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彻底摆脱高羁押率困境

2021-12-15 15:11郭烁
团结 2021年2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危险性检察官

一、尽快从制度上明确“羁押为例外”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使用未决羁押的提法,通常而言,未决羁押一词更多的是用来指代在刑事判决生效前,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所带来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应当指出,逮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病症根结在于,羁押手段被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赋予了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与犯罪预防的效用,然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应然定位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本身并不具有侦查取证等其他额外功能。

未决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决定了,一个贯彻现代法治、尊重人权的国家,必须确立起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羁押一般原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程序法定原则,即强调羁押必须要依法规定,羁押活动要依法进行。羁押要制度化、规范化 ,禁止任意和非法的羁押;其二,比例原则,指羁押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欲实现之目标相适应;其三,司法审查原则,指由处于中立裁判地位的司法机关,以开庭等司法方式,通过示证、辩论、裁判程序,审查和决定羁押问题;其四,诉权原则,指受到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应有机会和可能将羁押的合法性问题诉诸司法机关,使得这一问题能够以开庭的方式受到持续的司法审查。

二、认罪认罚广泛使用带来未决羁押的新难题

(一)仍未摆脱“未决羁押率高企”的旧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20年“两会”上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降到2020年的53%,但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维持在10%至30%的未决羁押率相比,53%的羁押比例仍旧畸高,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仍未摆脱“以羁押为原则,以非羁押为例外”的旧困境。更遑论近年来羁押率的大幅下降很大程度要归功于以拘役为顶格量刑的危险驾驶罪一跃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名,而以“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为必备要件的逮捕自然无法将其触手延伸至这一罪名,由此统计数据呈现刑事案件整体羁押率大幅下降的假象。

(二)未决羁押结构性失衡的新难题

1.结构性失衡一:轻刑案件高羁押率

近20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整体反映出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相继被纳入犯罪圈的范畴当中,轻微罪名的增设使我国的刑事案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被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已经从2000年的53.9%上升至2020年的77.4%。对于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羁押比例原则的应有之义。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在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的当下,正当其时。然而,G省检察机关的相关实证数据显示,该省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罪的比率为83.95%,这一现实景象似乎偏离了羁押最基本的比例原则。

2.结构性失衡二:认罪认罚案件高羁押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在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中,共计42.2%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即仍有超过半数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当指出,从宽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脚点,这其中从宽一方面是指在实体上的从宽,另一方面还包括程序上的从宽,也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轻缓的强制措施, 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 或者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结构轻刑化的背景下,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仍大规模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无疑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3.结构性失衡三:证据不足不捕率高,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低

根据G省检察机关的相关实证数据显示,在2020年度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证据不足不捕率为56.48%,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为27.62%。相较于法定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是检察官主动担当适用逮捕裁量权的重要体现。上述数据反映了近年来羁押率的降低更多得益于证据不足不捕与法定不捕,呈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要归于员额检察官的个人責任制与捕诉一体的调整,在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运行中, 当入额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可同时将不捕决定、理由及补充侦查提纲抄送本部门办公室备案,建立不捕案件动态跟踪机制,方便有问题可以随时查找和追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若在批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起诉后得不到法院有罪判决,都会在案件评查和业绩考核评价中成为“扣分项”,这也就倒逼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便会严格把控案件证据,对于一些在案证据无法达到追诉标准的,更多的倾向于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不捕率与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的悬殊差异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并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考察,“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之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着深度的效用空间。

三、应用新技术实质提高取保比率,彻底激活羁押复审制度

(一)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新基点

毋庸讳言,当前检察机关“构罪即捕”的传统办案理念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时,除了要注重案件证据、事实、罪名认定外,更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分析,抓住“无社会危险性”这一新基点,审慎适用羁押措施。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分析标准指南,实现对常见、多发类案的集中研判,对案件的不同情节,例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系初犯偶犯、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等各种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让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视化、具象化。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考核机制的业务引领作用,将不捕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率、捕后轻刑率等指标纳入员额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当中,调整考评分值,突出考评比重,倒逼检察官在办案中积极贯彻“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

(二)应用新技术提高取保率

除了希望借助羁押措施向犯罪嫌疑人施压外,在实践中办案机关不愿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控制感”的缺失。若采取取保候审,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存在着犯罪嫌疑人翻供、逃匿、毁灭罪证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在办案周期较短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造成的危害更大。而在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的今天,以监视居住为代表的一些传统非羁押措施的广泛适用将大量消耗本就匮乏的人力物力资源。这种种担忧也是制约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重要因素。

在此背景下,以大数据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手铐能够在有效地防范非羁押带来的风险的同时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随着5G技术的落地应用,由于其高带宽、低迟延、高稳定性等特点,集GPS定位、电子栅栏、及时报警等功能于一身的电子手铐普遍推开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电子手铐可以在远程操控下发挥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越界设置、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巡检频率设置、实时查询、轨迹查询等多重功能,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犯罪嫌疑人既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又能够确保其行为的随时管控,即使发生任何突发状态,也能够第一时间应急反应,从而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增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管控性,实现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双赢。

(三)真正激活羁押复审制度

羁押复审制度在现实中长期遭遇实践冷清,处于一种虚置化的尴尬境地。因此,真正激活羁押复审制度,实现未决羁押的二次减少,是解决我国未决羁押率高企难题的可行路径。

具体而言,有效激活羁押复审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强化羁押复审的司法裁量属性。对于依申请提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一般应当通过公开听证审查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促进被害人、公安机关对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解。在经审查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書面告知申请人,并增强文书说理性,详细分析说明羁押必要性。二是建立动态羁押复审机制。检察官应当及时跟进案情进展,对于暂不具备但后续可能具备刑事和解、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条件或者证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应当持续跟踪,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明确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未决羁押率的降低毫无疑问是一国法治、人权建设的重要指针之一。未决羁押率高企之解决,无论从观念、技术条件,制度环境等诸多因素考量,现在条件几乎均已具备,需要的是坚定的决心与行动的努力。

(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责编 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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