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伟伦
熊秉元教授是我国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华人经济学界“四侠”。近年来熊秉元以经济学者的身份多次应邀至大陆多所知名法学院讲授“法经济学课程”,在两岸三地推动着“法经济学”学科发展。纵观熊秉元教授法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其独到见解可见一斑。
这是从经济学市场均衡理论中得到启发,均衡是一种常态,无论开始的状态有多么失衡,最终一定会达到稳定有序的状态。高价还是低价,都是一种均衡状态的体现,由于各自的条件、状态不同,商品也因此会选择不同的定价方式,有不同的客户需求,无一例外都体现了市场的理性与自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将是当代法律问题的核心。由法学均衡理论得出重要启发:存在某现象必然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对某种现象应尽量少作价值判断,或者说价值判断应留到最后再做,更重要的是通过均衡分析,得到产生这种均衡状态稳定、重复出现的原因。熊秉元以他在台湾大学以及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讲座的真实经历作对比,通过两地自行车失窃率的不同来体现均衡样貌的支撑条件不同,所达到的均衡种类也有所不同。此外,好价值的出现是有条件的。这里“好价值”可以理解成高均衡状态的一种主观感受,这种均衡状态的达到,不能仅仅依赖于虚无缥缈的道德价值,更多的是简洁清晰的确权行为。
经济学家波斯纳详细论证了财富最大化的道德优势,如何在初次分配以及在再分配中对正义秩序的校正。简单概括,“财富最大化原则就是要求把权利授予在初始阶段最珍重它们的人,以此来使交易费用最小化。”因为“如果一开始就把权利分派给最珍视它的使用者,那么就可以使资源达到充分利用。”财富是人类幸福的源泉,人无论前期有各种各样的追求,最后都是努力改变自身的处境,努力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提高,所有的一切最终都可以看做是对财富的追求。通过继续调整,使从法律方面获得的总体收益总为正,并且在某一刻收益达到最大,这样的法律就是理想型法律。财富极大化也可以用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来帮助理解,即“高效率”。波斯纳认为“效率”的定义是“越稀缺,越萃取,越更多”。这种拒绝通过常人带有各种主观因素的有色眼镜来分析某项具体制度,而用可量化的效率、收益来判断法律施行的效果好坏,无疑使得经济学在法学科的运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经济学中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是自然人,经济学称之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具有趋利避害、理性自利的行为特征。熊秉元由此受到启发,创新性地提出了“理性法律人”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要求法律人多实证少规范,多定量少定性,在考虑法律的同时应结合社会心理、经济学知识。如果一项制度能给人带来最大的利益激励,那么不论这项制度背后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最后实施执行都一定是顺利的;与之相对应,如果一项制度的实施成本升高,无论其设立初衷是多么美好而富有意义,都不能被广大社会群众所接纳,人们会在实施成本上与其他法律制度做出比较,选择最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
通过定量思考法律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和最后获得的收益,这可以说是法经济学最经典的分析方法。由于人天然具有自利的行为特征,所以追求最小成本是必然选择。程序正义在目前来看仍是一件奢侈品,考虑成本使得在当前阶段程序和实体我们不得不有所取舍。熊教授认为“追求正义不能无视代价”,社会资源无论总量还是某一部分都是有限的,只有将社会财富充分有效率地转化,才能实现心心念念的“财富极大化”的理论目标。私以为法治作为一种优于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就在于其提供了一种反复适用、成本不断下降、能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确立行为规范的方法。这种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简单便捷的治理模式是人治所无法比拟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能够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直击要害,对某项法律行为作出合乎理性的法律人分析。
最小防范成本是由成本效益原则引申而来,成本效益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小防范成本的思想。熊秉元常举“主人家树上的水果掉到隔壁家,水果的所有权如何认定”例子来论证法经济学反复提及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若直接认定归邻居所有,这样将会使纠纷简化,处理成本最低。若水果归主人所有,看似符合公平正义,实则将会付出大量成本去维护此权利,得不偿失。水果所有权归属看似是个小问题,背后体现着价值利益衡量与选择判断的大问题。由“最小防范成本”规则,熊教授进一步指出,“特殊情况下容许例外,让法律更完备,也更能维护法的精神。”另外熊教授在著作中也举了一例,马戏团由A地到B地演出,司机用卡车载了一只猛兽,遇到了交通堵塞,卡车停下,一位老人出于兴奋,想摸摸这难得一见的狮子,谁知狮子突然咬下老人的胳膊。熊秉元运用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进行分析:首先,该事件确实给社会造成了损害——老人胳膊受了重伤。但如果法院把责任归结到老人自身,将来这种把危险情境带入正常人的生活场景,而不做防范的实例就会越来越多,未来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整个社会将不得不面临巨大的损失。如果已经出现这个事件,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重复出现,必然要付出代价,谁付出成本来防范损失最小,谁就应该在该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马戏团可以很简单地用塑料布盖住笼子,这样完全避免了后续一系列风波的发生。所以,责任不在老人,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进一步更形象地理解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法官在进行判案的时候,传统做法可能是双方均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但是我们应该站高看远,通过运用各种知识把责任尽量归结到一方身上,避免和稀泥的裁判方式。熊教授在解释法律经济学主要功能时侧重分析法律的兴利除弊的功能,尤其推崇市场在法律经济学上产生的积极作用。为此他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来论证桑德尔对市场看法的不准确之处。他不赞同桑德尔对市场中性的看法,认为市场几乎能处理一切,民主诞生的前提就是市场化。熊教授称传统社会中道德的是非判断可能在个人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在今天这样一个现代社会市场化的国家,选择并不必然与对错、道德挂钩,所以为了更好地调用资源,更好地“向前看”,我们应该用市场经济行为来分析法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一味地推崇市场的力量,忽视道德、政府的作用同样也是极不妥的,正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所说的“市场经济是人类形成以来最高效的一种资源配置模式,但是自由放任的理念也是对自由与法治本身最大的危害。”
法经济学的发展需要实例的支撑,需要详细的论述。熊教授坚持法律的经济思维是一种不同于以往法学的分析方法,它不应该作价值判断,而应通过证据说话,最终处理价值冲突。当代的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确将证据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如在第14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上,浙江大学王维维基于“醉驾入刑”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0和2012年度的微观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考察了“醉驾入刑”对居民饮酒行为的影响。山东大学褚红丽、孙圣民、魏建基于2014年中国法院公布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探讨受贿主体的职务级别、法律制度设计和腐败惩罚之间的关系。可见,当代法经济学的研究开始从理论走向实务,从重视逻辑论证到重视实证研究。现实生活中最不缺的就是鲜活的实例,我们可以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这些真实事件,搜索提取大量证据,通过证据做中性分析,或许一开始我们进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行为显得很稚嫩,但是坚持下去持续用证据说话,最终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