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居与殖产风潮下的宋代任官避籍制度发展

2021-12-06 12:26铁爱花
关键词:官员

洪 怡, 铁爱花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任官避籍制度是古代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内容为本贯回避,目的在于“去闾里,远亲戚”[1]8327,避免官僚受血缘或地缘因素的影响以公权谋私利,保障官僚队伍的廉洁。对于宋代任官回避制度,目前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如张邦炜的《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苗书梅的《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分别从避亲和避籍两方面对宋代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指出其虽有不足,但较前代更为进步和完善(1)具体参见张邦炜《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期。其他关于宋代避籍制度的研究成果还有:朱瑞煕《宋代官员回避制度》,《中华文史论丛》第48辑;杜文玉《唐宋任官回避制度初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陈振《中国历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中州学刊》,1986年第5期等。。但已有研究成果更多地关注于制度内容本身,且更偏重于避亲制度,对避籍制度的发展及其与相关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关注较少。宋代官僚士人的寄居风潮及由自身经济基础变化所带来的广泛殖产对地方的社会秩序和治理产生了影响,且殖产与寄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产业所在地成为官员选择寄居的原因之一。为了应对寄居和殖产带来的问题,宋代政府制定了新的回避制度予以应对。

一、 宋代官员的寄居风潮

关于“寄居官”的定义,宋人各有不同解释。从字面意思看,“寄居”应与“乡居”相对,指的是寄寓他乡。宋人萧参说,寄居之官,又被叫做“寓公”,出自《礼记》的“诸侯不臣寓公”[2]。所谓“寓公”,是指诸侯失国而寄寓于诸侯者[3],而宋代的寄居官也采用这一称呼,应是指其不居本乡、寓居他乡的情况。与之不同,赵升在《朝野类要》中解释,寄居官又称为私居官,“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4]47。私居是私人居第,指官员处于居家的状态,强调的是寄居官居家无职事,而非居于何地。对此,日本学者竺沙雅章在关于寄居官含义的辨析中指出,寄居的含义是相对土居、乡居而言的,就是寄寓他乡的意思。但其含义在宋代又有所扩大,也指不任具体职事之官,即非现任官。而闲居官、私居官这类后被称为寄居官,则又反映了寄居风潮盛于土居[5]。笔者讨论的“寄居官”,是指士人仕宦后不归本贯、寄居他乡之意。

宋代士人仕宦后寄居他乡者众多,寄居之风盛行。清代学者钱大昕指出,宋代士人宦成后不归故里,在当时已经是一种风俗[6]。日本学者竺沙雅章对宋代的寄居官问题有过专门研究,他指出北宋时官员寄居就已经成为风潮[7]。北宋各地都存在官员寄居现象。在北方,东京开封和西京洛阳是官员寄居的主要地区。开封作为北宋的政治经济中心,自然是官员寄居比较集中的地区,很多官员因为仕宦的需要,往往徙居于开封,遂占籍于此。王审琦,其先辽西人,徙家洛阳[8]8815,但其家族后代成员中亦有“以仕宦徙汴,今占开封”[9]927者。张挺卿,其先本澶渊人,先祖张昭易为军器库副使,“事太宗皇帝于晋邸”[9]888,后家于京师,“遂葬开封”,张挺卿的父祖也祔葬于京师,“凡三世矣”[9]888。河南府本是故都,又是北宋的一个文化重地,如张齐贤、文彦博、吕公著、司马光、邵雍等名公钜卿都曾寄居于此[10]。此外,京西路的颍州交通便利,从京师乘舟东南行即可到达,并且“水泉鱼稻之美甲于近甸”[9]935,因此“言卜居者莫不先之”[9]935。自庆历(1041—1048)以来,士大夫往往在颍州经营,“以为闲燕之地”。仁宗嘉祐中,福建长乐的王回、颍川辛有终、许州王山民三人寄居该地,“皆以侨寄,遂为乡党邻里”[9]935。在南方,江南地区也是宋代官员寄居的乐选之地。刘颁伯父致仕后不归故乡临江新喻,因为素爱吴中山水,“筑室以居”,“往来虎丘、洞庭之间”(2)参见张元济《四部丛刊三编》第62册沈遘《沈氏三先生文集·西溪文集》,上海书店,1986年。。苏州为当时衣冠集盛之地,许多坊、桥之名都与地方的名士大夫有关,如“德寿坊”“灵芝坊”等[11]13,但“衣冠虽盛皆侨寄”[12]。元丰(1078—1085)中,知州章岵参加了当时郡中七十岁以上士大夫们举办的九老会。除章岵外,在与会人员中,卢革、黄挺、徐九思、徐师闵、张诜五人本贯均非吴郡,而是致仕后寄居于此(3)参见伊原弘《宋代浙西における都市と士大夫》注释18,《中嶋敏先生古稀纪念论文集》(上卷),中嶋敏先生古稀纪念事业会发行,1980年,第346页。,由此可见当时苏州官宦寄居之盛。除苏州外,润州也是不少官员的寄居选择。陈从易家族“世居泉南,殁则葬其邑”[9]949,但陈从易的儿子陈维孙等人自少仕宦,奉母亲居江淮三十年,“不复南归”,其母死后就葬在寄居地润州[9]949。陈氏的姻亲苏颂也出身于泉州,其父苏绅叮嘱他“吾归葬失计,汝辈慎勿效。既不能免仕宦,随处葬我”[9]1134,苏颂后葬其父于润州,率领家族寄居于润州[9]1134。

南宋时,中原士大夫跟随赵室南渡,官员寄居现象也就更为普遍。南渡之初,士大夫众多,“困厄之余,未有阙以处之”[8]4082。为了安置这些士大夫,朝廷允许承务郎以上权差遣宫观一次,后续又规定选人如无阙可入,可以“破格与岳庙”,目的是安抚不调之人,但“末乃重侥倖求泛与之弊”[8]4082。得宫观者一般不须实地任职,而是“任便居住”[4]101。本贯福州的黄龟年,提举江州太平观,他既没有居住在本贯福州,也没有寄居于江州,而是寄居于明州昌国县,并在昌国县购置葬地[1]4931。此外,高宗允许西北士大夫各占寺宇居住。周密的曾祖就寄居“湖之铁观音寺,后选天圣寺”[13]。王审琦之孙王绹在随高宗南渡后,寄居于“东禅僧舍”,寓居平江府昆山县[14]。再加之南宋领土不及北宋,员多阙少之弊更甚于之前,官员“居官之日少,退闲之日多”[15],待阙官寄居他乡的现象也颇为普遍。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就专门有“寄居待阙”条,寄居和待阙合为一词,由此可以窥见待阙官寄居现象的普遍。

二、 殖产风潮与寄居的关联

宋代回避制度的另一个新内容则是对产业所在地的回避。这项内容的产生与当时官员随处仕宦、不拘本贯的普遍殖产现象有关。宋朝时,门阀制度彻底瓦解,科举制度加速阶层流动,士人阶层的命途与前代截然不同,经济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广殖产业,以求得家门支撑及为子孙后代考虑。这种命途的差异,被宋人自己归结为“贵人多,福人少”。邵伯温就曾向张衍询问过,“古者贵人少,福人多,今贵人多,富人少”[16]177,张衍如此回答:

昔之命出格者作宰执,次作两制。又次官卿监,为监司大郡,享安逸寿考之乐,任子孙厚田宅,虽非两制,福不在其下。故曰福人多,贵人少。今之士大夫,自朝官便作两制,忽罢去,但朝官耳,不能任子孙,贫约如初。盖其命发于刑杀,未久即灾至。故曰贵人多,福人少也。[16]176-177

正如张衍所说,古代命格出众者,依次可以成为宰执、两制、卿监等,可以“任子孙厚田宅”,所以“福人”多。而如今的士大夫哪怕是两制,一旦被罢去,“但朝官耳,不能任子孙,贫约如初”[16]177。这反映了宋代士人与前代士人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巨大差别。而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宋之前的士族门阀凭其家世出任官职,其家世即其“福”之所来,所以可以“任子孙厚田宅”而无后顾之忧。相比之下,宋代士人已经失去了这种保障,要和普通地主一样向国家纳税,仰靠微薄的俸禄生活,不能荫庇子孙,一旦失去官位,可能就要沦落到“贫约如初”的境地。对此,南宋俞文豹亦有同感,认为“世间贵命多,富命少”,财富的积累需要“历勤苦,积以岁月,累以锱铢,则不可以骤致”[17]30。虽然宋代士人通过科举提升社会地位较易,但未必能改善经济状况,因而贫宦并不罕见(4)宋代只有少数高官才能享受到厚禄,大多数官员俸入微薄,存在为数不少的贫宦。参见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黄惠贤、陈锋主编《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1-304页;梁庚尧《南宋的贫士与贫宦》,《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台北允晨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322-417页。。因此,治生成为宋代官宦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贾黯登第后前去拜谢杜衍,杜衍认为他考取了第一,学问方面自不必多说,但“恐生事不足,进退不轻,而道不行尔”[17]64。由此可见,“治生”成为了行道的前提。周煇也听一位名公钜卿对他说过,“人生不可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并且认为“有田方为福,盖福字从田、从衣”[18]。叶梦得也对子孙叮咛嘱咐“有便好田产,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人家未有无田而致富者”,并且买田要效法范仲淹所立的义庄之法[19]。

宋代官员仕宦四方往往随地殖产,因而他们的产业往往跨越州县,不拘于一处。例如,蔡京在两浙地区的为官经历丰富[8]13721,南宋初,在清点和出卖蔡京财产时,就发现其在苏州、湖州等地均有资产(5)参见庄绰《鸡肋编》卷中“黄策在平江府出卖蔡京籍没财务”,中华书局,1983年,第66页;《宋会要·食货》五之二十“湖州见拘籍到蔡京田产”,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068页。。南宋初,韩世忠于军旅之中转战四方,先后陈乞买平江府朱勔南园,及请佃陈满塘官地一千二百亩[20]1261。他还以一檄文迫使章惇子孙献出苏中名园沧浪亭(6)参见蒋瀚澄《沧浪亭新志》,民国十七年(1928)铅印本,苏州大学炳麟图书馆馆藏。。除苏州的田宅外,他在江西新淦县也有田产[21]。虽然殖产不等同于寄居其地,但宋代官员仕宦后的随地殖产往往是促成他们寄居地方的一个要因。宋人徐积就说:“学士大夫起自远方,羁旅仕宦处于中州,皆东西南北之人也,岁月既久,即其所居,求田问舍,遂为中州人者多矣。”[22]苏轼曾于常州买田,后徙家就居常州,乃至其曾孙辈的苏岘仍因此居于常州[23]。苏轼之孙苏符因为有田在苏州而寄居于此[20]2516。南宋初的王庶遭贬谪,于道州安置,即在九江敷浅原买田,“徙家居焉”[20]2462。

官员在寄居后就开始买田殖产。官员寄居他乡,往往并非独身,而是携家带口。建州浦城人章甫挂冠后寄居苏州,就有子八人(一人早逝)、孙男女二十二人之多[24]。泉州人苏颂举家寄居润州时,“聚居建第,不啻二百口”[9]1163。这样庞大的家庭仅靠俸禄必然是难以为继的。出于维系家计及为子孙的长远考虑,在寄居地就地殖产是必然之举。但在这一过程中,未必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寄居官倚仗自身势力,与地方官勾结,对民众田产、财务往往强取豪夺。如,胡顺之致仕后寄居于洪州,“凭陵细民,殖产至富”[25];提举洪州玉隆万寿宫曾孝蕴寄居池州,“干扰州县,侵夺民田”[1]4894;辛宗道寄居饶州,“强占民田,诈取财物”[1]4933;黄榦知临川县时,治内有寄居官危教授,因贪图县民熊祥家的山林陂塘,便借家中失窃事诬告熊祥窝藏盗贼,“使之流离转徙,尽据其产业而后已”[26]289-290。官员在寄居他地期间,为了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也往往会置办产业于地方,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一定会从此定居于此,寄居地也可能变为单纯的产业所在地。

三、 寄居官的势力及其对地方治理的影响

寄居官虽然不任职事而闲居乡里,但在身份上他已经脱离了民的行列,因而拥有更为深厚的政治背景,势力不逊于地方土著豪右。这既缘于国家授予他们的官职,也缘于其子弟、同年、姻亲、门生故吏等人际关系。在寄居官本身具备如此背景的情况下,现任地方官如果想与其相安无事,往往要与之交好,甚至沦为其爪牙,献媚于寄居官。因此,寄居官虽非在扎根已久、经营深厚的本贯生活,但其势力可能并不逊色于本贯。他们借势横行于寄居地,扰乱地方社会秩序,阻碍国家政策推行。

首先,寄居官的实力体现在自身的官职之上。黄榦批评寄居官“倚国家之官职,害国家之百姓”[26]369。寄居官虽然不任职事,但仍然还是官身,甚至官位高于地方监司、州县守令。这使得地方官难与之抗衡,处于不利地位。蒋堂两知苏州,以礼部侍郎致仕后就居苏州,他不乐于居地“难老坊”的名字,认为“俚俗歆艳,内不足而假之人以夸者,非所望于故人”,知府即用蒋氏曾经有过芝草之瑞的故事,将坊名改为“灵芝坊”[11]73-74。地方官主动讨好辖区内的寄居官,对于寄居官的违法行为,地方官因畏惧其势而不敢纠察,甚至助纣为虐。章惇自枢密使被罢后寄居苏州,他借儿子的名义贱价买入昆山百姓朱迎等人的田产,朱迎等人向县官陈告,县官畏惧章惇的权势,反而将朱迎等人上告,“诬以他罪,屡加刑责,必使如意而后止”,从州到转运司,“并不依公理推断”(7)参见张元济《四部丛刊续编》第14册刘世安《尽言集》,上海书店,1984年。。丽水尉王埜不屈服于挟势夺村民之舟的寄居者,“执不与”,但其上司献媚于寄居官,“怒挞吏,夺舟与之”[27]。由于地方官难以与寄居官中官位高者势均力敌,因而只能屈从讨好乃至沦为其爪牙。这加速了寄居官在寄居地的势力增长。

其次,寄居官的人际关系也是其重要倚仗。寄居官虽然不在其位,甚至官位低于地方官,但他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乏身至高位的子弟、姻亲、同年、同乡、门生故吏等,这些人都是其重要倚仗。北宋时,郑膺不过一介将作监主簿,在寄居秀州时,一路监司皆“卑而下之”,乃因他是时任参知政事吕惠卿之舅,故在地方“招权弄势,不复可数”[28]6586。早已致仕的章俞和县主簿章恺强占民田,开封府的官员皆“各怀观望,畏避签书”[28]7551。其原因在于,章俞之子、章恺之兄是时任参知政事的章惇[28]7551。南宋时,秦桧的妻弟王历寄居抚州,“恃秦桧之势”,抢夺百姓田宅,甚于强盗,“江西人苦之”[20]2840。

最后,寄居官与地方官之间相互交结,助力彼此。章惇在给自己任仁安令叔叔的书信里就叮嘱“待寄居游士有礼”,但要与其保持距离,“不与之交私”[29]。但是,寄居官既有官的身份,又有为宦以来积累的人际关系,这使得地方官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与之交,甚至献媚于他们。地方官对于当地的寄居士大夫总是率先拜访,并将其作为自己的权要声援,“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1]8527。张修寓居衢州日,曹泳摄酒官赃污不法,地方的监司、郡守都想对其治罪,全倚仗张修营救而得以幸免。曹泳后来仕途顺利,张修也“因缘以进”[1]4940。寄居官除了倚仗自身之势外,也会主动与地方现任官交往,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以便于自己用公权达成私人目的。寄居之家设酒食,杂以婢妾招待监司、守令,双方“因缘稔熟,遂至请嘱公事,无所不至”[1]8332。寄居官借此横行乡里,欺压平民,“小不如意,即送都保锁缚捶楚”[20]2825,利用公权力来武断乡曲。寄居官交好于地方官,借公权力为自己谋利,地方官亦交通于寄居官以为声援,以扩展自己的官场人脉,与之“互利互惠”。

官职、人际关系、与现任地方官的交际往来,这些构成了寄居官的地方势力,使其拥有了不亚于甚至超越本贯的地方影响力。寄居官常常以势凌人,以武断乡曲的豪强形象出现,有学者甚至直接将其视为地方豪强一类[30]。除了欺压一般民众外,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站在地方政府的对立面,阻碍政策的推行,对宋朝政府的地方控制造成了不利影响,导致地方官员在地方治理过程中不但难以施政,甚至有因遭寄居者诽谤而被黜免的可能。宋高宗任命李迨知洪州时,就担忧洪州“寄居多,必有造谤者,不可不察也”[20]2409。黄榦监酒库,有吏人与拍户钱福等人私卖酒,移文崇安州县,要求根究私买酒者钱福等人,县吏称“本县寄居为之庇护”[26]283。黄榦后为县令,其治内寄居士人徐莘就曾联合其他寄居者“扶同论诉县道”,使权县者被行遣,相关人等也被断配,其势力“自此愈见恣肆”[26]373。不仅地方官难以施政,中央政府推行的政策也会受到地方寄居官的阻扰。南宋绍煕二年(1191)三月,宋廷欲行经界法于漳、泉、汀三州,但同年十月,又下令罢经界[8]700-701。具体负责此事的朱熹为此“访事宜,择人物及方量之法”[8]12762-12763,因中辍而索性请祠。至于三州行经界而中辍的原因,朱熹的弟子黄榦在其墓志中清楚地点明了“寓公豪右果为异议以沮之”[26]417,即寄居官在其中作梗。朱门弟子陈宓在给后来知泉州黄中的劄文中建议在泉州推行经界法时应特别重视获得寄居官支持的重要性,“当与寓公之贤者议,使率先为之,则一郡莫不从矣”[31]。由此可见,寄居官在地方上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左右政府政策的推行,若付之以寄居地一地治理之权,极可能是以国家力量帮助他们扩大在地方上的势力,进而加剧官民矛盾。

四、 宋代任官避籍制度的发展

宋代的避籍制度在继承前代已有的本贯回避的基础上,针对官员普遍的寄居风潮和随处殖产带来的新问题,增加了寄居地回避和产业所在地回避的新内容。关于寄居和殖产现象,宋代曾出台过相关禁令,但根本无法杜绝,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反而更为普遍,如果在官员任职时不对此加以回避,难保某些官员不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加剧官民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无法根本杜绝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官员的注授过程中对此予以回避,以避免私人因素对地方治理造成干扰。

关于寄居地回避,北宋时可能就已有相关规定。关于寄居的禁令,早在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就曾有规定,岭南地区官员在任满之后“不得寄寓部内,违者罪之”[1]8283。这是关于寄居的最早禁令,适用范围仅限于岭南。其后,这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展。对于任满不得寄居,宋高宗说“祖宗皆有成法”,要求“申言行下”[20]3334。可见,关于寄居的禁令在北宋时已发展为一项普遍规定。但这项规定对官员寄居行为的限制是有限的,从实际效果来看,根本无法有效抑制北宋官员的寄居风潮。而关于寄居官所造成的地方危害,北宋时也早就有了一定认识。扈褒昔日知苏州吴县,抱怨“苏州士大夫寓居者多,然无不请托州县”[32]。宋徽宗时,朝廷对寄居官造成的地方社会危害问题已经开始有所应对。政和二年(1112),就有臣僚指出,包括寄居官在内的闲居官有交通州县、非法受财、嘱托公事等,“一有不如所欲,则怨谤纷然”,“其弊百端,靡所不有”[1]8315,而以往对他们“别无检举”,缺乏必要的监督。对此,宋廷要求“监司体究,常切觉察”[1]8315。北宋时期,寄居现象已经成为风潮,朝廷对他们造成的危害亦有认识,因而在选官注授时不可能不注意到这一点,但究竟何时产生了寄居地回避的规定则难以获知。宋神宗时,为避免官员“之官罢任,迎送劳苦”,朝廷将川峡、福建、广南地区官员注授权力交给了地方漕司,以免其赴选。对于“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只规定“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8]3722。由此推断,可能此时对寄居地回避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南宋的《吏部条法》“差注门”中却有“不注寄居及本贯州”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末句则为“本贯开封者,唯不注本县”[33]7-8。开封此时已不为南宋所有,因此极可能是承袭了北宋的相关规定,由此推断寄居地回避的规定有可能是在北宋晚期出台的。

南宋时期,针对官员的寄居地回避问题有了明确规定。绍兴十三年(1143),就有言官指出寄居官对地方的危害,“干扰州县,又监司守令类多亲眷,莫敢谁何”[20]2524,要求对其严加戒约,“重置典宪,不以赦原”[20]2524。绍兴二十六年(1156),朝廷规定寄居长达七年的命官不许于该州注拟差遣[20]3057。次年,因当时南渡士大夫中多有用开封户贯“守官乡里”者,南宋政府又再次强调了对寄居地和产业地回避的规定,明确西北留寓及东南人寄居满七年,不可以注授其地差遣[20]3099。绍兴三十年(1160),宋高宗则下诏强调,州县如果阙官,须派专门应职者,“不得差本处寄居官”[1]8383。《庆元条法事类》作为南宋的法律文献,在“权摄差委”中规定,知州、通判、县令等官职空缺,如差寄居、待阙官权摄并受差者,以违制论,并且加强了对官员财产和寄居情况的监管。另一部南宋法规《吏部条法》要求官员在射阙时要提供寄居州和田产物力的具体地点,如果有所隐瞒,则依照“供家状不实法”来处置,并允许告发[33]5。后来关于寄居回避的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原要求“监司、守倅于寄居州郡自合回避”,现要求监司属官一并回避寄居地[1]5233。南宋建立之初,财政紧张,故例赏赐,“多从废省”,从官赏赐也减半,甚至出现了“马半匹,公服半领”的荒唐情况[34]。寄居官安家落户不易,往往会不择手段地为自身及子孙谋求利益,这使得寄居官与寄居地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加之南宋政府对地方的控制也远不如北宋,因此南宋政府对于官员的寄居地回避就更为重视,相关规定也愈发细化和完备。

北宋时期就有了对产业所在地予以回避的明确规定。在出台产业所在地回避规定之前,宋朝对官员任职期间的殖产行为早有禁令且处罚严厉。宋真宗时,知华州的崔端在部内创置物产,因此被“置之散秩,摒弃终身”[35],但这只是针对官员任职期间。在宋代不立田制的环境下,官员完全可以在致仕、待阙乃至待罪、居丧期间进行殖产,宋朝政府也不可能禁止官员们去置办产业。吕惠卿丁忧两浙期间,就指使华亭县令张若济贷民钱买田[28]6587。在无法禁止官员殖产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此加以回避,难保官员不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牟利,对地方造成危害。治平四年(1607),御史张纪就向刚即位的神宗提出,河南作为故都,“衣冠将相占籍繁伙”,导致“民力凋弊,甚于它州”[1]8301,应规定凡官员有田宅在河南府者,不能陈乞亲属出任该地的通判、知县等职[1]8301。宋徽宗时,产业回避的地区范围得到扩大,产业回避逐渐发展为普遍规定。政和元年(1111),朝廷规定京兆、苏州等地“有产业者,虽非本贯,亦不注亲民官”[1]4329;两年后,直接规定监司不许任“产业所在路分”[1]4237。此外,政和四年(1114),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又提出,虽然不许官员寄居罢任处且任期内典买田宅,但官员还是利用规定的漏洞,在罢任后就地购买田宅,甚至有“今日解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1]8241。对此,朝廷在原有规定上添加了“罢任未及三年者同”[1]8241的内容,要求罢任达三年以上方可寄居或典买田宅。到了南宋,在大量士大夫南渡落户的背景下,关于产业地的回避规定更加完备且更受重视。绍兴二十七年(1157),又有“命官田产所在州或寄居及七年,并不许注拟差遣”[20]3057的规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明确规定,官员不得任差于本贯、置产地、寄居地或曾寄居地四种地区,不得权摄或受差其地,一律要求回避[36]98。而《吏部条法》则将妻家田产所在地也纳入了回避范畴[33]4。

五、 结论

宋代的避籍制度在继承本贯回避的基础上,针对官员寄居与殖产风潮,增加了寄居地回避和产业所在地回避的新内容。关于这两个内容,在门阀制度于宋代已经彻底瓦解的背景下,一方面,新的家族制度仍在形成之中,虽然义庄、家庙、族谱等近代家族制度的要素在北宋就已出现并日臻成熟,但实际上家族组织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宋仁宗就曾批评大臣对朝廷允许建设家庙的事态度冷漠,而忙于“专殖第产,不立私庙”[37]26。秦桧也提到宗族成员之间的感情淡薄,“不少有服属虽近而情好极疏者;有虽号同姓,而恩义反不及异姓者多矣”[37]119。宋代作为近代家族制度的形成时期,宗族组织可能还处于自由、离散的状态,很难如明清家族那般将族人紧密地团聚在一起,宋代官员在回避本贯基础上仕宦四方,为了便于仕宦、治生、葬亲等,往往不归本贯,寄居因此成为当时社会的风潮。另一方面,宋代士族与前代门阀士族不同,科举制度虽然使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即从一介平民迈入士大夫行列,但未必能改变其经济状况,官员们近有家计之维持、族人之周济的事宜,远有为子孙长远之计、保家族不坠的考量,随仕宦所至,进而四处求田问舍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官员寄居其地。而寄居地的存在,无疑是在本贯这个血缘或者地缘代表地之外又经营出了一个类同于本贯的存在,且官员可以凭借自己在政治背景上的优势,在寄居地处于强势地位,拥有较大的地方影响力,宋朝政府若再赋予其治理地方的权力,无异于如虎添翼。产业所在地回避则不同,其重点在于对私人财产的回避。在宋代不立田制的背景下,土地流动非常快,限制官员的殖产必然是不现实的,但为了减少私人经济利益对官员在地方治理上的影响,必须对此加以回避。

总之,宋代任官避籍制度在继承前代内容的基础上,为应对宋代社会的新变化而发展出了寄居地回避和产业回避新内容,以期从制度上尽量排除官员任职中的私人因素干扰,确保他们公正廉洁,而此项制度也为宋以降的各朝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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