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字典》等几部大型语文辞书以语境义立项指瑕

2021-12-06 18:47赵海燕
辞书研究 2021年6期

赵海燕

摘 要 编纂语文辞书时,立项是一个科学而严谨的工作。义项应具有概括性、客观性等特点,义项与义项之间应界限分明。能够建立义项的,应该是一个词的“词义”而非“文意”。现在的几部大型语文辞书中,均出现了一些以“语境义”立项的情况。不同性质的语文辞书处理“语境义”的方式是不同的。某些专门性辞书可以多收,大型语文辞书宜从宽,双语辞书、规范性辞书则不应收。文章列举了几部大型语文辞书“语境义”立项不当的几种情况,并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

关键词 语文辞书 语境义 辞书修订

一、 语境义及其性质

我国古代大量的字书、韵书、注疏材料等训诂资料是储存古代词义的宝库,在现代辞书的编纂中,不仅可以从中归纳、概括出义项,也可以直接被用为书证、例证。然而,从注疏材料中概括义项时,有时会因为不细心而建立“虚假义项”,以语境义立项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语境义”(contextual meaning)指的是一个语言单位在社会语境中传递的某种用法信息。(克里斯特尔2000)语境指使用语言的环境,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内部语境指一定的言语片段和一定的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外部语境指存在于言语片段之外的语言的社会环境。语境义常用于“有限”的场合,与内部语境或外部语境(或二者同时)关系密切。

王力先生(1962)在《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中曾指出:“我们只应该让上下文来确定一个多义词的词义,不应该让上下文来临时‘决定词义。前者可以叫做‘因文定义,后者则是望文生义。二者是大不相同的……因文定义比较有客观标准,各家注释比较容易趋于一致;望文生义则各逞臆说,可以弄到‘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王宁先生(1996)则进一步从理论上分别用“词义训释”和“文意训释”来概括二者之间的区别。

“文意训释”是就释义的类别来说的,从辞书立项的角度来说就是“语境义”,即词语在一定的上下文中切合文意的一个解释。语境义可以说是语言的“调味剂”“保鲜剂”和“增长剂”,正是由于有了它,语汇才得以不断丰富,语义才得以不断发展,然而也正是它给辞书编纂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麻烦。语境义的本质特征有四个:1.临时性。2.新奇性。3.情采性,带有显著的主观情感色彩。4.寄生性,必须依附于特定的情景、语境和传统义,离开了它们,便不能存在。

二、 如何确定词义与语境义

面对泥沙俱下、浩如烟海的语境义,编者们需要做细致的甄别与考察工作,才能概括出正确的词义。举个例子,“食言”之“食”,《国语·晋语》:“虢之会,鲁人食言。”韦昭注:“食,伪也。”韦氏的这一训释在这一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是恰当的,点出了“鱼人食言”的含义。但如果以为“食”有“伪”义而为其立项,就不符合词典释义的要求了。清王引之《经义述闻》:“食言者,言而不行,则为自食其言。食者,消灭之义,非虚伪之义也。”并引《左传·僖公十五年》:“我食吾言”、晋杜预注:“食,消也”证明“食”字并没有偏离它的本义“吞食”。而“虚伪”义正是注家从文句中体会出的意义,已经带有了主观成分。过去的词典释义不太注意文意和词义,受《经籍纂诂》的影响,有把词典编成训诂纂集的倾向,今天我们应该吸取这个教训,借鉴而不因袭泥古,纠谬而不虚无非古,借鉴纠谬,致力于超越提高。正如王力先生(1980)所说:“学术是积累而成的,后代的学者不能在这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竟是许慎的罪人了。”

然而义项的概括与确立并非易事。固定的词义与狭义的语境义之间往往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一部分意义介于稳定与不稳定之间。尤其在古代汉语中,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有些释义似乎必须凭借特定的语境。

区分固定的词义与临时的语境义,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使用的“频率”。因为词义的定义就是“固定”下来的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共同”认识,“固定”“共同”由什么来决定?就是使用的频率。词的意义是在用法中体现的,某一种用法出现得多了,人们对它形成了固定的认识,也就形成了词义。成为词义的标志是:即使不出现上下文,我们也能知道它的意义,而不必再通过上下文去实现。当然,固定的词义与狭隘的语境义中间有个过渡地带。有的意义很明显是语境义,随文释义,把句义、上下文意都带了进去;有的意义则明显是词义。这两部分都好处理,麻烦的就是那些处于边缘状态、过渡地带的意义。这部分意义,一方面由于它们的使用频率正好处于一个模糊的量,很难界定是固定义还是临时义,这是由词义的发展特征决定的,属于客观原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缺少对语言的、尤其是古代汉语的断代研究,对特定历史时期的词的使用频率情况不甚了解,有时只是凭主观的印象,这是目前的研究水平所决定的。但是要想把这个问题弄清楚短时期内还做不到,而辞书的编纂和修订也不能等词汇学、词义学的研究都弄清楚了再编。所以,对于这部分我们暂时还不太清楚是随文释义还是词义的东西,应当允许辞书在编纂、修订时做出适当的处理。关键是把不模糊的、清晰的、典型的那一部分词义处理好。模糊的部分,不会很多,因而也不必太过担忧。对于这部分意义,在具体操作时,我们认为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能融汇入别的义项的,尽量融到别的义项中;实在不能融汇的,如果出现在经典文献中,为解决读者在阅读经典时遇到的疑难,可以考虑单独立项。

三、 利用古注设立义项时应注意的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古代的注疏资料对编写字、词典,尤其是对编写古汉语词典所起的重大作用。可以说,没有古注,大部分的古代文献都无法被传承。古书的注释是辞书设立义项的重要依据:字典里大量的义项,就是从前人训诂中归纳概括出来的。但古注与词典里的义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训诂为宗旨的古代注疏,主要是以特定语言环境中的语义现实为研究对象,以注释和疏通文意为目的,因此它可以只释一个词,也可以在这个词下连带解释词组甚至句子,有时又加进词义以外的如文化等其他种种因素。古文献的注释远比词典建立义项自由而复杂。它有时只述其所属语义范畴,有时又做细致具体的解释;有时用许多不同的语词解释完全相同的含义,有时又用同一个含义广泛的词来解释不同的概念。但词典的义项要严谨得多。它以法典的形式来总结、描述语义现象,把每一种语义现象严格地放在这个词的整體中加以考察,从而在整体中解释局部,在局部中反映整体,使义项与义项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在“彻,通也”条下指出:“为传注”和“造字书”要求是不同的,注疏可以而且应该是“随文释之”,但词典释义却贵在“隐括”。这是颇有见地的。

古注中有的就是非常精确的词义训释,给我们编写词典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可以直接引用为词典的义项。但其中更多的却是随文释义,因为给古书作注的目的,就是帮助读者了解文意,尤其是经书的注疏,注者主要要阐明微言大义。如果把古注不加甄别地引入词典,就会使大量的语境义混入词典义项。有的古注属于声训,是解释词源的,并非词义训释。因此对古注必须认真地研究,切不可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1949年以前出版的一些旧字典基本上是古书旧注的大汇编,很少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概括义项的工作。如:“聪:《尚书·洪范》:‘听曰聪。孔安国传:‘必微谛。孔颖达疏:‘听当别彼是非,能闻其事而审其义也。”《中华大字典》把“君听曰圣聪”作为义项收理,是明显的随文释义。也不能因注解不同而分列义项,这样只能给读者造成混乱,使读者莫衷一是,更不符合义项建立的原则,这是编写字词典利用旧注时尤须注意的,这种情况在《中文大辞典》中很多。古注也不总是正确的,对于古注中的错误,也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因此,编写词典,既要重视旧注,充分利用旧注,但又不能迷信旧注。

总之,利用古注时,要注意三点:第一,不能把句意当作词义,即要区别词义训释与文意训释。第二,要善于识破古注中的讹误。第三,对正确的注疏也要防止误解。(夏蔚文1982)

四、 《汉语大字典》等几部大型辞书以语境义立项的情况考察及修订意见

我们考察了《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等几部大型辞书的释义情况,发现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语境义立项的情况。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需要说明,出于帮助读者阅读文献经典的需要,大型语文辞书可以酌情收录某些随文释义,但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明确这个“随文释义”不能归并到这个词的任何一个义项之下;其次这个“随文释义”恰好处于一个模糊的量;再次,这个“随文释义”一定来自经典文献。排除这三种情况后,本文下面所指出的,皆是不当以语境义立项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 释义指出文中具体所指

如《汉语大字典》“下”义项二:“指地。《书·尧典》:‘格于上下。孔传:‘至于天地。《楚辞·天问》:‘上下未形,何由考之?王逸注:‘言天地未分,溷沌无垠,谁考定而知之也。”又义项三:“指地表之下。《礼记·檀弓下》:‘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郑玄注:‘下,地下。《亢仓子·农道》:‘畎欲深以端,畝欲沃以平,下得阴,上得阳,然后盛生。”按:“下”释为“地”“地表之下”皆随文释义,由其后的注释可知,都是指出“下”的具体所指,此二项皆可归入义项一“低处;底部”。“低处;底部”是个概括性极强的义项,可涵括“地”“地表之下”等义。在立项方面,要做到义项与义项之间界限分明,不可互有包含或交叉,这是立项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删除“地”“地表之下”两个义项。

《汉语大字典》“高”义项五:“山陵。《国语·周语下》:‘夫天地成而聚于高,归物于下,疏为川谷以导其气。韦昭注:‘高,山陵也。《徐霞客游记·滇游日记十二》:‘两高之间,有坳在西北,即为定西岭。”按:由例句看“高”释为“山陵”是形容词活用为名词,这是临时词义,且即便“高”有名词义,亦可归入义项四“高处”,指位于高处的事物。

《汉语大字典》“保”义项四:“古代官名,即太保,三公之一,掌宫廷教育。《书·君奭序》:‘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孔传:‘保,太保也;师,太师也。马(融)云:保氏、师氏皆大夫官。《礼记·文王世子》:‘入则有保,出则有师,是以教喻而德成也。”按:此义项乃根据“召公为保”以及孔安国传释义为“太保”,是随文释义。然所选例句《礼记·文王世子》亦言“入则有保”,“保”是古代天子及贵族子弟的辅导老师,既有“太保”也有“少保”,“保”不一定是指“太保”。故此释义应修订为:“古代辅导天子和诸侯子弟的官员。”

(二) 以译文立项

以译文立项,往往有文意之嫌。因为在翻译字词的时候,把上下文意带入其中是常见的现象。如:

《汉语大字典》“厌”的第七个义项:“侵犯。《国语·晋语六》:‘鄢之役,荆厌晋军,军吏患之。”按:此释义中的例证“荆厌晋军”,即《左传》所云“楚晨压晋军而陈”。“厌”此处通“压”,义仍为“迫近”,“侵犯”是语境义。《辞源》土部“压”的第四个义项“迫近”,引《左传·襄二六年》:“鄢陵之役,楚晨压晋军而陈”,正是。

《汉语大字典》“下”义项二十五:“用;从事。《汉书·贾捐之传》:‘(张)君房下笔,言语妙天下。元李文蔚《燕青博鱼》第一折:‘多谢你个良医肯把金针下。《镜花缘》第七十二回:‘原来四位姐姐却在这里下棋!”按:“下笔”“下棋”等中的“下”释为“用;从事”皆属文意。实际上,“下笔、下棋”还是用的“下”的基本义,即“下落、降落”义,“下笔”和“下棋”的动作都是从上到下,有一个降落的过程,故皆可释为“落”,“落笔、落棋”就浑然而通了。至于“下笔、下棋”并不单指“把笔落下、把棋子落下”,“写东西、以棋对弈”是词语“下笔、下棋”形成后所具有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词义绝不仅仅是组成词的两个或多个语素义的简单相加,而是经过融合凝结后形成一个新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把整个词的词义拆开来分配到单个词素上,以为某个词素具有“某”义。这样分解往往会犯错误。何况用“用,从事”来解释拆分后的词义也并不准确。此义项可归入“下”的第十一个义项:“从高处到低处;降落。”

《汉语大字典》“以”义项十一:“可以;能够。《诗·齐风·猗嗟》:‘四矢反兮,以御乱兮。郑玄笺:‘必四矢者,象其能御四方之乱也。《孟子·滕文公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按:《汉语大字典》依郑笺“能”将“以”释义为“可以,能够”,显然由译文而来。实际上“以”的虚化是很彻底的,此“以”已虚化为介词,可以理解为“以(之)御乱兮”“以(之)称王”“以(之)称霸”,因为句中已有动词“御”“(称)王”“(称)霸”,此“以”字当为介词,应归入此字义项十五“介词”的第1小项“表示对事物的处置,相当于‘用、‘拿”。又此字义项十四“副词”的第3小项“表示范围,相当于‘惟,只”,例举《战国策·齐策四》:“君家所寡有者,以义耳。”又举《史记·韩世家》:“彼韩急则将变而佗从,以未急,故复来耳。”按:这两个例证皆有问题。第一個“以”疑为衍词,况此种情形只有此一例,孤例似不能说明“以”确有此种用法。第二个释为其常用义“因为”就很恰当:“因为没有那么紧迫,所以又回来了。”两个例句中的“以”释为“惟,只”是以译出的文字代替释义,故此“以”字义项十一及义项十四第3小项可删。

又如:

《汉语大词典》“上”义项十一:“丰足。《管子·大匡》:‘桓公践位十九年,……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按:此例句中“上、中、下”指上中下三等,“上等的年景”即“丰年”,释“上”为“丰足”是以译文立项,况此义项仅有此一例证(孤证),更说明这是文意训释。故此项可删,此义可归入“上”义项六“等第高或品质良好”。

《汉语大词典》“仁”义项四:“保;养。《国语·周语中》:‘仁,所以保民也。韦昭注:‘保,养也。《老子》:‘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王弼注:‘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蒋锡昌校诂引《周语》韦注谓:‘是“仁”有保养之意。“天地不仁”,言天地不保养万物,而任其自保自养;“圣人不仁”,言圣人不保养百姓,而任其自保自养:此皆无为而任其自然也。”按:由此释义书证注释发展过程可见,“仁”释为“保;养”始于韦昭注,而韦昭注是来自于《国语·周语中》“仁,所以保民也”,意为“仁是所用来保养百姓的高尚品德”,实仍为第一义项“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观念”义,而后人将“所以保民也”误以为“保养”义。一个词一进入语言环境,即具有了特有的独一无二的文意,与上下文相契合。我们不能给每一个文意立项,而应有所概括、归纳,义项反映的应是概括义。《汉语大字典》《辞源》等辞书不为“仁”设“保养”义项,正是。

又如:

《辞源》“友”义项五:“顺。《书·洪范》:‘强弗友刚克。传:‘友,顺也。世强御不顺,以刚能治之。”按:这个释义直接取自于古注,很值得怀疑。“友”怎有“顺”义?“弗友”即“不友”,“不合群”之义,“不合群”就是“不随顺”。“顺”说得通,但为文意。况此义是孤证,在文献中仅见此一例。故此义项当删。

《辭源》“久”义项二:“滞留。《左传·昭二四年》:‘寡君以为盟主之故,是以久子。《公羊传·庄八年》:‘何言乎祠兵?为久也。注:‘为久。稽留之辞。”按:《十三经注疏》之《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八年》“何言乎祠兵?为久也”注“为久,稽留之辞”,疏云“解云:为犹作,言作久稽留之辞矣”。可见,“久”仍乃第一义项“时间长”义,“为久”就是“久作稽留”,“留”是原文中被省略掉的文意,古人注释时由上下文带出,确非“久”之词义。故此义项当删。

《辞源》“于”的第一个义项:“往。《书·大诰》:‘予惟以尔庶邦于伐殷逋播臣。传:‘用汝众国往伐殷逋亡之臣。《诗·豳风·七月》:‘昼尔于茅,宵尔索綯。笺:‘女当昼日往取茅归,夜做绞索以待时用。”按:汉语中的介词多由动词虚化而来,后世多兼有动词和介词意,如“与”“为”“以”等。而“于”是虚化得比较彻底的一个词,动词义几乎消失不见了。此“于”释为“往”是取自古注,以译文立项。《诗》“昼尔于茅”句郑笺“汝当昼日往取茅归”,郑玄此句是以“章句”的形式作注,即通释句子大意,译文的文字与原文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诗》“昼尔于茅”句朱熹集注:“于,往取也”,亦随文释义。类似的例子还有:《诗·豳风·七月》:“一之日于貉”,毛传:“于貉,谓取狐狸皮也”,此处的“于”是不是可以释为“取”呢?又《诗·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马瑞辰传笺通释:“于,犹为也。为与修同义。”《诗经》中相同的结构,古注或训为“往”,或训为“取”,或训为“往取”,或训为“为”或“修”,可见在古注中掺杂着大量的文意训释,我们在编纂辞书、概括词义时,一定要注意甄别。这些“于”字,理解为“动词词头”,无义,在诗中点衬音节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于”字已经是一个虚化得非常彻底的虚词,非得给它安上一些动词类的意义,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词义变化的规律。故此项可改释为:“动词词头,无义。”

第三,用术语“犹”释义的,很可疑,可能是文意。

此类与上类“以译文立项”有重合之处,因为以译文立项有时就是以术语“犹”字表达的。只不过古注中用术语“犹”释义很常见,有它自己的特点,所以拿出来单独讨论。《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辞书此类义项不少,《辞源》也偶见。如:

《汉语大字典》“伏”义项十一:“居住;居处。《左传·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杜预注:‘伏,犹处也。”按:《汉语大字典》释此义为“居住;居处”来自杜预注“伏,犹处也”,这又是一个直接采用古注而不加分析的例子。“犹”的意思是“就好象”,古人用这个注释术语带出文意是很常见的。况此义《汉语大字典》仅此一例。此例可归入“伏”字第四个义项“藏匿,隐蔽”,活用作名词“藏匿之处”。词的活用能否被收入义项暂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像这种偶然的、临时的活用是不应该单独立项的。

《汉语大字典》“乃”义项一:“竭;尽。《逸周书·祭公》:‘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予一人。朱右曾校释:‘乃心,犹言尽心。《后汉书·袁安传论》:‘袁公、窦氏之间,乃情帝室,引义雅正,可谓王臣之烈。李贤注:‘乃情,犹竭情也。”按:“乃”有“竭、尽”等动词义颇令人费解,且仅有此二例。从文献用例看,“乃”用在名词前面,基本上都是代词。《广雅·释言》:“乃,汝也。”清王引之《经传释词》卷六:“乃,犹其也。”可释义为“你,你的,他,他的,这个,这样,如此”等。如《书·康诰》:“朕心朕德,惟乃知。”《周礼·天官·小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庄子·德充符》:“子产蹴然改变容貌曰:‘子无乃称。”例皆如是,此不多举。《汉语大字典》“乃”义项一释义为:“竭;尽”,当受后注之影响。其实两个注释并未专门就“乃”字作训,且注释用语用了“犹言”和“犹”,说明注者解说的是“乃心”“乃情”在句中的特别含义——“尽心”“竭情”。这样的意思是由整个句子的意思带出来的,是语境义、临时义,而非“乃”字之词义。在两个例证“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予一人”“袁公、窦氏之间,乃情帝室,引义雅正,可谓王臣之烈”中,“乃心”“乃情”中的“乃”仍是代词“其”义。故此项可删。

又如:

《辞源》“佐”义项二:“劝。《国语·晋九》:‘召之使佐食。注:‘佐,犹劝也。”按:此“佐”仍为第一个义项“辅助、佐助”义。“佐食”即“助食”。“佐”之所以被释为“劝”,归根结底来源于韦昭注“佐,犹劝也”。在古注中,用“犹”这个术语释义往往代表了文意。“犹”的意思是“就好像说”,也就是换一种说法,这另一种说法也许在表达的意思上与原文接近,但常常并非所释词确切的词义。因此,词典释义时,直接搬用古注,尤其是带注释语“犹”的古注,就经常有脱离词义的危险。此释“佐”为“劝”就是典型的例子。文意训释的特点是这个意义只适应于特定的上下文中,脱离了这个语言环境就不适用了,因此,它的适用范围是极小的。如此例,“佐”释为“劝”只有在《国语》此句中适用,文献中再无他例。相反,许多同样的语言环境下的“佐”字皆被释为它的常用义“辅助、佐助”,如《汉书·高帝纪》:“悉召故人父老子弟佐酒。”颜师古注引应劭曰:“佐酒,助行酒。”《文选·枚乘·七发》“景春佐酒”,刘良注:“佐酒,助饮也。”大约受《辞源》影响,《汉语大词典》为“召之使佐食”例立义项“劝;助”,可能编者觉得此“佐”仍有“助”义,但加上一个“助”字,已与它的第一个义项“辅助”混淆了。立项时各个义项含义应明确区分,意义交叉重复应在辞书编纂中竭力避免。故《辞源》《汉语大词典》皆应删此“劝”“劝;助”义,而归入“辅助、佐助”义。

五、 结  语

那么,在辞书编纂中,到底应该如何对待语境义呢?是不是所有的语境义都不能被收入辞书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可根据辞书的性质、类型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一般说来,专门性辞书(如新词语词典、修辞词典)宜从详,大型语文类辞书(如《汉语大字典》《漢语大词典》)宜从宽。由于我们目前还缺少对古代词汇使用频率的统计,加上搜集资料的不充分,现在认为的临时用法,在古代也许是比较固定的词义。因此作者认为,对于那些不容易归入他项的语境义,大型语文类辞书可以酌情收入(本文上述所讨论的,皆是不当收入的语境义,大部分可归入某词的其他义项,或者它就是一个“虚假义项”)。另外,从实用角度考虑,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在阅读古代文献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大型语文类辞书可以收入某些临时用法。但双语词典、古汉语词典、规范型词典等,则一概不应收录语境义。《辞源》作为古汉语辞书的典范之作,再次修订时,应当审慎地对待每一条释义,尤其应加强对古注的鉴别,尽可能地概括词义,不要让语境义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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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责任编辑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