本思路和要求。
社会责任。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比如,过去大银行服务农村市场,因为缺乏发现和管理农村信用的手段,服务成本高,风控能力跟不上。现在金融科技已经具备整合多方数据的能力,迫切需要构建由政府部门统筹、多方参与的统一涉农数据平台,建立形成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据、农业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政府机构管理数据、金融机构应用数据的“三农”大数据机制。
机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部门、机构承担着金融促进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要积极创新发展,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主动履行职责,构建乡村金融的长效发展机制;另一方面要承担防范乡村金融风险责任,增强防范风险的主动性、科学性、长效性。唯有这样,乡村金融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强制性、规范性、约束性和稳定性,因而只有上升为法律条文的政策,才能产生持续的推动力。《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为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贯彻实施而制定的,既是规范,更是指引,其目的就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依法实施的新阶段。该法明确了振兴的基本原则,对五个振兴的具体路径和措施、城乡融合发展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乡村振兴进行监督检查等,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性、实体性规定。
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党和国家关于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律体现,也是调整乡村振兴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不仅有了依法办事的总要求,也为依法办事提供了总依据。比如,该法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了51次,第9章还明确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该法第63条为财政、金融部门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义务性规范和职责性要求。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这些规定为建立相应法律体系制度、构建基本法律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乡村振兴促进法》集合了乡村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也提供了法治思维体系框架,金融服务的认知、行为、产品、模式正是基于法治的思维与逻辑。金融既要关切如何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人三类主体的合法权利,又要创设出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力提升、生产方式变革的农业发展新要求的服务方式方法,同时还能满足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既是落实政策的需要,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
及时立法,引导乡村振兴。把实践中创造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是构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把农村的政策改革法律化、制度化,使一些行之有效的支持政策固定为法律条文,将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成果,为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实践中很多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创新性都很强,很多规定甚至突破了现有的金融支持政策,因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创新、业务拓展的合法性、合规性、正当性的问题。比如建立国家级、省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的补偿机制以及涉农贷款实施单独的准备金等政策,都迫切需要法律化以更好地服务实践需求。
加快配套,更好依法尽责。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在金融部门、金融业有效落地,一方面需要增强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促进行为的约束力。因此还要加快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畜牧法等涉农法律配套制度体系,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要求等转化为可操作、能考核、能落地的制度措施,为金融要素的有效落地提供制度保障。如该法第19条规定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针对如何发展就需要出台相关的规章、政策。这既是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也是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机遇。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金融与保险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张才明:《大数据助力乡村振兴》,《学习时报》,2021年5月7日。
②栗战书:《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21年6月5日。
③李秀萍、侯馨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农民日报》,2021年5月1日。
责编/靳佳(见习)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