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 条规定:“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气象资料作为气象部门收集的源自于自然界的信息,学者们普遍认为属于科学发现,不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对气象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原则,以帮助人类战胜因自然界极端天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气象预报产品的保护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国气象服务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尤其是随着专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吴先华等在编著的《气象服务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一书中,以气象服务产品的服务性质为标准,将气象服务产品分为三类,即公益气象服务产品、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和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公益气象服务产品面向广大公众,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发布。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主要是面向政府部门,供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是面向市场的,针对特定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开展气象有偿服务[2]。公益气象服务产品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受公共政策影响较大,即使其表现形式和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基本相同,也无进行权利保护过多研究的必要,而面向市场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则需要在市场竞争中明确其权利性质,方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学界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产品服务室对《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研发方案》的介绍,气象服务产品的种类较多,中国气象局各业务中心共有业务产品308 种,其中实况监测类产品106 种,预报预测类产品101 种,加工类产品101 种。”[3]由于我国目前的气象信息服务由气象部门独家经营,没有向社会和个人开放,因此,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可以作如下定义: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指气象服务组织通过对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气象信息实况监测、预报预测及气象信息加工等服务的产品。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主要有计算机软件、文字、图形及图文结合等形式。
1.科学性
科学性是判断事物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标准,富有科学依据,并不是凭空想象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是运用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实况监测、预报预测和加工,是运用科学原理对气象这一自然现象的科学分析成果。
2.专业性
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是专业人员根据气象学知识对所获取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所做的气象信息服务,具有非常鲜明的专业特色和行业壁垒,一般人员很难涉足该领域并形成专业性的气象服务产品。
3.权威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气象台站是唯一有权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的单位。这些规定在公益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领域可以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但是在专业气象服务领域,各级气象台站的权威性可能面临商业气象服务组织的挑战。
4. 时效性
气象服务产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尤其是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在面向特定的行业、特定的主体提供服务时,具有非常鲜明的时效性特点。比如远洋运输气象服务领域,需要对特定领域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气象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服务产品。
5. 有偿性
《气象法》第3 条明确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气象服务中的公益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是由国家气象服务部门面向公众和决策机关提供的免费的气象信息服务,而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则是对特定主体提供的专门的气象服务产品,属于有偿服务。气象服务具有公益性,但是不影响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学界重点关注的是普通气象预报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并且研究观点并不统一,气象服务产品的性质界定主要争议观点如下:
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对气象服务产品进行分析。他们认为,“气象服务产品满足公共物品的三个主要特征: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边际成本极低,甚至可能为零。”[4]这种观点对公益服务产品的定性比较准确,但是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而言,与第一和第二个特征不够匹配。
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对天气预报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肯定天气预报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应由专门立法进行保护。如:张付标提出“天气预报应当在坚持其公有信息性质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产权化;产权化后天气预报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由专门立法进行保护”[5]。何亮亮提出“在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保护诉求无法进入既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前提下,将其界定为智慧财产利益并给予相应保护”[6]12。王钰否认了气象预报作为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客体,肯定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地位,从而提出“气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予以立法保护,并给出立法建议”[7]278。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业性气象服务产品除受到合同法的一般保护之外, 还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6]12。但是,有学者以“专业气象预报不具有秘密性”[7]279而予以否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气象预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它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实践基础,并符合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要件”[8]。
以上四种观点是学界对气象服务产品的性质的主要观点,对比这四种观点,笔者认为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计算机软件、图形、文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 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的规定来看,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中实时监控气象信息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 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规定,作品应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第二,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这里的独创性不是简单地满足“额头上的汗水”即可,而是“不仅是‘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9]。第三,作品能以一定形式复制。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加工等主要以文字或图文结合为其表现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根据“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只要满足了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气象预报欠缺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应该保护的是气象预报的会商稿[7]278。这种观点人为地割裂了气象预报和气象预报会商稿的内在一致性。根据百度百科,“天气预报(测)或气象预报(测)是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未来某一地点地球大气层的状态进行预测。主要是使用收集大量的数据(气温、湿度、风向和风速、气压等等),然后使用目前对大气过程的认识(气象学)来确定未来空气变化”[10]。由此可知,天气预报是由气象服务组织通过对气温、湿度、风向和风速、气压等数据进行分析,根据气象学知识对大气活动所作出的预测,主要通过文字、图形、数字等来表达。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由于文字、数字等表达方式具有有限性,比如温度、湿度、风向等特定的表达可能会造成公益气象预报保护范围的扩大,如涉及思想领域,形成思想和表达的合并或混同,因此公益气象服务产品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不宜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为这种保护有可能将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及公共领域,不当地限制了社会公众对这些表达形式的合理使用,同时也不利于气象信息的公益性传播。但是,由于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是对特定行业气象信息进行的专门的创作活动,已经突破了公益气象预报表达方式有限性的限制,能够对特定行业的气象信息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因此,商业性地利用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时,“当某表达是传递某思想仅有的为数有限的方式之一时,仅做字面的、照抄式的取用则支持侵权指控”[11],因此,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当然,如果是通过实时监控软件表现出的气象图形,由于其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实现公共政策的法律工具,尤其是权利保护与公有领域、公共利益始终是交集并纠结在一起,此消彼长,由此塑造了知识产权的独特性质。我国最早对气象服务产品提起保护的案件为1994 年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以及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案。之后,还有2004 年河北省及省内11 个气象局与河北省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等。虽然最终都以气象部门胜诉告终,但是案件的判决引发诸多争议,原因之一是“气象有偿服务边界的模糊性”[12]。另外的原因就是专业气象服务产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尚付诸阙如,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不明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7 条规定了该协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在明确专业气象服务产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还需要厘清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权利归属,以达到对创作人、单位和社会公众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著作权法》第11 条第3 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同时第18 条第2 款第1 项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著作权法》第11 条第3 款规定了法人作品的权利归属,第18 条第2 款第1 项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目前,我国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主要由各地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气象部门提供,气象监测的设施设备由国家财政负担。当制作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工作,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其所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存在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属性上的竞合。一方面,气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单位发布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其法人作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气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又符合特殊职务作品的属性。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法人意志,而法人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二者判断的关键应该是在创作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时,工作人员是否有表达的选择权。
在公益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领域,为了体现气象发布的权威性,甚至为了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在表达时需要以单位的形式对外发布气象服务产品。但是,在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方面,工作人员在制作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时,可以对气象资料进行筛选,并根据科学的方法作出判断。工作人员的气象技术水平越高,其创造性越强,所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也就越精准。因此,在面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求提供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时,将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定性为特殊职务作品,赋予创作人员以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将有利于激发自然人的创作动力;单位保留其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有利于实现投资回报。
气象服务产品在区分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公益气象服务产品与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的前提下,应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予以著作权的专门保护,同时需要明确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属性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有助于专业气象服务产品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专业气象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