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信技术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2021-12-13 12:09乔雪
中国市场 2021年36期
关键词:信息通信技术隐私保护大数据

乔雪

[摘 要]大数据时代信息具有海量性、多样性等特点。与此同时,用户隐私信息也极易丢失和被窃取,严重损害用户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用户隐私十分必要。文章分析了大数据、信息通信技术的相关含义,并阐述当前国内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信技术中隐私保护的现状及隐私失窃的特点,结合工作实践和思考,提出可行的隐私保护措施。旨在提升信息通信技术的水平,保证隐私安全。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通信技术;隐私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6.183

1 引言

从古至今,个人信息都是识别个人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信息技术不是很发达的时代,保护个人的信息方式也较为简单,或许只需要简单的档案管制即可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内容。因此,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个人信息是不需要用特殊手段进行刻意保护的,但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大数据时代到来,为了呈现更全面、更具体的信息分析内容,个人隐私信息被挖掘、滥用、侵犯,从而对隐私产生侵害,因此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信技术中隐私保护日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2 大数据与信息通信技术

2.1 大数据

纵观大数据发展的前世今生,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不同领域的科学家从不同视角诠释了大数据的基本含义,可以归结为,大数据实质上是新时代背景下一种新的数据表现形式,是人类认知世界的技术理念,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在智能化技术手段的应用下,对海量数据进行科学预测、分析以及存储,利用全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在海量、复杂、散乱的数据集合中提取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加工处理的技术过程,涉及的数据种类多、数量大,其核心就是对数据进行智能化的信息挖掘,并发挥作用。

世界顶尖咨询公司麦肯锡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民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随着我国科技力量日益壮大,自从大数据时代到来后,大数据、信息通信等技术迅速发展,被广泛应用到经济、教育、医疗、通信、交通、工业等领域,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群众的学习、工作、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很多企业、行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在应用过程中,大数据的很多特征逐渐凸显,诸如数据类型多、数据价值密度低、处理速度快、时效性要求高等。在这些特征下,数据的来源更多、被创建和移动的速度更快、多样性增加、易变性增强,信息的产生、传播与存储方法都更加有效,速度更快,可以同时处理比以往多几千倍的数据流。目前看来,相比较传统的业务数据,大数据呈现多变的形式和类型、多层数据结构,更加不规则和模糊不清。所以,要从各种呈现形式复杂的数据中挖掘价值,也是当前处理大数据的一个挑战。

2.2 信息通信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是一个涵盖性术语,覆盖了诸如收音机、电视、移动电话、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卫星系统等所有通信设备以及视频会议、远程教学等应用软件,其实质可以看为依靠编码与解码来传递信息和保证信息安全的一种现代化通信手段。国内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速度迅猛、成果高效,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了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的产业集合化模式,这不仅是对个人通信网络的整合,更是对整个网络的有效集中,可以从根本上确保现代光电以及声像技术的交流和发展。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历程来看,自信息通信技术得到广泛使用,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的重要性,也不断地对其进行深入探究思考,促使其发展,2G网络经过短暂的时间到如今的5G网络,足以证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速度之快,在各个行业的广泛使用中也被证实技术越来越稳定。

信息通信技术使沟通与信息传递更加高效,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活跃了市场经济,是大数据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桥梁。大数据在影响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信息通信的可靠性尤其是隐私保护方面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使人们的信息安全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3 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信中隐私保护工作发展现状及隐私失窃的特点

3.1 法律保护现状

虽然人们一直强调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让人们群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对于信息通信中隐私保护工作,国家也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就目前人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我国针对信息通信中隐私保护工作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难以充分保障信息通信中用户隐私安全保护。

除此之外,对信息通信中隐私保护工作和整个行业科学规范化发展监督缺失,很多法律条文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在信息通信的运行过程中并未进行时刻监管,因此约束力不强,很难达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效果,给不法分子窃取用户隐私的机会,为用户的安全带来隐患。

3.2 个人保护现状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高低在信息通信技术隐私保护工作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隐私安全保护水平。纵观近些年网络诈骗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因為在信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时,人们对信息通信中隐私保护工作宣传和普及不到位,国民信息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且信息保护意识较强的人接受教育水平较高且集中在城市,偏远地区及文化层次较低的居民极易受到网络诈骗,很多网民在浏览网站、网页时不注意保护个人账户、密码等信息,导致隐私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窃取和利用,频繁出现隐私被侵犯、财产受损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个人隐私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3 信息通信中隐私失窃的特点

第一,盗窃方式智能化、隐蔽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户使用及产生的数据呈指数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发现很多用户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甚者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便以开发的应用软件、网页、网站等以各种方式收集、窃取用户信息。比如,用户在登录某网站进行信息检索或查看时,网站会要求用户进行注册,注册时要求填写手机号、身份证号甚至银行卡信息等,这是直接的信息收集。注册完成进行信息检索后,在浏览其他网页或网站会发现很多此次检索的关键字或相关内容会出现在正在浏览的网页推荐页面,这是一种隐秘的信息收集和盗窃方式,不法分子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整个窃取过程做得悄无声息,不易被用户察觉。

第二,被窃取信息传播速度快。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被窃取的信息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广的传播范围,不法分子可能将用户信息在网络上售卖给不同的信息需求者,导致在极短的时间内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给用户带来严重物质损失,甚至名誉受损,造成巨大伤害。

4 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信中的隐私保护措施

4.1 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通信中的隐私保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隐私保护做法,有针对性的完善、制定契合我国大数据发展特征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外,还可以将管控力度向刑法、憲法等方向延伸,并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能够真正落地执行,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就必须对该行为负责。[2]

4.2 加大对信息通信行业中隐私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

对于应用软件、网站、网页等的开发商、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提供商和内容服务的提供商而言,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形式都能对其进行限制和制约,它们都需要在国家的整个法律法规中寻求自身的位置和地位。虽然大多数企业内部会形成用户信息隐私保护的红线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但是仍有部分企业不以为然,反复出现无意或者故意泄露用户信息隐私的行为。因此,对信息通信行业中的隐私保护工作,不能只依靠企业自律,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此行业的监管力度,并号召网民参与监督和举报,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惩处力度,依法而治必不可少。

4.3 制定行内公约

隐私保护是护航大数据下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工作,信息通信行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技术手段、严格制定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行内公约,以此强化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要性,倡导全行业遵守公约内容,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并可建立行业内专业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监督团队,负责对行业公约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4.4 通过宣传等方式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加强信息通信中个人隐私保护宣传工作,线上利用微信、微博、网页等网络平台和渠道转发网络安全和信息通信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信息,以便群众浏览相关网站时加强对信息通信中个人隐私保护知识的学习。线下可以设置信息通信中个人隐私保护知识宣传周,通过进企业、进商场、进农村,为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用通俗易懂的讲解方式、以案说法,给群众传授网络诈骗、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常识和技能,鼓励广大群众学习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知识,进一步认识网络、了解网络,理性用网、掌握必备的网络防护技能,切实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5 强化网络数据库管理工作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增加,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收集和存储的用户信息种类越来越多,数据量越来越大,这些信息中包含着大量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因此涉及用户的隐私安全,一旦数据泄露将会威胁到用户的切身利益。鉴于此,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加强数据库管理工作,引导用户优化防火墙等级,合理利用各种信息保护软件,注重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工作。

5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隐私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而在信息通信技术中窃取隐私信息的现象也越发凸显。因此,文章对大数据、信息通信技术进行介绍后,对信息通信技术中隐私保护的法律和个人保护现状及隐私被窃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保护策略,可以提高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并对不法分子和信息售卖者时刻敲醒警钟,加大处罚力度,让行业及个人对隐私信息保护怀有敬畏之心,知戒俱、守底线。同时,对个人信息隐私进行监督与管控,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又可提高信息通信行业的可信度,使公民在使用通信设备及上网浏览信息时放心,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不衰。[3]

参考文献:

[1]韩旭至.个人信息权载入民法典刍议[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3):137-145.

[2]王琳琳.大数据下信息通信技术与隐私保护分析[J].信息技术,2017(3):32-34.

[3]吴德佩.大数据下信息通信技术中的隐私保护[J].信息与电脑,2020(12):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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