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 敏 刘井尚
(常熟理工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表明,在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同时需注重解决农民所需,为农村电商配套服务机制提供支持。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政府这一主体积极发挥着牵头作用,但社会组织与个体权重比例明显的失衡,由于农民自身参与能力低、参与意识弱,与各方的合作度不高,使得个体作为参与主体的成分得不到体现。因此,借助“赋权理论”,在对失权主体界定之后,对失权成因进行分析,从个体、组织和政府三方面进行赋权路径的重塑,充分发挥农民个体在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为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赋权是减少受压迫群体的无权感并实现增权的过程[1],其理念是通过对弱势群体的赋权,激发社会中弱势群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改变他们的“无权感”,积极参与到改变自身处境和参与到社会公共活动中去。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赋权”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对农民个体的自我意识和认知的激活,使其认识到自己要努力改变所处的不利处境,进入到服务机制建设的过程之中。然后笼络分散的外部关系,建立其服务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当地组织以及外部电商企业来获取资源,参与到服务机制建设决策之中。最后通过政府的整合引导,为农民个体的参与提供良好环境条件以及政策支持。当然,对“赋权”理论的使用是通过对失权者成因的分析,完成对弱势群体的增能,以改善其生存处境[2]。对江苏省农村服务机制建设中赋权理论的引用,也是以此假设出发,通过对赋权对象的分析,从多方面了解失权成因,通过规划手段改变赋权对象的无权状况来激发赋权对象的活力,提高农民在电商服务机制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力度。
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中赋权主体可以分为农民个体、组织群体以及政府三个方面。
农民是受助对象,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一方面,农民在整个建设过程中需要内在动力的支持,也就是自身能力和技能的支持,认识到自己有能力参与服务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民外部能力的培养,诸如新媒体技术的学习以及培训,借助外部动力的推动,告别以往农民只能被动的“等、靠、要”局面,以外力驱动加速农民投入到服务机制的建设之中[3]。
组织群体主要包括农村电商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组织,电商企业主要分为农村电商服务商以及从业商。服务商是重要的服务机制提供者,如物流快递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电商人才培训服务等。而从业商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属于服务机制的使用者。社会组织则是对于电商企业的补足,主要包括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高等院校等,其在服务机制建设中主要是对农民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信息供应以及高校人才的引入。尤其近年来,众多高等院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注重鼓励大学生的进行农村创业带动农村电商发展,为农村电商输入一大批新鲜血液[4]。
政府作为服务机制建设的引导者和监督者,主要责任是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但由于江苏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苏南和苏北明显呈现出不同的建设情况,这使得服务机制建设无法统一进行,因而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掌握主方向,合理规划调度的同时避免了建设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并在明确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优惠政策给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提供保障性的法律环境。
第一,农民对网络和信息技术应用观念较为薄弱,虽然农民从事电子商务,但是大多数农民并没有实际接触到网络和信息技术,多数时间都是将这一类的事务交给年轻的人或是电商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服务机制建设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新技术的植入,农民保守型思想较为常见,对新技术的认知和学习存在逃避行为,甚至部分农村居民根本就不认可,这便导致了农民在整个环节中参与度不高,也不利于服务机制的推进。第三,农民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过于被动的从事服务机制建设,当遇到生搬硬套不符合当地实情的时候不能当面指正,提出自己的想法意见。
随着农村电商的深入推进,众多的农业合作社和电商平台涌入农村地区,但是这些平台通常受到自身企业和专业知识的局限,真正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仍然不多,广大农民在其中也多处于无组织化、弱组织化、被组织化,农民在其中的权利并不明显。并且相关平台商往往是基于当地政府的号召短时间形成的“填充式”平台,照搬其他地区平台并未符合当地农村电商的实地情况,农民体验反映较差后便荒废掉,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除此之外,物流配套设施的建设程度低、外部人才的引进力度不足等也是“失权”的重要制约力。
基层政府在基层自治组织的决策上干预增多,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逐渐弱化,与基层政府逐渐形成了工作共同体[5]。从政府决策来看,这些政策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任务下达方式,强调对于本地制定的任务驱动与指标的完成,其本身已经是决定好本地组织和农民培训什么,具体的内容部分已经由上级政府的指令决定,而不是由农民的自身需求决定。这种以政府行政主导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模式,虽然有利于服务机制建设总方向布局的进行,但是其也使得环境赋权薄弱,难以适应农民的需求。
农民作为农村电商服务机制中最基本的参与主体,与组织和政府相比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中的参与度难以体现。因而,借助“赋权理论”从农民自身赋权,外部组织赋权以及政府赋权三个方面进行路径重塑是提高农民个体的参与度、促进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首先,农民要在认可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向农民普及电子商务理念,对应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进行培训和指导,依据农民需求给予帮助;其次,通过内动力激发农民主动意识和行为的双重自主性觉醒,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参与主体是农民,农民是这个服务机制建设的核心。最后,通过内动力培养农民。在进行人员引入的同时,加强对从事传统农业的种养大户或是创业成功的农民的重点培养,通过这些大户形成农民自身的教学团队,将先进的外来理论与自身实践经验结合,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向其他农民进行指导教学,实现新一轮农民电商人员的培养。
外部组织赋权则是强调外动力的灵活应用来推动农民参与服务机制的建设,一方面,在已有合作社、协会等形式的组织中,提高农民在合作社中的组织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农民真正在遇到困难时想到相关组织。同时,相关组织要加强自身服务的建设力度,为农民能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并且加强自身对信息服务的质量监管,对已建好的服务站点进行定期“回头看”,形成长效管理机制[6]。另一方面,加强农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推进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提供物流支持。依托信息社,选择交通便捷、周边有一定的人口密度、物流能正常收发的乡村聚集中心,因地制宜地开展电商服务站点物流配送中心及售后服务中心建设。在仓储方面,第三方物流可以向着资源共享方向转化和发展,利用整个农村物流资源,优化其服务效率和质量[7]。当然,引入高校人才的同时借助外力培育自身的电商人才也尤为重要。因此,外部组织赋权要着重于形成整体来推动服务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民参与度,充分发挥组织团体互动、合作及包容的作用,达到重塑的目的。
政府赋权需要政府在避免“自上而下”的单向任务下达方式的同时,注重农民的需求,在总的方向下统筹组织与农民个体在服务机制建设的参与。首先,政府在完善江苏省各地农村基础设施、物流体系及相关政策的同时,发挥电商产业聚集效应,推进电商产业园、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再者聚焦产销对接,多方式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培育特色电商产业品牌[8];最后,引导本地农民和专业人员的融入,注重农业合作组织人才的培养和孵化方式,推动区域优势农产品产业协会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联合,鼓励农民参与组织管理和决策,激发农民主体主观能动性,加速农民赋权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