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分析及对策

2021-12-15 04:35王顺才
山西农经 2021年16期
关键词:资金管理

□王顺才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福建 三明 365300)

1 清流县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为充分发挥产业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发展农业农村的带动作用,清流县出台了《清流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清委振兴办〔2020〕4号)。在资金分配与拨付奖补原则、范围和标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1 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1.1.1 乡村振兴资金补助范围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方面[1]。清流县资金支出范围包括:①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②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十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③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⑤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⑥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⑦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⑧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⑨完善农村公路网络;⑩强化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其他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2020 年度福建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 610.76 万元,其中,省级984.36 万元、市级62.64 万元、县级财政资金配套563.76 万元。主要涉及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产业振兴项目、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2020 年度福建省级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400 万元,共实施项目6 个。

1.1.2 资金分配

按照“每个村4 年平均800 万元,根据试点村实际情况分档安排600 万~1 000 万元之间”的要求,以项目带资金的方式,分配下达到各乡(镇)。

1.1.3 资金拨付

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清流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根据实际予以拨付,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实地核实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1.2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1.2.1 项目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项目效益进行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清流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然后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同意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2.2 项目实施

经批准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的拍摄。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1.2.3 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县直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申请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同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决算。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拨付结算款项。

1.3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方案制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4 强化资金监管

建立领导指挥机制、督导督战机制、考核考评机制等三项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对项目推进、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同时,将试点示范资金使用规范及日常有关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及评比的重要指标。

将乡村振兴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试点示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闽财农〔2019〕50 号),加强资金实时监管,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在录入指标时,将资金文件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清流县乡村振兴局定期登录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开展数据采集、审核和录入工作,及时处理预警文件,对于发现的问题数据及时下达预警信息,认真组织问题整改,确保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1.5 加强内控制度监管

一是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每半年查找、梳理、评估一次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中的各类风险。二是严守资金拨付。每拨付一笔乡村振兴资金,必须通过“经办、审核、复核、审批”流程确认后再办理拨款,做到拨款的每个流程权责分明、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三是严格监督检查。清流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检查监督。杜绝挪用、截留、侵占乡村振兴资金,避免优亲厚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发生。

2 存在的问题

2.1 项目协作有待加强

乡村振兴项目涉及部门多,种类繁多,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条块分割现象突出,导致多头申报、多部门实施,主体杂乱,缺乏统筹安排,造成乡村振兴项目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效益不高,如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烟草等部门都有沟、渠、机耕路等项目出现重复和交叉。

2.2 乡村振兴项目库建立滞后

目前,清流县乡村振兴项目库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但乡村振兴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人员基本都是农业系统内的干部,专业仅限于农业方面,对各乡镇上报项目的真实性无法辨别,导致项目库项目与实际乡村振兴需求有差距。

2.3 乡村振兴资金用途比较随意

虽然上级部门在乡村振兴资金用途、范围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但因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时限较紧,导致一些项目随意调换和变更,造成实际实施的项目与原先申请不符。

3 意见建议

3.1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

清流县乡村振兴局作为项目库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库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更新等工作,对各乡镇提交的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然后转交给项目相对应的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入库初审、论证。

3.2 加强项目资金整合

乡村振兴资金除依据各级财政投入外,还要向社会募集散资金,因此公众应有一定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提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性。清流县要设立统一的乡村振兴资金协调机构,将乡村振兴资金与农、水、林和发改委等同类型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统筹规划和实施清流县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福建省级层面出台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筹措乡村振兴资金的文件,助力乡村振兴。

3.3 加强财经业务培训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培训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财务人员,要让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人员也参加相关财经业务的培训。工作人员能看懂相关财务报表,才能更加有效地管理资金,从而得到乡村干部和农民的信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一定财经知识,也就自然而然增强了资金管理的责任意识,可以更有效地督查与管理乡村振兴项目,保证乡村振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4 落实乡村振兴资金监管责任

清流县纪委监委、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县效能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乡村振兴资金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明确界定乡镇、县部门、实施单位的责任。

3.5 完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3.5.1 建立多元投入体制

随着乡村振兴项目不断深入,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单靠政府投入难以满足,必须建立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各界资本参与、个人投资等多元投入体制。各银行与地方政府、乡村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构建新型“银政村支援合作模式”。

3.5.2 完善金融机制

要把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健全乡村振兴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金融系统要找准自己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定位,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严格金融管控风险,不断探索农村金融管理新方式,努力提高农村金融为乡村振兴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5.3 创新利益联结机制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允许农民以资金(自有资金、产业补助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或务工折价等方式入股,让农民群众及时享受产业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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