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荷梅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鱼病的发生是常有的事,为了有效的防治鱼病,渔药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渔药虽然能快速有效的防治鱼病,使用不当也会引发诸多的质量安全问题,近年来由于不当使用渔药的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如“出口欧盟对虾检出氯霉素”、“出口日本鳗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和“水产品中检出孔雀石绿”等。因此,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提高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危害性的正确认识,规范渔药的安全使用,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
药物残留对水产养殖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环境的影响、对养殖动物的影响和养殖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对人类的危害三个方面。
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疾病,我们常常将药物混在饲料中投喂给水产动物,或者将药物进行全池泼洒的形式来防治动物疾病,这样的用药方式最终都会导致药物在环境中大量残留,特别是一些降解比较慢的药物在环境中残留后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养殖鱼类在食用渔药后,残留的药物及其代谢物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也进入到水质环境。残留在环境中的渔药及其代谢物,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还可产生转移、转化再次进入水产动植物体内蓄积,而残留于环境中的抗菌类药物若不被及时降解,会破坏水质、土壤中微生物的平衡,引起生态环境失衡,造成环境污染等。
索纹纹等研究指出,在斑点叉尾鮰养殖池泼洒1 mg/L的呋喃西林后,不同时间检测其代谢物在斑点叉尾鮰体内及其生活环境中的浓度。在实验结束时(330天),试验人员在试验池水体中仍可检测到低浓度的呋喃西林(浓度约为0.2μg/kg),在底泥中也可检测到较高浓度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浓度为1.2-4.7μg/kg),说明药物可以持续残留在环境当中,且对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一些难消解的药物。
药物残留对水生动物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其产品安全的危害,还会影响养殖动物的疾病防治。据研究,长期在水产养殖动物饲料中添加抗生素会致使养殖动物体内产生耐药性。产生耐药性的养殖动物在防治疾病中使用的药量就会越来越大,疗效却会越来越差,使用再大的量也难以达到治疗的效果,而且还增加了养殖成本。
1.3.1 变态反应
李研东报告指出,抗菌类药物具有一定的抗原性,从而导致一部分食用者出现变态反应。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滥用的渔药,导致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在人类食用这些水产品后,残留在水生动物体内的药物及其代谢物进入人体后,有些还可能引起变态反应。比如经常使用的磺胺类、四环素类及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都是极易引起变态反应的药物,这些药物通过水产品进入人体内会引起变态反应,严重的甚至发生危及生命的综合症,如磺胺类药物可能会引起人类的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综合症。
1.3.2 产生耐药性
张文学报道指出,兽药残留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浓度一般都比较低,但是,人类长期食用这些动物源性食品,长期接触这些低浓度药物后,容易产生耐药性,从而影响人类疾病的治疗效果。水产动物如果长期使用抗菌类药物,虽然剂量很低,但仍然容易使某些致病菌产生耐药性,而人类发生细菌感染性疾病时,使用抗菌类药物就有可能会影响治疗效果。
1.3.3 “三致”作用
某些渔药或其代谢物的残留会使人类和动物产生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这就是常说的“三致作用”。如过去水产育苗中经常使用的化学药品孔雀石绿,有强烈致癌作用,我国目前已明文禁止使用。还有以前经常使用的呋喃类药物,比如呋喃西林、痢特灵等也对人体具有较强的致癌性。
1.3.4 其他反应
激素类药物也常常被添加到渔用饲料中促进鱼的生长,人们食用这些水产品后,激素类药物在人体内蓄积达到一定的量后,就会引起人体生理功能发生紊乱,尤其是对儿童的正常发育有严重的影响。某些药用化学品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消毒剂二氯异氰尿酸及三氯异氰尿酸降解后会产生有害物质氰化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控制使用量或者不按说明使用,对水产养殖动物就会产生严重危害。
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如养殖人员技术水平低,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渔药使用不规范;养殖用水被工业污染;监管体系不完善,检测结果滞后等。在这众多因素当中,渔药使用不规范是药物残留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规范渔药的使用,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渔药是治疗鱼病的重要手段,但是有些水产养殖病害,通过预防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预防水产病害,要先做好养殖池塘水质pH、总氨氮、溶解氧和亚硝酸盐等水质参数的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水质调控措施,及时纠正那些不利于鱼类生长和影响其免疫力的各种因素,确保水生动物病害发生的机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国家渔药标准的渔药防治鱼病,不仅可以有效控制鱼病,还可以防止不良药物造成的药物残留。国标渔药是指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按照国家渔药标准生产并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养殖户选用渔药时,要按照农业部公告标准选择和使用,坚决不使用国家农业部公告《禁用名录》中的禁用渔药。为了减少药物残留对人类的危害,尽可能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可多使用中草药制剂、环境改良剂及水产用疫苗。
在防治鱼病的过程中,渔药的选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到科学、规范使用渔药。同时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确保药物在动物体内已完全代谢排出。药物在水生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必须严格禁止上市,以保证药物残留下降到所要求的限量指标内方可上市,避免药物的残留危害到人体健康。
水产渔药的使用取决于养殖户对于渔药的认识,提高养殖户规范用药的意识和技术水平显得至关重要。要提高养殖户的用药意识和技术,必须从基层抓起,组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病害防治技术人员深入水产养殖场,对养殖生产者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督促养殖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选用渔药,强化安全用药意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非法用药的整治力度,开展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现象。
在当前的中国,人们追求的已不仅仅是吃得饱,还要吃得健康、安全、有质量。因此,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是水产品生产和销售大国,水产品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比较低,主要是药物残留及外界不安全因素对水产品质量的严重影响。不安全的水产品不仅危害人类健康,降低水产品的经济效益,还影响我国水产行业整体形象。为了提高水产品质量,减少水产品药物残留,应该加强源头监管,强化渔药的规范使用,提高养殖生产者的用药意识,让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通联:516100,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手机:13502236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