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案日前宣判。徐某(男)和王某(女)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徐某频繁拨打王某电话,并不断发送言语低俗、黄色暴力骚扰短信和微信,甚至采取偷窥、尾随等方式对王某进行性骚扰。2020年3月,在单位要求下,徐某写下改过保证书。然而,2020年5月,徐某又连续拨打王某电话,造成王某精神紧张。经医疗机构认定,王某患上抑郁症,情绪严重焦虑。在工作生活遭受严重影响的情形下,王某遂报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徐某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违法,给予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罚款200元。2020年底,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决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元,并责令书面赔礼道歉。
下文将根据新近实施的民法典并结合本案,对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维权路径予以梳理。
一、受害人不限于女性
民法典扩大了以往相关法律的保护范围,以“他人”的表述,明确了同性之间、异性之间均可构成性骚扰,男性也是该条款的保护对象。
二、骚扰方式不限于肢体行为
言语、文字、图像均可构成性骚扰,以本案为例,徐某被认定的性骚扰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和文字。
三、用人单位有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下述措施:一是采取物理措施預防性骚扰,如提供开放式工作环境、安装公共空间监控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合理安排出差等;二是重视“反性骚扰”制度建设,例如列出性骚扰的情形,明确投诉受理机制以及设置相应惩戒措施。
针对本案,由于徐某有明确的性骚扰言行且得到了公安部门确认,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经民主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对性骚扰的相应惩戒措施,还可对其进行惩处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案例中,除了语言文字外,还有通过肢体进行的性骚扰,尽管性质更为恶劣,但鉴于行为的私密性和隐蔽性,举证困难。不少用人单位会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处罚的合理合法性,但因证人通常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建议与违纪职工面谈,使其自认性骚扰行为以取得证据。
四、劳动者的维权路径
本案中王某的维权步骤可供参考:向单位投诉获得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保护、以人格权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单位未尽到前述提及的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