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售自制食品凭借着其极具特色,纯天然,适应市场需求等特点,越来越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每次在互联网上出现新的“网红食品”,就会带动新的消费热潮。然而在这消费狂热之后,却隐藏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网售自制食品因为其销售形式非常规性,销售渠道的多样性等特点,使得食品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就导致网售自制食品缺乏相應的生产许可证明,成为“三无食品”。面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设立“正面清单”等措施,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简化食品安全方面纠纷的解决程序,让消费者有更强的意愿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完善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正面清单;互联网
1.网售自制食品纠纷的现状
“民以食为天”,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事情。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在食品销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15年《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现象的力度。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2018年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在提供食品销售渠道时的义务。201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将处罚落实到人,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年收入10倍的赔偿。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对于惩罚性赔偿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也体现了立法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以及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
随着网络购物的逐渐普及,与互联网有关的产品责任纠纷和网络购物纠纷更是呈现出逐渐增多的态势。为了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与互联网有关的民事纠纷,顺应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时代潮流,国家先后在杭州,广州,北京设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主要处理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1)
通过北大法意实证研究数据库,选取了北京,杭州,广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共5480件案件为样本,由图一可知,这三地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有796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399件,二者一共在样本中占比为21.8%。由此可知,网络购物纠纷在互联网纠纷之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在选取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样本时,检索裁判引用最多的法律法规分布,排在第二,三名的就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图二可以说明,与网售食品有关的纠纷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以互联网最主要的购物平台淘宝为例,每当搜索食品之时,就会出现很多“小作坊”商家销售简易包装的自制食品。这不禁让人们对这些小商家的产品质量产生怀疑。当查找淘宝网食品行业管理规范可以得知,经营者在淘宝销售餐饮制售商品须提供:1.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制售商品,须提供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2)。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登记。这就为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留下了空白。一些网售自制食品商家销售额很小,是否符合零星小额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些商家一旦不需要进行登记,如果发生纠纷,就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愈发显得更加重要。面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恶性食品安全问题,加大惩罚力度更加的迫在眉睫。2015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三倍的赔偿金。2019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工资的10倍以下罚款。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的逐步细化,赔偿力度逐渐加大,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而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网售食品纠纷中,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电子商务法》也做出了规定,平台需要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资质,通过一系列要求,在对商家资质更加严格控制的同时保障所销售食品的安全。同时如果平台方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应资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2.网售自制食品存在的问题
自制食品是指“指商家不通过工业化流水线而是靠自己的手艺制造食品。(3)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微信,朋友圈,直播,自制网页等手段来销售自制食品。由于销售的途径复杂多样,只要是存在互联网信息的地址,都可以成为销售自制食品的渠道。这就产生了诸多问题。
2.1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难以保障
网售自制食品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网售自制食品大多数是一些个体经营户凭借自己的手工艺制作而成,或者是一些地方特产。网售自制食品大多不需要专业化的厂房,自家的小作坊就可以进行生产。如此便利化的生产条件和隐蔽的生产环境产生了“食品生产、加工原材料监管缺失;无相关生产、加工卫生资质;食品包装乱象频出;食品存放、收贮、运输环境不达标”(4)等问题。而且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并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就使得一些小规模自制食品销售者成为法律监管的漏网之鱼。很多自制商品缺乏商品原料,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信息,是名副其实的“三无产品”。还有部分商家为了节省生产成本,会使用劣质的加工原材料。由于互联网购物的虚拟性,消费者难以知悉网售自制食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知情权易受到侵害。并且网售自制食品缺乏安全监管,会对消费者安全权造成侵害。
2.2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商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食品因为其鲜活易腐的特点,被排除在“七天无理由退货”之外,这就增加了网售自制食品的购买者维权的难度。不同的平台消费者维权难易也不同。如果经营者通过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消费者维权会相对便捷。但如果经营者通过朋友圈,直播,微博,自制页面进行销售,那消费者就很难了解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维权更是难上加难。这就使得消费者购买网售商品遭到欺诈之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当消费者在购买网售自制食品遭到侵权之时,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选择进行投诉。大多数人只是与商家进行协商,并没有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仅是消费者欠缺法律知识和维权的想法,而是对于经济,时间成本的一种考量。最主要的是消费者难以获得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维权成本较大,维权困难。往往消费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錢,最终获得胜诉之后,所得到的赔偿是远远小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消费者维权难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2.3网售食品侵权解决机制不健全
网售自制食品的销售渠道广泛,数量庞大,想要对其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以淘宝,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为例,一旦发现违规商品也只是采取删除商品,封号等措施。销售者仍然可以采用再次发布商品,更换账号等手段逃避平台对其的监管。并且由于平台商品众多,对于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大多通过程序设计,利用计算机自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很多商家通过更改商品简介,采用“暗语”等方式逃避平台对其的监管。此外,对于线下的生产环节监督更是十分困难。网售自制食品的性质决定了食品生产者不会是大型的食品生产企业,更多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作坊进行生产。这种生产隐蔽性的特点就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十分困难。从新闻媒体关于各种“网红产品”的黑作坊生产的报道,也从侧面反映了自制食品监管是存在漏洞的。
3.网售自制食品纠纷的解决对策
网售自制食品的纠纷解决应着重于保障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卫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执法,采用综合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充分运用科技的力量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来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便利条件。
3.1落实“匿名抽检”“正面清单”等监督机制
设置网售自制食品“匿名抽检制度”,通过“神秘人卖家”对网售自制食品进行抽检。并建立符合安全标准的网售食品“正面清单”。虽然自制食品生产和网络销售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但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做到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有源头可循,只要是在平台上销售的自制食品,都要在现实中有相关的责任人员。做到源头可以追溯。目前虽然在互联网上销售食品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但是因为自制食品的特殊性,一些零星小规模的食品生产仍然未受到监管。这就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合作,真正做到责任人员可以追溯。同时,由于网售自制食品种类繁多,品种多样。逐一的排查往往会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可以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对于一些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入正面清单,不用投入过多的资源。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较低的食品生产者,有重点的监督,这样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设立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匿名状态下,随机对一些网售自制食品进行抽查,通过这种匿名的抽检,可以了解到该领域食品监管的大致情况,可以对之后的监管提供参考。3.2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下利益衡量的裁判规则
网售自制食品的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同的案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基于不同的情况对消费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就需要明确多元的价值衡量规则。对于网售食品的法律规制,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对生产者和平台提供者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是针对网售自制食品却缺乏专门的规定。法规之间的漏洞也为小规模的自制食品销售提供了法外之地。这就需要在今后的相关的法律实施条例中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同时,消费者网购食品侵权案件的频发也体现了平台监管效率的低下,消费纠纷出现之后,平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应数据的效率也不高。平台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立消费者维权通道,有关部门应该设置食品安全纠纷维权的绿色通道,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对于食品等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特殊领域,平台更应该谨慎对待。对于网络销售者发布的商品类型进行严格规范,对于销售者的经营信息要确保准确,真实。在商家发布商品的审核,售卖时的监控,以及售后的维权要形成一体化的维权机制,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3.3完善法律衔接,健全配套规制
《食品安全法》侧重于消费者的保护,注重食品安全。但是《电子商务法》侧重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两部法律在基本价值观念上存在冲突,这就必然导致实践中处理网售自制食品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应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对法律衔接问题做出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家对于网售食品领域出台了多项法规,并且对于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利益的关注。《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类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做出了规定。但是只有落实这些法律,才能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安全。落实惩罚性赔偿,才能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经营者对法律产生敬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联合线上销售的电商平台,对于网售自制食品销售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的手段,加强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督,多方合作,才能更好的规制网售自制食品销售这一极具特殊性的经营活动。才能让消费者买到放心,安全的食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2]淘宝网食品行业管理规范,载淘宝网规则,https://rule.taobao. com/detail-2346.htm?spm=a2177.7231193.0.0.5c1117eaQh8Ecy&tag=self,2019年11月14日访问
[3]许若龄,谢丽芳,李彦辰,张久瑶,麦茹涵.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淘宝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7(S1):43-44.
[4]董姝言.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分析——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J].食品与发酵工业,2019,45(17):299.
作者简介
王谭(1996-),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天津商业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