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滨
摘要:互联网平台经济为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和自然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在保障消费和就业、推动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但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由于平台经济的从业者大多是通过平台企业注册为会员的自然人,而平台企业对这些自然人通过平台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则采用汇总申报方式,形成了很大的管理漏洞。本文从以下几个方向对关注和加强对平台经济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几点建议。
关键词: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
平台经济(英文:PlatformEconomics)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平台是—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驱动力。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在“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经济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流商业模式。平台经济的盈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中间服务型、参与经营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种。中间服务型类似于媒介组织,通过将不同主体、不同要素连接起来,促成双方的交易,此种情形下平台主要赚取服务费,滴滴出行和无车承运平台便属于此类;参与经营型是指平台运营方同时作为商品的卖方或服务的供给方,从交易中获得利润,诸如共享单车一类的运营商便属于此种模式;混合经营型则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京东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既为商家提供交易平台,也有部分自营商品。
二、平台经济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平台经济可以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创造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平台经济作在很多方面跟传统的实体经济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如薪资的分配方式等方面,这就造成传统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或者征收规则等与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性质厘定不清
要对平台上的行为主体征税,首先必须厘定其所得的性质。本文主要涉及C2C平台模式下的相关经济主体活动。例如,滴滴平台上的司机通过接单为消费者提供驾乘服务,外卖小哥通过在美团等平台上接单为消费者提供送餐服务,翻译人员通过相关平台接单为消费者提供翻译服务等。他们从事相关活动获得的收入按照习惯性的逻辑,应当归入劳务报酬。平台公司的员工,其收入应当归入工资薪金。即使不是平台公司的员工,部分司机实际上是专职滴滴司机(本处只是借用滴滴的名称)。滴滴司机不仅利用自身劳动能力为乘客提供服务从而获取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资产运营获取收入。將这种收入简单归入工资或劳务报酬是不合适的。
只有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整个平台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服务提供者获得收入的性质,才能合理确定相关扣除项目及其标准,才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有效征税。
(二)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源监控困难
征税必须对相关税源进行有效的监控,但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监控非常困难。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我国平台经济的个体从业者群体庞大。
二是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乏力。在个人所得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够给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每一个人的收入来源及其具体收入额度,也就无法对相关平台上的个人所得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三)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明
无论是何种所得,要实现有效征收,必须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清晰界定到底由哪一个税务机关来对平台经济的个人所得进行征税。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准确清晰地厘定所得的来源地。
三、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建议
平台经济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现行制度带来了冲击,如何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针对我国情况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有如下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一方面,对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立法,将平台经济模式补充进去,对各税制要素从兼顾宏观与全面的角度进行科学设置,提升对新业态、新经济模式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另一方面,研究制定平台经济适用的特定法律规范,着力解决具体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从具体细节上对平台经济涉税问题加以明确、规范、细化,既科学制定税务机关的监管依据,又清晰界定纳税人的适用遵循,有助于在实践中消除征纳分歧,保持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
2、细分类,明确相关管辖权限。
3、深化数据信息管理。积极推进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建立税收数据分析管控机制,要强化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共用,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税务部门与平台监管、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物流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供或提取有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