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研究

2021-12-11 01:34静,孙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府苏维埃

于 静,孙 悦

(东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叶坪村召开。一苏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这是一个与南京“国民政府”反动政权完全相对立的政权,是工农大众自己的政权。这个政权代表着劳苦工农大众的意志,这也意味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将肩负起妇女解放的历史任务,保障妇女权益。妇女占据社会人口总数一半,她们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有效带动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同时,妇女解放也是人类文明进化史上具有代表意义的里程碑,它的实现意味着人类文明向前迈进一步。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妇女的革命作用,自成立之日起就自觉地将中国的革命事业与妇女的解放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坚定不移的为妇女解放事业辛苦奋斗,在各自负责执行区域,尽全力维护妇女权利。这使得苏维埃妇女第一次享有了政治参与权、经济平等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参与革命与建设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正因有她们的努力奋斗,极大程度地推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水平和革命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之措施

“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区域积极践行着妇女解放这项伟大的事业。中华苏维埃执政区域的广大妇女第一次享有了政治参与权、经济平等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自主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十分注重妇女权益的保障,致力于“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2]

(一)赋予妇女政治民主权

男女地位不平等显著表现在政治上的不平等,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深刻揭示了这一现象:“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3](p240)苏维埃政府首先在法律上赋予妇女政治平等权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及到:处于苏维埃政权下的全部劳动者,无论性别、种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苏维埃政府不仅保障妇女在法律上享有政治平等权,还注重强调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参政权,也就是妇女也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中提及到:“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年龄满16岁以上的男女,无论宗教和性别都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随后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33年8月9日通过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中被再次认同,且同日发布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中,具体阐述了妇女加入乡、市代表比例:“劳动妇女的成分,至少要使占25%的劳动妇女当选。”[5]9p17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将“男女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真实的。对妇女代表比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具体的。

(二)维护妇女经济独立权

经济“是女子被压制不能翻身的总原因”,[6]要想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实现首先要确立妇女的经济独立权,并帮助妇女实现自身经济独立。苏维埃政府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第一,从法律角度出发,给予妇女土地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明确规定:苏维埃公民不分男女,同样有平分土地的权利。其他根据地法令都遵循这一条基本原则,苏区妇女不仅可以像男子一样分得土地,还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无论是出嫁、改嫁、离婚都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土地。中国共产党在苏区颁布的法律,根据人口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有效维护妇女经济权益。第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拥有劳动报酬权,并给予了妇女在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保障。政府除了赋予妇女一般劳动保护外,也针对妇女自身的特殊性作了其他规定,如对妇女产前、产后以及哺乳期应享有的休息权利进行明确化说明。1933年下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规定:“改善女工待遇,增加工资,施行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5](p17)由于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维护和保障妇女的经济独立权,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家庭中不平等、不和睦的现象逐渐改善,夫权开始有所减弱,改善了妇女的家庭生活。

(三)确立男女婚姻自由权

封建婚姻制度是妇女遭受压迫的直接来源,因此改变落后婚姻制度,确立婚姻自由权迫在眉睫,同时这也是走向妇女解放的必经道路。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下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提及到:“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7]同年在苏维埃区域公布执行。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出台,它是适用于苏维埃区域的婚姻法,对中国婚姻制度发展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三项具体原则。第一,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第一项提及到:“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8]这项原则地确立是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第二,施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第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因而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8]该项内容更为关注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例如女子再婚后新夫愿意抚养小孩,孩子生父就可以不用负担。但新夫要在是苏维埃进行登记,将小孩抚养至成年,在此过程中,不能够停止擅养和虐待小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婚姻立法,这项法律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和男女关系造成了巨大冲击。

(四)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益

苏维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妇女教育,除了在宪法大纲上规定包括妇女在内的工农劳苦大众享有教育权利外,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教育权利赋予实权。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文化教育工作决议》正式颁布,其内容提及到了青年女工农妇,要和男子一样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还可以为成年妇女开设俱乐部进行夜学或者参加识字运动。[9](61)1934年颁布的《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提出要号召广大妇女参加夜校、识字班,“要特别注意妇女教育与妇女干部的培养”并号召妇女“开展反对家婆禁止媳妇、老公禁止老婆参加文化教育工作的斗争”[9](92)江西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大会也针对教育问题进行提案并规定:在每村建立一个成年妇女夜校、每县设立一个女子高等小学,以及开办专门的女子干部培训班等等,这些提案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落实。此外各地还建立了识字委员会,组织了妇女工读会。苏维埃地区主办的党校、团校和列宁学校都吸收妇女参加,扫盲识字运动下妇女的自身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在教育的影响下,妇女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普遍增强。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之成效

(一)妇女参政意识提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妇女政治地位极其低下。妇女群体在旧社会时就被隔离在政治活动之外,不能参加选拔人才的考试,更不能担任公职,没有参政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在家庭中表达自己意见也会被斥责“妇人之见”,妇女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品,不但毫无政治权利,生存也常常受到威胁。在农村,80%女性都有被卖去当童养媳和婢女的经历,包办婚姻更是当时社会的常态。花了钱的翁姑、丈夫对买来的媳妇随意打骂,严重侵害了她们的人格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苏区政府以妇女政治解放为先导,在法律上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政治平等权的保障促进妇女生活方式的转变,她们勇敢走出家门去参加各种社会政治活动。工会、雇农工会、反帝拥苏大同盟、革命互济会等都有妇女的身影。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了妇女在选举代表的比例上必须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的是保障妇女的政治平等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妇女参选比例远远高于预期的规定,如上才溪乡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全苏大会上毛泽东曾赞誉:“现在多数的市乡苏维埃,妇女当选为代表的占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广大的劳动妇女,是参加国家的管理了。”[10]苏维埃共和国区域内的妇女不仅同男子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可以监督和检举不称职的政府官员,她们自由地提出自己对政权组织和社会管理的意见。有些妇女逐步走进社会权利组织机构,女性干部数量不断增加,妇女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苏区出现了男女平等共商、共管社会事务的局面。随着妇女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妇女们的参政意识也逐步提升,有些妇女在党和政府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如邓颖超、蔡畅、李坚真等,她们的进步为千千万万妇女解放树立了榜样、指明了道路。

(二)妇女经济地位改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妇女经济地位严重不平等。农村妇女同男子一样是农村生产的主力,但妇女还要承担家里其他的琐碎事情,生活上比男子更劳累。毛泽东曾在《寻乌调查》中这样描述:与男子同为劳动主力的妇女,不仅需要承担“砻谷、踏碓、淋园、莳菜、砍柴割草、烧茶煮饭、挑水供猪、经管头牲(六畜叫头牲)、洗裙荡衫、补衫做鞋、扫地洗碗等项工作”还需要养育子女,“所以女子的劳苦实在比男子要厉害。”[3](p240)虽然妇女的付出并不比男子少,甚至远远大的多,但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妇女的贡献往往被忽视,经济地位严重不平等。

苏维埃政府在经济上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为妇女走出苦难创造了条件。第一,苏维埃政府实现了妇女和男子享有同样的土地分配比例,在中国历史上土地证第一次写上了妇女名字。妇女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和自由,她们同男子一样拥有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不仅使妇女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还大大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二,中华苏维埃政府确保了妇女享有劳动权,并且与男子有同等权益。此外,要求妇女和男士同工同酬时,需要得到额外补助。导致苏区“女工和男工一样,都做同样的工作时间,获得同样的工资”[11]的局面开始出现。苏维埃政府赋予妇女经济平等权后,不单单令妇女生活发生了质的改变,同时也将苏维埃命运和妇女命运紧紧维系到一起。随着军事斗争不断发展,青壮年男子纷纷去前线抗敌,后方经济建设重任就落在了妇女们的肩膀上。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农业生产活动,保障了前线粮食补给,为后方的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面对国民党多次“围剿”,广大妇女与国民党军队作斗争,坚定不移地参与到保卫苏埃的斗争中,不怕艰难险阻,誓死保卫革命胜利果实。为革命胜利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三)妇女自身素质提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妇女没有受教育权。由于长期受“女子无才便是德”传统观念影响,广大妇女几乎都是文盲。毛泽东创作的《寻乌调查》提及到:“女子可以说全部不识字,全县女子识字的不过三百人。”而“男子文化程度并不很低”,[3](p224)可见,传统“重男轻女”观念影响下,妇女受教育权利被忽视甚至被剥夺,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思想落后,长期以来逆来顺受、不懂得反抗。

为了保障妇女教育权实现,提高妇女的文化程度,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妇女参加学校教育,加入日校读书的妇女年龄范围为7-18岁。加入夜校读书的妇女年龄范围为19-30岁,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学习的热情。根据统计,在兴国夜校学习的15740人中,妇女占学习人数69%。识字组组员共22519人,妇女占总人数60%。甚至闽西上杭才溪乡的夜校“学生共一百二十多人,都是女子”。[12]政府保障妇女受教育权不仅培养了大量妇女干部,还促进了一些妇女从受教育者向教育者转变。在长岗乡出现了“九个夜学校长,女的占五个”[3](p308)的局面。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妇女识字明理,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封建迷信活动逐渐减少,穿耳、缠足、裸脑等封建习俗逐渐被废除,社会风气逐渐改善。苏维埃政府在普及教育的过程中,也传播了革命文化,妇女的思想觉悟不断增强,逐渐认识到要想获得彻底地解放必须要推翻封建统治,这也激发了妇女们投身革命的热情。

(四)妇女婚姻自主实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妇女没有婚姻自主权。旧中国,对妇女最深的伤害莫过于婚姻自由权被剥夺和践踏。广大农村妇女在野蛮、封建、毫无人性的婚姻制度下度日如年。封建婚姻制度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了社会不可违抗的“法理”;出嫁之后,妇女的生命和命运牢牢掌握在夫家手里。正是这种畸形人身依附关系,妇女的人权被践踏,家庭地位极其低下,动辄被打骂更是家常便饭;就算“有幸”成了寡妇,受封建贞洁观念的影响不能再嫁,相反男性可以再娶妻、纳妾。有些地方还存在童养媳、等郎妹等畸形婚姻形式。无数妇女的幸福都葬送在这种落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之下。

为了彻底废旧社会的封建婚姻制度,切实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利,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婚姻法。婚姻法也成为了广大妇女在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时的法律依据。不少妇女在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时不再逆来顺受,而是以婚姻法为武器与封建婚姻作斗争。在婚姻法实施后,妇女也开始对不满意的婚姻关系提出解除。在闽浙赣苏区实施婚姻法后三个月中,全省离婚809件,提出离婚的大多是受封建买卖婚姻毒害的女子,而“离婚多半是男子舍不得女子”。这也体现了旧的家庭观念被打破,新型的婚姻关系不断建立。童养媳是农村的普遍现象,苏维埃政府为了废除童养媳制度做了重大努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政府废除了童养媳制度,并帮助不少童养媳解除了婚约。随着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地实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的纯洁与完美,出现了“自由恋爱两相好”“和和气气赛神仙”的新型婚姻关系。在苏维埃政府和婚姻法的保护下,广大妇女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增强了自尊、自主的能力,找到了自我。广大妇女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了自己的主人、成为了自己家里的主人。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之经验教训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局限

中华苏维埃政府积极维护妇女权益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受到历史条件、战争环境以及经验短缺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

主观上,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着轻视和简单化现象。一方面,少部分苏维埃政府对妇女权益关注度不高,甚至出现轻视妇女的倾向。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他们将妇女工作单独分离开来,将妇女工作视为妇女本身的工作,更为严重者令妇女改善委员会代表妇女发表意见探讨,这些做法都不是正确的。“以至于劳动妇女在苏维埃政权下应得的利益不能得着完全保护”。[13]另一方面,在进行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造中,部分苏维埃政府人员存在着简单化倾向。“婚姻自由”一度变成了“绝对自由”,引发了一些副作用,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在保障妇女权益的作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剥削阶级妇女不在其中。在政治上不允许剥削阶级的妇女加入工会;经济上富农阶级的妇女分坏地,地主家的妇女不分地。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曾出现强迫富农子女与农民结婚的现象等等。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当时阶级斗争以及战争环境的影响。

客观上,由于旧制度和旧习俗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并具有较深的社会根基和历史传统,苏维埃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过程中困难重重。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趋于保守、落后,对苏维埃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不赞同,存在着误解甚至抵触。尤其是婚姻自由被多数妇女赞同,但多数男子持反对态度。婚姻法颁布后在一些地方实施难度较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婚姻强迫、买卖婚姻、重男轻女等现象。受当时历史环境的影响,苏维埃政府维护妇女权益仅局限于苏维埃政府区域,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而且苏维埃政府以大局为重,在妇女权益与革命政策相矛盾时,苏维埃政府往往选择牺牲妇女权益维护革命政策。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借鉴

在保障妇女权益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遭遇了诸多困难,但这些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妇女解放工作,但也使中央领导集体从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挖掘出这些宝贵的经验能够给予当代妇女运动良好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当代妇女的社会作用。

首先,要始终坚持党对妇女工作的指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借助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处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为妇女解放事业奋斗,确保执行区域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保障妇女权益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新时期仍然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序开展。

其次,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法律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健全,让广大妇女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仅在于“立”更要在于“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歧视妇女的现象,这也是法律止步于“立”的不健全地方,党和国家应健全法律制度,减少妇女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现象。

再次,必须重视并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妇女组织是政府和妇女之间联系的纽带,必须充分发挥这一纽带的重要作用。党和政府应加强妇女组织建设,上至中央、下至县乡。成立各种妇女组织,既可以加强政府与妇女群众的直接联系,也可以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得以实现。

最后,鼓励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在政治上,提高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关心国家大事,增强妇女主人翁意识。在经济上,促进妇女就业。扩宽妇女工作的渠道,严厉打击并逐步消除歧视妇女就业的现象,鼓励妇女创业。在文化上,要提高妇女文化参与度,充分发挥妇女文化创造性,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保障妇女权益取得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区域取得的重大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当今借鉴的。在新时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仍然需要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妇女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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