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研究

2021-12-13 21:09夏丽敏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21年7期
关键词:福利动物

夏丽敏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0)

1 国内外有关动物保护法律思想渊源及立法概况

1.1 中国有关保护动物的思想及立法演进发展史

中国保护动物的思想自古就有。儒家“恩至禽兽”的生态哲学,体现了中国古代人类与动物关系的深刻思想渊源。

各朝各代也有许多关于保护动物的立法。周代设有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迹人”;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的时节开禁;秦朝有立法 《田律》,专门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汉代颁布了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唐代,唐玄宗于开元二月下诏《禁珠玉锦绣敕》来平息采捕白色鸟兽之风;宋代专门设虞部,掌山泽诸事,又颁布《二月至九月禁捕诏》保护野生动物;元代,早在成吉思汗统治时期,《大札撒》中就对传统狩猎作出明确规定;明清时期,统治者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颁布各种法令,还身体力行,拒食野生动物食品;清代末期,颁布了《管理大车规则》,虐待牲口的行为也被严格禁止。到了近现代,1934年,《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实施细则》列举了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及动物福利保护。1988年,中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次年施行。

目前,中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较多。20世纪40年代,《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在香港制定实施,后经多次修改。1998年,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的出台也经历了类似的遭遇。2016年,澳门《动物保护法》正式颁布。而内地出台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除《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外,还分散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国家和部门的其他法规中。1980年,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了《家犬管理条例》,该法于1998年失效。从1988年到2016年,有关动物保护及规范操作的法律文件不断出台,包含的内容从野生动物、进出境动植物、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园动物、兽药、畜牧到地方管理规定不等。以上立法思想大多是以管理动物、提升动物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居民安全为宗旨,不足之处是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出于动物本身利益的保护机制,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仍需 加强。

2009年,《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对外公布,并向国内外征求完善意见。2010年,前部建议稿的后续版本《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也发布了。这两部专家建议稿所涉及的动物保护范围包括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等,种类较为全面,内容也很具体,但可操作性相对不足。

总体来讲,对于动物保护,在国家层面是相当重视的,目前需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制定并完善符合社会行为准则的可行性强的法律法规。

1.2 国外有关动物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情况

在国外,有关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思想及立法也经历了一段波折的历程。国外的动物保护法包括两方面的宗旨: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动物的痛苦。除了要遵守的动物五大福利以外,针对实验动物还有“3R”原则,即替 代(Replacement)、减 少(Reduction)、优 化(Refinement)。

在古希腊,柏拉图的有关至善与爱的思想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在文艺复兴期间,意大利对动物伦理观念就产生了巨大变革,法律规定,宠物狗主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遛狗,会被处以高额罚款。1641年,英国法典《自由之体》中有明确的反虐待动物条款,英国200多年前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马丁法案》。2006年,英国又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德国在2002年于宪法中规定“国家应该保护动物”。法国要求宠物狗和宠物猫都必须登记、建档、办理健康卡。加拿大规定虐待、遗弃犬者最高可判5年监禁。

现在,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本国宪法、刑法、民法或者行政法中涵盖了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反虐待等有关条款[1]。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保护动物放在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

20世纪,各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很多国际公约、区域性条约和多边条约,还产生了很多有关动物福利的国际司法案例,加快了全球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法治进程。欧盟海豹案是第一个因为动物福利问题诉讼到世贸组织的案件。专家组表示,动物福利是一个道德责任问题。从此以后,动物福利被世贸组织认可,成为限制自由贸易的合法要素。

2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2.1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社会背景

近年来,社会上有关虐待动物的新闻时有发生。对街道、小区、校园里的流浪动物直接进行非人道扑杀,或将流浪动物弃置于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垃圾场等,随意收养与抛弃,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前几年,新闻中报道的高跟鞋虐猫、貉子活体剥皮[2]、硫酸泼熊、吃蝙蝠等事件,引起极大的舆论风波,尤其是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飞机违规运输动物导致其脱水死亡,动物医学类实验不打麻药就手术,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会扰乱社会文明秩序,影响公众认知,阻碍国家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对于纯粹的反伦理行为,舆论与道德可以发挥作用,但对于虐待动物事件,虐待者的道德底线一般较低,只靠舆论与道德的谴责,约束效果并不明显。有数据显示,88%犯有严重刑事犯罪的罪犯曾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制裁,这种恶劣行径难以被纠正。

2.2 我国在国际上遇到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壁垒

在国际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中,其市场策略要求动物及其制品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未遭受虐待,才能准予进出口。欧盟国家在此领域制定了严苛的法律,将违规操作或未达标的进口动物及其制品拒之门外,这无疑会产生贸易壁垒。不仅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国际竞争力不足。

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概念并非单纯理念,而是人与人、人与动物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1997年,可持续发展观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而动物保护更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根据本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科学先进的立法经验,顺应国家发展战略与需求,动物保护立法及完善势在必行。

2.3 其他因素

2.3.1 错误观念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只把动物当作工具和资源,不承认动物自身的个体地位,甚至有专家认为,动物没有感知、没有神经,这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2.3.2 地域因素中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经济发展也不均衡,关于动物保护管理的理念差异很大,无法达成一致的立法共识。

2.3.3 部分地域传统饮食习俗许多城市都有提供野味的餐馆,犬类、猫类、鼠类、蛇类等在很多地区都是有名的美味。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是本地人民庆祝重要节气的民间风俗,海南、云南、两广等地区也盛产各种鼠肉佳肴等,这些传统饮食习俗短期内难以改变,关于野生和驯养动物的界定有时并不清晰。

3 我国动物保护的对策建议

3.1 树立科学立法理念,提高公众动物保护意识

结合中国现有的国情,首先确定科学的立法理念,发展合适的学术用语。要先明确动物保护立法的大致框架,为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好铺垫,后期再逐渐完善[3]。从形式修订到实质内容修改,从框架到细节的改变是循序渐进的。在动物保护范围方面也应该具有指向性,而非动物种类全覆盖,这样既不会空占法律资源,也不会引起多数民众的反感,从而提高公众动物保护意识[4]。由反对虐待到保护动物,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动物保护法体系和成熟的动物保护保障系统[5]。 前期尽量降低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工作的运行成本,减少其对传统生活方式的冲击,降低法律通过阻力。

3.2 建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负责部门数量较多,存在职权重叠的现象,影响工作效率。应设专门的行政机构审批负责,其他有关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权责明确,重点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多部门协助执法的监管体制,保证真正有效行使职权。先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地方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再根据地方立法施行经验上升至全面统一立法。

形成动物保护责任制度,形成制度、法规分层治理方式。就立法来说,以目前国内的情况,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根据该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分别对待[6]。在地域和内容上进行有限度的立法,形成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协调的分层治理方式[7]。可采取财产罚、自由罚、行为罚等多种责任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8]。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宜的民事与行政立法,并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行为在刑法中加以界定。将新制定的立法顺利融入现有法律体系中,使其顺利发挥作用。

在民事方面,可以设立经济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方面,根据情节不同,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对一些行为可以设置公告等名誉处罚,还可以设立行为禁止或要求其参加有关志愿活动。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制定有关刑事处罚,明确界定“虐待行为”的标准,将“不必要的痛苦”作为标准之一,给予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价值判断的一定自由裁量权[9]。明确法律责任,设立一定自由刑或罚金,如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随着人们保护动物意识的逐渐提高,再规定水平更高的法定刑。

制定的法律在司法上要具有可操作性。明确可实施的细则与管理办法,如《动物运送管理办法》《动物收容所管理细则》《检举虐待动物事件奖励办法》等,逐渐构成完整的法律结构,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施行[10]。既要防止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又要保证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应该赋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因虐待动物事件而提起公诉的权利[11]。对于有主动物,主人应被赋予该权利;而对于无主动物来说,有监管职责的机关、单位、公益诉讼组织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12]。赋予人民群众参与的权利,更好地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为反动物保护理念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

3.3 制定社会动物保护相关制度

3.3.1 建立动物注册登记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地域的发展情况,完善地区动物注册登记制度。使用电子标识的芯片植入管理技术,将注册好的动物信息详细复刻到芯片中,并将芯片植入相应动物皮下,方便动物的查找与管理。对动物从业者、宠物领养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管理与规定培训。发展民政局等行政部门应完善动物保护组织机构加强管理培训。

3.3.2 引入社区力量,建立流浪动物统一管理制度可以设立流浪和遗弃动物统一管理制度,适当引入社区力量,对流浪动物设立科学管理制度[1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动群众力量并最大程度的运用,鼓励群众揭发虐待动物行为,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到预防动物虐待活动中,正确引导群众自发组织动物救助。流浪动物的繁殖力强,为了保护居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必须控制其数量。与其后期捕杀,不如鼓励前期绝育。所以,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对待流浪动物的救助方法:捕捉、绝育、放生或送到收容所待领养。收容流浪动物时,要对其进行检验、诊疗和饲养。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治疗后健康的动物可以提供收养途径。某些功能性的动物也可供训练使用,如可用于医院的安慰性动物、家庭的陪伴性动物、导盲犬、军犬、监狱犬等。还可设立宠物商店进行租赁,遵照有关规定,使相关机构组织自行盈利[14]。

3.3.3 建立民间检察员制度,鼓励动物保护组织的发展有关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有关反虐待动物组织发展情况制定民间检察员制度,授权有关组织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整改要求。1992年,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成立,并具独立法人资格。在国际动物组织的协作下,成立了爱心教育基地。成立动物福利委员会,建立民间动物收容所或救助站以及动物医院或动物医疗救助中心。这些动物保护组织是动物保护的中坚力量,有关部门可以在政策及经济上给予一定支持与扶 持[15]。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形成相关动物标志认证机制,为公众力量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合理利用社会舆论和媒体平台,宣传动物保护的理念,使公众开始重视动物本身,给人们提供一个可以科学合理了解有关动物保护内容的平台。相关动物组织不仅需要宣传动物保护工作,对动物收养提倡养而不弃、弃而不养的理念,还可以组织参加有关动物的各种慈善活动,定期参与研讨动物保护政策以及有关法律问题。

4 总结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思想的进步,动物保护的关注度和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的动物保护之路任重道远。动物保护问题不应仅停留在道德与舆论层面上,还应充分利用法律的力量,纠正错误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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