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有哪些变化

2021-12-15 09:05
农民文摘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检疫畜禽

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 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动物防疫适用这部法律?法律规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法律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法律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法律提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狗是人类接触最多的动物之一,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猫、流浪狗,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关系重大。相关检疫规范的缺失,是当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个短板。

对此,法律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法律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了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

农业农村部:帮助中高风险地区养殖场户解决好困难和问题

最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中高风险地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强化涉疫村庄包场包户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好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畜牧业平稳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中高风险区涉疫村庄要在严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排核酸检测阴性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其他人员不得进出生产区或畜舍,实行畜禽封闭饲养管理。落实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及消毒等措施,重点加强涉疫村庄畜禽养殖场所的全面消毒。保障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物流畅通,将出栏畜禽和肉蛋奶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中高风险地区出栏的畜禽,经检疫合格实行“点对点”调运。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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