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下)

2021-12-07 12:3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湖南农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海龟杨某屠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0年1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经前期蹲点摸排,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望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执法行动组,对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大道清泉水业旁一生猪私宰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猪6头、已屠宰生猪2头、生猪产品433千克、屠刀10把、挂钩40副、杀凳2张、磨刀棍2根,控制涉案人员7名。经查,自2020年12月7日起,该屠宰点老板李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此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每天屠宰生猪6~10头,销售的非法生猪产品金额已经达到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园海洋世界经营者赵某利用2只海龟展示展演,且其不能提供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经查,当事人通过赠予和购买的方式获得2只海龟,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海龟进行展示展演。经鉴定,涉案的2只海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2月5日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2020年11月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九、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玉屏村真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共捕获腹吸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0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段某罚金3000元、杨某罚金2000元,段某和杨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1.8元,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2801.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十、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9月8日,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淞澧洪道水域(禁渔区)驾船捕鱼。执法人员立即靠近调查,但捕捞人员已经逃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捕捞船1艘、小龙虾14箱、杂鱼1袋。经进一步调查,非法捕捞者为胡某。胡某在禁渔区投放地笼网(禁用渔具)1600条,捕获小龙虾350千克、杂鱼2.8千克。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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