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发挥效用的重要内容。广大农民群众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实践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村民委员会是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组织形式,是农民群众实现自治的平台。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动新时代农村发展向现代化、高质量转变的重要决策,是我国坚持农业和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举措,能够解决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弊端,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素质和文化水平,实现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农民自身要发展,首要前提就是农民当家作主,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解决乡村共同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锻造自己,因此民主是农民发展的关键基础。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民主是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城乡居民在居住地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自我教育。自治的组织形式是群众自治组织,城乡居民在该组织中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命题。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最突出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个方面,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障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支撑。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振兴能够产生积极作用。基于这一背景,深入探讨村民自治制度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等方面所蕴含的优势,分析其推动乡村振兴的效能转化内涵以及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性。
与城市的基层群众自治(居民自治)不同,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颇为波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农村就建立了村级政权。1954 年《宪法》取消了我国农村的村级政权,村民自治开始浮现。随着1958 年“人民公社化”的浪潮涌来,这些刚刚出现不久的“自治因子”消失在人民公社的大集体中。
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20 世纪80 年代初,一些地方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在经济上走向了“自主化”。经济发展带动政治需求,急切需要经济自主权得到保障的农民群众,开始追求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因此自发建立了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得到了中央的肯定。
1982 年《宪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试点建立村民委员会[2]。1987 年11 月24 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使村民自治有法可依。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以上进程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逐渐朝着规范化、明确化方向发展。据统计,截至2017 年,我国已建立村民委员会55.4 万个[3]。
首先,村民自治能够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4]。实行村民自治,乡村的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管理,而村民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由村民表决通过。村民之间具有血缘、地缘关系,村民之间往往能够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商、对话,因此农民群众能够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减少了农民群众通过非制度化手段参与政治的方式,也将乡镇的公共事务管理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轨道。
其次,农民群众在力所能及的事务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政府只需承担政府无法缺位、不能缺位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包揽一切”的压力,特别是缓解了基层政府因事务繁杂而运行效率低下的困境。政府能够集中精力解决发展问题,尤其是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良好、可持续发展,解决农民群众急需解决的贫困问题,实现农民群众的福祉。
再次,村民自治实现并扩大了基层民主。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心中满意、能够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做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利用民主决策在全村推行最适宜本村环境、最便于本村居民的政治决策,依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压缩村干部权力的“灰色空间”,有效防止村干部贪污腐败和侵占村民的劳动成果。
最后,村民自治制度的补充,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充分发挥两种民主形式的各自优势。两种形式互相补充、互相衔接,在更大层面上扩大了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制度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制度为经济运行铺垫了基础轨道,同时为经济运行提供了根本保障;经济为制度建设提供了财力支持和稳定的环境,推动制度建设朝着更完善、更规范的方向发展。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经济的关系也是如此。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农民群众的需求而产生的。当农民群众因经济发展而对乡村以外的世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自主意识不断觉醒,对权利的需求愈发急切,于是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与之相应,村民自治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势得以体现。
首先,村民在政治事务上的“自主化”和“民主化”,为村民发展个体经济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村民从事农业生产之外的行业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与机遇。农民群众能够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个通道机制,表达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诉求,经政府回应后,农民群众能够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这也为农民发展工商业提供了一定的资本基础。
其次,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以法治作为自治载体,使得村民的规则意识不断增强,为农村经济合法、规范运行提供了意识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得以正常、稳定、可持续发展。
再次,村民自治能够帮助村民更加了解国家在宏观调控经济方面出台的政策规定,农民群众获得了丰富的经济信息资源,能够利用经济政策中的鼓励措施投身市场发展。
首先,村民委员会的成立为农民群众和基层政府的对话搭建了平等的交流空间,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群众的意愿、诉求与基层政府沟通,形成整合村民诉求、集中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法的一系列制度化方式,减少社会矛盾形成分散且庞大冲突的概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
其次,村民自治将“民主”这个抽象的概念化为农民群众参与具体明确的公共事务的实践活动,有利于农民群众认识到民主的覆盖范围之广和民主落到实处的真实性。并且,村民自治能够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学习和实践民主的平台[5],锻炼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于无形之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培养农民群众的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村民自治的实施能够激发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塑造农民群众的公共精神,从而主动遏制甚至教化乡镇中普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夯实民主的群众基础,为构建公民社会奠定基础。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有机整体,其中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大方面[6]。可以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3 个层面阐释村民自治的制度优势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效能转化内涵。
村民自治制度的目的是发挥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优势,让农民群众在乡村事务的治理中感受和体验民主带来的好处。民主不仅有益于农民群众,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民主的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农民群众管理村级事务的自主权,农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得到提高。农民群众不必到可能比较遥远的基层政府所在地参与政治生活,而是花费更少的时间和精力就可以在较近的村民委员会参与政治生活。而且,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提出的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能够更快得到回应,由农民群众共同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也更加顺利。村民直接参与决定,并且该决定得到了自己的支持,配合度也就更高。村级事务的自治比基层政府直接管理更加具有效率和质量,而农民群众正是享受该管理成果的最主要群体。
其次,在某些事务方面,村民自治缓解了基层政府的部分压力。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当农民群众能够进行较好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时,基层政府只需对各村进行宏观指导,而无需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地家长式管理各村的村级事务,可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基础公共服务,为各村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从这一方面来说,村民自治提高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当村民自治提高村级事务管理效率且基层政府治理具有明确的侧重点时,治理有效得到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前进了一大步。
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经济发展是互相保障、互相促进的关系。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基础设施和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这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条件。通过村民自治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群众对村内基础设施的需求。村民委员会为农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形成共同意见的平台,该平台能够集合农民群众的共同诉求,并对基层政府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可以获得基层政府的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如果农民群众自身没有发展经济的能力,那么当地经济发展只能由外来经济推动,而本土经济无法形成和发展。这就意味着乡村经济发展只能依附于外来人员,本地的农民群众并无经济主导权。从历史经验来看,这样的发展并非长久之计。村民自治制度能够帮助农民群众了解经济政策、规范经济行为和提高自身经济能力,掌握农村经济主导权,打造村集体自身的产业品牌,推动产业高速发展,带领全体农民群众走上致富之路。农村经济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农民群众自身对经济的充分了解、市场规则的熟悉和经济技能的学习等,是农民群众发展经济产业、走向富裕的经济能力,是农村经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在发展动力。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群众议事、统一意见和做决定的平台,不仅在农民群众和基层政府中搭建了平等的话语空间,更重要的是为农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正式协商和对话的渠道。农民群众之间难免会在生活、生产中产生纠纷,特别是关乎群众自身利益时容易导致农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农民群众提供一个“说理”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纠纷双方处于平等且有第三方进行评判的状态,因此能够更加理性、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小纠纷导致大矛盾,保证了乡村的良好风气,也践行了文明的行为方式。
村民自治中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的实践活动强化了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因此村民能够从乡村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乡村生态环境,并且主动抵制乡村中的黑恶势力,塑造更加适合农民群众和平生活的社会环境。可见,村民自治制度所培育的民主素养和搭建的村民委员会对乡风文明和生态宜居环境的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村民自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优势。
村民自治制度因其制度优势而对乡村振兴具有较强劲的推动力。政治上,通过民主发展实现治理有效;经济上,通过农民群众的政治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能力推动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社会文化上,通过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协商对话平台培养乡风文明,通过促使农民群众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践活动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并提高民主素养,从而促使农民群众主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实现乡村生态宜居,为乡村振兴提供动力。村民自治制度的优势能够转化为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效能。应当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优势,探究村民自治助推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持续、深入地推进乡村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