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事登记作为商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我国健全市场经济监管体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关注方向。虽然近年来国家持续完善的商事组织法、商事登记法规促进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但就当前复杂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立法分散、规则标准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商事登记功能的发挥。基于此,本文拟以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为研究点,着重对当前商事登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法律效力不明确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法律视角分析明确和提高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路径和方法,为促进商事登记制度运行效果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
本文索引:郗志豪.<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2):-109.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1(b)--03
在当前我国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化治理的情况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运行具有积极作用。实际上,在改革开放40余年的法治发展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商事组织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商事登记法规为基本构成内容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商事登记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发展侧重点和方向的调整,原有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其中较为明确的就是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登记活动的规范化、有效化开展。考虑到商事登记在市场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营造方面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商事登记中的法律效果问题进行针对性地研究,以促进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1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考辩
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法律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6月发布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据此可以看出,商事登记主要是面向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和身份进行的登记确认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商事主体的合法存在。考虑到我国商业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依据相关商业法律法规,可以将商事主体划分为表1所示的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所对应的商事登记的要求也不同。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所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核心内容,也是确定商事主体法律效力的重要参考性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在商事登记法律效力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遵循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可以归纳为二效力说和三效力说。其中,二效力说认为,商事登记具有自治的私法效力和规范登记机关的公法效力。在私法效力的认定方面,主要从商事登记的目的即公示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角度进行认定,认为该登记行为关系到第三方与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属于私法的范畴。在公法认定方面,主要从商事登记的行为开展方式即按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申请和审批,认为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力,属于公法的范畴。三效力说认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包括证明力、公信力和对抗力。商事登记的证明效力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事登记申请实际上是对其自身的地位和行为进行的法律证明,目的在于证明自身身份和从事活动的合法性,公信效力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信息的公示上,即商事登记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内容的公示,第三方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查阅商事登记的情况,达到商事登记行为公信的目的,对抗力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进行登记的事项一经登记,登记主体就可以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的主张,进而获得免责的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现行法律赋予商事登记行为或者商事登记主体的相应私权利或者公权力,是对商事登记主体合法性地位和行为的确认与判断,是维持商业活动中关系和信任的重要手段。
2 我国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虽然当前在国际范围内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有二效力和三效力之说,但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三效力说对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分析和明确更加细致,也更适用于当前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文拟以证明力、公信力和对抗力的三效力说为理论基础,对我国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2.1 我国商事登记的证明力
证明力是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登记获得合法身份和行为权利的重要体现。就证明力而言,商事登记实际上是将商事主体想要证明的内容通过合法性审查、登记等方式转变为正规可信的内容,从而作为取信于人的方式。对于商事主体来说,通过商事登记行为,可以将自身的一些基本信息通过审查转变为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内容,从而作为自身经营发展中的基础证明。对于与商事主体存在或者即将发生利益关系的主体而言,商事登记是自身了解商事主体行为的重要方式,即通过浏览商事登记中的相关信息,可以掌握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而做出相应的行为决策。同时,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等商事主体或者商事行为监管主体而言,通过对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商事登记内容相匹配的方式,可以判断出商事主体经营发展的合法合规性,在这方面,商事登记内容实际上成为证明商事主体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重要证据。
2.2 我国商事登记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商事主体在商业环境下取信于人、实现良好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商事主体的公信力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的经营活动,即通过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来取信于客户,另一方面则是接受政府等公权力主体的监管,从法律制度中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存在的基础主要有国家信用、申请人信用、社會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和外观主义为基础对登记后的商事行为产生的信赖。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商事登记的公信力是自身经营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市场基础,自身申请登记的商事信息内容,获得了国家法律上的支持,可以作为商事行为开展中取得合作方信任的重要依据。例如,企业在合作谈判过程中,会通过提供营业执照等商事登记证明来取得对方的信任,消除对方对自身身份的疑虑。对于与商事主体存在或者将要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来说,商事登记的公信力是自身判断商事主体身份和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只有那些在商事登记项目中有所体现的内容,才能成为自身做出相关合作决策的依据。
2.3 我国商事登记的对抗力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的对抗力主要包括消极对抗力和积极对抗力两种类型。其中,消极对抗力是指应当进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积极对抗力是指应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就获得了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从免责力的角度理解,消极对抗力就是未登记的事项,对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有免责力,积极对抗力则是一经登记的事项,对第三人均具有免责力。
与商事登记的证明力和公信力不同,对抗力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而进行的效力规定与确定,所体现的是商事活动中主体利益均衡的原则。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可以在商事登记后获得进行自由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经营活动仅仅局限在商事登记的内容范围内,如果存在超出商事登记范围而产生的权益纠纷,则会失去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与商事主体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来说,商事登记是一种风险提醒,即对于商事主体经商事登记行为登记的内容,第三方不能以不知悉等为理由进行抗辩,这就提醒第三方在处理与商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时候,要以商事登记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在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或行为,一旦超越了商事登记的内容,则会失去法律的权利保护范畴。当然,第三方也可以以商事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事登记內容为依据,对商事主体进行相应风险判断。例如,对于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的内容范围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第三方可以提出质疑或者进行拒绝,并且这种行为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3 优化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措施
商事登记法律效力,是商事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决策与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在当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需要通过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完善,明确相关主体尤其是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商事行为的边界更加明晰,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发展。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活动的开展情况来看,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商事登记法律效力进行持续性的优化。
3.1 持续完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
法律,是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产生的根源,也是明确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途径。近年来,我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积极而深入的探索,通过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优化来明确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作为一部专门规范和约束商事登记行为的法规性内容,其对商事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对以往商事登记中那些滞后性的法律内容进行了废除或者替换,使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商事登记的要求。例如,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商事登记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许可,而是对商事主体资格和行为的确认,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条例(草案)的公布,也凸显了需要根据商业环境和形势的发展,对原有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全面论证,对那些滞后、低效甚至无效的法律内容要及时处理,解除束缚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体现的桎梏,使商事登记真正具有现实性的法律效力价值和意义。
3.2 优化商事登记信息查询方式
随着商事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律效力问题逐渐成为商事主体行为开展前期重点关注的内容。在传统环境下,商事主体可能在发生纠纷以后,才想到通过商事登记信息查询来验证对方实际行为与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显然,这种后置的商事信息查询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而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商事主体在前期的谈判合作环节,就会通过查询相关的商事登记信息来验证对方身份和行为的合法性,进而做出相应的理性决策。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对商事登记信息查询的需求就成为一种常规信息需求内容。虽然当前包括政府性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企业化经营的工商信息查询系统均可以查询相关商事登记信息,但这些渠道要么操作繁琐、要么需要支付额外成本费用,虽然可以到线下的政府机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查询,但这种查询效率偏低,查询方式不便的情况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事登记信息的查询,进而影响了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掌握和使用。基于此,相关主体尤其是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商事登记信息的共享化,让更多商业主体可以通过简单、便捷的查询方式来获取商事登记内容,进而掌握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信息。
4 结语
综上所述,商事登记作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与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制度,其运行对维护市场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商事登记具有的证明力、公信力、对抗力分析可以看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商事登记的相应效力,具有普遍的公信力、约束力。而结合当前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运行情况,有必要通过持续完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优化商事登记信息查询方式等策略来提高法律效力,彰显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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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Legal Force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chool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XI Zhihao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mercial system,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has been the focus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market economy supervision system and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in recent years, countrie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of commercial organic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but in the current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al system under the complex environment of actual operation, there are still scattered legislation, rules, standard not unified, the effect is not clear, restricted the function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with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al force as the research point, focus on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aw ambiguous problem,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clear and improve the path and methods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law, to promote 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running effect to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Keywords: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al force; confirmation power; credibility; confro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