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辰
(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近年来,随着政策扶持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取得很大进步。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土地,但是征地拆迁后,农民失去了居住地和土地。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庞大且快速增长,失地农民面临家庭养老模式弱化、再就业困难、征地补偿款水平低、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为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因地制宜原则,通过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创新安置补偿机制、建立针对性社会保障制度、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程序等多种举措,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1]。
一是基本保障的缺失。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是保障农民生存的基本要素。当农民失去土地并且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来源,只能选择到城镇打工。随着城镇生活成本不断提高,他们无法获得稳定的生活和基本的经济来源。
二是就业保障的缺乏。农民进入城镇后,谋生劳动的生活场景和对象都发生了改变,这就意味着重要的生产要素发生变化,会打破城镇原有的就业平衡。农民群体在城市中的就业保障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因此征地补偿需要以货币安置为基本方式来实现[2]。
三是相应财产权利的缺失。土地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农民极为重要的财产。在农村土地及其产权集中的大背景下,个体应该享受到自家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在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来源和稳定生活,但是大多数农民并没有在土地被征用后得到这些补偿款或者相关利益。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主要部分,农村土地是我国集体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农村土地经营权被征收和转让之后,需要考虑每个农民的生活。为了保障农民群体基本政治活动和经济基础方面的权益,需要农民享有投票以及监督行动的权利,而失地农民在经济权益上的减少可能影响其决定权。当这类权益无法继续保障时,其他方面的权益也会消失,例如农民子女教育权、文化权益和一系列意识形态方面的权益[3]。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我国农民群体的重要生活支柱。农民群体很多权利建立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当农民丧失了自身对土地的经营权利,就会产生许多相关问题,生活保障也随之消失。当农民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土地权益时,副业上的发展将会丧失根基,使农民无法在生活和经济方面得到保障。
虽然在拆迁过程中,征地农民失去了经济、政治及其他社会权利的保障,但是在安置方式上,政府给予了很多保障,比如房屋土地安置、货币安置、安置小区住房等。
一是房屋土地安置。根据就近便利、有利发展的要求,规划建设被征地农民安置小区。
二是货币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被拆迁的,除收取个人拆迁补偿费外,政府不再按每人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助费提供房屋拆迁奖励资金。
三是安置小区住房。资金到位并审核后,按照城镇规划要求选址,参照城市土地价格标准,以评估地价购买土地指数来补充。社区安置小区由安置对象按照“四统一”要求自行建设、联合建设或委托统一建设。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费用由拆迁对象承担[4]。
四是搬迁到廉租房。对无法购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拆迁户,将按要求按适用程序审批,纳入住房保障计划,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是农业移民。应当按照农民安置和当地建设规划范围外安置的相关政策申请安置。
在正常情况下,土地征收过程总是按照先拆迁、再安置和土地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相关部门出现强行违法征地的现象,使大量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安置。
一些地方维持着旧的补偿标准,利用廉价土地,实现巨大的经营收益,这显然对提供土地的农民十分不公平。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转让时产生的利差应该由原本土地的使用者收取,但是农民并没有在自家土地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差额,这一问题进一步影响了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在支付安置费的过程中,出现挪用和滞留的情况,大量安置费无法顺利交到农民手中。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土地使用权,也影响了政府公信力[5]。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村委会对很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没有行使监督义务。具体来说,大量农民未经同意私自贩卖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村委会在未经农民许可的情况下,对集体土地进行低价转让,使农民无法将自身土地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益。集体土地不能被出租开展非农业性质的建设。对涉及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情况,应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相关手续[6]。
一是征地制度不完善。我国宪法对土地征用问题提出了详细且准确的界定,土地征用是有法律根源可寻的。部分群体在利用土地不法获利时,使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地方政府以开发区名义占用大量耕地,导致大量耕地撂荒。根据有关数据可知,我国将近43%的闲置土地是开发区建设产生的。
二是征地程序欠缺规范。农民土地征用无法得到相应保障,主要是由于农民丧失话语权。在我国,征地程序总结为“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征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农民群体进行登记。相应补偿方案应进行公告,听取群众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征地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无法达到事先批准的要求。作为被征收对象的农民,对土地权益保障没有话语权,属于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7]。
我国政府将土地使用义务和管理经营权利交给了农户。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得到较大利益,在进行土地补偿和分配过程中,集体只能作为收益较少的一方。但是在实际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款大部分被划到了村委会,分配比例由村委会决定。农民群体性质不利于对一些不公平问题进行决策。除此之外,征地补偿费用出现了不合理使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款不能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挪用滞留资金的问题屡屡发生,更有甚者将这部分资金用于修建村文化场馆并闲置不用,使农民权益受到侵害[8]。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维权流程,以农民为主要保护对象。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将相关调节过程进行深度优化,特别是在实际裁决过程中严肃处理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行为。在裁决过程中,应确保裁决结果公正,保障农民权益。
根据学术界对土地用途的划分可知,应该严格限制征地权,完善拥有者权益,通过立法形式对征地权进行规范,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从而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市场为导向,对土地进行估价,严禁恶意打压价格和采取非法手段征地。同时,要保证征地手续和流程的正当性,根据不同类别实施不同征地标准。
在补偿性费用支出上,要求政府和各级组织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对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股份进行划分,力求量化到个人[9]。
征地标准和补偿原则都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且将现代化都市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和土地区位等因素考虑进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预期收益,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价格,对补偿费用进行调整。应该在保障农民社会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土地价格补偿和收益损失补偿,并且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离职或失业者的相关权益进行具体划分和补偿。根据我国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强化土地补偿理念,将补偿费用确切且及时分给农户,允许农户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管理,并对其加以指导。通过多方努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再就业水平。
农村土地侵权诉讼的主体是农户以及该村的集体管理者共同组成,因此在农民单方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时常被法院驳回。法律必须为农民诉讼提供必要支持,并且允许农民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理权益。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借助电视台、新媒体等,寻求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社会团体以及相关民间组织应当为缺少法律知识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在确保不低于省政府公布执行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介进行公示,召开听证会听取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并上门与被征地农民进行交流,听取其诉求和要求,协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简化征地款拨付方式,将协商确定的征地款直接打到一卡通账户上,避免征地款被挪用。
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征地,在征地过程中发挥中间桥梁的作用。一方面,村委会应广泛了解被征地农民的诉求和想法,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对政府的要求等;另一方面,对于农民的合理诉求,村委会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尽最大可能帮助农民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