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勤芳,许翠霞
(1.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报编辑部;2.集美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求:“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让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这里着重强调了协调处理专业课与思政课的关系,即要求高校教师要在专业课的教学中做好育人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2014]16号),思政课的教学目的界定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而专业课与“基础课”相对,是指高等学校中,使学生具有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课程[1]。专业课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基本的专业理论、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的前沿技术及未来发展方向,培养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教书育人,专业教育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本身就包含育人的工作,二者本身就是统一的,做好课程思政工作就是更好地完成专业课程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责。
1.关于“课程思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课程思政”即课程德育教育,在学校所有教学活动及教学科目中要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以专业课程为载体,挖掘蕴含在专业知识中的德育元素,将德育因素贯穿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实现对学生的全面培养。其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知识传授与德育树人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人首先都是普通人,然后在社会的历练过程中才成为人才,课程思政所要解决的就是培养大学生如何做一个正直、品德高尚的人,进而才是如何做一个具备某一领域专业才能的人。“课程思政”是一种教育理念,它的首要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正直有道德感的人;同时它也是一种思维方法,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它本身就蕴含双重的职责,在教授各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承担育人的责任。“课程思政”是一种理念,是在“润物细无声”将理想信念的教育融入专业知识之中,在“课程思政”中切忌将所有的课程都当做思政课,也不是用德育教育取代专业课,而是充分提炼专业课程中所蕴含价值理念使其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2.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3个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核。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3]。大学生是革命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时代新人中优秀的群体,正处在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思维敏捷,接受新鲜事物迅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课堂,将做人理念巧妙的融入专业课程的教学,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二者的有效结合可以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学家伯尔曼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4]法律需要被信仰,要树立它的权威性,需要通过建立共同的价值目标来把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联结起来,获得目的的正当性,进而形成全社会普遍的价值认同。这些法律价值目标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着集中的的描述和体现。
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体现民事权利保护与民事活动的根本遵循,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发挥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它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5]。作为一般性准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不规范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采用的是非规范性的表现形式,是对于民法基本价值的宣示与表达,并不指向具体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效果。而民法典上的其他大多数规定一般表现为“因某种具体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某种具体法律效果”的样态[6]。基本原则在规范内容是根本性的,它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法制度并能彰显民法的独特价值。在法律效力上,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具有(效力)贯通性,贯穿于民事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各个环节,对所有民法制度都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正是基于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非规范性、根本性、效力贯通性及强行性,其在适用上有一些特别的规则。首先,具体规则有具体规定时必须适用具体规则,具体规则是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表明立法者对具体事项已经做了更为精细的规范。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裁判说理的依据,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结合适用。最后,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或者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为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法律解释上的价值指引,或者成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解释依据。其在民法的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民法典编纂全过程,作为设计民法典的精神引领,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努力使民事主体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在戒律和外在约束。”[7]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专业课程结合的一个良好契机。
在法律体系方面,《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该法立法目的,表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通过民法的教学,将民法典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条文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素和内核加以提炼和总结,在讲解民法专业知识之余,以生动、多元化的授课形式和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学生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并使之最终转化为学生的行为习惯,进而实现对学生积极有效的人格塑造。
从课程体系来看,民法典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育人功能方面具有一致性,是相辅相成、同向同行的关系。
1.民法典之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平等、自由。《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平等原则是民法典重要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活动最典型的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地受到保护。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基本的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空间上的自由,是人类社会所要实现的美好愿望,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状态是最终实现人人平等、人人自由,按需所取的社会价值目标。
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致,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达到高度契合,有效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之精神内化于民法学课程平等原则的教学过程之中。
2.民法典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诚信。民法典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诚信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做人的一项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1]45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国家、社会理想应然状态,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它所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所谓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为人处事的角度,真诚、讲信用、实在;二是从行动的上看,遵守承诺、信守诺言、说到做到。无论是从民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二者在价值理念一脉相承,殊途同归。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3.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发展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文明(公序良俗)、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是指社会所具备的良好的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1]453。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善良风俗,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善良风俗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达成的共识,它的存在于法无害但会满足人们内心的愉悦和信服。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相辅相成,文明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推动进步的加码器。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既协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文明水平。《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此次民法典1260条中约有18个条文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表明国家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态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它有多层次的理解,既包含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习总书记曾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8]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承载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较好地体现了习近平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为解决我国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该法第1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本法立法目的,在其第3~10条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隐含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中,为自然人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指引。因此在《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的教学过程中,我们把蕴含于《民法典》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价值元素充分挖掘出来,通过优化的育人教学设计,将专业教育与思政育人有机结合。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于课堂主讲、现场讨论、网上互动等多样化的课堂教学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对民法上“人”的分析,寻求学生们的情感认同,并转化为行为习惯。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对学生的人格塑造,培育其独立的权利意识又兼顾社会公益心的滋养,使之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其具体措施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加强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沟通交流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对于长期宣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政课教师而言,他们拥有一般法学教师所不具备的大量课程资源,法学教师在讲授民法典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时,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思政教师团队、思政教研室等师资力量,针对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分享教学资料、研讨司法判例,尤其是要加强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沟通,充分挖掘民法典基本原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以思政课中相关内容的典型案例将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加深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领悟,在阐述专业知识的同时,准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创新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形式,提升教学效果。1)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信息媒介、案例讨论、网络互动等多种形式,激发、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及课堂反馈。法学是一个多学派的科学,在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教学中要有效训练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学会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现实问题,在教学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2)及时了解学生动态,有针对性开展教学。充分利用多媒体、课堂派、雨课堂等互动教学手段,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管理,了解、收集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关注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部分学生对思政课不重视,学习态度敷衍,对此可以较好的利用民法专业课程的教学,找寻适当的契合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合,同时根据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度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将二者有机结合,通过专业课的教学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以达到预期的教书育人目的。
3.多方位展示教学设计成果。整理教学资料(包括教学素材、典型案例、练习、思考题等);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录制示范教学视频、制作教学成果视频材料等,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教学”的资源库;积累素材、整合资料,通过声情并茂的图像形式等迎合学生学习习惯,通过线上资源共享、互动学习的方式来实现对学生潜移默化的“隐性教育”;及时总结教学过程中所摸索的教育教学新方式、新方法,撰写相关教改论文、举办校内外教学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切实发挥教学示范作用,形成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
4.创设融合训练,无意识中贯通。如《民法典》既规定了平等原则又规定了公平原则。这里的公平原则,是指民法典要求民事主体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理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均衡实现各方的民事利益。此处的“公平”是指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公平原则本质上属于道德规范,被民法吸收为法律原则,民法典之所以把这一道德规范确立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是由于民法与社会公共道德的一致性和民法与道德规范的密切关联性所决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是民事主体平等、自愿进行的,但是必须符合公平的社会道德准则,以社会一般公认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尺度。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本身就是相融相通、一脉相承的,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关“公平 ”的典型事例进行分析和解读民法的原则,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与民法的原则贯通解释。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基本原则贯通的三点设计。1)内容设计方面——找准对应知识点。课程思政不是将思政课搬到专业课,而应该是自然而然的融合,因此找准知识切入点非常重要。二者的有效结合宜采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杜绝生硬的套搬。大学生知识面广,思维敏捷,教育的目的不应只是入耳,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入脑入心,真正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们有切肤之感。因此需要积极探索“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挖掘民法学知识点背后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和理念价值,在教学设计中突出育人功能,凸显价值引领,真正体现“知识传授、能力提升和价值引领”三者同步提升的实现度。通过对民法典基本原则发展历史沿革的梳理、司法判例的研习等方式,找准思政教育在专业教学中的融入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植入课堂教学,获得学生的价值认同。只有做到真正的认同,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
2)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多种方式融合。一场疫情,一夜之间将推行了多年的线上教学一步到位,不论最初是排斥还是厌恶,但在形势的倒逼之下,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基本已经熟练掌握网上的教学和学习,甚至越来越多的人喜爱上了这种线上的教学方式。因此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无论是形势所迫还是主动出击,都是当前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课程教学方面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在民法学的课程教学中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外,必须积极开拓创新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媒体平台资源,思政课程有大量的优秀网络资源甚至是影视剧等,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平台较好的将这些资源在民法课堂中巧妙的融合,通过信息媒介(如观看纪录片等)、课堂讨论(案例研习)、主题辩论、课前的预习或课后的作业等,将学习时间从课堂延伸到课前和课后,把价值观的培育和塑造融入整个教学环节,将思政教育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理性思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在教学目的方面——深刻挖掘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它反映了社会对受教育者的最终要求。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民法课程教学,首先要挖掘蕴含于《民法典》基本原则部分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价值元素,找寻其背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融通的契合点,进行精准阐释和分析,将专业教育与思政育人有机结合。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于民法的相关知识点,将其融入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明阐释,以及对民法上的“人”的分析,寻求学生们的情感认同,并转化为行为习惯。使学生在专业课的学习中无意识的培育了独立的权利意识、又兼顾社会公益心的滋养;使之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任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最终都是服务于育人这一根本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体现。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民法是生活之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学教师在传授民法专业知识的同时,可以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尊重权利、保护权利,这一过程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相信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民法学的教学一定会获得学生们的情感认同,法学教师在传播专业知识的同时可以比较完美实现对学生的人格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