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闪 郑蕾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城乡收入差距对国内需求增长的抑制,既不利于中央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的实现,也不利于城乡消费市场的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2021年的农村农业工作时提出,“三农”工作的重心已经进入乡村振兴阶段,而农民收入问题是事关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之一。农村地区因其天然存在的弱质性,使其极易受地质灾害、自然风险的影响,所以农村居民获取收入的方式较为保守和单一,其中,农地是农民传统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为活跃农地确权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撑,农民有了获得源源不断收入的保障。因此,探究农地确权对农民收入增收效应的影响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经历了农地权利的不断分割与再配置,通过合约结构的完善来影响农户行为与改善农业绩效。鉴于农户是耕地最直接的使用者,也是农地收入的最直接受益者,因而产权构建和再分配会直接影响农户收入。
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国家对乡村的目标在传统税赋的基础之上额外增加了其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资本形成的功能。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集体组织对农村要素所有权进行完全控制,以攫取乡村剩余,农户家庭作为乡村经济活动基本单位的地位被集体组织取代。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乡村被正式制度所主导,行政化的公社、大队与小队等各层级集体组织代表国家权力进入乡村,全面制约乡村的非正式制度。这一时期,乡村是国家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农民只是国家控制的集体组织的成员,不存在非强制合约议定的条件,导致农业经营低效、农民贫困日益凸显。
自20世纪80年代起,农地制度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变迁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体制,国家将生产队集体所有权变为成员集体所有权。每个隶属于集体的成员都能对集体的土地拥有等份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每个分到土地的农户在完成了当期的国家任务和集体义务之后都能享受到土地带来的剩余索取权。自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团队替代了以集体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团队,成为了农业经营的主要部分,成为了创造农村经济收入的微观基础。自此,国家变革控制乡村的行政组织,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分别被乡(镇)、行政村与村民小组的行政单位取代,乡镇政府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职能行使与资金来源高度依赖于集体组织。而作为村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虽然与基层政权性质发生分离,但仍然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完成行政任务。
与乡村治理制度变革和结构变革相伴随的是农地权利的再分割与再配置,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自发分离,经营权流入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多种主体,自下而上地对国家与集体之间农地资源配置的新合约提出新需求。顺应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自发分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农地“三权”分置作为一项顶层制度设计,从正式制度层面明确农地所有权、保障农户承包权与放活土地经营权,旨在为中国的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基础性农地权利体系。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能够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问题。在新的制度背景下,有效的农地产权模式会带来诸多裨益,其中最直接关乎民生大计的就是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黄征学等依据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数据分析发现,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平均水平分别为5954元,截至2018年该指标翻了近4翻。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庭收入水平显著提升,但相对贫困依然存在。以中位数收入的30%作为低收入水平线,2010年的低收入群体平均收入水平仅为1786元,2018年低收入线6262元。同时,作为农民主要收入来源的土地确认政策,使得部分农民不断涌向城镇,导致相对贫困治理工作范围突破农村范围,新时代城乡共建变得尤为重要。
由于国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问题的重视,农村地区早就有了新的面貌,越来越多的农户得到了更多的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导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人地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矛盾的实质是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渐弱、土地对农户发挥的功能由生产和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从农地功能视角出发,农地具有经济功能和非经济功能,其中经济功能的发挥是影响农户行为的主要因素。
农户对农地的自由使用是提高其收入的基础,既然土地对农户的功能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不可缺少,那赋予农户自主决定农地作物种植的权利,发挥农地其它作用为农户创收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使用权的完善,让农户能够充分调整各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发挥自身拥有的优势以保证农业生产收益最大化。如,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因时因地调节种植农产品的品种、适时休耕等来保证土质肥沃,搭配现代农业更加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得作物产生的边际效益最大,以此增加农户的农业收入。
赋予农户的农地处置权是指给予农户自由处置农地用途的权利空间,让农户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自行流转农地,以及流转其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要素。农户自主决定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范围包括合法经营、流转、抵押和继承农地等,农户基于其在不同行业的比较收益,可以自由流转土地和其它生产要素,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
农地收益权的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农村发展的资金供给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农业税的缴纳,农户可以独享其农地经营的全部收益,但农村普遍存在村民缴纳部分所得作为村集体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并将此视为现阶段背景下农地收益权的一种衡量指标。但农户的下一次作物种植就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农地收益权证券化后,资金问题得到了解决,原有的衡量指标也得到了保证,农户的收益也能得到有效提高。
经济功能指的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的可以用数字计量的经济收益,只要稍微对农业生产过程加以记录,便能轻易知晓收益的多少。为了更加详尽地解释这一概念,还可以将其细分为农业生产功能和财产功能。
4.1.1 农业生产功能
农业生产功能与农业劳动密不可分,是农户在承包地上进行经济活动所创造的,由获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收益减去农业生产经营性总成本的净额。在农业税取消后,最突出的利好点是,农户承包土地的成本十分优惠,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以外创造收入的活动的同时,还能兼顾原有的农业生产,多增添了一份收益,但成本却没有改变多少,二者相抵减后,农户的实际收入能得到显著提高。
4.1.2 财产功能
财产功能的价值是农户持有的土地不仅可以进行农业生产创造收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本身也可以作为一项资产,享受其带来的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权退地补贴收益、征地补偿收益和财产性增值收益等。其中,财产性增值收益是指承包地本身具有财产属性,类似于城市居民拥有的住房或者闲置房,可以不断增值,针对仍然想要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言,其会因为顾念承包地本身的增值效应而犹豫甚至改变决定。
4.1.2.1 抵押贷款机制
为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社会各界需要从多个渠道入手解决问题。其中正规贷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农户增收、提高农户福利具有重要作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潜在价值包括:有力的资金保障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农户增收致富;可靠的生产基金来源可以确保农户生产过程越来越注重持续发展,良好的作物生产环境可以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进行农业生产不仅没有后顾之忧,而且还能增加农户收入,可以保障国家耕地得到有效利用,国家粮食生产保质保量。
4.1.2.2 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为租出农地的家庭带来新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导致收入水平提高。自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民能更多地摆脱土地的束缚,积极“走出去”,优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带动农民从二三产业中获得收入。农地转出可以丰富农户的生计策略和收益来源,而伴随着收入的增长和财富的积累。
非经济功能是承包地给农户带来的除经济效益外无法用价值衡量的部分,主要为心理功能,包括心理安全、乡土情怀等,是深藏在农户内心对承包地的占有、依恋等情感。还有保障功能,指农户因为拥有土地承包权而享有的养老保险和非农劳动失业险。就目前的国情而言,由于国内的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使得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和城市的社保制度相提并论。因此,承包土地,继续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填补了乡村社保的缺失。与此同时,兼业农户如遇非农劳动失业、年老等情况,无法继续进行非农劳动,不能再通过非农业生产活动创造收入时,还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一些简单的农业生产,以解决生计和养老问题。在当前背景下,承包地对部分兼业农户来说是一个双重保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在当时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国内的农业生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变得更强,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更加明显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剥离的新趋势逐步凸显。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行,无疑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伟大改革。在这个农户逐渐与农业生产相分离的时代再一次唤醒了农户的主体意识和继续农业生产的意愿,使得农户在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创造收入的同时兼顾了农业生产,确保了国家耕地的规模经营和国家农作物供给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