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下层卫所归附人的在地化
——以福建惠安燕山出氏为例

2021-12-06 10:19马星宇杨园章
关键词:屯田中卫家族

马星宇,杨园章

(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北京 海淀 100871)

明朝在与北元、鞑靼长期对峙时,曾接纳过来自蒙古草原、东北山林以及西北嘉峪关外诸番族属的数十万军民,称为归附人,他们多被编入各地卫所安置。由此,归附人群体研究成为明代民族史、卫所制度等领域的重要课题[1](P1-9)。目前,归附人的讨论对象以分布京畿、南直隶及辽东等地区的卫所达官群体为主。奇文瑛指出:“比之上层,中下层官兵数量庞大,这些人的安置去向,对明朝卫所的影响不能不予以关注。”[1](P41)卫所归附人群体研究是明代民族史、卫所制度等领域的重要课题。限于材料,中下层官兵的情况罕有专文论述。燕山出氏为明初随纳哈出归附、入籍福州中卫且调拨惠安屯田的下层官军,今保存有清代编修的家谱,较为详细地记录了该家族的历史,正可用于分析进入东南沿海的归附人下层官军的安置去向。同时,燕山出氏历经明中后期军屯改革、清前期迁界、归并卫所等时代巨变,也使其成为了解福建卫所变革的直接案例。探究燕山出氏的在地化过程,将有助于丰富明代卫所归附人研究和清代卫所变革的讨论。

一、燕山出氏的归附与入籍

燕山出氏先祖为纳哈出部属,在明初随其归降明廷,被安置到福建都司福州中卫成为卫所军户,后又调拨泉州府惠安县屯种,从塞外牧民转型为东南农户。也正因为这段特殊的来历,该家族以“燕山”为郡望。

明初,出氏先祖跟随纳哈出归降明廷,被编入福州中卫成为军户。洪武年间,元太尉纳哈出至京师归降,被封为海西侯,“其所部官属悉赐衣服、冠带有差,第其高下,授以指挥、千、百户,俾各食其禄而不任事,分隶云南、两广、福建各都司以处之”[2](P2775-2776)。据《燕山出氏族谱》载,其先祖原为纳哈出部下,“从明太祖廓清中原定鼎后放牛归马,凡有勋绩皆得食田以酬其劳,分置诸有功于各府州县,才见分晓。始祖偕妣那氏从北平入闽,因出更姓名不归,始居海滨上西乡”;二世祖佛家奴,“依洪武十四年黄册例,得以本等名色各占籍福州中卫屯田军”[3]。从此,出氏从前元旧部变成了明王朝的军户。

出氏二世祖被调拨至泉州惠安县屯田,开启了该家族的在地化进程。明代卫所军户大体分操军和屯军,前者负责防御操备,后者则屯田自给[4](P234)。福州中卫有部分屯田坐落于泉州府惠安县,“新屯一十所,泉州府惠安县一所在二都涂岭”[5](P1160),所谓“新屯”,其“要之在洪武时军,则称旧屯;在永乐时军,则称新屯”[6](P3045),是永乐年间调整屯田事例后的产物。具体而言,由福州中卫左所屯军来惠安屯种,屯田分布在八、九、十二和十三诸都,前两都的屯田均在四顷多,后两都合并有二十一顷[7](P144,153,172)。出氏早期历史保存于“古牌”载:“但存古牌历记二世祖佛家奴公、三世祖通昭公、四世祖舜宾公。”[3]此类“古牌”应与永乐初年在军屯内推行的红牌事例有关,“永乐二年,令造红牌一面,樁之阡陌之间,其牌漆红金字,镌文曰:‘屯田,拨种屯种。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势豪占据者罪至死’”[8](P965)。出氏二世祖佛家奴最初定居地为九都上西乡,后在三世、四世时迁居十二都涂岭,又于五世祖时分出一支迁居十三都洪厝坑。结合前述永乐新屯的设立、红牌事例以及出氏二至四世信息载于古牌,可以看出,出氏家族作为屯军的迁居均与卫所屯田的分配与调整密切相关,其家族的活动也始终围绕屯地为中心进行。

出氏通过与其他军户家族、本地土著通婚,逐步在惠安站稳脚跟,开枝散叶。出氏始祖妣为那氏,从其姓氏来看属于非汉人女性,应是未归附前的原配。入闽定居后,拥有蒙古人和外来屯军双重身份的出氏不得不考虑与周边人群缔结婚姻关系。可惜的是,出氏家谱对二至四世先妣均只记为“某氏”,到第五世光育公才载有,“妣陈氏。考妣墓在横溪蛇山下,甲庚兼酉卯”云云,而且该信息还是后人从祖居地的一方墓碑中得知。另外,尽管“偏妣”生养四子,但也难知其详。清晰的历史记述从第六世开始,如“皇明六世祖睿轩公……妣陈氏,东亭乡女”,又“皇明九世祖从弼公……妣连氏,坝头下墩乡女”[9](P570-571),等等。婚配对象娘家皆在本县,皆多为本地土著。一方面出氏的姻亲不乏地方大族,如与之三代联姻的坝头连氏,弘治年间即有岁贡连熖,其后族内均有不少子弟读书,主导着七都社学[10](P21b,P9b);另一方面,出氏女子多嫁与军户家庭,如九世出从弼之女配涂岭厦芦乡王管官为妻,十二世出光甫的两个女儿也均嫁至外乡,长女配仙游坝下云庄乡王鉴定官为室,次女配仙邑慈孝里厦涂城黄昌官为室[9](P572)。涂岭不仅有前述福州中卫屯田,还有永宁卫福全所屯田[10](P12a);毗邻涂岭的仙游县不但有福州中卫屯田分布,而且该县自洪武垛籍及历年佥发的军户达二千三百余户,其中折桂里二百六十二户,慈孝里一百二十户,云庄乡即在此列[11](P65)[12](P5b)。因此,同为福州中卫屯军的出氏之女嫁与王、黄等家庭很可能是军户家庭之间的联姻。军户家族中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当地男性与军户家庭中的女性结婚有可能成为“女婿军”而承担军役[13](P159),因此军户家庭之间较容易形成婚姻关系。由此反推,语焉不详的出氏二至五世祖妣很可能是一同至惠安屯田的军户,甚至于同属纳哈出旧部归附官军,这与奇文瑛指出的居归附人上层的达官群体的早期婚姻情况特征一致,即局限于卫所与民族内的婚姻[1](P201)。

自第五世始,出氏家族分化为大妈支和细妈支,初具宗族雏形。出氏家谱载:“已而光育公更有欲拓其规模,分大妈及长裔孙于西坑,独细妈共所生之四子于斯聚族。”[3]据此,至第五世出光育时,出氏分成了大妈支与细妈支:大妈房一支居于西坑,族人称其为“长房祖”;而细妈房一支迁居至洪厝坑,俗称“四房”(细妈一房又分四房,故称)。作为迁入的军户家庭,出氏经过世代耕耘,与其他军户和土著不断互动,逐渐发展壮大,初具宗族雏形。值得强调的是,按明代对屯军的有关规定,屯军子孙需世代服役,完成屯种任务,势必不可随意迁徙,“大妈”为长房却迁出祖居地,显得有些反常。而这种“反常”背后,一方面表明屯军家庭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则指向明中后期官方对卫所军屯的调适与整顿。

二、燕山出氏的发展与明中后期军屯改革

明中后期,燕山出氏在人丁和事产方面皆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其背景正是明廷对卫所军屯制度的改革。由此,出氏的家族史成为我们理解福建军屯演变的线索。

出氏大妈房、细妈房的分化背后是家族围绕军役做出的新一轮权益分配。为确保充足的服役人员,明朝官方规定军户不许分户,但由于军役负担沉重,各层官吏从中盘剥,致使军户多有逃亡,或采取分户等非法手段以确保家族中的一部分成员免于军役。如顾诚在《谈明代卫籍》中以万历初年工部尚书曾省吾家族为例指出,在卫曾氏与原籍曾氏族人双方断绝往来近五十年,后者利用分户的手段,“赖掉了军户名色”[14](P61-62),也免去了军役。不过,对于远在塞外无法联系的下层归附人出氏而言,屯军身份和官方提供的屯田是他们在异地他乡赖以生存的保障。故而,明前期出氏皆在同一户名下繁衍生息,承担军役。按制,屯田属国家所有,屯军无权支配,有役方有田。随着人口的增长,出氏家族的财产和军役分割自然提上了议程,亦即前述出光育的两位妻子分化成两房。关于此事,出氏家谱从风水的角度加以阐释:“旧传生长伯祖分居西坑,旧传横溪蛇山下一穴二圹,为五世祖妣茔域,即贵地也,本涵头人故居。旧传生四子,又大宗门口墓前一穴单圹为庶祖妣墓,即富地也,本洪氏所住。”[3]在这套解释里,嫡长子一系迁居至西坑,获得了“贵地”,而庶子一系则留居原址,获得了“富地”,同时,出光育与嫡妻合葬。结合其屯军身份,显然,所谓的“贵地”指向的是世袭的卫所屯军身份,而“富地”代表原有家产积累。虽然族谱中记录了此次分房,却未明确两房分担军役的规则及族产的分配结果,不过,根据屯田与军役互为表里的关系,出氏最开始的军役应由留在本地的庶子一系承担。至于嫡长子一系,除逃避军役外,更合理的解释是屯军内部的顶种。

宣德以后,全国各地屯地抛荒的情况已相当严重[4](P55)。具体到惠安,嘉靖《惠安县志》关于境内军屯的演变有详细的记载:“吾邑西北山间兵乱后,荒田独多,又多废寺绝户。初置屯时,田皆肥美,及其再屯,则悉刷奇零余田,驾空凑补,指证坵段,加以山岚瘴气,水土不服,逃亡者多。正统初,令每军只征米六石,余听自给,而屯仓废。未几,沙寇作孽,屯军调回守备,及事宁,乃拨余丁代种,人兼数户。至弘治末年,差官清查出兼种户田,别作新增,军士累以病告,而言官亦为论奏停征,又奏除豁。然文书前后不一,管屯官旗往往并征入己,其弊至今未革。”[10](P12a)结合前述“旧屯”“新屯”的区别可知,永乐新屯占有的田地较洪武旧屯质量为下,屯军多有逃亡;加上正统年间邓茂七事变,屯军调回守备,其后由军余代种,出现一人兼数个户头的情况;迨及弘治末年清查屯田,又将这些代种之田指为新增,导致一分田需纳两倍籽粒,屯军的困窘可想而知。虽然不断有言官奏请改变这些弊端,但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类似的现象在泉州卫也存在,“时军士皆非土著,水土异宜,病死逃亡者过半,田多荒芜……正统末,沙、尤寇发……于是始拨余丁补种,故军田土每军各顶三名”[6](P3045-3046)。周玉英的研究也说明,惠安县存在的种种军屯弊政在当时的福建是普遍现象[15](P128-131)。

在明王朝的屯政改革过程中,出氏与其他六姓顶种抛荒屯田,扩大家族事产。据出氏家谱载,“洪武中,福州中卫故军凡十外姓,一百二十二户,为左所。正统后,军政不修,卫军渐次逃故遁亡。嘉靖间倭夷大变,军政再修,而福中左所一册但存张、陈、林、许、李、董、出七姓顶起,此终明之世以屯军占籍而有功于御倭也”[3],明确指出洪武年间福州中卫左所下拨惠安屯地的外来姓氏原有十个,计一百二十户,但经过近两百年时间,至嘉靖大倭乱时,已仅存七姓,由他们顶种原额屯田。而这正是出氏第五、六代人生活的年代,与前述大妈房、细妈房的分化相吻合。因此,出氏家族抓住了国家政策提供的机会,通过分房顶种的办法,与其他六姓一道获得抛荒屯田的耕作权,从而扩大其事产,也借此解决了人丁繁衍后财产分割的问题。而按明制,每军户出正军一名,每一正军携带户下余丁一名,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与耕种官方屯田不同,正常情况下军余不能充作屯丁承种屯地,而多在周边开种土地,交纳税粮而非屯田子粒。但随着屯军的大量逃亡和屯地抛荒,为补足军役,多以军余顶种,这种情况在福建都司下属卫所颇为常见[4](P52-53)。结合出氏两房的嫡庶之别,可以推论,出氏等七姓参与顶种抛荒屯田的有不少是原先的军余,军余成了正军。如此一来,官方的屯政改革收到一定实效,早已在地方上扎根的屯军也凭借该政策获取更多的利益,达成某种共赢。

另外,出氏大妈、细妈房的分化还可能是基于屯田收益而进行合族的结果。一般来说,经过数代繁衍,家族内部产生房支分化,形成“继承式宗族组织”是正常的社会现象[16](P20-36),本文前述论证即在此逻辑下展开。不过,由于明代卫所制度的缺陷,福建出现不少军、民籍互换,乃至冒顶军余等情况,如福州,“军余半居市厘,不能亲操耒耜,于是始有寄佃于土人而分其息者,有私兑于他姓而更其名者,又有丁尽籍空而转为别军所承顶者”;又如泉州,“顾名之曰余丁者,岂必故军之子孙房族,而冒名顶之弊起矣”[6](P3009,3059)。这些现象提示我们还需考虑另一种可能,亦即出氏的房支分化实际上是由于其屯军身份隐藏着拥有耕种质量较优的卫所屯田的好处,另有来历的人员基于这种利益与之联合,形成“合同式宗族组织”[16](P78-90)。囿于材料,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细妈房究竟确为出氏军余,或是冒名顶替,但无论如何,他们都附在同一个卫军名下,并逐渐繁衍成了一个同姓的家族组织,成为一个承担赋役的共同体,仍可视为有效的分析对象。

三、清代燕山出氏的身份转换与宗族建设

明清鼎革后,清廷着手改造前朝遗留卫所制度,逐步将卫所归并州县,卫军改为屯丁[17]。福建卫所因清廷与郑成功的战争、迁界、复界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存在,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18][19]。在此大背景下,燕山出氏的身份由“军”变为“民”,在该过程中进行新一轮宗族建设,标志着其在地化的完成。

随着清廷裁撤福建卫所与屯田归并州县政策的推行,出氏卫所屯军的身份逐渐弱化,最终成为民户。已有研究者指出,明中后期,福建部分卫所屯粮已由州县代征,如出氏所属福州中卫在惠安县的屯粮直接由该县代为征解;入清后,更是经历了从卫、厅、县并征到厅、县并征,最后归并各县的曲折过程[19]。在此过程中,民政系统对屯军的管理权日渐增强。康熙五年(1666年),正式裁撤福州中卫[18](P148),出氏等在外屯军自然归所在州县管理,但从身份上而言,仍与一般民户有别。雍正末年,在福建巡抚卢焯的建议下,清廷允许自乾隆元年(1736年)起,原厅附征的卫所屯粮概入各县统一征收[19](P90)。加之清廷调整屯地科则,实行屯丁银摊入地粮,明代以来军户和民户、军地和民地之间差异才在事实上趋向泯灭[20]。继明初从前元旧部变为明朝军户后,出氏迎来了又一次大的身份转变:由前明军户变为清朝民人。

身份转变后,出氏族人被编入惠安县内不同的里甲。目力所及,尚无资料可说明清初惠安县屯军编入该县里甲的过程。不过,据现有研究,南方省份的卫所屯户大多被以散编的方式纳入旧有民人里甲,如福建永春原福州右卫的屯军就与其他民人合编为里,仙游县境内屯户“分挂各里”,情况相似[21](P221-222)。而如前所述,惠安县境内屯地数量较少且分散,极有可能与邻近的永春、仙游县一样,采用散编的方式处理。与此同时,迁界政令的施行,直接影响了沿海各县的基层管理体系:明代惠安县分三十都,每都十甲;顺治十八年(1661年)迁界后,图甲十减六七;康熙二年革去里班,改为六十八铺,县内七铺合为之前一都[22](P21a)。对此,有研究者指出,惠安县的“铺”,应是“指在城乡‘坊’‘隅’‘都’‘图’等传统乡里组织名目之下,‘村’‘社’‘堡’‘厝’等自然村落之上的一种基层社区组织或居民散居区域的空间区划单位”[23](P474-475)。在此体系下,出氏祖居地属樟市铺,而迁居西坑的大妈房则另属,换言之,此时两支已经被编入不同的里甲。

在清廷推行粮户归宗时,出氏细妈一系各房联合起来构建新的宗族。由于里甲制度的变质与种种弊端,福建、广东等地开始陆续推行粮户归宗改革,“其基本内容是按照宗族系统归并钱粮花户、征派里甲赋役,试图以此取代原有的里甲组织”[16](P144)。该政策对于原卫所屯军而言,可使其家族原有分散在各处的产业统合为一,“南方各省屯户购置的民田和屯田可以同置与一户之下,屯户中所有人口都可以并入此前所立附籍中”[21](P226)。出氏方面,“康熙七年,族房长议将三房祖遗业配入祠宇,轮年当祭,则三房一支既自康熙初年深抱鄫杞之痛□□自三房祖聪公及□□□□□□□可考,焉知六世祖朴翁之名是聪公之字未可知也。明末□□□□□□□□炽,必不固于山野朴鲁无传述者。故癸卯元年设主,特为三房祖一身尊神祔祀,余以‘真宗德汝’四字列行总牌,并圣祖龛,四时配享云”[3]。“鄫杞之痛”典出“鄫杞祀相”,在此意为无后,即出氏细妈一系的三房在康熙初年即已绝嗣,其先祖事迹亦晦暗难明,故各房公议,将其遗业充公以为轮值之用。同时,在雍正元年(1723年)宗祠设置神主时,专为三房先人创造了一套祭祀办法,使其得以享受后人的香火。表面上看,这不过是关于家族祭祀的问题,但从军户的身份和屯田的国有属性考虑,祭祀权力意味着某些族人是否“有分”参与宗族事务,获得军户身份和家族产业带来的收益。当然,这也意味着赋役的承担,亦即在粮户归宗的背景下通过宗祠祭祀的轮值来明确族人的赋役轮派。

清代,出氏族人不断强调自身归附人和卫所屯军身份,一方面可凝聚族人,一方面也为突显其产业来历的合法性。在处理族产和祭祀问题的同时,出氏族人着手编修家谱,梳理家族历史。出氏家族于康熙五十九年首次编修家谱,因由十一世出质侯主持,故称“质侯谱”。其后,出氏族人陆续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咸丰七年(1857年)、民国五年(1916年)续修。据历版家谱的序言或夹注文字看,出氏族人不断强调其先祖随纳哈出归附朱元璋一事,甚至大段抄录《明史纪事本末》等文献中关于纳哈出的事迹,并强调其先祖作为福州中卫屯军的身份。同时,出姓在福建极为罕见,家谱中通过反复讲述出科联因姓氏受到乾隆皇帝玉音褒奖的故事来彰显家族荣光:“太史公于戊己齿录传布刊刻颁诸同年,不讳其始祖来历根据,而直画庐山真面目,实正本清原之大端……高宗注问太史祖姓来由,爰有玉音:‘好个奇姓。’”[3]太史公即乾隆三年(1738年)福建解元,联捷进士的出科联,因其选庶吉士,授翰林检讨,故称[24](P121)。据此,不论是作为公开在士人群体间流传的出科联的进士序齿录,还是惠安本地的出氏家谱,皆以特殊的祖先来历为荣,尤其是得到乾隆皇帝“好个奇姓”的评价后,更成为出氏家族光耀门楣的资本。同时,还应注意到,这种荣誉不仅仅是凝聚族人的文化资源,更重要的是,其背后隐含着清代官方对前明卫所制度遗产的继承所带来的合法拥有屯田等产业的权利。在此意义上而言,作为卫所归附人的燕山出氏,可谓与明代卫所制度相始终。

惠安燕山出氏家族的发展历史反映了明清时期下层卫所归附人的在地化过程。明初,身为纳哈出部属的出氏先祖不归公被安置到福州中卫,成为军户;其后,与妻儿一道被调拨到惠安县屯种,从塞外牧民转型为东南农户,开启了该家族的在地化进程。作为屯军,出氏家族的婚姻、迁居、产业均与军屯有关:早先主要与军户家庭联姻,至明中期方逐步同本地土著通婚;在屯政改革的环境下,几次迁居,顶种抛荒屯田以增殖产业。站稳脚跟后,自第五世始,出氏家族分化为大妈支和细妈支,初具宗族雏形,围绕军役做出了新一轮的权益分配。明清易代,随着福建卫所的裁撤与屯田归并州县,出氏卫所屯军的身份逐渐弱化,最终成为民户,被编入惠安县内不同里甲,又凭借粮户归宗政策,细妈支各房联合构建新的宗族。此后,出氏族人不断强调自身归附人和卫所屯军身份,一方面凝聚族人,一方面突显其产业来历的合法性。至此,出氏的在地化过程基本完成。跨越明清两代,与卫所制度及其遗产相始终的出氏家族,其发展历史成为我们理解下层卫所归附人和卫所制度的直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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