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其创新路径探讨

2021-12-07 02:54刘彦清
现代园艺 2021年6期
关键词:林业主体经营

刘彦清

(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河北承德 068450)

在林业改革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新型农业中林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逐渐形成了以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为主的多种类型经营主体共存的格局。随着多种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涌现,在实际经营发展中也逐渐凸显出一定的问题,如何有效引导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高效快速发展,成为了当前生态林业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主要详细分析和探讨了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创新路径,旨在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创新提供参考依据,有效助推林业的生产发展,解决现代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三农问题,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提供有效的保障。

1 新型农村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概述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新型是指打破了传统模式中固有的格局,不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在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上实现了改革和创新[1]。林业经营所涵盖的范围较广,既包含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的过程,又包含生产性的服务[2]。主体是指事物的属性,关系及承担者和载体。综合以上,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者,广大的林农基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引导或自发处于对共同利益的维护,组合开展林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总称。

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参与林业经营。但在分散经营过程中,逐渐凸显经营问题,为促进林业生产经营发展,通过探索新型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在现阶段逐渐形成了以林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多种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存的格局。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影响了新型农业,(1)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经营主体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林地合理的流转,还提升了整体生产要素,解决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林业部门及农户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了产权明确划分[3]。(2)促进了农民的就业增收。通过合作模式引导林农自主经营林地,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林果、种植养殖及采集加工等多种项目,不仅提升了林地的综合利用率,有效解决林业生产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加大了生产经营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程度,有效提升了农业增收。(3)助推了林业的发展。传统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劳动强度大,而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以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为基本原则,实现规模化服务和集约化生产,有效实现了良性循环,为现代林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各类型优劣势分析对比

通过实践得知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都具备各自的发展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如下。

2.1 林业合作社

民主管理形式是林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采用管理方式,不改变产权,确保经营权不变,是按照规模化的方式,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进行经营,更好地推动林业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林业劳动生产和林地产出率,降低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林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带动性不足、示范效应不够及政策力度不足等。

2.2 龙头企业

在林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可起到较强的带动作用,优化和调整林业产业的机构,提高农民收入,树立自己的品牌,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4]。但龙头企业发展过程还存在部分问题,即无法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有效结合,和农民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

2.3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属于家庭经营性质的农户,一般以户为单位专业化生产。专业大户生产经营具有一定优势,如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并能降低经营风险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专业大户生产经营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承包合同管理不完善,会制约林业生产经营和发展。

3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创新路径分析

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无论是在林业发展还是在科技推广中都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仅能充分贯彻落实林业惠农政策,还能实现现代化林业经营体系的改革创新,对农民增收及生态林业的建设发展都有关键作用。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创新过程中,要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各项政策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强有力支持[5]。

3.1 强化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创新过程中,要加强林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3 个方面:首先,加强建设林区的生产性林道,针交通不便及路网不完善的山区要建设林道。其次,建立山区林区蓄水池,完善林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把基础设施铺展到每一个林农家庭。最后,构建完善的林区信息化平台,以平台为出发点,不断优化林区林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提高林业生产的效率,进而持续不断地推动林区林业生产经营。

3.2 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和创新中,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加强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使其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为其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公益性的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补助、招投标及定向委托等方式为其开展病虫害防治等基础性服务,加强管理经营主体,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为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3 加大政府金融扶持力度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创新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价值,进一步落实财政补贴的扶持政策,不断完善现有的林业贷款财政补贴制度。此外,构建合作组织诚信制度,针对资信较好和实力较强的林区认证金融机构守信额度,并进一步落实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制度。此外,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纳入一定的民间资金,并在林业生产经营中进一步落实森林保险政策,加大政府金融扶持的力度。

3.4 完善新型农业林区承包政策

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合理合法保障农民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强化调节仲裁力度,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建设林权档案信息化,将纠纷问题纳入社会治安及治理的考评体系中,通过这样的方式借助乡村调节和县市仲裁的力量,完善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整仲裁工作体系[6-7]。此外,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流转平台的建设力度,加快流转信息处理、合同签订指导及利益协调等标准化社会化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中介服务。

3.5 改革登记管理办法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创新过程中,要有效提高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准入门槛,采取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及宽进严管的原则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方面,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放低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额度要求。另一方面,将每一年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此外,为了方便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可适当放宽林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可将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等级制度,有效降低注册资本。通过加强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助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和谐和稳定发展,同时,也为林业生产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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